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產(chǎn)權產(chǎn)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著作權專利檢索報告維權美國專利
如果把科技當成一門生動的藝術,那么專利和著作權無疑是它的“靈魂”和“肉體”。專利保護思想,著作權保護表達,二者相輔相成,能讓技術方案在最大限度上得到保護。但是,這對為科技作品保駕護航的好兄弟卻難免“相煎何太急”。自專利法頒布起,專利文獻的著作權問題就存在爭議,各位行家各執(zhí)一詞。既有人堅持專利文獻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也有人堅持專利文獻享有著作權,還有人對專利的權利要求、說明書、附圖等文件的著作權分別進行了詳細討論。針對專利文獻的著作權問題,筆者也有著自己的見解。
《著作法》第三條規(guī)定:
文字作品以及工程設計圖、產(chǎn)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權。
同時,《著作法》第五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不享有著作權。專利文獻著作權的界定問題難點也集中于此。
若有明確規(guī)定說明專利文獻是政府文件的一種,那著作權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但至今有關專利文獻性質的界定尚未公布官方定論,才導致了有關于專利著作權的問題爭議不斷。
通常,在專利代理行業(yè)中,我們所指的專利文獻為狹義上的定義,即僅包括權利要求書與專利說明書及附圖。但廣義上,與專利相關的一切內(nèi)容都被歸為專利文獻當中,例如:說明書摘要,專利檢索報告,與之相關的法律文件等等。由此可見,專利文獻的著作權問題不能夠簡單地一概而論。
官方機構在收到專利申請后,需要對其進行整理、制作并發(fā)布。此時,已經(jīng)公開的專利文本可以視作是一種政府文件,但其中的權利要求書與說明書等資料并不會因為政府將其公開而喪失其著作權。也就是說,僅僅因為經(jīng)過政府簡要編輯制作然后公開就使專利文獻喪失著作權是不合理的。
這樣看來,有關專利文獻的著作權官司還確實值得一打。
既然我們認為專利文獻的著作權有爭辯的空間,那就不得不好好說說著作權的問題。
首先,要討論的問題是專利文獻是否能夠構成作品。與常見的藝術作品不同,專利文獻中包含了技術方案本身,而這些技術方案在表達方式上是具有一定的特定要求的。
比如,權利要求中通常都會使用如下幾種句型:
“一種……的方法/系統(tǒng)/裝置,包括……”
“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系統(tǒng)/裝置,其特征在于……”
“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系統(tǒng)/裝置,還包括”等。
而撰寫者要做的是在相對固定的位置填寫相應的技術內(nèi)容。而技術領域的名詞大多具有明確定義或者約定俗成的解釋,很多時候不存在僅因為作者表達方式的偏好而被替換的可能。例如,在計算機科學領域,處理器通常就是指功能主要為解釋計算機指令以及處理計算機軟件中的數(shù)據(jù)的集成電路,而計算機之間的信息傳遞通常采用發(fā)送/接收/傳輸這幾種表達,而不使用其他口語化或容易引起表達不清和歧義的詞匯。作為權利要求,其核心就是要用簡潔明了的方式明確的表達所需要保護技術方案的保護范圍。由此看來,每一種技術方案表達都是有限的,即需要表達某些內(nèi)容時,有一些詞匯是無法回避必須使用的。同時,調(diào)換詞序語序或者措辭手法還有可能會引起技術方案的改變。所以,單從權利要求書來看,說其構成了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作品似乎有點牽強。
相比于權利要求書的嚴格規(guī)范,專利說明書可以說是能讓撰寫人“大顯身手”的地方了。在詳細闡述權利要求書中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同時,撰寫人還可以表現(xiàn)出其個人撰寫風格。比如通常情況下,“A與B相同?!币部梢哉f成“A是……的,B也是……的。”這兩句話表達含義完全相同,但卻采用了不同的行文手法。再比如使用“因為……,所以……”和“由于……,導致了……”都可以解釋問題的原因,卻沒有詞語句式上的重復。從上所述很容易看出,就算是同一個技術方案由不同的代理人撰寫也有可能是兩篇風格迥然不同的文字作品。
而說明書附圖作為一種工程圖紙或者示意圖等說明性圖樣,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享有著作權。
前面兩節(jié)探討了關于專利文獻享受著作權保護的理論依據(jù),本節(jié)就結合真實案例進行進一步的討論。
案例一
一審:(2009)豐民初字第23109號
二審:(2010)二中民終字第20978號
案情概述:
2003年7月9日,徐焱向知識產(chǎn)權局遞交“由輕質材料組合單元填充的預應力混凝土現(xiàn)澆空心板”(申請?zhí)枺?3146341.X)的發(fā)明專利申請。2008年1月29日,張穎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遞交“現(xiàn)澆輕質組合單元填充的預應力空心板”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zhí)枺?00820004298.3)。二者均獲得授權。
由于自2008年起,張穎已經(jīng)連續(xù)兩年未繳納年費,故此實用新型專利已經(jīng)自動終止。2009年,原告徐焱僅就專利說明書文字部分的著作權提出訴訟。徐焱指出,其本人專利共2412字,被告張穎專利共2176字,兩份專利共有2000字相同,侵犯了其著作權。
