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該案裁判探索了涉參數(shù)方程式權利要求的說明書公開充分的具體判斷,有助于促進提高專利質量,更好實現(xiàn)專利法‘公開換保護’的制度初衷?!?br/>
“石墨放電隙裝置”發(fā)明專利確權案
案號
(2021)最高法知行終1071號
基本案情
四川中某科技公司系專利號為200710049004.9、名稱為“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的發(fā)明專利的專利權人。深圳市海某電子公司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審查決定,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深圳市海某電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深圳市海某電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如果權利要求包含了兩個以上的特性值技術變量即參數(shù)的方程式限定的技術特征,那么在該發(fā)明的說明書中,對該方程式所選定的數(shù)值范圍與所取得技術效果之間的關系應當明確記載。判斷是否充分公開時,對于涉及確定參數(shù)的方法,方法越不常規(guī),越應當在說明書中提供清晰、詳盡的信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了電容值計算公式C=In/2πfVK,但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通過有限次的實驗選擇安全系數(shù)K、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取值,進而通過公式確定電容值。因此,涉案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故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典型意義
該案裁判探索了涉參數(shù)方程式權利要求的說明書公開充分的具體判斷,有助于促進提高專利質量,更好實現(xiàn)專利法“以公開換保護”的制度初衷。
附:判決書
深圳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其他二審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1)最高法知行終1071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無效宣告請求人):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宗成,廣東深宏盾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崔小平,廣東知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
法定代表人:申某某,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頊某某,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曹某某,該局審查員。
一審第三人(專利權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昌,北京金言誠信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師。
上訴人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及一審第三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涉及專利權人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稱為“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針對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第4604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5901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2年3月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譚宗成、崔小平,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頊某某、曹某某,一審第三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世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案基本事實如下:本專利系名稱為“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的發(fā)明專利,專利權人為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專利號為200710049004.9,專利申請日為2007年4月29日,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8月19日。作為本案審查基礎的權利要求為:
“1.一種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包括N+1個放電隙、N個電容值相同的電容構成的π形連接電容組(1),所述N≥1,各放電隙串聯(lián)連接,其中,第一個放電隙F1與火線連接,最末一個放電隙FN+1接地,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一端與兩放電隙之間的導電件連接,另一端接地,其特征在于:
①放電隙為石墨放電隙,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片(6)之間放置絕緣環(huán)狀墊片(9),各石墨放電隙層疊式組裝,
②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均按照下式選擇:
C=In/2πfVK
式中:In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感應放電電流,In=I/N,
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
N為π形連接電容組電容個數(shù),
f為雷電波頻率,
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
K為安全系數(shù),K≥1。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電隙兩石墨電極片(6)之間的間距為0.22毫米~0.70毫米,且各石墨放電隙是間距相同的等放電隙。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π形連接電容組(1)電路末端連接有電流保險器(2)。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有指示電路(3),所述指示電路的一端接在第一個石墨放電隙與火線間的連接件上,其另一端接地。
5.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設置有指示電路(3),所述指示電路的一端接在第一個石墨放電隙與火線間的連接件上,其另一端接地。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片(6)與π形連接電容組(1)中的電容之間的連接件(18)呈針狀或弧狀。
7.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片(6)與π形連接電容組(1)中的電容之間的連接件(18)呈針狀或弧狀。
8.根據(jù)權利要求4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片(6)與π形連接電容組(1)中的電容之間的連接件(18)呈針狀或弧狀。
