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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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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7年廣東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2017年度廣東省檢察機關

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Part1、惠州林韋呈、謝子清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案件事實:


被告人林韋呈、謝子清均是華星公司(TCL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員工,其二人在工作中都能夠直接接觸華星公司的產品參數、試驗數據、技術數據等商業(yè)秘密,均與華星公司簽訂相關保密協(xié)議。


被告人林韋呈通過他人為其本人使用的華星公司內部郵箱設置了暗抄送協(xié)議,該協(xié)議將林韋呈在上述華星公司內部郵箱所收到的所有內部郵件全部密送至林韋呈所使用的外部郵箱。從2014年上半年開始,林韋呈通過暗抄送協(xié)議秘密將華星公司的53180封涉密郵件發(fā)送至其個人使用的外部郵箱。2015年11月份,林韋呈將兩份整理后的華星公司產品測試檢測數據資料通過其外部郵箱發(fā)送到林義翔(原華星公司員工,后入職惠科公司;另案處理)的郵箱。林義翔接收后又將文件送給其惠科公司同事鄭博鴻使用。


2015年12月份,被告人謝子清通過其百度文庫賬號將兩份華星公司機密文件披露到百度文庫網上,任由網絡上公眾查閱、下載上述兩份文件。


經鑒定,被告人林韋呈泄露給他人兩份的資料內容以及被告人謝子清披露在百度文庫網絡的資料內容所示的具備新穎性的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經鑒定,被告人林韋呈侵犯華星公司商業(yè)秘密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1749925.48元。謝子清侵犯華星公司商業(yè)秘密對華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鑒定金額為1535941.29元。


訴訟過程:


該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愷高新開發(fā)區(qū)分局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偵查。2016年7月28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愷分局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林韋呈、謝子清。惠城區(qū)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因缺乏相關文件屬于商業(yè)秘密以及造成損失的數額的證據,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并積極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16年11月9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愷分局補充偵查后重新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林韋呈、謝子清?;莩菂^(qū)檢察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時建議偵查人員繼續(xù)深挖擴線,收集犯罪嫌疑人葉晏呈、林義翔、鄭博鴻等人的犯罪證據,依法移送檢察機關審查逮捕。2017年1月25日和5月31日,惠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葉晏呈、林義翔和鄭博鴻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2017年2月23日,惠城區(qū)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對林韋呈、謝子清提起公訴。2017年5月5日,惠城區(qū)法院判決被告人林韋呈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謝子清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林偉呈、謝子清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提出抗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犯罪嫌疑人葉晏呈、林義翔和鄭博鴻于2017年9月8日被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


評析意見:


該案為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業(yè)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雖然未因侵權行為而獲利,但其非法披露的行為對知名企業(yè)TCL集團造成巨大損失,本人也因此獲刑,屬于典型的“損人不利己”行為,足以為戒。檢察機關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始終貫徹依法保護知識產權理念,全面履行各項職能,引導偵查取證,使該案從證據不足到順利批捕、起訴判刑,在此基礎上還深挖擴線,一舉破獲另一起侵犯商業(yè)秘密案,有力打擊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最大程度保護了企業(yè)的合法利益,以實際行動為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Part2、廣州沈文輝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件事實:


自2017年9月19日起,被告人沈文輝按月收取固定報酬,通過微信接受一李姓男子(另案處理)委托,在其租用的房間生產加工發(fā)運假冒寶潔公司“P&G”“head & shoulders”“海飛絲”等注冊商標的洗發(fā)露。生產原料及客戶信息由李姓男子提供。


2017年9月21日,公安人員抓獲被告人沈文輝,并當場繳獲8種型號規(guī)格的假冒“海飛絲”洗發(fā)露共計2592瓶,以及用于制假的“海飛絲”空瓶、原料、手動灌裝器等物。經鑒定,上述假冒“海飛絲”洗發(fā)露共價值人民幣84334元。


訴訟過程: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qū)分局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偵查,2017年10月20日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文輝。黃埔區(qū)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批準逮捕。2017年12月29日,檢察機關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將對沈文輝提起公訴。2018年1月16日,黃埔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人沈文輝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及定性與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事實和定性一致,包括量刑建議在內的起訴意見被法院完全采納。


評析意見:


本案是檢察機關與企業(yè)簽署知識產權合作備忘錄后,通過我院長期向寶潔公司制發(fā)的“打假地圖”積累了線索,告知企業(yè)的訴訟權利后,企業(yè)知識產權得到刑事保護的成功案例。針對本案辦理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結案后,黃埔區(qū)檢察院整理了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與區(qū)公安、法院兩機關共同商討后,三家簽訂了《關于辦理侵犯商標權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統(tǒng)一了包括“商標標識數量認定”、“調取電子數據證明非法經營數額”等問題在內的三家觀點和意見,以此指引我區(qū)知識產權案件的高質量辦理。


