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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原標題:還原美國高校與研究機構技術轉讓的本貌(上篇)
本文為由強企知識產權研究院、中國許可貿易工作者協(xié)會(LES China)聯(lián)合舉辦的“美國高校科研院所專利貨幣化經驗分享會”所邀請的主講嘉賓孫遠釗教授分享的“柴米油鹽——還原美國高校與研究機構技術轉讓的本貌”主題演講的錄音整理文章。由于文章內容較多,將分為上下篇分享,本文為上篇。
文章背景
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提到:“美國有一個《拜杜法案》,對美國的創(chuàng)新發(fā)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動作用。像這樣的國際經驗還要好好研究”。其中,提到的美國大學的技術授權辦公室(OTL)現實運營狀況如何?美國大學技術經理人協(xié)會(AUTM)到底發(fā)揮著什么作用?可以給中國同行哪些啟示?這些問題確實需要深入學習討論。
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zhí)行長孫遠釗教授是頂尖的拜杜法案研究專家,在美工作多年,對科研機構知識產權資產運營頗多研究實踐。本次分享會特邀孫遠釗教授傳道授業(yè)解惑,與國內專家共同探討中國高??蒲性核R產權創(chuàng)新資產的貨幣化方法和路徑。在分享,國際許可貿易工作者協(xié)會(LES)副主席也將蒞臨現場,分享技術轉讓專業(yè)經驗。歡迎高??蒲性核R產權主管積極聯(lián)系報名參加,也歡迎產業(yè)研合作一線的實踐專家參與互動。
孫遠釗教授分享的“柴米油鹽——還原美國高校與研究機構技術轉讓的本貌”主題演講的錄音整理文章
主持人
非常感謝大家參與本次由由強企知識產權研究院、中國許可貿易工作者協(xié)會(LES China)聯(lián)合舉辦的“美國高??蒲性核鶎@泿呕涷灧窒頃薄1救耸荓ESI國家副主席,在此也希望跟大家分享一下LES一些經驗,以及介紹一下LES在中國開展情況。
現在來講,國際上來說比較大的知識產權組織,有AIPPI,上周剛開始還有一個INPA。其實國際上還有一個大的組織叫LES,他的全稱叫做Licensing executives society。這幾個組織大體是這樣分工的,AIPPI是歐洲的全球知識產權律師聯(lián)合會。INTA,是全球商標協(xié)會,商標協(xié)會2018年開會的時候1萬多人參加,國內人去了800多人。這是所有做商標的人參加的協(xié)會。LES是國際許可工作者協(xié)會,當時在咱們國家進來的時候是1982年進來的,首先舉行了一次年會,這個當初組織就是所有企業(yè)內部的負責知識產權律師參加的協(xié)會。那么這個協(xié)會隨著咱們中國改革開放逐步發(fā)展,現在來說,國營企業(yè)律師反倒慢慢因為老的律師在退休,新的律師加入進來并不多,慢慢變成民營企業(yè)、大學、研究所、已經國營企業(yè)、以及律師、知識產權運營單位構成這么一個團體。
知識產權運營變得越來越重要,國際許可工作者協(xié)會在中國工作做得越來越多,這個國際許可工作者協(xié)會在全球會員有11000多人,兩個最大協(xié)會一個在美國,一個在德國,這是在世界上知識產權交易最頻繁兩個國家,這是兩個大的團體在那,我們過程只有300多個會員,歡迎大家加入。
這個許可貿易工作者協(xié)會從全球構成來講,大概有50%屬于全球律師,有30%-40%是企業(yè)內部負責知識產權轉讓的一些律師,所謂in house這些律師,還有一些評估的,做運營的,做投資的,還有很多是發(fā)明人,獨立加入到這個協(xié)會里面來。所以,實際上LES給大家提供一些平臺,那么這個平臺有利于大家做知識產權交易。
現在來說,國內做知識產權交易坦白說非常困難,這個困難在于買方和賣方這兩邊有時候見不到面,而且見面之后彼此之間沒有很好的溝通渠道。LES其實在全世界做這樣的一個事情,把全世界所有做知識產權運營人聯(lián)系起來,這樣的好處當你的單位需要用知識產權的時候,或者當你單位需要轉讓知識產權的時候,你可以很容易找到一個朋友、找到一個熟人給你介紹出去。這樣一個最大好處讓雙方有一個基本信任,一個是來買,一個是來賣的。這樣一個好處讓我們其實交易能夠迅速進去下去。我們知識產權運營大家也知道,最近一段時間,咱們國內一直要培養(yǎng)高價值的知識產權,說白了知識產權價值不是培養(yǎng)起來的,是流轉起來的。大家知道你看我給大家舉個例子,為什么大家的股票市盈率40%、50%還有人在搶?換句話說,他的收益率只有1/40,1/50,你也在搶,為什么?。烤褪且驗槟阒肋€有下家,你買了還可以賣出去。
