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產權
4月26日上午,正值第18個世界知識產權日到來之際,浦東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營商環(huán)境建設新聞通氣會,向社會通報浦東法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服務保障營商環(huán)境建設的工作情況,并發(fā)布了2017年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營商環(huán)境建設白皮書和十佳案例。入選的十佳案例如下:
1、迪士尼《賽車總動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動畫形象著作權保護中思想與表達的區(qū)分
2、大眾點評訴百度數據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數據信息使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認定
3、“奇跡MU”網絡游戲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整體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保護的認定
4、“幫5淘”購物助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互聯網環(huán)境下對“用戶粘性”的惡意破壞構成不正當競爭
5、“勃貝雷”定牌加工商標侵權糾紛案——定牌加工商標侵權的司法審查
6、“設計上?!睍姑Q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展會名稱作為知名服務名稱保護的認定
7、“優(yōu)步”專車推薦碼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虛假宣傳方式推廣推薦碼損害他人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8、捷豹路虎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提起不正當競爭行政訴訟糾紛案——使用非標準技術術語引人誤解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9、“易查網”小說頻道侵犯著作權罪案——對作品“轉碼”后的存儲與提供構成著作權侵權
10、被告人陳某銷售非法制造的“佳沛”等注冊商標標識罪系列案——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相同商標”的司法認定
01、迪士尼《賽車總動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動畫形象著作權保護中思想與表達的區(qū)分
推薦理由
本案原告迪士尼企業(yè)公司和皮克斯是涉案卡通形象的制作者,均為國際知名的動畫制作公司,案件受理恰逢迪士尼在浦東開園,受到廣泛的社會關注。案件涉及對動畫形象美術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判斷。判決為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動畫形象版權保護中思想與表達的區(qū)分提供了指引,體現了法院對中外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平等保護。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法治在線》欄目對本案做了專題報道。本案入選2017年上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件、2017年度中國版權行業(yè)十大熱點案例。
案情
原告迪士尼企業(yè)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
原告皮克斯。
被告廈門藍火焰影視動漫有限公司(下稱藍火焰公司)。
被告北京基點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基點公司)。
被告上海聚力傳媒技術有限公司(下稱聚力公司)。
迪士尼公司與其子公司皮克斯是知名動畫電影作品《賽車總動員》(Cars)、《賽車總動員2》(Cars2)的著作權人。2015年7月,由藍火焰公司制作、基點公司發(fā)行的動畫電影《汽車人總動員》在國內上映。聚力公司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汽車人總動員》。原告認為,被告動畫電影中的主要汽車動畫形象“K1”及“K2”剽竊了《賽車總動員》、《賽車總動員2》中“閃電麥坤”及“法蘭斯高”的形象,侵犯其著作權。原告還認為,“賽車總動員”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總動員》與原告電影名稱極度近似,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故訴請三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00萬元。被告辯稱電影《汽車人總動員》中的動畫形象是獨立創(chuàng)作的,沒有剽竊原告電影的動畫形象,不構成實質相似。電影取名“汽車人總動員”并無不當,汽車人和賽車的含義不同,總動員是常見詞匯,世面上大量電影取名均含有“總動員”,被告無攀附原告商譽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意圖。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簡單的設計思路作為思想不應被壟斷,應當允許合理的參考與借鑒。但是,當多重的設計組合充分展示出擬人化的獨有特征后,這種設計的組合不再屬于不受保護的思想,而進入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范疇。原告電影中的“閃電麥坤”及“法蘭斯高”在現實賽車樣式的基礎上進行了擬人化設計,構成獨創(chuàng)性表達,屬于美術作品。《汽車人總動員》中的動畫形象“K1”及“K2”與原告電影中動畫形象的形象構成實質性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在認定涉案電影名稱是否屬于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商業(yè)標識時,要考慮電影市場的特殊性,不應過分強調宣傳的持續(xù)時間或放映的持續(xù)時間等因素,而應當考察電影投入市場前后的宣傳情況、所獲得的票房成績、相關公眾的評價以及是否具有持續(xù)的影響力等因素。經過權利人的使用,已經能夠發(fā)揮區(qū)別商品來源作用的電影名稱,可以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商業(yè)標識?!顿愜嚳倓訂T》系列電影取得了較高的票房收入、被媒體廣泛報道,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知名商品”,《賽車總動員》這一電影名稱已經能夠發(fā)揮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屬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汽車人總動員》的電影海報中的“人”字被輪胎圖案遮擋,電影名稱的視覺效果成為《汽車總動員》,易導致相關公眾的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被告藍火焰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被告基點公司對其中的80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藍火焰公司和基點公司賠償合理開支353,188元。藍火焰公司、基點公司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896號