原告訴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公開道歉并消除影響;
2、被告賠償我因侵權行為給我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萬元,及我為制止侵權行為將需要支付的合理開支7500元,合計5.75萬元;
3、被告承擔我維權支出的律師費2萬元;
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張穎說明書附圖圖1
原告徐焱說明書附圖圖1
此案曾引起人們不小關注。筆者特意找出了兩篇專利文獻進行對比。經(jīng)過仔細對照,從權利要求到說明書中的技術領域、背景技術、附圖說明及具體實施方式的文字表達上都十分雷同,甚至在粗略瀏覽時很難區(qū)分這二者的差別。工程圖紙上,被告張穎僅僅簡單調(diào)整了圖形的形狀,技術方案本身并沒有因此受到影響。結合前兩節(jié)的分析探討,不難得出張穎不僅抄襲了徐焱的技術方案,更侵犯了其著作權。
此案兩次審理后的判決結果均為原告徐焱勝訴。被告張穎需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并在規(guī)定日期內(nèi)向原告書面致歉,同時賠付原告徐焱一定數(shù)量的金額。
案例二
一審:(2014)巖民初字第268號
二審:(2015)閩民終字第990號
案情概述:
2010年9月,福建僑龍專用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龍公司)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交“垂直入井作業(yè)排水車”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專利號201020558765.4)。2013年12月,陳猛分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交“平移式伸縮排水搶險車”(申請?zhí)?01320852759.3)和“雙折疊排水車”(專利號201320852720.1)兩件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由于陳猛之前曾就職于僑龍公司,原告僑龍公司認為被告陳猛借工作之便到盜竊并抄襲其設計圖紙并使用圖中的技術方案申請專利,不僅違反保密協(xié)議,并且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
原告訴求:
1、依法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判由被告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撤銷其"平移式伸縮排水搶險車"(授權公告號CN203611841U)、"折疊式排水搶險車(授權公告號CN203078389U)"、"雙折疊排水車(授權公告號CN203739726U)"實用新型專利證中的附圖,銷毀其持有的上述專利證書中的附圖;
2、依法判決被告賠禮道歉并在《閩西日報》、《人民法院報》報刊上刊登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的聲明;
3、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為制止侵權和因訴訟所支付的調(diào)查取證費、律師費等共計21030元;
4、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侵權損失費12萬元;
5、依法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在此,筆者截取了案中所述的三個專利圖紙,作為比較基礎呈獻給大家。
原告專利垂直入井作業(yè)排水車說明書附圖圖1
被告專利平移式伸縮排水搶險車說明書附圖圖1
被告專利雙折疊排水車說明書附圖圖1
從所示圖紙可以看出,雖然在車頭及輪胎設計上三件申請較為相似,但從車身部件上看,設計圖樣區(qū)別較大,說其抄襲顯然有些偏頗。再結合其技術方案及保護范圍考慮,圖示內(nèi)容顯然并非抄襲。
此案兩次審理后的判決結果均為原告福建僑龍公司敗訴,其訴訟請求被駁回并要求其支付相關費用。
上述兩個案子,都是出于對著作權的保護而引起的糾紛,卻因為實際情況不同得到了完全不一樣的審理結果。這也讓我們看出,專利文獻的著作權保護之路還有不少崎嶇之處。一方面,我國尚未出臺相應規(guī)定來明確指出專利文獻是否可以享有著作權。另一方面,作為專利代理人也應該引起注意,最大程度上幫助申請人維護其專利文獻可能享有的著作權。
在此方面,筆者在工作中的一些經(jīng)驗可以借鑒并應用于此。在處理的外國申請進入中國時,曾有一件專利的說明書中,申請人特意對其著作權保護范圍進行了聲明,聲明內(nèi)容如下:
本申請中的所有材料都受到美國和其他國家的版權法的版權保護。從本申請的第一個有效申請日起,該材料作為未出版材料被保護。
但是,在版權所有人不反對任何人對專利文件或專利公開進行摹真復制的范圍內(nèi),在此授予對本材料以其在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存檔或記錄中所呈現(xiàn)的形式進行復制的許可,但除此之外,保留其他所有版權權利。
該申請人在申請中特意明確了著作權的問題。雖然不一定適用于中國的相關規(guī)定,但可以作為參考并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情況下在專利說明書中聲明著作權相關內(nèi)容。
來源:華進知識產(chǎn)權
作者:王賽Sai
編輯:IPRdailyLoCo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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