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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深知識產權
原標題:考生們,你們的作文可能即將被侵權!
2017年的高考結束了,有些出版社將各個省份歷年的優(yōu)秀滿分高考作文作為一個匯編再出版。都引來考生爭相購買,畢竟誰不希望自己也能寫出一個高分作文呢?這些媒體出版社很有可能已經侵權了!嗯,今天我們說的就是考生作文的著作權歸屬。
2017年的高考結束了,這幾天網上這幾天流傳著個段子:為什么我們如此關注語文作文題?因為數(shù)學和英語,你連看都看不懂。
雖然這只是段子一則,但這兩天各大新媒體、傳統(tǒng)出版社都在各種蹭高考作文的熱點。等到高考放榜的同時,媒體上就會出現(xiàn)最抓人眼球的“滿分作文”與奇葩“零分作文”。更有甚者,有些出版社將各個省份歷年的優(yōu)秀滿分高考作文作為一個匯編再出版。都引來考生爭相購買,畢竟誰不希望自己也能寫出一個高分作文呢?
但是,這些媒體出版社很有可能已經侵權了!嗯,今天我們說的就是考生作文的著作權歸屬。
因為著作權有自動產生的特性,根據著作權法第二章第二節(jié),合同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作品的著作權默認歸屬于作者。所以作品一經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權,就算未發(fā)表的作品也享有。考生的作文是一個完成的作品,當考生完成高考作文時,就開始享有對這個作品的著作權,其他人都不能擅自“拿”來就用。
曾經有記者向出版社詢問他們出版的高考滿分作文、零分作文,是否向考生征得他們作品的出版權?得到的是他們一臉訝異的回答:“出版他們的作品還需要向他們征求出版權嗎?這是我們一貫約定俗成的出版規(guī)則?!?br/>
的確,在著作權法中,有一些情況下,可以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作品,但必須指明作者的姓名以及作品的名稱。那么出版社出版學生作品,是否屬于“合理使用”?出版社出版考生作文既不是“為個人學習研究”,也不是“為教學或科研使用”,更不是“執(zhí)行國家公務”和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是作為盈利性的商業(yè)銷售使用,這很明顯就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了。
所以,是否可以出版這些“滿分作文”、“零分作文”,學生才是有權拍板的那個人。根據著作權規(guī)定,著作權人才享有作品的署名權、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匯編權等等一系列著作權。出版社大部分情況下都是在未取得這些權利前就發(fā)表學生的作文,這嚴重侵犯了學生的合法權利。
這看似存在多年約定俗成的高考滿分作文發(fā)表,透視出媒體和出版社對于知識產權缺乏尊重意識。
另一方面,當媒體和出版社轉載發(fā)表考生的滿分作文的時候,大部分并沒向對應的考生取得授權,自行拷貝來就發(fā)表。但為什么卻鮮有學生將這些媒體以及出版社告上法庭?
原因其實很簡單,第一,大部分學生認為,自己的文章被媒體發(fā)表具有一定的榮譽感,甚至將此事作為一個自己“簡歷”,所以并不會去追究他們對于自己作文的取得與處理方式;第二,學生對于著作權意識并不清晰,大部分學生并不知道自己被侵權了,所以就更不存在狀告媒體和出版社侵權;第三,學生通常只能知道自己語文考試的總分,并不知道自己作文的分數(shù),而出版社通常是用佚名等標明作者,除非學生自己看見,很難知曉自己的作文已經被刊登了;第四,舉證困難,即使考生發(fā)現(xiàn)自己的作文被侵權發(fā)表了,但是根據考場規(guī)矩,試卷并不能被帶出考場以外,即使成績出來,依然無法取得試卷,所以考生并沒有作品的原稿作為佐證。
最后,媒體以及出版社是如何取得考生的作文?考生交卷后作文就保存于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閱卷老師對高考作文評分或者向媒體等外界通報高考作文評閱信息或者學生作文情況,在這過程中,考生的作文就一直處于未發(fā)表狀態(tài)。這樣,除非考生交卷后將高考作文公開發(fā)表,否則不應該有任何媒體出版社能夠取得大量的高考優(yōu)秀作文,這其中的環(huán)節(jié),需要教育部門深思,拿出決策來保護學生的著作權。
所以,不要把高考滿分作文當成唐僧肉肆意宰割,要尊重考生的合法權益,尊重著作權法。同時,也建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盡快出臺相關規(guī)定,加強對學校師生的知識產權教育,普及版權知識。無論是高考中考作文,還是學生的平時作文、習作,都是學生的作品;學生無論年齡大小,都是著作權人,都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同時呼吁廣大媒體、出版社,任何的作品出版、匯編、網絡傳播都應該事先征求著作權人的許可,才可以發(fā)表。
尊重凝結智力勞動的知識產權,也是尊重知識的題中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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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博深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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