合議庭:朱丹(審判長)、徐?。▽徟袉T)、邵勛(審判員)
02、大眾點評訴百度數據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數據信息使用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認定
推薦理由
本案中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涉案信息雖未違反robots協議,但這并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這些信息。百度公司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合理控制來源于第三方網站信息的使用范圍和方式。未經許可大量完整使用點評信息達到實質替代程度的行為明顯造成對同業(yè)競爭者的損害,同時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判決對建立誠實信用公平有序的數據信息市場秩序具有指導意義。本案入選2017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中國審判》2016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至2016年中國互聯網法治十大影響性案例、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情
原告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漢濤公司)。
被告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百度公司)。
被告上海杰圖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杰圖公司)。
漢濤公司是大眾點評網的經營者。大眾點評網收集了大量商戶信息,并吸引大量消費者通過體驗發(fā)布點評信息。百度公司是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的經營者,杰圖公司是城市吧街景地圖的經營者。百度地圖除了提供商戶地理信息,還向網絡用戶提供該商戶的點評信息,餐飲類商戶的大部分點評信息主要來源于大眾點評網。網絡用戶在百度知道搜索餐飲商戶名稱時,百度公司會直接向網絡用戶提供來自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杰圖公司運營的城市吧街景地圖向網絡用戶提供實景地圖,該網站調用了百度地圖或騰訊地圖。漢濤公司主張,百度公司大量使用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杰圖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漢濤公司訴請判令百度公司、杰圖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并消除影響。百度公司辯稱,其與漢濤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其行為沒有給漢濤公司造成損害。杰圖公司辯稱,其沒有使用大眾點評信息,不構成侵權。
裁判
浦東法院認為,在互聯網領域,即使雙方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只要是在爭奪相同的網絡用戶群體,即可認定為存在競爭關系。大眾點評網的用戶點評信息是漢濤公司的核心競爭資源之一,能給漢濤公司帶來競爭優(yōu)勢,具有商業(yè)價值。百度公司的搜索引擎抓取大眾點評網上的涉案信息雖未違反robots協議,但這并不意味著百度公司可以任意使用搜索引擎抓取的信息。robots協議只涉及抓取網站信息行為是否符合公認的行業(yè)準則的評價判斷,不能解決抓取網站信息后的使用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經營者抓取其他網站信息即使不違反網站爬蟲協議(robots協議),仍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合理控制來源于其他網站信息的使用范圍和方式。對信息使用市場競爭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的判斷應當綜合考慮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業(yè)價值,能否給經營者帶來競爭優(yōu)勢,請求救濟方獲取信息的正當性、難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競爭對手使用信息的范圍和方式等因素加以評判。本案中,百度公司大量、全文使用涉案點評信息,實質替代大眾點評網向用戶提供信息,對漢濤公司造成損害,其行為違反了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早期版本的百度地圖只提供三條來自大眾點評網的點評信息,每條點評信息均未全文顯示,且每條點評信息均設置了指向信息源網站的鏈接,百度地圖中的此類使用方式,不足以替代大眾點評網向公眾提供點評信息,不會對漢濤公司造成實質損害,該類行為不違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的信息僅存在于百度地圖中,杰圖公司的網站通過調用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調用百度地圖,其行為符合行業(yè)通行做法,并無不當。故判決百度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漢濤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3萬元。百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8號
合議庭:徐俊(審判長)、許根華(審判員)、邵勛(審判員)
03、“奇跡MU”網絡游戲著作權侵權糾紛案——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整體畫面作為類電影作品保護的認定