9.根據(jù)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片(6)為正方形或圓形或腰形。
10.根據(jù)權利要求9所述的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之間放置的絕緣環(huán)狀墊片(9)為正方形環(huán)或圓環(huán)或腰形環(huán)。”
2020年1月21日,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宣告本專利權全部無效。主要理由包括:本專利權利要求1-10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和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證據(jù)1: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證據(jù)2:“標準雷電波形的頻譜分析及其應用”及其在中國知網(wǎng)上的搜索頁面,陳紹東等,《氣象》第32卷第10期,2006年10月;
證據(jù)3:《電子器件導論》,包興等主編,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證據(jù)4:《建筑防雷工程與設計(第二版)》,梅衛(wèi)群等編著,氣象出版社2006年1月第2版第1次印刷;
證據(jù)5:公開號為CN1377108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公開日為2002年10月30日;
證據(jù)6:公開號為CN1450696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公開日為2003年10月22日;
證據(jù)7:“使用火花隙避雷器低功率電源免受自然雷電的脈沖功率的損害”及其中文譯文,JMeppelink等,脈沖功率應用國際會議(InternationalConferenceonPulsedPowerApplications),2001年3月29-30日;
證據(jù)8:公開號為DE19755082A1的德國專利說明書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1999年6月17日;
證據(jù)9:授權公告號為CN2376112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授權公告日為2000年4月26日;
證據(jù)10:《中國防雷》(2004年全國通信防雷技術研討會專輯),總第16期,2004年4月,復印件共76頁;
證據(jù)11:《德國OBO防雷產(chǎn)品應用技術指南》,復印件共94頁;
證據(jù)12:標稱MC50-B產(chǎn)品實物照片,復印件共4頁。
針對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反證1:專利獲獎證書;
反證2: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第4253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及其引用的相關現(xiàn)有技術證據(jù);
反證3:《最新基本電子學(下)》,劉英輝譯,中國臺灣臺北市徐氏基金會出版,1979年8月31日初版;
反證4: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在創(chuàng)業(yè)板上市招股說明書;
反證5:通信局(站)在用防雷系統(tǒng)的技術要求和檢測方法,中國通信行業(yè)標準YD/T1429-2006,2006年3月3日發(fā)布實施。
2020年9月2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被訴決定認為:
本專利權利要求1-10中的電容值計算公式中涉及的參數(shù)K、f、V、I在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均有明確的定義,其中K為安全系數(shù),f為雷電波頻率,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其中K、f、V、I均存在一定的取值范圍,在本專利說明書中已經(jīng)公開了部分典型雷電流波形的實施例,在幾種典型雷電流波形條件下對于上述參數(shù)有不同的取值,并且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可以根據(jù)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在實際應用中的變化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選取,并非必須限定在某幾個特別精準的值才能實現(xiàn);另外,在電容值計算公式中出現(xiàn)圓周率π,首先是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jù)避雷器相關的應用環(huán)境而進行的參數(shù)選擇,其次在電容值計算公式中使用圓周率π也并非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可理解的,例如某些電容值計算公式中引入了庫侖力比例系數(shù)k=1/4πε,其中就包含了圓周率π,此例僅表示計算電容值時可以引入圓周率π,并不是說本專利的電容值計算公式就和此例一致。因此,站在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角度考慮,能夠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實現(xiàn)本專利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產(chǎn)生預期的技術效果,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10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1-10中的電容值計算公式中涉及的參數(shù)K、f、V、I在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均有明確的定義,其中K為安全系數(shù),f為雷電波頻率,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其中K、f、V、I均存在一定的取值范圍,在本專利說明書中已經(jīng)公開了部分實施例,而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可以根據(jù)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在實際應用中的變化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選取,并非必須限定在某幾個特別精準的值才能實現(xiàn);另外,在電容值計算公式中出現(xiàn)圓周率π,可參考上文第3點中關于圓周率π的相關評述內容,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依據(jù)說明書公開的內容能夠實現(xiàn)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并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權利要求1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的權利要求2-10也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
