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原標題:零售商分裝商品不止侵犯商標權
如果零售商購進正品商品后,為了適應消費者需要,將商品打開包裝、重新分裝并自行制作包裝(上面標明原有商標),除了涉嫌侵害原商品商標權,還侵害哪些權益?
袁博先生在《零售商改變「商品包裝」會侵犯商標權嗎?》(點擊標題可直接查看)一文中指出:企業(yè)尤其是個體經(jīng)營者經(jīng)常會碰到這樣一個問題:如果零售商購進正品商品后,為了適應消費者需要,將商品打開包裝、重新分裝,并自行制作包裝(上面標明原有商標),并就是否涉嫌侵害原商品商標權問題展開了分析。
一、商標侵權 顯而易見
袁博先生從商品流通的角度進行分析,并引用了“商標權窮竭原則”,最終認定“零售商分裝商品自制包裝”不適用“商標權窮竭原則”;如果從商標侵權的角度、直接判斷則更為清晰。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零售商將商品打開包裝、重新分裝,并自行制作包裝(上面標明原有商標)”,顯然是違犯《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侵權行為。
事實上,對大件商品的分裝銷售是常見現(xiàn)象。企業(yè)早就有相當成熟的應對措施,比如:在大件商品的袋子里裝入小的、帶有商標標識的“分裝袋”;有些則將已經(jīng)分裝好的小件商品裝入大袋里、便于運輸。
二、從商標使用與質量控制的角度看
商標使用可分為商標所有人自己的使用和商標的許可使用。關于自行使用,《商標法》第七條 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
關于許可使用,《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也就是說,商品的質量都應當在商標所有人的管控之下,而分裝銷售的商品質量則不受這種管控。袁博先生在《零售商改變「商品包裝」會侵犯商標權嗎?》一文引用“不二家”案例:被告從他處購得“不二家”散裝糖果和標有“不二家”商標的138g鐵盒、258g鐵盒和100g紙盒,然后將散裝糖果包裝于三種規(guī)格的包裝盒中進行銷售;
這個案例可以這樣解讀:一般情況下“盒裝”的產(chǎn)品要比散裝的“精致”、“高檔”,被告將散裝糖果裝入“盒中”銷售、難逃“以次充好、不當牟利”之嫌;經(jīng)常購買正宗“盒裝”的消費者,會認為這種分裝產(chǎn)品是“假貨”,這無疑是對該商標的傷害。
三、分裝行為的其它不當之處
產(chǎn)品包裝上必須標明“企業(yè)名稱”和“產(chǎn)地”;對于商標許可使用,《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規(guī)定“經(jīng)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chǎn)地”。銷售商如果直接使用商標所有人的企業(yè)名稱和地址,則屬于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如果印上自己的名稱和地址,卻沒有經(jīng)過商標許可;
除此之外,產(chǎn)品包裝(尤其是食品)上還應當標注:生產(chǎn)日期、有效期(或保質期)、執(zhí)行標準、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有害成分及其副作用、產(chǎn)品條形碼等內容,以便讓消費者“貨比三家”;將散裝商品分裝到盒里銷售,顯然不能滿足上述標注要求、不能給消費者提供準確的商品信息。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趙文俠 陸穗峰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
2017全球區(qū)塊鏈企業(yè)專利排行榜(前100名)
2017年企業(yè)發(fā)明授權專利排行榜(前100名)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chǎn)權媒體+產(chǎn)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chǎn)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chǎn)權資產(chǎn)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cn 中文網(wǎng)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