推薦理由
網絡游戲是我國極具潛力并具有廣闊發(fā)展前景的朝陽產業(yè)。本案首次將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的整體畫面認定為“類電影作品”,將其作為有機整體所享有的財產權益進行界定、保護,明晰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在這一跨界融合發(fā)展模式中的作品定位,有利于經營者在權利流轉過程中建立明確預期,促進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有序、繁榮發(fā)展。本案入選2017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7年度上海版權十大典型案件、2015-2016年中國版權行業(yè)十大熱點案例、2017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獲全國法院系統(tǒng)2017年度優(yōu)秀案例分析暨“促公正?法官夢”第四屆全國青年法官優(yōu)秀案例評選活動一等獎。
案情
原告上海壯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壯游公司)。
被告廣州碩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碩星公司)。
被告廣州維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維動公司)。
被告上海哈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哈網公司)。
壯游公司為網絡游戲《奇跡MU》在中國大陸的獨家運營權人,該游戲于2003年開始在中國運營。碩星公司于2013年12月開發(fā)完成網頁游戲《奇跡神話》,于次年1月授權維動公司在中國獨家運營,哈網公司的“99YOU”網站上有該游戲運營網站的鏈接。兩款游戲均為韓式風格、魔幻背景、升級打怪的角色扮演游戲。經比對,《奇跡神話》在400級之前的18個地圖名稱與《奇跡MU》的相應地圖名稱及等級限制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場景的位置設置、構成要素及整體外觀一致,角色名稱、圖標相同或基本相同,大量怪物、武器、裝備的名稱、造型相同或高度近似?!镀孥E神話》的宣傳文章中,有“時光仿佛倒流到10年前”、“十年神話,奇跡再現?!钡刃麄?。《奇跡神話》官網論壇中,不少用戶認為該游戲為《奇跡MU》的頁游版。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奇跡MU》游戲畫面享有的著作權,對“MU”商標享有的商標權,并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故訴請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5,000元、消除影響。被告辯稱,《奇跡MU》游戲畫面不構成類電影作品或其他作品,兩款游戲不構成實質性相似。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網絡游戲畫面具有獨創(chuàng)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復制,應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其在創(chuàng)作過程、表現形式等方面與電影作品相似,結合《著作權法》、《伯尼爾公約》有關規(guī)定,可作為“類電影作品”進行保護。由于難以對兩款游戲畫面進行一幀幀的比對,但游戲畫面由游戲人物、怪物等在游戲場景中不斷展開一系列情節(jié)而呈現的連續(xù)畫面所構成,因此可通過比對游戲中的情節(jié)、人物、場景等相關素材來認定游戲畫面的相似度。經比對,可以認定《奇跡神話》的整體畫面與《奇跡MU》構成實質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兩被告的行為還構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由于被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損失已超過了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游戲商業(yè)價值、侵權程度等因素,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之上確定賠償數額。法院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對涉案游戲享有的著作權的行為、停止擅自使用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4,990元并消除影響。一審判決后,被告碩星公司、維動公司提起上訴。二審審理中,原告申請撤回關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訴請,二審法院予以準許,并據此最終判決兩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對涉案游戲享有的著作權的行為、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400萬元及合理開支104,990元并消除影響。
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號
合議庭:倪紅霞(審判長)、葉菊芬(審判員)、黃文雅(人民陪審員)
04、“幫5淘”購物助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互聯網環(huán)境下對“用戶粘性”的惡意破壞構成不正當競爭
推薦理由
在“用戶為王”的互聯網競爭中,培養(yǎng)“用戶粘性”是獲得競爭優(yōu)勢的關鍵。購物助手這一商業(yè)模式雖然解決了網購信息不對稱的消費者需求,但如果超越合理限度對購物網站經營者造成損害,并具有可歸責性,則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從對用戶權益的充分尊重、標識來源的明確標注、作用方式的合理程度、網購交易的介入深度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幫5淘”購物助手的涉案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購物助手這一領域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具有不正當性。該不正當行為將破壞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給原告造成損害,構成不正當競爭。在互聯網環(huán)境下,企業(yè)之間的競爭方式日益激烈和多樣,本案的認定對規(guī)范互聯網競爭秩序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本案入選2017年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情
