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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專利代理懲戒決定(附決定書)

法律
阿耐8年前
國知局專利代理懲戒決定(附決定書)

國知局專利代理懲戒決定(附決定書)



原標題:關于給予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吊銷“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的專利代理懲戒決定書


專利代理懲戒決定書

 

機構名稱: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原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

機構代碼:32211

負 責 人:王凌霄

合 伙 人:王凌霄、趙楓

機構地址: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qū)延政中路行政中心C座6樓

 

2016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江蘇省靖江市明星水蛭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明星水蛭”)行政復議案件中發(fā)現(xiàn),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維益所”)存在偽造專利權轉讓協(xié)議、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的違規(guī)行為,向局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移送相關材料。我局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將相關材料轉送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進行調查核實。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調查核實后認定,維益所偽造專利權轉讓協(xié)議、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的行為屬實,提請我局作進一步處理。


經查,2013年11月,明星水蛭委托維益所向我局提交了3件發(fā)明專利申請,專利申請?zhí)柗謩e為201310577266.8、201310586807.3、201310586874.5。該專利申請的署名專利代理人為王凌霄。經審查,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發(fā)出了辦理登記手續(xù)通知書和授予發(fā)明專利權通知書。


2015年11月20日,維益所通過電子方式向我局提交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附具雙方簽章的權利轉讓協(xié)議及專利代理委托書,請求將申請人明星水蛭變更為靖江市維益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益服務公司”)。維益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凌霄。我局于2015年12月3日發(fā)出了手續(xù)合格通知書,準予變更。


2016年4月11日,明星水蛭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認為維益所及代理人王凌霄私自偽造轉讓協(xié)議并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請求確認我局2015年12月3日發(fā)出的手續(xù)合格通知書無效。


2016年6月,我局經查確認,維益所及代理人王凌霄私自偽造轉讓協(xié)議并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利轉讓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針對201310577266.8、201310586807.3、201310586874.5專利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合格通知書。


在本案的相關調查過程中,維益服務公司、維益所、王凌霄分別提交的書面陳述意見均承認:轉讓協(xié)議由維益所偽造,未經專利申請人同意擅自將專利申請人變更為維益服務公司的事實。并稱明星水蛭拖欠維益所代理費,也不跟維益所商量如何處理欠費事宜,甚至對維益所墊付授權費的另3本發(fā)明專利證書也不索要。維益所認為明星水蛭對該批專利已經持放棄態(tài)度,考慮到不繳授權費放棄發(fā)明專利權非常可惜,交了又收不到錢,于是決定將專利權暫存至王凌霄為法定代表人的維益服務公司,便于在以后明星水蛭支付相關專利費用,再將專利權還回明星水蛭。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為證:


1.關于靖江市明星水蛭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不服手續(xù)合格通知書的行政復議決定(國知復字第1830、1831、1832號)


2.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涉嫌違規(guī)行為調查情況的報告》(蘇知發(fā)〔2016〕133號)


3.靖江市維益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意見陳述


4.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關于變更明星水蛭發(fā)明專利權的情況說明


5.王凌霄關于變更明星水蛭發(fā)明專利權的情況說明


6.專利代理委托書和受理通知書


7.授予發(fā)明專利權通知書


8.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轉讓協(xié)議


9.手續(xù)合格通知書


10.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及靖江市維益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企業(yè)登記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


維益所承接專利代理業(yè)務期間,未經委托人授權,以委托人的名義將其專利權擅自轉讓給以維益所負責人王凌霄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維益服務公司,惡意侵占委托人專利權。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維益所的惡意侵占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從事其他非法業(yè)務活動的”、《專利代理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六條第(八)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以及第六條第(九)項“從事其他違法業(yè)務活動或者違反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嚴重違背專利代理執(zhí)業(yè)道德,違反法律法規(guī),影響惡劣。經我局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會議討論,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專利代理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六條的規(guī)定,擬給予維益所吊銷“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的處罰。


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發(fā)出《專利代理懲戒意見告知書》(國知懲戒函字[2016] 1號),依法向維益所告知擬對其作出吊銷“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2016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維益所的聽證申請,申請對擬吊銷事項舉行聽證。2016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維益所、王凌霄的書面申辯,并附有維益所和明星水蛭的諒解協(xié)議以及明星水蛭的情況說明。


2017年1月19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擬吊銷維益所“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的案件進行聽證。王凌霄代表維益所參加聽證。


維益所在其申辯書及聽證會上均辯稱:1.沒有偽造轉讓協(xié)議;2.在專利轉讓變更時,維益所、王凌霄和明星水蛭的侯君有口頭交流協(xié)議與授權;3.轉讓變更屬于保管專利權的性質,沒有惡意侵占,對明星水蛭也沒有產生任何損失與影響。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針對維益所、王凌霄新提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與明星水蛭法定代表人侯君進行了核實。侯君稱,未授權維益所、王凌霄使用明星水蛭的電子公章掃描件辦理專利權利轉讓。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為證:


11.聽證記錄


12.維益所和明星水蛭的諒解協(xié)議


13.明星水蛭的情況說明


14.明星水蛭法定代表人侯君的電話記錄


針對維益所的申辯理由,我局認為申辯理由不能成立。事實證明,維益所利用其從事專利代理業(yè)務的便利,在未經委托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實施了以委托人的名義將其專利權轉讓給以維益所負責人王凌霄為法定代表人的維益服務公司,惡意侵占委托人專利權的行為。至于事后達成的諒解協(xié)議,僅表明委托人事后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維益所對其錯誤行為的悔悟。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專利代理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六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給予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吊銷“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7年3月6日



附:關于給予王凌霄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專利代理懲戒決定書


專利代理懲戒決定書

 

