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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李超 廉成赫
原標題:專利侵權糾紛中損害賠償期間的計算
司法實踐中,部分侵權者的侵權行為可持續(xù)十幾年。此時,專利權人通過侵權之訴來維護自身權益時,應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期間,是以起訴日期為起點,向前推算二年,并以此二年期間內的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等來主張賠償;還是以侵權行為所有持續(xù)期間內的專利權人的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等來主張賠償?
一、問題的提出
《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2015)》(下稱“《規(guī)定》”)第23條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1],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專利權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xù),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p>
司法實踐中,部分侵權者的侵權行可持續(xù)十幾年。此時,專利權人通過侵權之訴來維護自身權益時,應如何確定損害賠償期間,是以起訴日期為起點,向前推算二年,并以此二年期間內的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等來主張賠償;還是以侵權行為所有持續(xù)期間內的專利權人的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等來主張賠償,在實務中存在著不同認知。
二、現狀
關于《規(guī)定》第23條與專利侵權糾紛中損害賠償期間計算的關系,在實務中存在以下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是,對于已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的侵權行為,由于專利權人自身怠于行使其權利,其不應獲得超過二年以上的損害賠償,也即最高只能獲得兩年期間的損害賠償。
支持該觀點的理由是,可以推定專利權人對侵權者的侵權行為處于明知或應知的狀態(tài)。即,專利權人和侵權者都是涉案專利技術領域中的同業(yè)競爭者,專利權人對于市場上的競爭以及市場上產品的變化具有一定的觀察和分析能力。專利權人也能夠從其客戶得知新產品、新競爭者的進入情況,而且當侵權者的產品大量進入市場時必然會對市場競爭帶來影響,因此,從市場競爭角度而言,其必然能夠對侵權行為追蹤溯源。因此,可以推定侵權行為發(fā)生時專利權人對于侵權行為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以對于已經超過了兩年訴訟時效的這部分侵權行為,專利權人不應獲得損害賠償。
在盧卡斯米爾國際私人有限公司與山東鄒平雙環(huán)機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中[2],青島中院認為,雖然被告的侵權行為已經持續(xù)較長時間,但仍然以《規(guī)定》的第23條為依據,自案件起訴之日向前推算兩年計算出被告的侵權所得。
第二種觀點是,《規(guī)定》第23條并非是對損害賠償期間的限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專利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者的侵權行為已超過兩年,就應當根據“填平原則”按照侵權者實際的侵權期間來確定賠償數額。支持該觀點的理由是,不能隨意推定專利權人對侵權者的侵權行為已經處于明知或應知的狀態(tài),需要結合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綜合判斷。
在山德士(中國)制藥有限公司與北京匯康博源醫(yī)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中[3],原告山德士(中國)制藥有限公司主張,被告的侵權開始時間至遲為2008年10月,侵權截止時間為2017年4月,在此基礎上,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經濟損失1800萬元。對此,被告主張,本案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原告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告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侵權行為已超過二年,故被告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三、小結
兩種觀點的根本分歧在于,專利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筆者認為,對于市場競爭者少、競爭較為集中的行業(yè)而言,觀點一有一定合理性;但對于市場參與者眾多、侵權行為隱蔽、侵權品無法通過外觀簡單辨認的領域,以及對于企業(yè)規(guī)模較小、信息收集能力較弱的專利權人,觀點一顯然過于苛刻,客觀上可能會縱容侵權者,比較而言,觀點二更具合理性。
另一方面,現實中可能存在專利權人故意“蓄水養(yǎng)魚”、謀求高額損害賠償的情況。但這種做法本身就是一種雙刃劍,可能會導致競爭對手建立起足夠的競爭優(yōu)勢,這一潛在風險對于專利權人而言,明顯大于通過費時費力的訴訟所獲得的賠償。在我國加大對專利侵權懲處的力度、優(yōu)化科技創(chuàng)新法治環(huán)境的大背景下,觀點二更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也更有利于對專利權的保護。
注釋:
[1]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開始施行,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期間由二年變更為三年?!兑?guī)定》第23條是否也應當變更為三年,并非本文討論對象,本文仍按照“二年”進行討論。
[2](2014)青知民初字第618號民事判決書
[3](2017)京73民初190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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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超 廉成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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