原告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下稱淘寶公司)。
被告上海載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載和公司)。
被告載信軟件(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載信公司)。
原告系“淘寶網”的所有者及實際運營者,該網站為第三方網絡零售購物平臺。被告載和公司系“幫5買”網站的經營者,該網站將載信公司亦稱為幫5買公司?!皫?淘”購物助手系載和公司委托載信公司開發(fā),網絡用戶可通過“幫5買”網站及其他第三方平臺下載該購物助手。用戶電腦安裝、運行該購物助手后登陸淘寶網時,該購物助手會在淘寶頁面中插入“幫5買”的標識、商品推薦圖片、搜索框、收藏按鈕、價格走勢圖及減價按鈕等內容,其中減價按鈕在淘寶網原網頁的購買按鈕附近。點擊減價按鈕后,則跳轉至載和公司經營的“幫5買”網站完成購買及支付行為,款項直接支付至載和公司,載和公司員工下單后貨物由相應商家向用戶發(fā)貨。淘寶公司以上述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訴訟過程中,鑒于被訴行為已經停止,原告撤回第一項訴訟請求。被告載和公司辯稱,原被告不存在競爭關系,“幫5淘”購物助手使用中立的技術手段,保障了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會造成混淆,且最終仍在淘寶網購物,不會給原告造成用戶流量的損失。被告載信公司辯稱,其受載和公司委托開發(fā),已經盡到合理審慎義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競爭的本質是對客戶即交易對象的爭奪,在互聯網行業(yè),將網絡用戶吸引到自己的網站是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的基礎,培養(yǎng)用戶粘性是獲得競爭優(yōu)勢的關鍵。雖然原、被告的經營模式存在不同,但具有相同的用戶群體,且存在損害與被損害的關系,故二者存在競爭關系。原告付出巨額成本,經過多年經營形成“免費平臺+收費推廣”的商業(yè)模式,該商業(yè)模式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具有商業(yè)價值,屬于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皫?淘”購物助手在原告網頁插入標識,并以減價標識引導用戶至“幫5買”網站購物的行為,會降低原告網站的用戶粘性,給原告造成損失,該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和購物助手這一領域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具有不正當性。兩被告具有共同經營“幫5淘”購物助手的主客觀條件,共同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法院判決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萬元、消除影響。判決后,兩被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號:(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號
合議庭:徐?。▽徟虚L)、倪紅霞(審判員)、葉菊芬(審判員)
05、“勃貝雷”定牌加工商標侵權糾紛案——定牌加工商標侵權的司法審查
推薦理由
涉外定牌加工為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重要方式。在此類案件的處理中,既要考慮我國對外加工貿易比重較大的既有狀態(tài),又要關注中國制造向中國創(chuàng)造轉變的現實需求。定牌加工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需要結合原告注冊商標的正當性、被告是否盡到必要、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定牌加工產品是否在國內銷售、被告在出口目的國商標注冊等具體情況來綜合認定。本案被告以銷售為目的委托定牌加工企業(yè)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圖案的面料的行為構成商品上的商標使用,且作為專門從事進出口業(yè)務的商貿公司,未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具有明顯過錯,故本案被告委托定牌加工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
原告勃貝雷有限公司(BURBERRY LIMITED)(下稱勃貝雷公司)。
被告寧波中輕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中輕公司)。
勃貝雷公司在第18類行李箱、旅行袋、手提包、錢包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G732879號圖形商標(彩色格子)及G987322號圖形商標(黑白格子)。G732879號、G987322號注冊商標經過原告的使用和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較強的顯著性。案外人利豐(貿易)有限公司與中輕公司約定利豐公司作為買方Productos雅芳厄瓜多爾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向中輕公司購買7000套SET DE MALETAS CUADROS (以下簡稱涉案侵權產品)。此后,中輕公司委托案外人平湖市惠錢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錢公司)下單生產涉案侵權產品,并明確了產品的款式、規(guī)格、圖案及驗貨標準。中輕公司后向上海海關申報出口厄瓜多爾該批涉案侵權產品,被上海海關查扣。勃貝雷公司認為,中輕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勃貝雷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中輕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00萬元。被告中輕公司辯稱,涉案侵權產品外觀與原告涉案商標不近似;被告僅為外貿代理商,并非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且被告提供代理服務時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無過錯,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請。