知識產權為什么現在價值提高不起來?沒有市場,沒有流轉,這個沒有市場和沒有流轉,和買和賣之間沒有很好聯(lián)系,這是很大關系。這也就導致了現在一個標準比較專利,就是第一個買家去找賣家。那么來說這是各國的,從標準比較專利我們也看到買家和賣家的界面在全世界都是一個問題,大家其實都在構件這么一個生態(tài),全球生態(tài),讓買家和賣家有效連接起來,我們把我們知識產權運營和流轉起來,只要流轉起來,就會產生價值。一個東西流轉越快,一個東西升值就會越快,這是經濟學的觀點,而不是說我們評價一個專利,我這個東西對于創(chuàng)新我是多少高的發(fā)明,這個是專利的另外一個角度,但是來講,從專利運營來講,僅僅有創(chuàng)新是不夠的,需要有運營和流轉,這就是現在LES極力要做這么一件事情。
那么其實來說,我把整個知識產權運營給大家大概講了講,所以說,未來通過這樣的一個講座,我們建立這樣的平臺,建立起來一個生態(tài)系統(tǒng),建立起來一個交流系統(tǒng),同時我現在我作為LES獨立副主席,愿意為大家走出去 提供幫助。我們要走到競爭中去,一個真正世界競爭過程中,坦率的說,我們國家現在搞的知識產權運營,我們培養(yǎng)高價值專利啊,我們搞這些標準,往往就是都是搞我們自主知識產權,搞我們自己一套系統(tǒng)。我覺得這個想法不對,我們應該走到世界上去,抓到主動權。但是抓到主動權最終目的是跟別人一起玩兒,不是我來了,你要死。這是為什么中國制造2025為什么受到美國那么大的置疑,你已經是中國工廠,你再做中國設計,沒有我什么事兒,你活著,我死。所以我們通過LESI這樣一個平臺,我們要學的是第一別人知識產權運轉過程中,人家是怎么玩兒的,這是第一。第二別人怎么跟別人一塊把知識產權運用、把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知識產權管理、知識產權保護一起作為全球生態(tài)我們一起創(chuàng)造出生態(tài)社會,而不是說我們孤立的搞我們自己這套東西。一定要做你死我活這么一個狀態(tài),這個不是我們最終目標。我今天就跟大家分享這么多體會,我占了孫老師的時間,所以一會兒孫老師也跟大家一塊分享拜杜法案,以及大學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這個對我們也是特別重要一部分,我就講這么多,謝謝大家。
周適
我接著講兩句,紹偉總做了一個介紹,剛才他講的LES是貿易許可工作者協(xié)會,可能知識產權業(yè)界人都應該有所了解。剛才說了美國有LES,咱們中國有LES China,現在日本都有,孫教授一會兒講,孫教授對美國LES特別熟悉。中國的LES China這一塊,中國主席是周中琦,現在今年剛剛過世界會議在美國芝加哥,然后在那召開的,剛剛推舉了紹偉總為國際副主席,對我們知識產權界是一個大事兒。因為我們在LES里面有主導權和話語權,這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我們在座來自不同的,比如說我們有來自高效、院所、或者企業(yè),我們也琢磨琢磨如何把平臺用好,一個是LES國際方面,這個好多事情我們都可以一起做的,還有呢,LES China,如果大家愿意加入的話,會下你找一個聯(lián)系人,我也是他們的理事,所以是這樣的情況。我歡迎大家都能夠加入到咱們專門做知識產權組織當中。其他的我就不多占用時間了,因為孫教授是我們今天好不容易請到的,而且孫教授其他方面造詣都很深,在知識產權各個方面都很有他的見底。但是拜杜法案是他剛剛來北京大學的時候,我聽完之后印象特別深刻,而且他在國內講拜杜法案第一人,講得非常好。所以你要說,如果是技術轉移、轉讓,尤其是知識產權涉及,如果不了解1980年美國出的拜杜法案,那這個就應該說我們比較閉塞了。而且我們科技進步法,以及世界上其他的日本,其他的在這方面的許可轉移的法律、法規(guī)都應該借鑒了拜杜法案,這是很重要一個方面,我們下面把時間交給孫教授。
孫遠釗
