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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由日本深泉知財研究所提供
首發(fā):IPRdaily
日本專利新聞速報(周刊) 第八期
(文末有前期周刊鏈接,可點擊查看)
一、【申請實務】
A.日本通過設立獨立經營的TLO(技術轉移機關)來解決大學、科研機構的專利轉化/實施率低的問題,本期就日本的TLO(技術轉移機關)做一個初步介紹,詳情請參閱下面的“深泉觀察”欄目。
B. 近日,JPO在如下網址①中更新了《參考審決(英文譯文)》:網址① http://www.jpo.go.jp/seido/shinpan/shinketsu-eiyaku.html
其中,復審、無效宣告、訂正審判、判定審判、商標無效宣告、商標撤銷審判、商標異議審判的參考案例被翻譯為英文并免費公開給全世界人參考。不懂日語的人可以通過閱讀這些英文譯文對日本的相關制度、判斷標準、手續(xù)等有所了解。
另外,東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也做了類似工作,在如下網址②中將相關裁判文書翻譯為英文、進行分類、并免費公開給全世界人參考: 網址② http://www.ip.courts.go.jp/eng/hanrei/judgments_list/index.html
再者,在如下網址③中可以分別用英文檢索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裁判文書;在如下網址④中可以用日文檢索全日本法院的裁判文書:
網址③ http://www.ip.courts.go.jp/app/hanrei_en/search
網址④ http://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search7
二、【新聞速遞】
A.近日,JPO更新了2016年度弁理士考試報名者的統(tǒng)計數據[ http://www.jpo.go.jp/oshirase/benrishi/shiken/h28toukei/index.html]。日本弁理士考試包括3大類試題,分別是選擇題(每年5月中旬左右)、論文題(筆試,每年7月左右)、口頭面試題(每年10月中旬左右)。根據最新的統(tǒng)計數據,今年參加考試的共有4679人,其中參加選擇題考試的人有3586人,通過率是15.5%,參加論文考試有1千多人。
B.日本轉職中介公司“DODA”于8月22日發(fā)表了“工作滿意度職業(yè)排名”問卷調查結果,分別從整體評價、工作內容、工資待遇、工作時間、職場環(huán)境這5方面進行評估和排名[ https://doda.jp/guide/manzokudo/]。其中,“整體評價”排名第一位的是“法務-知識產權-專利”這一職業(yè),原因是“工作和私人生活可以兼顧”、“工作很有意義”,整體評價排在第2-5位的分別是財務、經營企劃、技術研發(fā)-產品研發(fā)-解析-調查、管理會計-內部管理。
另外,“法務-知識產權-專利”在工作滿意度的排名中排名第二(財務排名第一),在工資待遇方面排名第5,在工作時間方面排名第2,在職場環(huán)境方面排名第4.
8月2日-8日,JPO舉辦了研修會,旨在支援發(fā)展國家培養(yǎng)從事知識產權制度的相關人才。本次研修的參加者均來自印度尼西亞,研修的題目是《印度尼西亞專利審查實務課程》[ http://www.jpo.go.jp/shoukai/soshiki/photo_gallery2016080801.htm]。
C. 據《產經新聞》報道,某人以代人錄制某東京地方臺電視節(jié)目為業(yè)(其他地區(qū)無法收看到該東京地方臺節(jié)目),并收取服務費,東京警察局認為該行為很可能屬于侵犯日本著作權法的行為,于8月18日對此人的住宅進行搜查[ http://www.sankei.com/affairs/news/160818/afr1608180010-n1.html]。
D.《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簡稱《名古屋議定書》),在中國將于2016年9月開始實施[ http://www.un.org/zh/events/biodiversityday/pdf/nagoya_protocol.pdf]。制藥、化妝品和農業(yè)等利用中國遺傳資源的跨國公司必須進行申報,并將由此產生的利益的一部分拿出來和中國進行分享。目前已經有80個國家批準了該公約,中國是于今年6月8日批準該公約的[ http://news.360xh.com/201606/28/26196.html]。