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以銷售為目的,通過指定產品的款式、規(guī)格、圖案等,委托他人加工生產涉案侵權產品,并以出口的形式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應被認定為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本案中,涉案侵權產品的款式、規(guī)格、圖案等均是由被告指定的,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完全體現了被告的意志,其委托定牌加工企業(yè)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圖案的面料的行為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同時,被告以銷售者的身份與利豐公司進行交易,涉案侵權產品出口貨物報關單中填寫的經營單位和發(fā)貨單位均為中輕公司,該報關單、發(fā)票和裝箱單中均有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章,被告的行為足以證明其是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其次,被告對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銷售存在過錯。涉案商標經過原告的使用和宣傳,已經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較強的顯著性。被告作為一家自營和代理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yè)務的商貿公司,長期從事進出口業(yè)務,對涉案商標未盡到合理必要的審查義務,具有過錯。故被告委托定牌加工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法院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3萬余元。判決后,被告中輕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6)滬0115民初13990號
合議庭:朱丹(審判長)、宮曉艷(審判員)、邵勛(審判員)
06、“設計上?!睍姑Q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展會名稱作為知名服務名稱保護的認定
推薦理由
近年來,我國展會業(yè)發(fā)展迅速,展會因其具有較大的產業(yè)帶動效益,得到舉辦城市和參展企業(yè)的重視。展會名稱能否作為知名服務名稱受到保護,已成為展會業(yè)知識產權保護的熱點。對此需從展會服務的知名度、展會名稱的顯著性、展會業(yè)內利益平衡等多方面綜合考量。涉案展會名稱“設計上?!憋@著性不高,且影響力有限,該名稱難以起到區(qū)別服務來源的作用,不能作為知名服務名稱受到保護。本案從反不正當競爭法角度詮釋了認定展會名稱為知名服務名稱受到保護的路徑,對展會名稱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借鑒意義。
案情
原告上海藝博會國際展覽有限公司(下稱藝博會公司)。
被告Media 10有限公司(Media 10 Ltd)(下稱Media10公司)。
被告上海新美閣展覽有限公司(下稱新美閣公司)。
被告Media 10公司系英國專業(yè)組織展覽的公司。2014年2月至同年3月期間,其與原告聯合舉辦了現代家具及相關藝術品的設計展,展會全稱為“2014【設計上海】國際設計創(chuàng)意博覽會”(下稱2014展會)。展會手冊上的展會名稱為“設計·上?!被蛘摺霸O計·上海2014”并印有“ ”標識,還注明了原告、被告Media 10公司等五家主辦單位。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間,《國際家居》等多家雜志和網站報道了2014展會即將舉行的相關信息,并將該展會稱為“設計上?!?。2014年6月,被告Media10公司委托被告新美閣公司協助舉辦2015年的上海設計展(下稱2015展會)。2014年12月,原告發(fā)現Media10公司在其官網、微信公眾號、2015展會上使用了“”標識及2014展會照片,并使用“再度舉辦”“重磅歸來”等將兩次展會相關聯的文字宣傳信息。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及虛假宣傳,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損失1元。被告辯稱,“設計上?!辈痪邆滹@著性,不能被認定為知名服務特有名稱。被告亦未實施虛假宣傳行為。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關于“設計上?!蹦芊褡鳛樵嬷仗赜忻Q的認定。2014展會僅在我國國內舉辦過一期,持續(xù)時間僅五天。相關媒體報道內容也僅限于媒體就該展會即將開展的客觀報道。宣傳頻率、宣傳范圍、宣傳廣度和深度均非常有限。在上海諸多展會中,2014展會的影響力有限,很難在短期內取得一定的知名度。2014展會不能被認定為知名服務。展會名稱“設計上?!睂嶋H上是就展會地點和展會內容的高度概括,該名稱本身所具備的顯著性并不高。該名稱通過在展會中短暫的使用,有限的宣傳,尚不能使該名稱具備區(qū)分服務來源的功能。更何況該展會系由原告和被告Media10公司共同主辦,被告Media10公司系該展會的主要承辦方。在這種情況下,相關公眾更不可能將該名稱作為原告提供的服務予以識別,故“設計上?!辈荒茏鳛樵嬷仗赜忻Q保護。第二,關于被告是否實施了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被告Media10公司作為2014、2015展會主辦方,再次在上海舉辦相同題材的設計類展覽時,使用“再度舉辦”“重磅歸來”等字樣系對其曾經參與組織的展會的客觀描述,并無任何虛假內容。即便相關公眾因此將該兩個展會建立關聯,在被告Media 10公司均系主辦方的情況下,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被告Media10公司的上述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行為。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原被告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號:(2016)滬0115民初2152號
合議庭:杜靈燕(審判長)、張毅(審判員)、孫寶祥(人民陪審員)
07、“優(yōu)步”專車推薦碼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虛假宣傳方式推廣推薦碼損害他人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
推薦理由
