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員申長雨代理代理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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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想把“鬼吹燈”注冊成商標?法官:不行,有不良影響!
IPRdaily消息:在企業(yè)經營中,注冊商標是不可或缺的一環(huán),商標越個性,越容易被人記住,實現商標的識別、宣傳功能。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召開了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復審案件新聞發(fā)布會。法官提醒商標注冊人,當申請注冊的商標存在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等情形,觸犯《商標法》的不良影響條款時,則無法獲得注冊。
今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申請量已突破400萬件。商標作為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經營者要想在龐大的商標數量中脫穎而出,讓消費者短時間內記住自己的商標,必然需要個性的表達。但如果“創(chuàng)新”過度,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介紹,該院成立以來共審理涉商標不良影響案件2128件,收案量逐年上升。截至今年8月底,近9成的涉商標不良影響案件被該院維持被訴決定、駁回訴訟請求。
何為“不良影響”商標?北京知產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張劍舉例稱,例如“爆裂槍戰(zhàn)”、“打手”等商標,由表示色情、賭博或宣揚暴力的文字等要素構成,有害于社會良好風氣和習慣。再如著名作品“鬼吹燈”,因其容易使人產生封建迷信相關的聯想,也未能獲準注冊成為商標。此外,具有政治、經濟、宗教等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也屬于不良影響商標范疇。
“其實作為小說,《鬼吹燈》已經取得了巨大的知名度,但從商標的角度來考慮,則存在不良影響。”張劍表示,雖然針對顯著性不足的商標,《商標法》允許其通過使用獲得知名度來獲準注冊,但不良影響條款是法律的絕對禁止條款,只要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社會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則無法取得核準注冊。而不良影響的含義,需要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fā)進行判斷。
記者注意到,如“愛屋吉屋”、“功??√愦笞鳌钡然贸烧Z的商標,也被認為具有不良影響,未被核準注冊。
張劍表示,商標是商業(yè)符號,也是文化符號,由漢字構成或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志,除了應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外,還應促進我國文化的建設發(fā)展。而化用成語,可能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yè)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不利于國家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和文化建設的發(fā)展,故不應核準注冊。
針對企業(yè)主體,張劍提示,不良影響商標蘊含著大量的法律風險,建議企業(yè)在經營中不要選擇此類商標進行投資和商業(yè)使用,以少走彎路,節(jié)約時間、金錢成本。
附:判決書
上海小島文藝創(chuàng)作工作室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京行終384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上海小島文藝創(chuàng)作工作室
投資人:張牧野。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丹丹,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韻,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局長。
上訴人上海小島文藝創(chuàng)作工作室(簡稱上海小島工作室)因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9)京73行初14875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上海小島工作室。
2.申請?zhí)枺?4182677。
3.申請日期:2018年10月22日。
4.標志:“鬼吹燈”。
5.指定使用商品(第16類,類似群1601;1605-1607;1611;1617;1620):紙;印刷品;紙制小雕像;海報;印刷出版物;雜志(期刊);平板印刷工藝品;文具;繪畫材料;建筑模型。
二、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252540號《關于第34182677號“鬼吹燈”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10月17日。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對訴爭商標的復審申請予以駁回。
三、其他事實
原審訴訟中,上海小島工作室提交了“起點中文網”上《鬼吹燈(盜墓者的經歷)》的作品信息等作為證據,用于支持其訴訟請求。
上海小島工作室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鬼吹燈”,屬于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詞匯,將其使用在“雜志(期刊);文具”等商品上,易使人產生與封建迷信有關的聯想,從而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訴爭商標已經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屬于禁止使用的絕對條款,無法經使用取得知名度而獲準注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海小島工作室的訴訟請求。
上海小島工作室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其主要上訴理由是:一、“鬼吹燈”系列小說擁有極高的知名度,“鬼吹燈”標志具有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且與張牧野先生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二、“鬼吹燈”作為商標使用,不會產生不良社會影響,原審法院認定和理解存在錯誤。因此,訴爭商標應予核準注冊。
國家知識產權局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證據采信得當,且有被訴決定、訴爭商標檔案、各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中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因此,在考慮標志是否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時,除了應當考慮商標作為廣義商業(yè)標識的經濟功能外,其對于政治、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影響亦不能忽視,商標所承載的多重功能決定了在判斷標志可否作為商標進行使用時,應當進行多方面的考量。認定的標準應當以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和能力為限。本案中,訴爭商標為“鬼吹燈”,該文字作為標志具有宣揚封建迷信的含義,整體格調不高,對我國社會主流文化價值會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guī)定,上海小島工作室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屬于絕對禁止條款,違反該條規(guī)定的標志禁止注冊及使用,基于訴爭商標已經違反了該條規(guī)定,故上海小島工作室關于“鬼吹燈”標志具有知名度和顯著性的上訴理由,并不能消除訴爭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事實。因此,上海小島工作室的相關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上海小島工作室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的依據,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一百元,均由上海小島文藝創(chuàng)作工作室負擔(均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樊 雪
審判員 王曉穎
審判員 宋 川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宋 爽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北京日報
記者:劉蘇雅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想把“鬼吹燈”注冊成商標?法官:不行,有不良影響!(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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