Part3、珠海賈帥、劉湘琦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件事實:


自2015年起,被告人賈帥、劉湘琦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商議由賈帥負責進貨、聯(lián)系買家,劉湘琦負責發(fā)貨,向北京、上海等地的不特定客戶銷售假冒SIEMENS?(西門子)注冊商標的電纜線、導軌等設備。2016年1月15日,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辦案民警在賈帥和劉湘琦共同租賃的倉庫中抓獲劉湘琦,現場查獲了用于銷售的假冒SIEMENS?(西門子)注冊商標型號為6XV1840-2AH10、6XV1830-0EH10、6ES73901AE800AA0等的電纜線、導軌設備一批。經鑒定,上述尚未銷售的假冒SIEMENS?(西門子?)注冊商標的物品貨值金額達381862.7元。


訴訟過程: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偵查。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對劉湘琦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年4月1日對其提起公訴。2016年6月17日,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湘琦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因2016年12月7日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賈帥批準逮捕,同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2017年3月13日,珠海市香洲區(qū)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被告人賈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評析意見:


SIEMENS?(西門子?)是國際著名注冊商標。本案兩名被告為牟取非法利益,選擇偏僻場所、采取隱蔽手段、實行匿名方式,銷售假冒SIEMENS?(西門子?)注冊商標的線纜和導軌,引起了權利人、消費者和民眾的高度關注。檢察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自覺樹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裁判證據規(guī)則意識,運用“打擊、監(jiān)督、教育、預防”等手段,嚴格審查證據、積極回應律師質疑、及時追捕漏犯、促使被告人認罪悔過,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Part4、深圳韋富華涉嫌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事實


自2016年底起,被告人韋富華將破解的事主廖煌友開發(fā)的操作軟件裝在自己生產的型號為CNC-430火花機上,至案發(fā)時已生產出四臺,其中一臺以248000元人民幣賣給東莞市瑞新電子制品有限公司。經鑒定,兩者的十六進制編碼的相似率為99.9%,相似程度達到甚高同一性,設備操作界面呈實質性相似。


訴訟過程:


該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偵查, 2017年8月16日深圳市龍崗區(qū)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韋富華批準逮捕,2017年10月20日提起公訴。2018年1月24日龍崗區(qū)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韋富華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50萬元。


評析意見:


本案為新型侵犯著作權案件,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就侵權產品所使用的軟件是否享有著作權、犯罪數額的認定等問題深入研究、論證,最后意見被法院采納,有效打擊了犯罪。


Part5、東莞唐文忠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案件事實:


(一)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犯罪事實


被告人唐文忠于1999年10月入職東莞大朗捷迅電子廠(下稱捷迅廠)先后擔任工程師、工程部經理,負責室外分支器、分配器的技術問題,因職務便利長期接觸捷迅廠大量保密的技術信秘及經營信息。為了保護自身商業(yè)秘密,捷迅廠與唐文忠簽訂了《保密協(xié)議》。


2009年12月23日,同為捷迅廠工程部主管的楊勇(另案處理)成立東莞市宗金電子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與捷迅廠相近。2010年3月、6月、10月,楊勇、郭秀蘭、蔣必紹(三人均另案處理)、唐文忠分別從捷迅廠正式離職并共同經營宗金公司至2014年。期間,楊勇、唐文忠、郭秀蘭、蔣必紹四人違反保密協(xié)議,利用在捷迅廠掌握的商業(yè)秘密進行經營、獲利,僅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宗金公司生產銷售給Holland公司產品利潤額即達2679936.95元。


(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


2013年5月17日,捷迅廠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2014年,法院判決認定宗金公司、楊勇、郭秀蘭、蔣必紹、唐文忠共同侵犯捷迅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要求楊勇等人停止侵犯捷迅公司的商業(yè)秘密,并對捷迅廠進行賠償。二審期間,經楊勇、唐文忠等人的謀劃、要求,由姚萬忠(已判刑)任法定代表人在原宗金公司廠址上注冊成立東莞市美佐電子有限公司;楊勇、唐文忠等人將宗金公司的設備、員工等轉移至美佐公司,以美佐公司的名義繼續(xù)生產、經營同類商品。2015年1月2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維持原判。2015年2月11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到原宗金公司的廠址即美佐公司依法執(zhí)行判決,遭到阻撓,致使執(zhí)行工作無法進行。2015年6月20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工作人員再次到美佐公司執(zhí)行時,發(fā)現該公司資產已被轉移。


訴訟過程


該案由東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2月17日對犯罪嫌疑人唐文忠作出批準逮捕決定。東莞市公安局于2017年2月7日以唐文忠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向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追加了唐文忠涉嫌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于同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8月14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唐文忠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