專車平臺是“互聯網+”背景下客運行業(yè)出現的新商業(yè)模式。伴隨專車運營模式的發(fā)展,出現了不少亟需法律規(guī)制和調整的新情況。本案原告系國際知名的共享專車品牌優(yōu)步(uber)在中國大陸的經營者,被告為其專車司機。原告以注冊司機分享專屬推薦碼方式,鼓勵老專車司機招徠新司機加入,并可由此獲得原告獎勵。但被告不正當地通過網絡大規(guī)模推廣其個人推薦碼,在宣傳中虛構與優(yōu)步的合作關系,從而達到快速提升其新司機加入數并從優(yōu)步處牟利的目的。本案判決從反不正當競爭法法理切入,認定被告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損害了原告商譽,構成虛假宣傳,為規(guī)制專車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了參考借鑒。
案情
原告上海吾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吾步信息公司)。
被告鄧某。
案外人優(yōu)步公司于2009年在美國創(chuàng)立,2014年正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2015年6月,在中國專車業(yè)內排名第二。原告吾步信息公司是優(yōu)步公司在中國的經營者,并擁有“優(yōu)步”、“UBER”、“ ”商標權。吾步信息公司通過官網向用戶提供注冊成為合作司機的服務,用戶完成注冊并被激活為合作司機后可獲得唯一推薦碼,該司機使用其推薦碼推薦他人成為合作司機后可獲得獎勵。優(yōu)步明確該推薦碼必須合法使用,不得復制、出售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等規(guī)則。被告鄧某系優(yōu)步合作司機。鄧某在網友點評網及其他網站上發(fā)布信息,大規(guī)模推廣其個人邀請碼,在宣傳中虛構其與原告的合作關系,虛構新手司機注冊時使用被告推薦碼可以提高通過幾率及審核速度,并在網站上使用“優(yōu)步”、“UBER”、“ ”標識,使用原告優(yōu)步官網頁面、深度鏈接原告官網內部頁面以及宣傳被告網站為“優(yōu)步中國司機注冊網站”、“優(yōu)步司機服務站”,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鄧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被告辯稱,其使用方式不屬于商標性使用,且宣傳客觀、真實,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因此不構成侵權。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鄧某在網友點評網等網站中盜用原告優(yōu)步官網頁面、稱其網站為“優(yōu)步中國司機注冊網站”、“優(yōu)步司機服務站”,在介紹注冊優(yōu)步合作司機過程中宣傳填寫被告的邀請碼能加快司機審核速度和通過幾率,虛構了被告網站與優(yōu)步間的合作關系或關聯性,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事實上被告與優(yōu)步并無合作關系,也不能證明填寫被告的邀請碼能加快注冊優(yōu)步合作司機審核速度、提高通過幾率。該競爭行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及可責性,使原告商譽受到了實際損害,亦損害相關公眾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鄧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構成虛假宣傳。被告在網站推廣過程中使用了“優(yōu)步”、“UBER”、 “uber”及“ ”等標識,指示了其推廣商品的來源,屬商標性使用。鄧某系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被告系為實施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用原告商標,其對原告商標的使用不具有正當目的或理由,其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商標權。據此,法院判決鄧某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費用。判決后,鄧某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案號:(2016)滬0115民初52008號
合議庭:楊捷(審判長)、邵勛(審判員)、宋凱(人民陪審員)
08、捷豹路虎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提起不正當競爭行政訴訟糾紛案——使用非標準技術術語引人誤解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
推薦理由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堅持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案涉及專業(yè)領域中使用非通用術語進行宣傳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認定。本案判決從虛假宣傳的本質出發(fā),就專業(yè)領域虛假宣傳認定中關于相關公眾的界定、一般注意力的標準、免責聲明有效與否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判決通過對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本案被告浦東新區(qū)政府由浦東新區(qū)區(qū)委常委、副區(qū)長出庭應訴,來自上海市、區(qū)兩級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及三級法院的法官代表旁聽庭審,反映了浦東新區(qū)乃至上海市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高度重視。本案入選2017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2017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件。
案情
原告:捷豹路虎(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路虎公司)。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下稱浦東市監(jiān)局)。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下稱浦東新區(qū)政府)。