在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證據(jù)5結合證據(jù)6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結合方式中,均未給出要將火花間隙裝置中均壓電容存在的該不確定性加以改進的技術教導,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在證據(jù)5的基礎上得到技術啟示去結合證據(jù)6以及本領域有關正弦穩(wěn)態(tài)電路中電容的通用計算公式的公知常識,即使將證據(jù)5、6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相結合也無法得到權利要求1中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5、6及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在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情況下,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2-10相對于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主張均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據(jù)此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本專利說明書公開不充分,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具體包括:1.結合公知常識證據(jù)可知,本領域技術人員常規(guī)選擇的安全系數(shù)K為乘以一個1.2-3的常數(shù),不可能將安全系數(shù)K≥1設置在分母中。2.沒有說明雷電波頻率f的估算方法以及合理的估值范圍,沒有說明公式中參數(shù)π設置的含義。3.沒有說明“額定電壓V”和“安全電流I”的確定方法和取值區(qū)間。(二)本專利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要求保護的范圍,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三)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對于證據(jù)5結合證據(jù)6以及公知常識來說是顯而易見的,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創(chuàng)造性的規(guī)定。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一審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審查結論正確,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述稱:同意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意見,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查結論正確,請求駁回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了上述事實。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本專利說明書第2頁中記載,“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均按照下式選擇:C=In/2πfVK。式中:In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感應放電電流,In=I/N,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N為π形連接電容組電容個數(shù),f為雷電波頻率,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K為安全系數(shù),K≥1”,可見,說明書已經(jīng)對公式中涉及的參數(shù)I、f、V和K進行了具體說明。其次,本專利說明書第3頁記載,“該公式的操作性強,并適用于在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電波形沖擊下使用”,且在實施例中公開了在三種典型雷電流波形下,π形連接電容組的電容值如何確定。在實際應用中,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根據(jù)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的不同確定上述參數(shù)的取值范圍,并非必須限定在某幾個特別精準的值才能實現(xiàn)。因此,本專利說明書已對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個參數(shù)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被訴決定認定本專利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結論正確,應予支持。另外,鑒于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本專利權利要求1違反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主要理由是權利要求記載的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個參數(shù)的確定方法和取值范圍不清楚,而如前所述,上述參數(shù)的確定方法和取值范圍是清楚的,故被訴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結論正確,應予支持。
雖然證據(jù)6公開了本專利的石墨放電隙的結構,但未給出要將火花間隙裝置中均壓電容存在的不確定性加以改進的技術教導,故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在證據(jù)5的基礎上得到技術啟示去結合證據(jù)6以及證據(jù)4本領域有關正弦穩(wěn)態(tài)電路中電容的通用計算公式,即使將證據(jù)5、證據(jù)6以及本領域公知常識相結合也無法得到權利要求1中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故被訴決定認定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5、證據(jù)6及公知常識的結合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結論正確,依法應予支持。
在認定權利要求1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前提下,被訴決定進一步認定從屬權利要求2-10也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結論正確,依法亦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br/>
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審查決定。事實和理由為:(一)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記載的電容值選擇公式中涉及的參數(shù)K、f、V、I均為變量,這些變量的取值范圍和確定方法在說明書中均沒有得到清楚、完整的說明,提及的內容是含糊不清的。例如:沒有說明安全系數(shù)K如何取值及合理的取值范圍,沒有說明雷電波頻率f的估算方法以及合理的估值范圍。(二)在電容值選擇公式的技術特征C=In/2πfVK中,沒有限定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的確定方法和取值范圍,沒有限定雷電波頻率f的估算方法和取值范圍,沒有限定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的確定方法和取值范圍,限定的安全系數(shù)K≥1的范圍包括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三)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證據(jù)5結合證據(jù)6以及公知常識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四)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的案件與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存在多處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作出完全矛盾的解釋,無法自圓其說。