E.《實務詳說特許關系訴訟(第3版)》一書將于8月31日出版[ https://www.amazon.co.jp/実務詳説特許関係訴訟【第3版】-髙部-眞規(guī)子/dp/4322130216/ref=sr_1_1?ie=UTF8&qid=1472215434&sr=8-1&keywords=特許訴訟]。本書作者高部真規(guī)子是東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第4部的審判長,在專利訴訟方面有非常豐富的審判經驗。自本書第2版出版以來已有近4年時間,期待該第3版能夠將最近4年來日本專利訴訟的新動向、新案例囊括進來。
三【判例】
接著前面一期,本期繼續(xù)介紹東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的大合議案件----
“基因泰克公司訴特許廳廳長發(fā)明專利延長登記申請復審駁回的行政訴訟糾紛案”[ http://www.ip.courts.go.jp/hanrei/g_panel/]
本案的判決日期是2014年5月30日,涉及的是“特許3398382”等發(fā)明專利的延長登記申請。涉案發(fā)明涉及的是一種治療直腸/結腸癌的藥物,申請人因該專利權存續(xù)期限20年快到期,進行了專利權延長登記申請,但JPO在審查以及之后的復審階段,均作出了駁回該延長登記申請的決定。隨后申請人向東京知識產權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本案權利要求1是:“一種治療癌癥的組合物,含有有效治療含量的hVEGF拮抗劑,所述抗拮抗劑是VEGF抗體?!?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本案的爭議點是: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用法、用量”,而延長登記申請相關的藥品注冊審批中記載有用法、用量,這種情況是否符合特許法第67條之3第1款第1項中所述的“政令規(guī)定的注冊審批”。
合議組的判決結論是:在進行上述判斷時,對于“名稱、成分、分量、用法、用量、效能、效果、副作用以及其他品質,以及有效性和安全性相關的事項”中的各要素,不是在形式上進行判斷,而是有必要參照設立延長登記制度的專利法主旨,在實質上進行判斷;因此,本案延長登記申請符合相關規(guī)定。
另外,本案判決文的旁論中還記載了:“基于專利法68條之2的延長登記后的專利權效力所延及的范圍,本來屬于侵權訴訟中判斷的論點,但為了供大家參考,以下進行追加討論?!?涉及“產品”的發(fā)明,根據成分(不限于有效成分)來確定該專利權實施的范圍;而涉及“用途”的發(fā)明,根據“效能、效果”以及“用法,用量”來確定該專利權實施的范圍,這是合理的?!?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四 、【深泉觀察】----- 日本的TLO(技術轉移機關)
A.內容介紹
△ SIPO于今年6月公布的《2015年中國專利調查數據報告》中的表9、表14(如下)中顯示,我國高校的專利實施率以及產品化比率極低,科研機構的專利轉化率也明顯低于企業(yè)和個人。如何提高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利轉化率和實施率,是近年來經常被關注和討論的問題。
日本為了解決類似的問題,于1998年制定并實施了《促進大學等機構的技術研究成果向民間企業(yè)轉移法》,目的是設立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技術轉移機關),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提高專利的轉化和實施率等[ 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l]。這些TLO機關的工作場所雖然大多設在大學校園或科研機構院內,但大多以獨立法人的公司形式存在,其資本和財務均是獨立的。
該法實施以來已有近20年,其中不乏經驗和教訓,下面就日本的TLO制度稍作介紹。
△ 上述制定的法律中第3條規(guī)定了技術轉移相關事業(yè)中有必要展開的8項業(yè)務:
(1)可以用于企業(yè)的研究成果的發(fā)掘、評價、選擇等
(2)提供特定研究成果的技術信息等
(3)向民間企業(yè)提供專利權的實施許可等
(4)實施許可等資金的循環(huán)等
(5)提供有關經營企業(yè)的意見
(6)技術指導以及研究開發(fā)等
(7)金融方面的支援
(8)對其他特定研究成果進行効率轉移所必須的事業(yè)
該法還特別規(guī)定了對于TLO的優(yōu)惠政策
1 比如專利審查費、年金的減免
2 不需要得到國家的同意即可提供實施許可時
3 接受國立大學法人的出資
4 不必得到內閣總理大臣的許可即可辦理信托