評析意見


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對被侵權單位造成巨大損失,同時為侵權人帶來巨額利潤,在利益驅動下,侵權人在被查處、判決后往往不僅不收手,還通過另起爐灶、轉移財產等方式對抗處罰,不僅嚴重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也給執(zhí)法、司法行為帶來重重困難。東莞三區(qū)院在公安機關僅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移送起訴時,沒有就案辦案,而是主動作為,追加起訴其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并獲法院支持,體現了檢察機關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決心和力度,有力震懾了犯罪分子,維護了企業(yè)財產權、創(chuàng)新權益,增強企業(yè)家信心和財富安全感。


Part6、江門熊智杰侵犯商業(yè)秘密案


案件事實:


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6日成立,經營原創(chuàng)文學網站“起點中文網”,擁有網站內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并向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江門蓬江分公司租用云主機,用于存放數據以及優(yōu)化網站用戶瀏覽速度。


自2015年12月份起,被告人熊智杰受 “牛兒”(另案處理)委托,負責管理和維護“頂點小說網”。2016年2月份開始,被告人熊智杰受楊明(另案處理)委托,負責管理和維護“豬豬島小說網”“喜看看小說網”“64米小說網”“萬書吧小說網”“去去讀小說網”等五個網站。被告人熊智杰明知上述網站上存在大量侵權文學作品,仍然通過電腦遠程控制國外電腦服務器,對上述六個網站進行管理、維護和數據庫的更新,并利用“關關采集器”軟件,設置指定的采集小說路徑,自動從其他盜版小說網站上采集新增的小說文學作品,并在上述六個網站上發(fā)布供用戶點擊閱讀,再在網站中植入商業(yè)廣告從中牟利。其中“頂點小說網”未經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著作權授權許可,在其網站上發(fā)布的548部電子文字作品中,有521部與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創(chuàng)同名的作品相似度大于70%。2016年2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熊智杰獲得廣告收益人民幣271840.64元。


訴訟過程:


本案由江門市公安局蓬江分局立案偵查,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4月18日對犯罪嫌疑人熊智杰作出批準逮捕決定, 2017年8月17日以熊智杰觸犯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江門市蓬江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3日認定被告人熊志杰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評析意見:


本案被侵權方 “起點中文網”是中國最大的原創(chuàng)文學網站,侵權網站中的“頂點小說網”案發(fā)前是國內最大的侵犯著作權的網站之一,犯罪影響大。審查起訴階段,該案承辦檢察官說服被告人通過“采集時間”檢索在公安機關提取到的幾萬個書名中檢索到被告人采集的一千多部作品名錄,并打印成文本由被告人簽名捺印確認,成功固定了證據,為案件順利起訴和審判打下堅實基礎。


Part7、佛山何輝等人假冒注冊商標、史永記等人非法制造、銷售注冊商標標識案


案件事實:


被告人何輝伙與成文斌一起經營生產假冒美的牌電磁爐。何輝負責購買制假所用的配件及銷售假冒的美的電磁爐。成文斌就負責生產窩點的管理。期間以每月3500元的工資先后聘請了被告人張永逸、張世逸、張錦峰、林釗全以及同案人張某寶(分案起訴)等人為生產工人,并以每次車費60元人民幣聘請了被告人黎照揚搬運貨物。


2016年12月29日,辦案民警現場查獲大量假冒“美的”牌電磁爐、熱水器及配件,經鑒定假冒電磁爐及配件價值人民幣653264元。假冒“美的”牌熱水器等物品價值人民幣141835元。


2015年10月份,史永記根據何輝提供的樣板,采購晶面板與堂弟即被告人史永有進行打磨、噴圖,完成制作后將假冒的美的電磁爐晶面板送到何輝指定的地點交貨。截至案發(fā),史永記共為何輝等人生產提供了約4萬塊假冒美的牌電磁爐晶面板,共收取了何輝等人支付90萬余元,獲利7萬余元。


 訴訟過程:


本案由佛山市順德區(qū)公安局立案偵查,2017年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犯罪嫌疑人成文斌、何輝、黎照揚、張錦峰、張永逸、張世逸、林釗全,林國干批準逮捕,以涉嫌非法制造、銷售注冊商標標識罪對犯罪嫌疑人史永記、史永有批準逮捕。2017年7月21日該院向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3日依法對上述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至四年不等。判決后被告人上訴,2018年3月26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評析意見:


本案為典型的團伙犯罪,犯罪嫌疑人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既制造、銷售注冊商標標識,又生產、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案嫌疑人全部抓捕歸案,實現了對案件的全鏈條打擊。案件的成功辦理具有典型社會普法教育意義,證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不僅需要追究組織者主要犯罪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具體的參與人員包括生產工人、貨運司機等都同樣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Part8、中山陳克梅、程世聰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件事實:


2016年6月,被告人陳克梅、程世聰未經商標權利人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和安德阿鏌有限公司的許可,接受“何高”(另案處理)委托在其經營的中山市天邑服飾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假冒 “三葉草圖案”、“adidas”、“三葉草圖案+adisas”、“UNDER ARMOUR”等商標的服裝。同年12月6日,公安人員現場繳獲大量假冒上述商標的服裝,其中假冒阿迪達斯有限公司商標的服裝價值人民幣3783325元,假冒安德阿鏌有限公司商標的服裝價值人民幣169575元。


訴訟過程:


該案由中山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2017年1月13日,中山第二市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陳克梅、程世聰作出批準逮捕決定。同時,為了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確保案件訴訟的順利進行,發(fā)出《逮捕案件繼續(xù)偵查取證提綱》,引導偵查機關完善固定相關證據。同年 6月21日該院就該案提起公訴。2017年9月14日,中山市第二市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認定被告單位中山市天邑服飾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二百萬元;被告人陳克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三十萬元;被告人程世聰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判決后被告人上訴,2018年3月28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評析意見:


該案侵權客體為“三葉草圖案”、“adidas”、“三葉草圖案+adisas”、“UNDER ARMOUR”等國際知名品牌,涉案金額巨大。被告人使用其注冊的公司銷售侵權商品,是典型的單位犯罪案件。法院依法對單位處以兩百萬元的高額罰款。


Part9、汕頭余杰波假冒注冊商標案


案件事實:


自2016年4月起,被告人余杰波、林斌見廣東奧飛動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超級飛俠系列商標玩具產品在俄羅斯的熱銷,為非法牟利,在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或授權下,在林斌的怡達玩具廠擅自生產涉嫌假冒超級飛俠系列商標的玩具產品。林斌負責生產,余杰波負責銷售該侵權產品。余杰波以每只超級飛俠玩具4.7元的價格向林斌收購,以每只超級飛俠5.5元的價格賣給印度客VJ共96000只,從中非法獲利76800元。以每只超級飛俠6.5元的價格賣給其他玩具公司共264000只,從中非法獲利237600元。


訴訟過程:


該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立案偵查,澄海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對犯罪嫌疑人余杰波批準逮捕。2017年10月25日,檢察機關對余杰波提起公訴。2017年12月19日,澄海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余杰波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評析意見:


汕頭市澄海區(qū)是全國聞名的“中國玩具禮品城”和“中國玩具禮品出口基地”,玩具產業(yè)作為澄海區(qū)的龍頭產業(yè),對于澄海區(qū)乃至汕頭市的經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玩具創(chuàng)新產業(yè)作為玩具經濟的重要增長點,許多玩具企業(yè)在于創(chuàng)新領域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經費,而“造假困局”卻深深地刺痛了創(chuàng)新企業(yè)的內心,打擊了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本案的成功辦理對于一些打算制假售假的不法廠家起到了威懾的作用,在澄海玩具產業(yè)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保護了玩具知識產權,提高了玩具創(chuàng)新產業(yè)的積極性,促進了澄海區(qū)玩具經濟的長遠發(fā)展。


Part10、茂名劉國龍等5人侵犯著作權案


案件事實:


被告人劉國龍以20萬元人民價格從姜大杰處購進了《全民奇跡》游戲的源代碼,自2016年9月起,在未得到版權擁有者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互聯(lián)網架設《全民奇跡》游戲私服“戰(zhàn)神全民奇跡”,由被告人洪金發(fā)、葉清岳、綦偉、劉冉負責找游戲玩家和推廣,被告人劉國龍負責《全民奇跡》游戲私服“戰(zhàn)神全民奇跡”的架設和技術維護,在未得到版權擁有者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任何授權的情況下,架設《全民奇跡》游戲私服“戰(zhàn)神全民奇跡”進行非法運營,并按比例對非法所得進行分成,分別獲利幾萬元至十幾萬元。


訴訟過程:


該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偵查,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侵犯著作權罪對犯罪嫌疑人綦偉、洪金發(fā)、葉清岳、劉冉、劉金龍作出批準逮捕決定。該院于2017年5月22日提起公訴。茂南區(qū)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分別對嫌疑人綦偉、洪金發(fā)、葉清岳、劉冉、劉金龍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四年不等。


評析意見:


本案嫌疑人人數眾多,涉及金額較大,造成的社會影響很大。在網絡產業(yè)逐步成為我國經濟增長之重要組成部份的今天,本案的判決嚴厲打擊了網游私服及其相關行為,有力地保護了互聯(lián)網游戲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規(guī)范互聯(lián)游戲行來的市場秩序,推動我國游戲產業(yè)健康發(fā)展。


來源: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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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自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官方微信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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