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述稱:(一)同意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意見。(二)本專利說明書已經(jīng)公開了部分典型雷電流波形的實施例,在幾種典型雷電流波形條件下對于上述參數(shù)有不同的取值。本領域技術人員也可以根據(jù)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在實際應用中的變化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選取,并非必須限定在某幾個特別精準的值才能實現(xiàn)。無論在本專利以及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計算中,K的取值均符合本專利該公式的要求,本專利的安全系數(shù)K在分母上具備可行性。另外本專利的f是根據(jù)雷電特性進行模擬并估算的數(shù)值,在實際運用中也并非變量,電流I也是根據(jù)仿真或者模擬電路進行測試估算得出的。由此本專利該公式中的I、f、V、K均為定值,通過代入公式計算,即可得到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的數(shù)值。(三)本專利權利要求相關技術方案清楚完整地記載在說明書中,且權利要求清楚限定了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且本專利的公式中的各參數(shù)已經(jīng)做了清楚明確的定義,其中限定K值的范圍為K≥1、f為雷電波頻率、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該電壓即是設定的間隙裝置的最大限制電壓、π作為常數(shù),本專利中的電容值計算公式充分反映了本專利技術的特征。(四)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5的區(qū)別特征在于:一種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放電隙為石墨放電隙,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片之間放置絕緣環(huán)狀墊片,各石墨放電隙層疊式組裝,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均按照下式選擇:C=In/2πfVK,式中:In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感應放電電流,In=I/N,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N為π形連接電容組電容個數(shù),f為雷電波頻率,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K為安全系數(shù),K≥1。根據(jù)上述區(qū)別特征可確定本專利實際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為:明確選用的放電電極材料、組裝方式以及極片形狀,以滿足承載雷電流的放電隙裝置的各項控制指標,根據(jù)特定公式能夠操作性強地計算出承載雷電流的放電隙裝置中的電容值?,F(xiàn)有技術沒有給出本專利中電容確定公式的啟示。
本院二審期間,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專利權人在侵權訴訟的案件與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中,存在多處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作出矛盾的解釋,本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和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質證意見為:認可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
本院認證意見為:證據(jù)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其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本院將在說理部分予以闡述。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本專利說明書中記載:“一種承載雷電流的火花間隙裝置,……基于在對比1.2/50μs雷電波形沖擊下給出均壓電容器的參數(shù)選擇公式:(n-1)×CE=K×CL×U/Us,此種火花間隙裝置存在以下不足:1.由于上述公式中的CL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帶來均壓電容的定值或取值范圍的不確定性;2.上述公式是基于在1.2/50μs雷電波形沖擊下的參考改進取值,而其它兩種雷電測試波形(8/20μs、10/350μs)沖擊下的情況未予以說明;3.該裝置描述中沒有說明關于火花飛弧抑制問題,也沒有確定放電電極材料?!景l(fā)明的技術方案:……2.對確定電容值的公式進行改進?!行芜B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均按照下式選擇:C=In/2πfVK。
本發(fā)明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2.按照本發(fā)明所提供的電容值選擇公式,一旦確定裝置的V(可選擇較低的限制電壓),選擇比較?。ò踩╇娙莘烹婋娏鱅n,根據(jù)雷電測試波形估算出頻率f,即可計算出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值,因而,該公式的操作性強,并適用于在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電波形沖擊下使用?!?br/>
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侵害專利權民事糾紛案件中,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測試出被訴侵權產(chǎn)品對電容值的選擇符合本專利的公式C=In/2πfVK,即被訴侵權產(chǎn)品對電容值的選擇與本專利使用的方法相同。電容是市場通用產(chǎn)品,電容的測量值為一定誤差范圍內的數(shù)值。為驗證上述六個電容的電容值是否符合C=In/2πfVK這樣一個選擇公式,鑒定組將用1kHz測試頻率得到的上述六個電容的電容值的平均數(shù)1.06nF確定為C,I采用特定的電流波形,即8/20μs30KA和10/350μs6KA,并“外接導線”和利用電流表測量流經(jīng)導線的電流,分別得到“正極性404A、負極性480A”“負極性222A”;N為電容組中電容個數(shù),即六個;f為雷電波頻率,通過將上述電流波形中的半峰值時間,即20μs、350μs乘以2,得到電流波形的周期,即40μs、700μs,再分別計算出各自的雷電波頻率,即25kHz和1.4kHz;V采用被訴侵權產(chǎn)品說明書所記載的最大限制電壓即2500V,上述參數(shù)分別代入公式C=In/2πfVK計算得到的K分別為正極性162、負極性192和負極性1588。將另一款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上述參數(shù)帶入公式“C=In/2πfVK”進行計算,可分別得到K為正極性121和負極性117(8/20μs電流波形)、1040(10/350μs)的結果。