姓    名:王凌霄

身份證號:510103197011237377

資格證號:3204295

執(zhí)業(yè)證號:3221104295.0

執(zhí)業(yè)機構: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2016年6月,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江蘇省靖江市明星水蛭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以下簡稱“明星水蛭”)行政復議案件中發(fā)現(xiàn),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維益所”)存在偽造專利權轉讓協(xié)議、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的違規(guī)行為,向局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移送相關材料。我局啟動立案調查程序,將相關材料轉送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進行調查核實。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調查核實后認定,維益所存在偽造專利權轉讓協(xié)議、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的行為屬實,提請我局作進一步處理。


經查,2013年11月,明星水蛭委托維益所(代理人王凌霄)向我局提交了3件發(fā)明專利申請,專利申請?zhí)柗謩e為201310577266.8、201310586807.3、201310586874.5。經審查,我局于2015年11月11日發(fā)出了辦理登記手續(xù)通知書和授予發(fā)明專利權通知書。


2015年11月20日,維益所通過電子方式向我局提交了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并附具雙方簽章的權利轉讓協(xié)議及專利代理委托書,請求將申請人明星水蛭變更為靖江市維益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益服務公司”)。維益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凌霄。我局于2015年12月3日發(fā)出了手續(xù)合格通知書,準予變更。


2016年4月11日,明星水蛭向我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認為維益所及代理人王凌霄私自偽造轉讓協(xié)議并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請求確認我局2015年12月3日發(fā)出的手續(xù)合格通知書無效。


2016年6月,我局經查確認,維益所及代理人王凌霄私自偽造轉讓協(xié)議并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專利權利轉讓并非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撤銷針對201310577266.8、201310586807.3、201310586874.5專利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著錄項目變更手續(xù)合格通知書。


在本案的相關調查過程中,維益服務公司、維益所、王凌霄分別提交的書面陳述意見均承認:轉讓協(xié)議由維益所偽造,未經專利申請人同意擅自將專利申請人變更為維益服務公司的事實。并稱明星水蛭拖欠維益所代理費,也不跟維益所商量如何處理欠費事宜,甚至對維益所墊付授權費的另3本發(fā)明專利證書也不索要。維益所認為明星水蛭對該批專利已經持放棄態(tài)度,考慮到不繳授權費放棄發(fā)明專利權非??上В涣擞质詹坏藉X,于是決定將專利權暫存至王凌霄為法定代表人的維益服務公司,便于在以后明星水蛭支付相關專利費用,再將專利權還回明星水蛭。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為證:


1.關于靖江市明星水蛭養(yǎng)殖專業(yè)合作社不服手續(xù)合格通知書的行政復議決定(國知復字第1830、1831、1832號)


2.江蘇省知識產權局《關于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涉嫌違規(guī)行為調查情況的報告》(蘇知發(fā)〔2016〕133號)


3.靖江市維益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意見陳述


4.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關于變更明星水蛭發(fā)明專利權的情況說明


5.王凌霄關于變更明星水蛭發(fā)明專利權的情況說明


6.專利代理委托書和受理通知書


7.授予發(fā)明專利權通知書


8.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轉讓協(xié)議


9.手續(xù)合格通知書


10.常州市維益專利事務所及靖江市維益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的企業(yè)登記表

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懲戒委員會會議討論認為,王凌霄作為維益所的負責人和涉案專利的署名專利代理人,利用專利代理的便利,未經委托人同意,擅自變更發(fā)明專利申請人,偷竊委托人專利的行為,極大地損害了委托人的權益,屬于《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lián)p害委托人利益”、第(三)項規(guī)定的“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以及《專利代理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七條第(八)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以及第(九)項“從事其他違法業(yè)務活動”的情形,應當予以懲戒。根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專利代理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五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擬給予王凌霄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


我局于2016年12月6日發(fā)出《專利代理懲戒意見告知書》(國知懲戒函字[2016] 2號),依法向王凌霄告知擬對其作出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2016年12月16日,我局收到王凌霄的聽證申請,申請對擬吊銷事項舉行聽證。2016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維益所、王凌霄的書面申辯,并附有維益所和明星水蛭的諒解協(xié)議以及明星水蛭的情況說明。


2017年1月19日,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擬吊銷王凌霄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案件進行聽證。


王凌霄在其申辯書及聽證會上均辯稱:1.沒有偽造轉讓協(xié)議;2.在專利轉讓變更時,維益所、王凌霄和明星水蛭的侯君有口頭交流協(xié)議與授權;3.轉讓變更屬于保管專利權的性質,沒有惡意侵占,對明星水蛭也沒有產生任何損失與影響。


我局于2017年2月28日針對王凌霄新提交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與明星水蛭法定代表人侯君進行了核實。侯君稱,未授權維益所、王凌霄使用明星水蛭的電子公章掃描件辦理專利權利轉讓。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材料為證:


11.聽證記錄


12.維益所和明星水蛭的諒解協(xié)議


13.明星水蛭的情況說明


14.明星水蛭法定代表人侯君的電話記錄


針對上述申辯理由,我局認為王凌霄的申辯理由不能成立。事實證明,王凌霄作為維益所的負責人和專利代理人,利用專利代理的便利,在未經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實施了擅自將發(fā)明專利申請人變更、轉讓給其本人為法定代表人的維益服務公司,偷竊委托人專利的行為。至于事后達成的諒解協(xié)議,僅表明委托人事后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王凌霄對其錯誤行為的悔悟。


綜上,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專利代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專利代理懲戒規(guī)則(試行)》第五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給予王凌霄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處罰。


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7年3月6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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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知局專利代理懲戒決定(附決定書)


國知局專利代理懲戒決定(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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