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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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22008292號“我到海邊撿浪花”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22008292號“我到海邊撿浪花”商標
駁回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8]第0000054839號
申請人:咸陽中華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因第22008292號“我到海邊撿浪花”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我委申請復審。
申請商標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顯著性。經過申請人的大量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綜上,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簡介、申請商標所做的廣告宣傳合同及票據(jù)、財務報表、銷售發(fā)票、榮譽情況、商標證書復印件。
我委認為,申請商標“我到海邊撿浪花”使用在指定服務上,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廣告宣傳用語,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申請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之情形。
此外,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進而具備區(qū)分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具備作為商標的可注冊性。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尤宏巖
張悅
李紫牧
2018年03月30日
來源:商評委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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