大家下午好!謹容我先向幾位致謝!尤其要特別感謝強企知識產權研究院,還有LES China。個人曾經參與過LES的工作和活動,也非常榮幸能夠躬逢其盛,參與了在北京舉行的兩次LES International全球年會。1994年,正是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工作剛剛起步的階段,LES China在北京舉行了一次全球的LES年會;22年后,2016年,也就是兩年前,在這里再次舉行了一次盛會,我真的是很榮幸能夠兩次躬逢其盛,可以看到當中的許多變化。我特別感謝紹總,本來他今天要出城的,特別改了時間,把場地提供給我們做這樣的活動,這是萬分感謝,特別感謝永久兄、周局長與晉剛律師,在背后運籌帷幄,讓很多事情很快兜到一塊。我最重要想特別感謝大家,實在富有革命情懷。
在一開始的時候我想還是花一點時間介紹美國《拜杜法》的一些關鍵概念。因為從方法論的角度而言,最好什么事情都盡量要“追本溯源”,把一個制度的本意、精神與來龍去脈弄清楚,后面的事情就好說了。
開宗明義,開始我特別想強調的是科技無國界,所以我跟紹總有很共同語言。其次談“創(chuàng)新”。創(chuàng)新個人是絕對支持的,但是什么叫“自主創(chuàng)新”呢?這就實在聽不明白了。是想我能把門關起來什么事情都自己做嗎?在目前中國的科技市場還呈現年年入超的時候,意思就是對于外界科技的需求還遠超過自身能夠提供的環(huán)境下,閉門造車好嗎?這不是自己給自己找麻煩么?而且只要一講“自主創(chuàng)新”,立刻就會引起世界上其他所有人的疑慮,質疑背后究竟想要干什么?想拿別人的技術么?因此真的沒必要去不斷講這件事情,創(chuàng)新就是創(chuàng)新。
第二、什么叫“創(chuàng)新”呢?創(chuàng)新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定義和解釋,沒有標準的定義或答案,因此對于向我們從事社會科學的人而言,只要能解釋得通就行。在個人來看,至少可以從一個角度來解釋什么叫做創(chuàng)新。從反面來看,創(chuàng)新可以說就是“錯誤嘗試”,或者說“試錯”。這么走行不通,那么走又行不通,東碰西撞,往往搞得滿身灰頭土臉,最后發(fā)現原來方向是在那兒,這就叫創(chuàng)新。過去有機會到好些不同的企業(yè)參觀調研,就發(fā)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往往看到滿墻滿壁刷得到處都是標語。標語是什么東西?也很有趣,我很喜歡看標語,為什么呢?我們有一句老話叫“缺啥說啥”,只要刷在墻上的,表示最稀缺的就是那樣東西。因此寫標語其實就是在“自暴其短”。一看某個公司到處在呼口號喊創(chuàng)新,就大約知道他們其實要么根本就不創(chuàng)新,要么就是不懂如何去創(chuàng)新。如果一家企業(yè)要求窗明幾凈,規(guī)規(guī)矩矩,必須嚴格服從高管命令,員工也都是唯公司的政策是從,背后所意涵的就很有意思。簡單的說,如果一家企業(yè),一個單位不能容忍員工去犯錯、去試錯,那么如何還可能去創(chuàng)新呢?不準你去挑戰(zhàn)高管的權威,能創(chuàng)新嗎?創(chuàng)新的前提正是要挑戰(zhàn)權威,老大說得不見得都對,需要被檢驗;如果不正確,就要想辦法去改善、甚至去突破。任何的理論、教課書之所以被寫出來,其目的就是等著被批判、被修改,甚至全部被推翻。因為如果不是這種精神的話,今天我們恐怕還依然會認為地球是平的,而且我們就是整個宇宙的中心!因此創(chuàng)新就是要容許挑戰(zhàn)權威;要能不斷地去試錯、能夠容忍犯錯,甚至鼓勵犯錯!試想今天全國上上下下、大大小小的企業(yè)當中有多少真愿意這么做,有多少甚至愿意鼓勵你去犯錯?從錯誤當中,從自己和別人失敗當中學到教訓?
這也是為什么我們從事技術轉讓或知識產權運營工作的時候,常常希望能獲得負面的教材,從那當中我們能夠學到什么,能不能比別人少走彎路?我們今天來談美國的那一套,不是因為它們比較好,畢竟天下所有的事情都有好有壞。而是要審度自己當下是站在什么樣的時點上,要如何來做權衡,借鑒已知的各種方案當中有那些我們可以用,那些不合適,透過彼此的交流和經驗分享,我們再比較有什么好的解決方案。簡單的說,一切要以務實為本,大家遭遇到的問題都非常類似,必須彼此借鑒、互通有無,與哪國哪派實在沒有什么關系。就像我在課堂上也跟同學們講,你要貼我一個標簽沒問題,我可以接受兩個標簽:一個是“國際公約派”,因為在知識產權這個領域,目前一切都必須依據既有的國際條約、協(xié)定等等做為基礎,必須做到與國際接軌。只要符合這個要求個人都沒意見。第二個可以稱為“務實派”,或者“好貓派”,因為不管是黑貓白貓全看會不會抓老鼠,能抓老鼠的,就沒問題。因此我們今天就是從這兩個角度來看所要討論的問題。
