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訴訟共和專利專利專利專利集成電路審查
來源:IPRdaily.cn中文網(wǎng)
原標題:江蘇兩公司在專利侵權案中作偽證, 分別被處罰5萬元
2016年12月,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件過程中,對兩個偽造證據(jù)、妨礙民事訴訟的被告,進行了罰款制裁。在妨害訴訟行為高發(fā)的當下,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決不姑息的堅決態(tài)度和果斷舉措,無疑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加強了保護知識產(chǎn)權的力度。
2016年5月,深圳市奧美特科技有限公司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江陰康強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強公司”)及昆山一鼎工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鼎公司”)等,指控康強公司使用的、由一鼎公司制造的卷式連續(xù)表面處理機侵害了其實用新型專利權。
深圳市奧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是國內知名的集成電路材料電鍍及蝕刻設備制造企業(yè),擁有多項自主知識產(chǎn)權,客戶包括但不限于寧波康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日本住礦、美國威世、意法半導體等。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前后于2016年6月24日和7月28日兩次到康強公司,對其正在使用的涉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分別進行了證據(jù)保全和現(xiàn)場勘驗。
2016年9月7日,康強公司及一鼎公司在庭審時確認法院證據(jù)保全后至現(xiàn)場勘驗前,未對涉案被訴侵權產(chǎn)品進行過改動。
2016年11月3日,康強公司及一鼎公司卻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情況說明》,承認在法院證據(jù)保全后,一鼎公司拆除了涉案被控侵權設備中的與專利產(chǎn)品相關的擋水棒等組件。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chǎn)品保持證據(jù)保全時的狀態(tài),是判斷其是否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前提??祻姽?、一鼎公司在法院進行證據(jù)保全后,私自改動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且在法院組織現(xiàn)場勘驗和證據(jù)交換時均未向法院如實告知,而且當庭確認未對被控侵權產(chǎn)品進行改動。康強公司和一鼎公司的行為會使法院作出錯誤判斷,從而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康強公司和一鼎公司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規(guī)定的“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予以適當懲戒。最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對康強公司和一鼎公司各罰款5萬元。
據(jù)悉,康強公司和一鼎公司均在法院指定期限內如數(shù)上繳了罰款,且均未申請復議,目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上述罰款決定已經(jīng)生效。
附: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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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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