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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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孫騰 鄭海文 楊春霞
原標題:無效程序中“使用公開”的應用探討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使用公開的判斷一直以來都是專利無效中的審查難點。由于使用公開的事實發(fā)生在申請日之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難以達到無可挑剔的程度,經常存在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供證據提出質疑的情況。此時專利復審委員會通常會考慮是否有充分的相反證據來否定該證據真實性,以衡量該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其存在的蓋然性。本文通過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實戰(zhàn)專利無效案例,針對“使用公開”方式進行探討總結,以供參考。
一、引言
知識產權風險排查和無效評估工作是企業(y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基本內容, 一旦發(fā)現(xiàn)侵權風險,往往會考慮涉案專利的穩(wěn)定性,進而考慮涉案專利是否可以被無效,對于新創(chuàng)性的評價,首先考慮是否為現(xiàn)有技術,而現(xiàn)有技術的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其中,對于“使用公開”概念,在現(xiàn)實工作中存在一定的應用難度?;诖耍P者通過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實戰(zhàn)專利無效案例,針對“使用公開”方式進行探討總結,以供參考。
二、實戰(zhàn)案例分享
背景介紹
A公司在某地法院起訴B公司某款分體式空調侵犯其3件實用新型專利權,其中一件專利號為201520229358.1,名稱為《一種空調用導風裝置》,申請日為2015.04.16,授權公告日為2015.07.22,附圖為涉案專利附圖:
對此,B公司對于侵權行為進行進一步核實發(fā)現(xiàn),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B公司已經在大量的使用涉案專利涉及到的導風裝置,以下為B公司在先使用產品照片:
證據鏈
基于此,B公司通過“使用公開”方式無效A公司的涉案專利,證明在涉案專利的申請日、即2015年4月16日之前,涉案專利的技術方案已經被使用公開,因此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下表證據1-7為B公司尋找的使用公開證據鏈。
合議組觀點
本案最終結果,合議組于2018年11月17日發(fā)文,宣告201520229358.1號實用新型專利權全部無效。經合議組審查,兩物證證據5-6己經公開了權利要求1-3 的技術方案,不具備新穎性,應予全部無效。
本案審理過程中,合議組認可證據1-7的真實性,其可以作為本案現(xiàn)有技術證據使用,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兩物證是否為申請日前公開銷售的產品且自購買日起未進行過改變。
對于本案中的兩物證是否被更換或更改(即其作為現(xiàn)有技術的真實性),B公司對于其主張已提供經過公證的空調持有人蓋章和/或簽字的《確認書》,其中記載了持有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其聯(lián)系地址可供核實,且兩份物證在結構上能夠相互印證,并未呈現(xiàn)出任何與發(fā)票信息不一致的情況,同時空調室內機使用5年之內不發(fā)生更換或維修也是大概率事件;而A公司在知悉兩物證來源的情況下并未進一步作出有效查證來推翻其真實性,況且基于本案證據可知B公司的空調器在市場上已經形成一定的銷售規(guī)模,A公司僅提出兩物證存在更改可能性的質疑卻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來支持其主張?;诂F(xiàn)有證據并結合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陳述,合議組認為兩物證為證據5-6中發(fā)票對應的B公司的空調器并且結構未發(fā)生變化具有高度蓋然性,對A公司關于兩物證被更換或更改的主張不予支持。
三、小結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使用公開的判斷一直以來都是專利無效中的審查難點。由于使用公開的事實發(fā)生在申請日之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往往難以達到無可挑剔的程度,經常存在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提供證據提出質疑的情況。此時專利復審委員會通常會考慮是否有充分的相反證據來否定該證據真實性,以衡量該證據所要證明的事實其存在的蓋然性。
對于證據鏈條的完整性應當做到什么程度,筆者認為沒有明確的標準,本案的證據鏈相對是較為完善的,以帶銷售發(fā)票的產品作為使用公開證據查找的核心,結合產品的上下游,從供應商、銷售商、廣告商、到產品用戶,環(huán)環(huán)相扣,形成完整鏈條。復審委一般先逐一審查單個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在確認相關證據合法性、真實性的基礎上,從其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判斷有無證明力及證明力的大小,使用公開的核心在于公開時間的認定、公開內容及兩者的關系。
筆者結合上述實際案例梳理了使用公開證據鏈查找的一般流程及注意事項,以供參考,內容包括:1、查找是否有在先使用證據公開;2、確定使用專利技術的對應產品;3、確定使用產品的用戶;4、開展證據保全。
1、查找是否有在先使用證據公開
在本案中,A公司訴B公司產品的專利技術方案,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應用在被訴侵權產品上,因此,本次查找的使用公開證據就是被訴侵權產品。
2、現(xiàn)有技術與專利文獻比對,確定在先使用證據產品
確定在先使用證據需注意:
(1)證據公開的時間,本案中,以發(fā)票上的時間作為產品銷售時間,即證據公開的時間;
(2)證據可獲得的渠道,銷售商、廣告商、產品用戶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查找的渠道,本案中,優(yōu)先選擇產品用戶渠道的證據作為主要證據,其他渠道的證據作為輔助證據;
(3)技術特征的比對需準確,區(qū)分相同和實質相同。
3、鎖定該機型作為現(xiàn)有技術查找的對象
鎖定過程需注意:
(1)銷售量大,銷售地區(qū)涵蓋東、南、西、北區(qū)域;
(2)選擇在不同的地方公證,但是不同地方公證的型號為同一個;
(3)鎖定安裝的用戶最好為單位、企業(yè)、政府機關等,且同時購買兩臺以上;
對于使用公開的現(xiàn)有技術應用,筆者結合A公司與B公司的實際案例,從理清思路、完善證據鏈等方面給出參考,淺談個人觀點,難免有考慮不周之處,歡迎大家給出更多觀點并提出指正。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孫騰 鄭海文 楊春霞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專利無效程序中“使用公開”的應用探討(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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