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關于電容值選取公式C=In/2πfVK的技術特征是一個關于電容值選取的方法特征,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鑒定方法是通過被訴侵權產(chǎn)品測試的實驗數(shù)據(jù)得到電容值,代入上述公式,反推出安全系數(shù)K的取值大于1。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電容值并不是通過本專利的方法獲取。(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民事判決認為:關于電容值按照公式“C=In/2πfVK”選擇,該公式是一個經(jīng)驗公式,所涉及的參數(shù)K、f、V、I在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均有明確的定義,均存在一定的取值范圍,對于電容值的相關參數(shù)的測試數(shù)值符合公式的數(shù)量關系,就表明電容值的選擇符合該技術特征的限定。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均沒有證明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電容值是根據(jù)In/2πfVK的數(shù)量關系計算得出;也沒有反證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電容值不是根據(jù)In/2πfVK的數(shù)量關系計算得出;法院根據(jù)證據(jù)規(guī)則,在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電容值和其他符合權利要求書界定的參數(shù)數(shù)值均符合該技術特征的方程式數(shù)量關系的基礎上,推定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備本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
本院認為:本專利申請日在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應適用2000年修正的專利法。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問題是:(一)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guī)定;(二)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一)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說明書應當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說明書未充分公開特定技術內容,導致在確認權利要求限定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時,需要付出過度勞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說明書及與該特定技術內容相關的權利要求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權利要求發(fā)揮著限定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作用,說明書承擔著公開權利要求中請求保護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使命。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說明書對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說明,應當達到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的程度。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xiàn),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按照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就能夠實現(xiàn)該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解決其技術問題,并且產(chǎn)生預期的技術效果。如果權利要求包含了兩個以上的特性值技術變量即參數(shù)的方程式限定的技術特征,那么在該發(fā)明的說明書中,對該方程式所選定的數(shù)值范圍與所取得技術效果之間的關系應當明確記載。在該方程式所涉及的相關參數(shù)的數(shù)值范圍內,原則上所有數(shù)值均應達到不需要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或者過度勞動就能實現(xiàn)所期望的技術效果的公開程度,能夠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將發(fā)明實施時知道其所確定的參數(shù)的數(shù)值或者數(shù)值區(qū)間是否解決了技術問題并達到了說明書聲稱的技術效果,而不是僅僅按照其說明書記載的具體實施例的公開的數(shù)值才能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進一步的,判斷充分公開涉及確定參數(shù)的方法的說明時,方法越不常規(guī),越應當在說明書中提供清晰、詳盡的信息。如果參數(shù)信息不清楚,從而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基于整體公開的內容并使用普通技術知識來識別解決本專利問題的必要技術手段,則可以認定說明書沒有達到公開充分的要求。
本專利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一種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包括N+1個放電隙、N個電容值相同的電容構成的π形連接電容組(1),所述N≥1,各放電隙串聯(lián)連接,其中,第一個放電隙F1與火線連接,最末一個放電隙FN+1接地,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一端與兩放電隙之間的導電件連接,另一端接地;放電隙為石墨放電隙,石墨放電隙的石墨電極片(6)之間放置絕緣環(huán)狀墊片(9),各石墨放電隙層疊式組裝;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均按照下式選擇:C=In/2πfVK;式中:In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感應放電電流,In=I/N,I為π形連接電容組總電流,N為π形連接電容組電容個數(shù),f為雷電波頻率,V為π形連接電容組中電容上的額定電壓,K為安全系數(shù),K≥1。
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可知,本專利要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是給出適用于不同雷電波形的石墨放電隙電容值的計算方法,特別是解決其計算的不確定性問題。其達到的技術效果是:“按照本發(fā)明所提供的電容值選擇公式,一旦確定裝置的V(可選擇較低的限制電壓),選擇比較?。ò踩╇娙莘烹婋娏鱅n,根據(jù)雷電測試波形估算出頻率f,即可計算出π形連接電容組中各電容的值,因而,該公式的操作性強,并適用于在8/20μs、10/350μs、1.2/50μs等雷電波形沖擊下使用?!?br/>
根據(jù)(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民事判決認定的事實,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可相關電容是“市場通用產(chǎn)品”。按照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方程式中In/2πfVK給出的參數(shù)的數(shù)值范圍,可以便捷簡易確定地計算出電容C的數(shù)值。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選擇雷電波頻率f和安全系數(shù)K時,不能依據(jù)技術常識就知曉如何在幾何級數(shù)范圍內變動的雷電波頻率中選擇相應的數(shù)值,也無法知曉K在所述“正極性162、負極性192、負極性1588、正極性121和負極性117(8/20μs電流波形)、1040(10/350μs)”的如此巨大的范圍內如何選擇相應的數(shù)值。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從上述范圍寬泛的數(shù)值區(qū)間內選擇確定限定電容數(shù)值的計算參數(shù),則上述數(shù)值范圍的區(qū)間不是有限區(qū)間,而是在“K≥1”“雷電波頻率”因時間地域而變化的無限區(qū)間,進而得出的電容的電容值也是位于無限區(qū)間內的數(shù)值。