5 實施該事業(yè)而承擔的債務,可以由【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yè)基盤整備機構】提供債務保證
6 對于接受TLO技術轉移的中小企業(yè)所必須達到的注冊資本金這一條件,放寬門檻。
△ 到2016年8月,被承認的TLO有37家,其中2家還獲得了認定。獲得認定的TLO機關可以協(xié)助辦理專利申請的費用減免手續(xù)[ https://www.jpo.go.jp/kanren/tlo.htm]。
上述TLO的網址和聯(lián)系方式列表如下:
http://www.avice.co.jp/sangaku/tlo/tlo_2.html
△ 上述法律實施之前,國立大學的教職人員如果接受了國家科研經費的資助而做出專利成果,各教師一般根據自己的喜好或合作關系將相關專利成果進行轉化,這缺乏統(tǒng)一性和透明性。而該法實施之后,這種情況得到了改善,教職人員對于如何轉化上述專利成果,有責任向相關TLO機關進行說明,并接受大學的發(fā)明委員和TLO的審查[ http://business.nikkeibp.co.jp/atcl/report/15/226265/081000049/?P=1]。
△ 據JPO發(fā)表的《海外知識產權訴訟風險的實態(tài)》中記載[ 《海外知識產權訴訟風險的實態(tài)》 http://www.meti.go.jp/press/2016/06/20160608001/20160608001-1.pdf],8%的中小企業(yè)在國外收到過警告函等。并且,在國外(特別是在中國)知識產權訴訟的案件量明顯增加,為了構建企業(yè)在海外經營活動的“安全罩”,日本于今年設立了海外知識產權訴訟保險制度,及其補助制度。
△ 這30多家TLO中,經營狀況參差不齊,其中以東京大學TLO、關西TLO、東北TechnoArch這三家經營狀況最佳。以關西TLO為例,該機關不僅承擔了位于關西地區(qū)的大學的技術轉移等工作,還接受包括遠離關西地區(qū)的九州大學等高校的委托業(yè)務,其特點之一是:關西TLO協(xié)助大學的教職人員將科研成果單方進行申請(而不是與企業(yè)共同申請)【注11】。另一方面,九州大學因將相關業(yè)務委托給關西TLO,不但可以將有限的精力集中于申請/授權過程,而且大幅度縮短了從申請專利到轉化專利成果所需的時間,并且由于關西TLO的專業(yè)服務,獲得了較高的收入。
△ 日本的TLO在各自發(fā)展的過程中也遇到過各類問題,例如:①為了減少開支而雇傭企業(yè)專利部的人來兼職,但這些兼職人員的知識面較窄,不能滿足大學眾多專業(yè)的需要 ②很多科研成果學術上很優(yōu)秀,但對于合作企業(yè)來說“不實用”,結果成為不良資產,甚至連申請費用等成本都無法回收,而造成了嚴重的經營赤字【注11】。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①,很多TLO雇傭了全職且專業(yè)的正社員;為了解決上述問題②,某些TLO制定了謹慎的營銷方案,以防止即使合作企業(yè)在中途撤出,高校一方仍然可以可以該利用/轉化該專利以確保收入【注11】。
△ 各TLO網站公布有待轉化的專利/發(fā)明的詳細信息,例如關西TLO公開的信息/通信領域的待轉化的專利如下:
(本圖復制于關西TLO的官網)
△ 根據關西TLO的官網,該機構近15年來通過技術轉移而獲得收入如圖(其中2013年的收入為7億6千萬日元≈4600萬人民幣)
限于篇幅,本期僅介紹上述幾點,我們下周見。 (完)
前期回顧:
第一期:【日本專利新聞速報】這周日本IP界都發(fā)生了啥?
第二期:【日本專利新聞速報】這周日本IP界都發(fā)生了啥?
第四期:【日本專利周刊4】看點:介紹JPO公布的《JPO數據統(tǒng)計報告2016》連載之二
第五期:【日本專利周刊5】看點:介紹《中日韓修改要件案例研究報告書》
日本深泉知財研究所介紹
一般社團法人 深泉知財研究所創(chuàng)立于2015年,由工作于日本的中國專利代理師團隊負責運營。為促進中國-日本知識產權制度的深入相互理解,本研究所目前主要進行中日知識產權領域相關信息的搜集、整理、研究、翻譯、出版等工作。
1、 每周發(fā)行一期【日本專利新聞速報(周刊)】。
2、 每周六晚北京時間7點,以qq群的群視頻功能舉行【日本專利法學習會】,感興趣的朋友請參考本研究所的新浪博客,按其中記載的方式進行報名。
3、 承接有關日本、中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信息搜集、研究報告、調查報告等業(yè)務。
4 、將中文的知識產權書籍翻譯成日文出版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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