順便同各位說明一下。在標題中我沒有使用“拜杜法案”,而就是稱為《拜杜法》,這是因為法案是指一個立法草案,一旦通過后那就是“法”了,所以就不再用“法案”這兩個字。
首先讓我們來回顧一下1980年是什么狀態(tài)。當時美國是處在一個兵荒馬亂、風雨飄搖的環(huán)境下。這個歷史背景大概如下:越戰(zhàn)剛剛結束不久,美軍被打得灰頭土臉。通貨膨脹、石油價格暴漲,美國整個氣氛低迷到不行,國內龍頭級的汽車產業(yè)被日本打得落花流水,一副眼看快要完蛋的樣子。那時候的通貨膨脹率是22%,大家人心惶惶。
就在這個當頭有兩個在印地安納州的普杜大學的領導找上了本州的聯(lián)邦參議員,抱怨說經常碰到困難,每次拿到政府研發(fā)經費,最后自己手上不但什么權利都沒有,而且還往往被處處刁難。表面上這個事情跟前述的大氣候扯不上什么關系。當時參議員一聽到這個問題后,表示這個有點意思,但是首先必須去調研一下到底怎么回事。
附帶一提,美國對于各種事情幾乎都有統(tǒng)計、有調研分析,一旦遭遇到什么問題,往往可以馬上可以拿出各種數據,因此無論是提出什么樣的政策、立什么規(guī)則通常會非常地接地氣,而不只是讓各方憑空臆測、亂打高空,這是很了不起的地方。這與目前法規(guī)的制訂往往是采取“頂層設計”的方式顯然大不相同。如果要蓋一幢房子恐怕最好還是先得建一個地基,接好管線,然后再往上蓋,最后才封頂。然而我們目前則是通??吹较确忭斣偻诘鼗?,剛好相反。另外很值得參考的作法是,凡是涉及到經濟的立法,在國會相關委員會提出的立法理由與說明之后還需要附上至少一份報告。這是由直屬國會、但獨立運作的“國會預算辦公室”(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CBO)的評估,要分析那個立法動議一旦通過,將會對國家的整體預算、經濟發(fā)展與就業(yè)市場帶來如何的影響。此外,法案當中也往往會有特定的條款要求每隔一定時間必須由一個獨立于行政部門之外的的機構(通常是另一個隸屬國會的“政府考評辦公室”(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 GAO))來從事調研,追蹤評估法律施行的具體成效,也可以回溯比對CBO的原始報告是否準確,并藉以修正使用的經濟分析模型(《拜杜法》里就有這樣的條款和強制性要求)。這樣的作法行之有年,不但本身對學統(tǒng)計、經濟的人士開創(chuàng)了許多高薪的就業(yè)機會,更讓其使用的分析模型和工具等能與時俱進,更加精準,可以在相當的程度上具體掌握一個立法可能會對經濟、社會帶來的影響,更接地氣,而不是一把法律給定了就結束了。
在經過一番調研后,參議員的辦公室才發(fā)現這可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可能牽涉到了整個國家創(chuàng)新研發(fā)體系當中的一個結構性問題!因為提供研發(fā)經費的最大金主就是聯(lián)邦政府,結果聯(lián)邦政府把所有的權益都牢牢地扣在手里,這對于從事實際研發(fā)工作的人而言完全沒有任何的激勵作用,往往出篇論文就結束了。而政府不們雖然表面上握有權利,但也不知道應該如何去具體轉化運用。一張張的專利證書形同廢紙,一旦到期,卻反而可以被各方的競爭者拿去利用,造成嚴重的資源閑置和浪費。所以參議員決定要修改法律。
但是要改的時候,馬上有一群議員就跳出來質疑:這是想做什么呢?不要忘了,這些科研經費都是納稅人的錢,如果有了什么成果、權益卻都歸了從事研發(fā)的機構,這說得過去嗎?這不成了公器私用、圖利特定的單位(甚至“官商勾結”)?這樣會不會助長貪腐,讓納稅人的錢打了水漂?這些都是非常合理的問題,因此為了克服這些挑戰(zhàn)與質疑,就可以了解到為什么《拜杜法》一開始起草就刻意的把范圍定得非常小,只限于大學研究機構和非盈利研究團體,否則就會遭遇到巨大的反對力量。另外還有一個很有趣的論述,到今天為止也是經常拿出來抨擊《拜杜法》的。試想如果政府拿了研發(fā)經費,交給第三者去做,做完以后果然能產出好的技術好的結果,然后從事后續(xù)研發(fā),終于形成了某種產品(或是商品化)可以銷售給消費者,基本上這是什么意思呢?由于這個過程背后所牽涉到的幾乎都是納稅人的錢,這樣轉兩手是否構成了變相或實質性的雙重課稅,增加了消費者的額外負擔?依照美國的觀念和思維,不管你貼什么標簽、擺什么形式、叫什么名字,只要是任何時候附加了額外的費用或支出,而且與原來的商品或服務質量不對稱時,他們就會認為那額外的支出就是“稅”。凡是任何涉及變相課稅的額外征收或補助,就會有許多反對意見出現。所以《拜杜法》其實也是一種以委外研發(fā)方式所產生的雙重課稅。而課稅的反面意義就是政府補貼,等于是以研發(fā)之名,用政府補貼的方式帶動市場機制,希望能產生出一個新的“研發(fā)—商品化—后續(xù)研發(fā)—再商品化”的鏈條出來,源源不絕。