原告系“路虎”品牌車輛在國內的總經銷商,其2014年款路虎第四代發(fā)現系列包括四種車型。根據該車輛宣傳冊,“全地形反饋適應系統(tǒng)”“中央電子差速鎖”“駕駛員座椅側向支撐調節(jié)”為其標準裝備,其中“全地形反饋適應系統(tǒng)”包括“大巖石/圓石慢行模式”在內的五種模式。宣傳冊尾部“重要聲明”稱“該手冊既不應視為目前路虎汽車技術規(guī)格的可靠指導,也不能當成對任何一輛某虎汽車的銷售報價”。但在涉案車輛的實際配置中,“大巖石/圓石慢行模式”均需加裝雙速分動箱這一選裝配置后才能實現;僅一種車型標配有“駕駛員座椅側向支撐調節(jié)”功能,兩種車型可通過選裝配置實現該功能,一種車型無法實現該功能;涉案車輛標配有T-3型托森式中央差速器,原告的2013年款第四代發(fā)現標配有摩擦片式自鎖式中央差速器,亦在配置表中標注中央電子差速鎖為標準裝備。2015年3月至4月間,陸續(xù)有48名消費者向浦東市監(jiān)局舉報涉案車輛虛假宣傳。浦東市監(jiān)局經調查,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2016年11月作出決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并處罰款9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浦東新區(qū)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浦東新區(qū)政府作出維持該行政處罰決定的復議決定。原告仍不服,向浦東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原告訴稱,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不能得出原告存在虛假宣傳的結論。被告辯稱其所作行政處罰決定與復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訴請。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原告涉案宣傳內容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應基于涉案汽車消費者或潛在消費群體、汽車產業(yè)鏈的相應經營人員等相關公眾的認知標準進行評判,并應以其施以普通的注意力,結合涉案車輛的實際宣傳情況等,作出認定。原告宣傳冊中關于“大巖石/圓石慢行模式”和“駕駛員座椅側向支撐調節(jié)”功能的宣傳與車輛實際配置不符。關于“中央電子差速鎖”,原告的2013年款車輛通過標配的“摩擦片式自鎖式中央差速器”實現其所謂的中央電子差速鎖鎖止功能,并宣傳標配有中央電子差速鎖。2014年的涉案車輛通過標配的“T-3型托森中央差速器”配合電子差速系統(tǒng)共同實現該功能。雖然均可實現該功能,但所據以實現該功能的裝備不同,越野性能不同,在儀表盤上的顯示狀態(tài)亦不同。原告更改裝備后,仍在配置表中對標準裝備作相同表述,對相關公眾而言,極易產生涉案車輛裝備了“摩擦片式自鎖式中央差速器”這一具有更優(yōu)越野性能的差速器的誤解。因此,原告的上述行為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在此情況下,原告僅通過在宣傳冊尾部做概括性的免責提示,并不能消除相關公眾因整本宣傳冊中極為翔實和明確的宣傳所產生的誤解。綜上,法院認為浦東市監(jiān)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浦東新區(qū)政府的復議決定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案號:(2017)滬0115行初291號
合議庭:張斌(審判長)、徐俊(審判員)、葉菊芬(審判員)
09、“易查網”小說頻道侵犯著作權罪案——對作品“轉碼”后的存儲與提供構成著作權侵權
推薦理由
轉碼技術是隨著移動閱讀逐漸普及產生的一項技術,本案是移動閱讀網站不當使用轉碼技術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案件。判決對“轉碼”技術實施的特點以及必要限度進行了詳細闡釋,從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本質出發(fā),厘清了“轉碼”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本案較好地展現了在技術飛速發(fā)展的時代背景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在堅持技術中立的同時,如何結合技術事實認真厘清有關技術是否超越法律范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標準。對于以技術為擋箭牌,侵權情節(jié)嚴重,符合知識產權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應依法給予刑事處罰。本案的裁判結果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處理科技進步帶來的新型犯罪行為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彰顯了依法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力度和決心。本案被評為2017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并入選2017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優(yōu)秀裁判文書。
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單位北京易查無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易查公司)。
被告人于某。
玄霆公司享有《仙傲——霧外江山》等文字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并將上述作品在其經營的“起點中文網”上登載。易查公司成立于2006年,系“易查網”(域名:yicha.cn)的經營者,該網站設有小說、新聞、美圖等多個頻道。于某系該公司股東,負責技術工作,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為提高該網站的用戶數量,于某提出開發(fā)觸屏版小說產品,即將HTML格式的小說網頁轉碼成WAP格式的網頁供移動用戶閱讀。開發(fā)完成后,用戶可在小說頻道內搜索、閱讀小說,閱讀頁面的網址顯示為“易查網”的服務器地址。經司法鑒定,從易查公司處扣押的服務器硬盤中存儲有相應小說內容,使用上述硬盤搭建出局域網環(huán)境的“易查網”后可搜索、閱讀上述小說,其中有588部與“起點中文網”的同名小說存在實質性相似。2014年4月21日,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同年8月21日,易查公司向玄霆公司支付800萬元。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易查網”在提供小說閱讀服務過程中,不僅進行了網頁的格式轉換,還在其服務器中存儲了經過格式轉換的網頁內容,使后來的用戶可以直接從其服務器中獲得,上述行為已明顯超出轉碼技術的必要過程,被告人與辯護人所謂“臨時復制”的內容已具備獨立的經濟價值。因此,易查公司的小說服務模式構成對作品內容的直接提供,其未經許可,通過“易查網”傳播玄霆公司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588部涉案小說,情節(jié)嚴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于某作為易查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易查公司、于某均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fā)后,易查公司對玄霆公司進行了賠償并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社會危害性、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判決易查公司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罰金二萬元;于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罰金五千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的硬盤予以沒收。判決已生效。
