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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的一座雕塑出名了:
由跑得快的英國《獨立報》記者首先報道,倫敦一座標志性雕塑“Timepiece”在中國上海被剽竊了。Timepiece雕塑已經在倫敦塔橋邊坐落了40多年,見證了倫敦港口的歷史,同時它也是一個日晷,具有指示時間的功能。而上海的這個雕塑也在黃浦江邊坐落了至少10年。
本來兩座雕塑誰也不認識誰,但不久前,一位藝術愛好者來大都市上海游玩,看到了黃浦江邊的這個雕塑,于是將照片發(fā)給Timepiece雕塑的作者Wendy Taylor,詢問上海的這座雕塑是否與其有關。起初,Wendy Taylor以為有人用精巧的Photoshop技術改了背景,當回過神來后,Taylor震驚了:“這完全就是座復制品”“簡直就是明目張膽的照搬”“它們唯一的不同就在于上海的復制品上仰角度較大”。Taylor用“太無恥了”形容這一抄襲行為。Taylor表示,她已經聯(lián)系了藝術家權利組織,還有中國與英國的政府。
之后,國內媒體紛紛報道了這一新聞。根據最新報道,相關負責單位在獲悉報道后,已經將雕塑覆蓋,并與11月30日一早著手將雕塑拆除。
(上海雕塑:我剛出名你們就拆我,555。。)
相關部門這種知錯就改的態(tài)度以及反應的迅速程度是值得肯定的,雖然我覺得這其中媒體當居首功。
這一事件已經有了結果,但是,山寨雕塑在我國已經不止一次出現了,我國著作權法早有規(guī)定,雕塑是美術作品的一種,受著作權法保護。抄襲雕塑作品與抄襲文學作品、繪畫作品一樣,是侵權著作權的行為。筆者這里與大家探討一下雕塑的著作權問題。
不過,在探討著作權之前,筆者對倫敦Timepiece雕塑與上海這座雕塑唯一的不同點——角度,進行了研究。
這兩座雕塑的形象都是日晷。日晷是古代的一種計時器。在鐘表發(fā)明以前,我們的祖先利用太陽照射物體的影子來指示時間。人類使用日晷的歷史非常遙遠,古巴比倫在6000年前就開始使用了,中國則是在3000多年前的周朝。
日晷分為地平式、赤道式、垂直式等不同種類。倫敦和上海的這兩座都屬于赤道式日晷。赤道式日晷都有一個特點,晷面平行于赤道面,大家感受一下:
(圖片來自網絡)
根據日晷放置地點的緯度不同,晷面與地平面之間的夾角(圖中藍色的角)也不同,緯度越高,晷面與地平面之間的夾角越小。比如故宮里的日晷與上海某著名大學校園里的日晷:
北京故宮日晷
上海某著名高校的日晷
由于北京的緯度位置高于上海,所以從照片中可以看出,故宮中日晷與地平面之間的夾角比上海的要小一些。
倫敦約在北緯51度,上海約在北緯31度,現在我們來比較倫敦Timepiece雕塑和上海的這座復制品:
竟然是倫敦Timepiece雕塑與地平面之間的夾角更大!前面說過,Timepiece雕塑具備指示時間的功能,是一個貨真價實的日晷。那么,由此可知……上海這座的建造者啊,你也太不走心了!你要說那不是雕塑而是個計時器我也沒法信你啊!怎么對得起路過雕塑身邊而想知道時間的上海市民!
