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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46件商標圖樣,過于復雜的商標無“顯著性”

商標
豆豆7年前
包含46件商標圖樣,過于復雜的商標無“顯著性”

包含46件商標圖樣,過于復雜的商標無“顯著性”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jīng)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原標題:過于復雜的商標無“顯著性”


日前,筆者在微信上看到一個特殊的商標申請,其在商標局官網(wǎng)登記的商標名稱長的驚人:“勁帝之秀 勁公主 勁帝神韻 勁先生 勁帝之尊 勁帝公子 勁帝王子 勁帝太子 勁先生之韻 勁帝之道 強有力的道路 勁公子 勁太子 勁帝之力 勁帝之寶 勁帝之神 勁先生神韻 勁帝師傅 勁帝 勁師傅 勁帝之花 勁先生之道 勁帝天子 勁帝之韻 勁天子 勁帝公主 勁帝戈力 JTZ'PRINCE MR FORCE FORCEFUL WAY FORCE FUL PRINCE JDKINGS JGZQUEENS JWZ PRINCE JINGONGZI”,而該商標整體圖文表達如下:


包含46件商標圖樣,過于復雜的商標無“顯著性”


不難看出,該商標包含數(shù)十個中文名稱、若干英文名稱和圖形。那么,這樣的圖文組合符合商標申請的“顯著性”要求嗎?


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


《商標法》第九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指的就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使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時,能夠讓消費者建立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lián)系。


以前述圖文組合為例,筆者認為,如果將其注冊為商標,并不符合“顯著性”的要求。


這是因為,就商標而言,圖文越是復雜反而會導致商標的顯著性不足,這是為什么呢?


答案是,對于過于復雜的圖文商標,雖然具備了足夠的個性化特征不會與其他的商標相混同,卻因為消費者難于記憶而無法發(fā)揮指明商品來源的功能,換言之,過于復雜的文字商標,過度的“顯著性”反而會導致事與愿違。


例如,有人將“KFR-35GW/(35570)FNBa-4”注冊為商標,其固有顯著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種商標一般的消費者很難記憶,除非經(jīng)過長期營銷獲得“第二含義”(這事實上也很難),否則無法建立起商標與產(chǎn)品來源的聯(lián)系,因而用于商標并沒有人們預想中的優(yōu)勢。


因此,除非經(jīng)過長期消費,否則消費者難以對此類商標有清晰記憶,也無法口口相傳轉述給他人。這充分說明,此類過于復雜的商標,同樣缺乏顯著性。


過于復雜的商標,固然缺乏顯著性;過于簡單的商標,同樣缺乏顯著性。


在我國,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缺乏顯著性的商標可以分為三類: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以下展開說明。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所謂的商品“通用名稱”,即某類產(chǎn)品或者服務的名稱,包括行業(yè)標準內的規(guī)范名稱和商業(yè)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俗稱、雅稱等,一般屬于同業(yè)競爭者共有。由于通用名稱屬于“共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僅能標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


例如,“福爾馬林”是甲醛通用名稱(音譯)、“95號”是汽油通用名稱(型號),“蘭貴人”是一類茶葉的通用名稱(品種)。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熱門網(wǎng)絡詞匯屢見不鮮,而且傳播速度快、范圍廣、影響大,例如“犀利哥”“白富美”“給力”等網(wǎng)絡熱詞,成為一些商家品牌打造的“新寵”,紛紛被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


部分商家熱衷于將網(wǎng)絡熱詞申請注冊為商標,不僅是因為網(wǎng)絡熱詞作為品牌可以省去不少宣傳費用就可以達到知名的社會效果,而且在于部分網(wǎng)絡熱詞與某些商家經(jīng)營的商品及服務種類十分契合。


然而,在“拍客”案中法院已經(jīng)指出,由于這些詞匯經(jīng)由網(wǎng)友在某類商品或服務上的大量、普遍使用,極可能導致其顯著程度大大減弱。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此類被稱為“描述性標識”,就是指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等特點進行直接的描述。由于描述性標識與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務之間聯(lián)系過于緊密,在最初使用時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因此不宜注冊為商標。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此類商標包括過于簡單的圖形、數(shù)字、字母,以及裝飾性圖案、口號或廣告語等等,其共同特征是無法讓消費者在心理上意識到是商標。由于商標的本質在于防止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并標明商品來源,因此當一個商業(yè)標識甚至讓消費者都不能發(fā)現(xiàn)或者發(fā)現(xiàn)了卻不能意識到是商標時,自然不符合商標注冊的顯著性要求。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袁博 同濟大學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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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46件商標圖樣,過于復雜的商標無“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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