案號:(2015)浦刑(知)初字第12號
合議庭:倪紅霞(審判長)、葉菊芬(審判員)、孫寶祥(人民陪審員)
10、被告人陳某銷售非法制造的“佳沛”等注冊商標標識罪系列案——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相同商標”的司法認定
推薦理由
本系列案系涉知名進口水果商標的知產刑事案件,涉及佳沛、都樂、新奇士等知名商標,涉案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多達10余種,共計110萬余件。判決準確把握了“相同商標”的認定尺度,指出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是指與注冊商標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商標。僅改變注冊商標的顏色、詞組的上下排列順序或添加型號等識別性較弱的標識,但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并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應當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如果被控非法制造的標識從構成要素、整體結構等方面綜合判斷,在視覺上與注冊商標存有一定差異的,則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該系列案判決充分體現了最高法院“司法主導、嚴格保護、比例協調、分類施策”的知識產權司法政策,彰顯了司法保護知識產權和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力度,促進了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構建。
案情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等13人。
“都樂(Dole)”、“SWEETIO”系美國都樂食品有限公司在我國核準注冊的商標;“佳沛(Zespri)”、“佳沛(Zespri GREEN 4030)”系新西蘭水果市場理事會(2012年變更為澤斯普瑞集團有限公司)在我國核準注冊的圖文商標;而“新奇士(Sunkist指定顏色)” 則系美國新奇士種植者有限公司在我國核準注冊商標。上述注冊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受我國法律保護。被告人陳某等13人明知系假冒上述品牌的水果貼標,仍大量購入后分別在其店鋪內銷售。2017年5月25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店鋪內將被告人陳某等13人人贓俱獲,查獲“都樂(Dole)”、“都樂(Dole SWEETIO)” 、“佳沛紅心(Zespri紅心)”、“佳沛(Zespri GREEN 4050)”、“新奇士(Sunkist 4012)”、“新奇士(Sunkist 3108加二維碼標識)”、“新奇士(Sunkist 3107加二維碼標識)”等標貼共計110萬余件。經商標權利人授權的單位鑒別,涉案標貼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標識。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裁判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非法制造的商標標識共14種,其中,“都樂(Dole)、“都樂(Dole SWEETIO)”、“佳沛(Zespri GREEN 4050)”、“新奇士(Sunkist 4012)”等11種標識與注冊商標相比,在總體視覺上基本無差異。雖然上述部分標志通過添加地名、改變文字內容或排列順序、增加條形碼等方式對注冊商標做出部分改變,但這種改變的識別性較弱,不屬于對注冊商標的實質性改變,不影響商標的顯著特征的體現,故上述11種涉案非法制造的標識分別與相應的注冊商標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而“佳沛紅心(Zespri紅心,見附圖2被控侵權標識1)”標識與注冊商標“佳沛(Zespri GREEN 4030,見附圖1權利人注冊商標1)”相比較,其上半部分基本相同,但將注冊商標下半部分中的構成要素作了較大改變,將英文和數字改成了中文“紅心”,兩個標識的下半部分在文字類型、讀音方面均不同,被控侵權標識在視覺上與注冊商標差異明顯,因此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新奇士(Sunkist 3108加二維碼標識,見附圖2被控侵權標識2)”、“新奇士(Sunkist 3107加二維碼標識,見附圖2被控侵權標識3)”標識由英文、數字及圖形組成,與注冊商標“新奇士(Sunkist指定顏色,見附圖1權利人注冊商標2)”相比較,其改變了注冊商標的圖形方向,“Sunkist”位于標識的上部,字體較小,中間以白色為底色的豎條紋圖形及“jingpin”字母在標識中占較大比例,兩者構成要素、整體結構均不同,被控侵權標識在視覺上與注冊商標的差異明顯,因此不構成刑法意義上的相同商標。故涉及 “佳沛紅心(Zespri紅心)”及 “新奇士(Sunkist 3108加二維碼標識)”、“新奇士(Sunkist 3107加二維碼標識)”的相應數量標識應從犯罪數額中予以扣除。法院最終認定陳某等13人犯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至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不等的刑罰,并同時處以罰金。判決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案號:(2017)滬0115刑初3300-3303、3326-3327號
合議庭:徐?。▽徟虚L)、倪紅霞(審判員)、馮祥(審判員)
附圖1:商標權利人注冊商標
(注冊商標1)
(注冊商標2)
附圖2:被控侵權標識
(被控侵權標識1)
(被控侵權標識2)
(被控侵權標識3)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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