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關于統(tǒng)一啟用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示范園區(qū)(基地)申報表的通知
國版辦發(fā)〔2017〕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版權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中央國有大型企業(yè):
為進一步規(guī)范全國版權示范創(chuàng)建工作,根據(jù)《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示范園區(qū)(基地)管理辦法》(國版發(fā)[2013]4號),國家版權局制定了《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申報表》《全國版權示范單位申報表》《全國版權示范單位(軟件正版化)申報表》《全國版權示范園區(qū)(基地)申報表》,將于2017年7月1日正式啟用,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申報表》、《全國版權示范單位申報表》、《全國版權示范單位(軟件正版化)申報表》、《全國版權示范園區(qū)(基地)申報表》由國家版權局統(tǒng)一監(jiān)制,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啟用。請各地版權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中央國有大型企業(yè)在國家版權局官方網(wǎng)站(www.ncac.gov.cn)下載表格模板。
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版權局在組織申報創(chuàng)建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示范單位(軟件正版化)、示范園區(qū)(基地)時,須要求所申報的城市、單位、園區(qū)基地填報相應的申報表一式三份(紙質版和電子版),由各地版權局統(tǒng)一報送我局。
三、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中央國有大型企業(yè)可參與“全國版權示范單位”、“全國版權示范單位(軟件正版化)”的申報工作,須填寫《全國版權示范單位申報表》或《全國版權示范單位(軟件正版化)申報表》,同時須出具主管單位的同意文件并加蓋公章。
四、各申報城市、單位、園區(qū)(基地)及上級主管單位須如實填報和審核申請表的相關內容,如有特殊情況,須由省級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或中央主管部門統(tǒng)一出具說明,一并上報國家版權局。
五、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示范單位、示范單位(軟件正版化)、示范園區(qū)(基地)的申報時間截至每年度的7月31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版權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有關中央國有大型企業(yè),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進行申報,確保全國版權示范創(chuàng)建工作規(guī)范有序開展。
國家版權局辦公廳
2017年6月1日
附:
1.全國版權示范城市申報表
2.全國版權示范單位申報表
3.全國版權示范單位(軟件正版化)申報表
4.全國版權示范園區(qū)(基地)申報表
來源:國家版權局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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