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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庭信息|京知開庭審理涉及“布朗斯通輪胎Brownstone”商標無效宣告案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開庭審理了原告株式會社普利司通(簡稱普利司通)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評委)、第三人上海廣正橡膠有限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
訴爭商標為第14285658號“布朗斯通輪胎Brownstone”商標,由第三人于2014年3月31日申請注冊,于2015年8月7日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2類“火車車輪、汽車、氣泵(運載工具附件)、船、飛機”商品上。
原告普利司通訴稱:
株式會社普利司通創(chuàng)立于1931年,其創(chuàng)始人為前任日本首相鳩山由紀夫的外公石橋正二郎,普利司通總部位于日本東京,主要生產汽車輪胎及橡膠制品,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輪胎制造商之一,作為享譽全球的跨國公司,其銷售區(qū)域遍布全球150多個國家,設有50家輪胎工廠,122家輪胎關聯(lián)工廠,擁有位于日、美、意、中、泰等國家6家技術開發(fā)中心。普利司通于1999年在沈陽設立普利司通(沈陽)輪胎有限公司,目前已構筑包括中國總部、4處生產據(jù)點(沈陽、天津、無錫、惠州)、1處培訓中心、2處研發(fā)機構在內的涵蓋生產、管理、銷售、研發(fā)機能的綜合經營體系。
“BRIDGESTONE”和“普利司通”品牌是原告已經注冊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商標。公司創(chuàng)始人石橋正二郎把自己的姓氏“石橋”英文翻譯“STONEBRIDGE”作為商標使用,后改為“BRIDGESTONE”,于是就有了這個如今家喻戶曉的品牌“BRIDGESTONE”。 “普利司通”是“BRIDGESTONE”的中文音譯。普利司通在1985年3月2日在28類商品上申請了“BRIDGESTONE”商標,并于1986年3月15日獲得了注冊。此后,普利司通不斷擴大在不同類別商品上的注冊,到目前為止,普利司通已經獲得注冊及正在申請注冊的商標共有700多個。
訴爭商標為“布朗斯通輪胎Brownstone”,其中“輪胎”為商品通用名稱且與指定使用商品有關,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顯著性,故訴爭商標中最具顯著性的部分是中文“布朗斯通”和英文“Brownstone”。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布朗斯通”與引證商標“普利司通”相比,兩個商標均含有四個漢字。其中首字“布”與“普”發(fā)音近似,第三個漢字“斯”與“司”的呼叫相同,且這兩個漢字在漢語中經常作為外文音譯或虛詞使用,沒有特別含義,故在各自的商標中發(fā)揮的識別作用較弱;兩者第四個漢字完全相同,都是“通”。因此在四個漢字在外觀或呼叫近似的情況下,含義亦無明顯差別,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的情況下容易造成混淆誤認,訴爭商標的中文部分與引證商標“普利司通”近似。
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英文部分“Brownstone”與引證商標“BRIDGESTONE”相比,二者均以字母“B”開頭,以“STONE”結尾,整體長度相當,在整體外觀上也僅有個別字母不同,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的注意力的情況下,也容易混淆。含義上,訴爭商標中的“Brown”有“棕色的”意思,修飾“stone”,含義上訴爭商標的英文部分“Brownstone”與引證商標“BRIDGESTONE”共同擁有的后綴“STONE”是詞義的中心,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在呼叫上重音也是放在該音節(jié)上,因此,從外觀、含義、呼叫等方面,訴爭商標的英文與引證商標“BRIDGESTONE”近似。
在商標整體外觀方面,訴爭商標整體向右傾斜,而引證商標也呈現(xiàn)向右傾斜,且兩者傾斜角度非常接近;同時,訴爭商標中的“Brownstone”與引證商標“BRIDGESTONE”的字體也非常接近。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同時核定使用在第12類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發(fā)生混淆誤認。此外,訴爭商標含有“輪胎”這一商品名稱卻并不指定使用在“輪胎”商品上,因而帶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內容發(fā)生誤認。
綜上,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作出的《關于第14285668號“布朗斯通輪胎Brownston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
被告商評委認為:
“布朗斯通輪胎Brownstone”與引證商標一“BRIDGESTONE”、引證商標二“普利司通”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視覺效果上尚存在一定區(qū)別,不會造成相關公的混淆誤認,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渡虡朔ā返谑畻l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情形是指商標本身的文字、圖形等帶有欺騙性,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商評委經審理認為,目前尚無證據(jù)表明訴爭商標存在上述情形,原告的該項主張不成立。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石志遠 審一庭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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