在本專利說明書中,在技術方案限定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的選擇時,選擇K≥1,而在實施例中采用了K等于2或3,對于K的開放區(qū)間沒有進一步給出選擇的依據(jù);同時在本專利說明書中定義f為雷電波頻率,在實施例中統(tǒng)一采用了f≈18×103Hz,沒有進一步說明對于不同雷電波形如此選擇的依據(jù)。在(2020)最高法知民終329號案中,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認為,在構成侵權的產(chǎn)品的電容值的選擇時,通過測量C的數(shù)值后,根據(jù)公式計算出K的取值為正極性162、負極性192、負極性1588、正極性121和負極性117(8/20μs電流波形)、1040(10/350μs),和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實施例中選擇的K等于2或3差異巨大,也沒有說明如何選擇這些K的數(shù)值并據(jù)此計算出相應的電容值。并且在認定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時,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未給出選擇安全系數(shù)K值和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選擇依據(jù),僅僅解釋其為經(jīng)驗公式。而在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在說明書中給出清楚解釋,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無需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或者過度勞動就可以在合理范圍內選擇安全系數(shù)K、雷電波頻率f的取值。本領域技術人員也不能通過有限次的實驗,來選擇安全系數(shù)K、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取值。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審庭審后提交的材料中主張其在發(fā)明過程中進行試驗所選擇的所述公式各個參數(shù)的取值方法屬于商業(yè)秘密。本領域技術人員知悉,不同地域和時間范圍內雷電波頻率f變化范圍具有10n級數(shù)的差別,而K取值為2、正極性162或者負極性1588,相對于確定電容C的平均數(shù)1.06nF,變化范圍太大以至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根據(jù)經(jīng)驗確定較為具體的K值。如前所述,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可知,本專利包含前述不清楚的參數(shù)取值區(qū)間,從而導致本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限定了一個極其寬泛甚至無限大的保護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知道其處于權利要求的范圍內還是范圍外行事。即,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按照說明書的記載結合公知常識就知道何種技術方案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外??梢?,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在本專利說明書中給出參數(shù)選擇的依據(jù),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通過有限次的實驗來選擇安全系數(shù)K、雷電波頻率f的具體取值,進而通過公式C=In/2πfVK確定可以參考使用的電容值。而按照本發(fā)明給出的計算公式C=In/2πfVK,參數(shù)的f、K的選擇對于最終電容值的計算結果具有不可忽略的顯著影響。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本專利給出的方法無法消除電容值計算的不確定性。故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選擇電容組中各電容的電容值的技術手段不能解決說明書中提出的技術問題,沒有達到其聲稱的具有較強操作性來確定電容組中各電容的數(shù)值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說明書中,對應于獨立權利要求1及其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公開不充分,本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二)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鑒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應當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因此對于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本院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所述,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判決結果不當,應予撤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20)京73行初1590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的第46045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針對深圳市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就專利號為200710049004.9、名稱為“高效層疊式石墨放電隙裝置”的發(fā)明專利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四川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鄧 卓
審 判 員 張新鋒
審 判 員 徐 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謝 蓉
法官助理 駱芳菲
技術調查官于行洲
書記員張遠思
書記員滕禹含
(原標題:“石墨放電隙裝置”發(fā)明專利確權案)
來源:IPRdaily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石墨放電隙裝置”發(fā)明專利確權案:探索了涉參數(shù)方程式權利要求的說明書公開充分的具體判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chǎn)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chǎn)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wǎng)頁面瀏覽量已經(jīng)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綜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2023年知識產(chǎn)權執(zhí)法十大典型案件發(fā)布!
聘!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xié)作廣東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員1名」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