所以為了尋求各方面的支持并獲得通過立法,《拜杜法》在制訂的過程中一開始其實并沒有想得太多,無非就是打算盡量用最簡單的方式來解決資源閑置的問題,在此就是透過“權利下放”來激勵創(chuàng)新研發(fā)。當時也沒有理解得那么深入,能把所有可能產生的影響都估算清楚。但是這個法出臺之后,竟然在10年之中把美國低迷不振的從谷底一下子重新拉回到執(zhí)世界科技研發(fā)牛耳的地位,的確是相當的驚人,尤其是生物科技這一塊,待會兒會特別介紹一個代表性的案例。因為我看到了在微信的討論群里面群主曾經提出并討論過兩個與這個故事有關的專利(其實應該是三個專利),是由兩位科學家所共同研發(fā)出來的,成為非常經典的故事。也希望這能帶給我們一些挑戰(zhàn)和啟發(fā),一起來集思廣益:換位思考,如果您在當時環(huán)境下,面臨他們的處境,要怎么做技術轉讓、怎么來做這件事情?事實上沒有這兩位科學家的專利,我們稱為“科恩—博耶專利”(Cohen-Boyer patents),就不會產生今天的生物技術。今天的整個生物技術產業(yè)可以說都是從這三個關鍵性的專利所衍生出來,因此我們追本溯源去看那個故事和那段歷史,應該是很有趣的。
再來的這張圖是英國《經濟學人》雜志對《拜杜法》的評價,前面是個人翻譯的中文,后面是英文原文。需要一提的是,《經濟學人》雜志一向是“春秋筆法”,經常明褒暗諷的在修理各國的政客與政策等等,結果這回卻對《拜杜法》完全的褒揚,充滿了 “正能量”,在2002年的一篇專文中評價那是美國國會歷來最具啟發(fā)性的立法(言外之意,國會其他的立法都相當地“沈悶”)。再來的這張圖就是《拜杜法》的正式名稱與出處。各位如有興趣去進一步查證的話,“Pub.L. 96-517”是指第96屆國會所通過出臺的第517號公法,正式的全名是《1980年專利商標修正法》,稱為《拜杜法》是紀念兩位共同提案者,左邊這位這是民主黨自由派的博區(qū)?拜參議員(Birch Bayh),右邊的則是共和黨保守派的代表人物羅伯特?杜爾參議員(Robert Dole),他曾代表共和黨參選過1996年的美國總統(tǒng)選舉,但是書給了克林頓。
無論如何,這樣的命名這是正象征了這個法是大家能夠共同支持的,沒有黨派歧見。雖然法案是那一屆國會最后的十分鐘過關,表面上大家以無異議的方式鼓掌通過,實際上整個的立法過程背后卻是暗潮洶涌。
我曾經寫了一篇長文,里面對這個過程有比較詳細的介紹,怎么樣過六關斬七將,關關難過關關過,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彷佛沒完沒了,其中是怎么樣妥協(xié),怎么去做策略等等。很遺憾因為今天時間有限,恐怕就無法詳述了。不管怎么說,這個法律最重要的希望首先能不能把人才留住,留在聯(lián)邦政府、大學或高校與研究機構里面?第二、我能用什么方式帶活整個市場?第三、能不能由此進一步帶動創(chuàng)新風潮?他們是用這樣的方式去思考。此外,我想特別介紹這位老朋友約瑟夫?艾倫先生(Joseph P. Allen),是圖中左邊那一位,當年拜參議員的幕僚長,《拜杜法》其實正是他起草的,他才是真正的主筆者。所以你每次去問參議員的時候,他都說我不好意思講這個,因為不是我寫的,是他寫的,不能掠人之美,有事體現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他現在有80多歲了,但是非?;钴S,這是當年在審《拜杜法》時拍的畫面,很有歷史性。
這個法非常有意思,如果仔細看就會發(fā)現其中的內容相當地簡單,甚至可說是不可思議的簡單。它只要求幾件事情。首先專利權拿來做許可的,但是不要隨便轉讓,這跟我們的概念截然不同,第一條就不一樣。所以這就是為什么在美國你聽不見專利運營這個概念。為什么呢?因為專利本身就是一個工具,專利在某些情況下固然可以變成一個商品交易來交易去,但那并不是主要目的,真正的功能是拿來當做一個工具,真正做技術轉讓。歸根結底,從事知識產權運營工作的人只問三件事情,看三件事情:
第一、請問你得出的技術是什么?透過這個專利能呈現的技術是什么?第二、從這個技術能夠產生出什么真正的產品?第三、透過這個產品能夠帶出什么樣的品牌?技術、產品、品牌,這是一切、一切的根本。做技術轉讓,做技術的商業(yè)化、商品化,我們談的是這個,在這個過程中只是用專利作為帶動的手段之一而已,不是唯一的手段。當我們今天把焦點不是擺在技術、產品、品牌,而是開始在談工具,你去運營這個工具,當然不是不可以,但是恐怕就變調了,這就是從一開始就發(fā)現國內、外走了完全不一樣的方向。
其次,既然高校或科研機構是拿了政府的錢(也就是納稅人的錢),基于公開、透明的要求,政府對于產出的研發(fā)成果享有如何的利益都必須一并說清楚、講明白,這包括了稍后會提到,最主要是一個叫做“介入權”(march-in right)的東西。這是指萬一發(fā)生了什么重大情況,例如重大的天災人禍或緊急危難等,政府需要使用一個研發(fā)成果來對應時(包括強制征收或許可其中的專利權等),科研單位此時不能成為“釘子戶”,說等一等,你想要做什么?然后到法院去訴訟,一拖就是好幾年。這也就是把丑話說在前頭(雖然希望永遠不要發(fā)生)。也正是因為如此,高?;蚩蒲袡C構的專利權就不可以隨便拋棄或轉讓。如果要轉讓,并需要先知會政府的相關部門。
特別需要強調的是,這個機制沒有不允許境外許可。跨國性的合作研發(fā)等活動不但是完全可以的,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還受到鼓勵(不過如果涉及的是“獨占許可”(exclusive license)時則可能需要多經過一、兩道額外的程序要求,如事前的公示周知等)。[1]法律的重點是,一旦到了產品的制造階段時,要相當程度是在美國的境內(除非境內不具有此一能力或是將對當事人造成不合理的負荷)。所以有趣的是,《拜杜法》一上來就看得很明白,根本沒有想從合作企業(yè)的“隸屬國籍”去畫一條線,想去區(qū)分某個廠家究竟是國內企業(yè)還是國際企業(yè),因為這條線實在畫不下來。在此就即興舉個例子,并沒有特別的意思:各位覺得華為、騰訊、阿里、小米等等是中國企業(yè)嗎?我實在不知道,我只是在猜測,可能是,也可能根本就不是。我真不知道他是哪“國”的企業(yè),而且除了政府的稅務部門之外,對我們這些升斗小民而言那并不重要。畢竟對于一個跨國型的企業(yè)而言,在商言商,為了合乎其本身合法節(jié)稅的需求,其背后可能在形式上是由一個位在開曼群島、百慕達、維京群島或澤西島等等國際知名的“避稅天堂”所設置的集團控股公司來操控。
在此可以順便講一個臺灣例子,有點搞笑。臺灣有兩個知名上市企業(yè)的老總,彼此是具有競爭關系的,平常是王不對王,結果有一天開個什么會,表面上都得去聽政客講話。其實他們都在底下處理業(yè)務、看公文等等,結果突然瞄到隔壁的正在看一封信,赫然發(fā)現怎么你的地址跟我的地址居然是一模一樣?原來一個是在樓下,另一個則在樓上。如果到他們的網站上去查看,也可以發(fā)現它們不斷強調自己是個跨國企業(yè),甚至刻意避免提及是個中國的企業(yè)。
對于這樣的現象,個人會建議大家不要一上來就把“民族氣節(jié)”給搬出來,然后交相指責,去用什么“商人無阻國”之類的標簽、惡名去謾罵?;蛟S可以換位思考:這些企業(yè)有其本身的立場、需求和利益,為了能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它們自然有本身的打算,背后需要考量的各種因素往往非常復雜,不能一概而論,大筆一揮就以“不愛國”去詛咒。
所以《拜杜法》對于前端的共同合作研發(fā)等要怎么樣來處理完全沒有干涉,但是最后原則上必須在相當程度上是在美國境內制造,希望能透過這樣的立法開創(chuàng)本地的就業(yè)機會與經濟發(fā)展,這是才是法律要做的,中間的過程要如何則是無所謂。如果想要用傳統(tǒng)那樣的一刀切,什么叫國內,什么叫國外,根本無法區(qū)分。
再來看看這個特殊的“介入權”,顧名思義,是指政府留了一手,理論上可以在極為例外的情況下進場干預,強制性的把原本已經由公權力所授與、屬于私人的權利給強行?。ㄕ鳎┯?。然而這是一個例外例外又例外的情形,目的是“備而不用”。到今天為止,經過了快40年,總共發(fā)生過4樁案件,都跟生物技術和制藥有關系。而主管這些案件的行政部門都是美國國家衛(wèi)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NIH)。他們對于這4個案子都經過了非常審慎的考量,最后也都決定政府不行使這個“介入權”。[2]為什么?因為這是一把雙面刃,一旦要使用必須非常謹慎小心,稍一不慎便可能對自己造成很大的傷害。