下面,我們來分析一下雕塑的著作權問題。
雕塑與繪畫、書法一樣,屬于美術作品的一種,受著作權法保護。Timepiece雕塑的作者Wendy Taylor認為上海雕塑抄襲了她的作品。判斷作品是否構成抄襲,目前世界普遍公認的判定原則是“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即因同時滿足接觸和實質性相似兩個要件。
著作權侵權中的接觸是一種推定,北京高院在瓊瑤訴于正案中論述道“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了解到或者感受到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接觸可以是一種推定。權利人的作品通過刊登、展覽、廣播、表演、放映等方式公開,也可以視為將作品公之于眾進行了發(fā)表,被訴侵權人依據社會通常情況具有獲知權利人作品的機會和可能,可以被推定為接觸?!庇捎趥惗豑imepiece雕塑是公開的,因此可以推定,上海雕塑的作者有接觸倫敦雕塑的可能。
關于實質性相似,從照片中可以看出,兩座雕塑從基座(均為圓臺形、均由長方體石塊拼接而成)到日晷的支撐方式(均為三根鐵索)、晷面設計(晷面為鏤空環(huán)形、均以不同數目的圓點表示不同時刻)、晷針設計(均從支撐鐵索處伸出)均高度相似,唯一的不同點只有晷面的角度(至于晷面的角度,前文已經分析過了……),這種情況下當然構成實質性相似。
再看倫敦Timepiece雕塑是否存在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事由。首先,該作品的作者在世,還控訴來著,該作品當然在保護期內。其次,雖然日晷這種計時方式屬于歷法,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日晷的模樣可以有千萬種,Timepiece雕塑是Wendy Taylor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藝術表達,這一表達本身受著作權法保護。再次,我國法律規(guī)定,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但在本案中,明顯不屬于以上情況。因此,在上海雕塑山寨倫敦Timepiece雕塑這件事上,不存在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合理事由。
總結以上,筆者認為,上海的這座雕塑與倫敦的雕塑構成實質性相似,涉嫌侵犯倫敦雕塑的著作權。
那么,上海的雕塑侵犯了倫敦雕塑的哪些權利呢?第一,由于這兩座雕塑幾乎完全相同,上海雕塑侵犯了倫敦雕塑的復制權;第二,上海雕塑陳列在公開的環(huán)境中,侵犯了倫敦雕塑的展覽權;第三,上海雕塑是否侵犯了改編權呢?筆者認為沒有,著作權法規(guī)定,改編權是改變作品、創(chuàng)作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而上海雕塑僅僅改變了原雕塑的角度,這一改變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沒有創(chuàng)造出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新作品,沒有侵犯改編權;第四,上海雕塑是否侵犯了保護作品完整權呢?雖然上海雕塑具有東施效顰的效果,但并沒有對原作品進行故意的歪曲、篡改,沒有實質性改變原作品要表達的思想感情,也未對原作品作者的聲譽造成損害,因此,并沒有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
接下來,侵權的主體有哪些呢?在上海雕塑這一事件中,相關方侵犯的是復制權和展覽權,那么實施復制和展覽主體則是涉嫌侵權的主體,包括:雕塑的設計者、是委托作品的情況下雕塑的委托方、雕塑的建造者、管理者等等。
Timepiece雕塑的作者原本擔心自己對糾正上海這座明目張膽的復制品無能為力,現實是,上海的這座復制品已經在很短的時間內被拆除了。但山寨雕塑在我國也不是第一次發(fā)生,筆者選取了幾例,大家感受一下:
左圖為芝加哥“云門”雕塑,右圖為新疆克拉瑪依“大油泡”雕塑。
據悉,山東大寧的這座雕塑經山西省臨汾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原被告達成和解,被告拆除該雕塑,向原告當面道歉并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左圖為美國費城“James McNabb”設計公司的城市系列作品,右圖為深圳北站東廣場的雕塑《發(fā)展的深圳》。兩者同樣是一個圓環(huán)里有許多的建筑,但深圳該雕塑的作者說雕塑為其原創(chuàng),原雕塑僅有建筑,且為小型室內雕塑,其作品由軌道、車輪和城市組成,為大型室外雕塑。筆者認為,雕塑是否構成抄襲與大小無關,但這兩件作品的確存在較明顯的差異,是否構成抄襲還需結合更多證據細細分析。
最后,希望雕塑界的人們能夠加強知識產權意識,或者學習上海知錯就改的精神。
來源:知識產權那點事
作者:SHI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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