涉及請求政府實施“介入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聲請人想同專利權的權利人要求給予許可但遭到拒絕,或是認為權利人開出的條件太苛刻,超過了“合理”的范圍,所以才要求政府以行使這個行政權的方式直接介入市場,實際上就是等于要“空手奪刀”的意思(也就是一種強制許可)。在那四宗案件結果政府都說對不起,這是你們當事人之間的私權爭議和市場的問題,我政府絕對不會貿然介入。
我曾經請教NIH技術轉讓辦公室的原主任(也是總管旗下27個技術轉讓部門和這四宗案件的負責人)Mark L. Rohrbaugh博士,他還會說一點中文,請問他為什么決定不介入呢?他說當時的確有一個案子是比較有可能會考慮介入,但經過多次的幕僚會議和他自己的考慮后最后還是還是選擇不動用這個“介入權”。這里加個小注:他們這么做其實真是高屋建瓴。他告訴我,當你坐在我的位置時,必須要想得很清楚,要盡可能的看到全局,想到各種可能產生的后果。試想如果今天政府真的決定要介入,接下來人家馬上要問的是,其中的標準是什么?答案也很簡單,這個標準恐怕是永遠也定不出來的。再接下來要看整個市場會產生什么反應呢?幾乎可以確定的是,市場的反應一定會非常負面。如果政府可以找個理由就進場指導、干預私人之間的交易行為、影響市場關系的話,這就形同可以姿意妄為了,那么注定會讓廠家噤若寒蟬,還有誰愿意冒著這種無時不在、明明是已經授與了的權利卻還可以被隨時抽走的高度風險繼續(xù)參與產學合作呢?這整套體系很可能就要面臨崩解了。Rohrbaugh博士告訴我,他們最擔心的是,雖然表面上法律給了行政主管部門這把利劍,然而不動手則已,一旦介入之后,基本上就是象征了市場機制的失敗。也正是因為對市場機制的失靈和失敗的觀感,以后就再也不會有人敢來參與了。所以藉由今天的這個報告會,我希望把這個重要的信息也帶過來:一旦決定走向市場機制,就不要再輕而易舉,貿然動用公權力去行使什么強制許可或是介入權,想用那種簡單粗暴的手段解決問題;也許可以解決一時,但是必然會留下許多非常難以收拾的后遺癥,會讓市場不知所措,并嚴重打擊到自己市場的國際信用和競爭力。
另外有一個很重要的點也借此機會特別交代一下。從長遠來看,為了能度過各種立法上的難關與潛在的質疑,《拜杜法》壓根兒就沒有觸及到金錢補貼或預算方面的事兒,這樣反而讓以后每年在討論政府預算的時候,不會有人藉機把這個案子給再端出來去嘗試大修甚至廢除,也就讓法律保持了高度的穩(wěn)定效益,維持40年不墜,中間只發(fā)生過幾次小的技術修改讓整個制度更趨完善。反過來說,如果每年要涉及預算撥款的話,最后往往是眾口難調,各方為了爭利就很容易打得死去活來,誰分多少,沒完沒了。
附帶一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2015年完成了首次的修改,而《專利法》現在則要進行第四次的修改。個人很希望有關方面能藉此機會把各個部門之間那個有趣的門戶之見與微妙關系彌合一下。專利和技術轉讓是不可分的,都是同一個鏈條上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不可能去“一刀切”,說這邊是歸你科技部管,那邊則是歸國知局(現在已改隸國家質量監(jiān)督總局)來管,從此以后“王不見王”,各走各路。千萬不能這么做,必須要連在一塊,一定要有完整的鏈條才有可能把創(chuàng)新驅動的工作給做好。而且如果真的要借鑒或采取類似《拜杜法》的作法與方向的話,拜托請千萬不要提什么錢的事,錢要由這個過程自己去產生,“養(yǎng)鵝取卵”,用市場的力量會自己帶出來,反而政府一進來搞補貼就走彎或出軌了,從此會走到完全不可測的方向,那我們就不好說了,在此我只能把國外已有的經驗提出來供給大家參考。
另外還有個很重要信息想帶給各位,剛才介紹了《拜杜法》的立法目標是什么,更重要的是必須了解《拜杜法》不是什么。為什么要介紹這個呢?因為希望能正本清源,也還是為了避免走上彎路或進入誤區(qū)。比方說,印度在2008年就想采取類似的機制,結果卻吵得亂七八糟,到今天還定不出法案。怎么會這樣呢?因為他們一上來就走偏了,把各種不相關的因素與利益分配等等全都給攪了進來,于是自然又變成了一個新的利益分配角力場,眾口難調,于是最后只能不了了之。
首先,《拜杜法》從來不管研究者到底想或應該要做些什么,更不是想去解決什么世界上的問題,你可以做任何你想要做的事情。第二,《拜杜法》也不管你是否要去申請專利。很多人以為《拜杜法》是逼著研發(fā)人員必須去申請專利,其實則是絕對找不到這個條文。第三,《拜杜法》也不管高校或研發(fā)機構是否打算從事后續(xù)性的研發(fā)。最后,剛才已經提到《拜杜法》完全不涉及撥款,也不編列什么預算,更沒有任何實質性的經費補助,也不談什么技術作價、融資、孵化器等等,統(tǒng)統(tǒng)不管,因為那些都是屬于市場機制基于本身的需求所自然衍生出來的。所以可以看到,這些概念跟我們現在實際出臺的政策截然不同。目前國內的政策取向其實并不是《拜杜法》所真正倡議的精神。我早幾年談這些時,很多人根本沒聽進去,但如果一開始就依循這樣的精神去做的話,估計后面的許多事情或許會更為順暢。但是如果什么事都得讓政府像公婆似的在旁邊跟著,很多事情恐怕就會變得非常不通順。因為這就成了揠苗助長,反而會發(fā)展得非常不好。稍微種過花草樹木的就知道,千萬不要這么做,你讓它自己去長,要給時間。
歸根結底,《拜杜法》只管三件事情。一、專利的權利歸屬:可以把權利下放給給高校或者研發(fā)機構(但這不是強制性的,馬上就會有說明)。二、由誰來管理。以及三、如果有了收益要怎么分配、如何分享。就只有這三件事,其他的統(tǒng)統(tǒng)不管。就這么一個簡單的法律,這么一個機制,把整個美國社會的研發(fā)體系與商品化(成果轉化)的鏈條給帶活了。這就是《拜杜法》的精神:不光是看它究竟是什么,還要了解它不是什么。
從接下來的這張投影片可以看到,《拜杜法》施行至今快40年了,真正直接有關的訴訟只發(fā)生了一件,而且還一路打到了美國的聯(lián)邦最高法院。[3]這個案件的背景蠻有趣,而且是技術轉讓的領域里經常會發(fā)生的狀況。就是高校的研發(fā)人員在同廠家簽訂研發(fā)合作與保密的合同時,其中的條款注明了如果研發(fā)產生出了任何的成果并能獲得專利權,權利應歸屬于合作的廠家。這樣的安排不是不合理,因為廠家要投資相當的人力、物力到早期的研發(fā),畢竟是承擔了相當大的風險。結果斯坦福大學醫(yī)學院的一位教授就是和廠家訂了這么樣的一個合同。后來研發(fā)的成果大獲成功,這時學校才赫然驚覺他們手上竟然沒有專利權,于是向廠家起訴,主張校方才應該是相關專利權的權利人,依據就是《拜杜法》。結果聯(lián)邦最高法院打了學校的臉,明確表示雖然《拜杜法》容許權利下放,但權利人是發(fā)明人,從來沒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歸屬于學校,因此權利人當然可以透過合同關系自由轉讓其權利。也正是因為這個判決,所有的高校和研究機構立馬全部要改寫他們的政策,尤其對研發(fā)人員與任何外界廠家的合作事項都要求必須事前詳細披露其中的內容,有任何的合同也必須事先經過審批。從某個角度來說,這些限制性的措施或多或少沖擊到廠家與學研機構從事產學合作的意愿或積極性。
因為時間的關系,我們必須要跳躍一下。這里的介紹剛才或多或少已經提到了。例如這就是研發(fā)過程當中經常會發(fā)生的所謂“死亡之谷”,就是正當研發(fā)的前景似乎不錯時,卻也產生了經費捉襟見肘的情形。而整個技術轉讓的管理流程就正是要如何協(xié)助研發(fā)人員克服這些難關,但在另一方面也要對于前景不樂觀的研發(fā)項目說再見。其中的取舍的確試門大學問、大藝術。因為時間有限,很抱歉對于這個部分就不能再展開詳述了。
再來要展示一些涂脂抹粉的東西,表示這個法律有多牛,包括開創(chuàng)出了多少就業(yè)機會、對美國的國內生產總值(GDP)做出了多大的貢獻等等。必須要提一下,這是剛才紹總提到的“大學技術經理人協(xié)會”(AUTM)所做的調研數據,但是也有很多人一開始就置疑其數字的本身可能就有些問題,包括估值的計算方法等,我們因為時間關系就不再詳述其中的學理與方法爭論。
不管怎么講,在經過了這么些年的考驗,《拜杜法》的整體績效絕對是正面大于負面,開創(chuàng)了非常多的就業(yè)與經濟發(fā)展機會,帶動、活絡了產學合作與共同研發(fā)。不過這當中還有一點要特別跟各位介紹:我們以2013年為例,當年透過《拜杜法》的機制一共產生了24500多件發(fā)明專利申請,同比成長率是5.7%。從1981年,也就是《拜杜法》通過施行的第二年開始,當時收到權利許可費大約730萬美元,到了2028年則增長到了34億美元。
然而其中的實際狀態(tài)是什么呢?可以說其中絕大部分的收益是集中在所謂的中頭彩的,蛋糕剩下來的一些渣渣就由其他人去分,大約是這個意思。請看,光是位于芝加哥的西北大學跟輝瑞制藥廠(Pfizer)合作的一個名叫Lyrica?的藥(治療神經痛和癲癇等病癥)就占去了24%,夠牛的吧?所以光看這個數字表象是假的,一定得看后面實際上是什么樣的情況。在這里我們首先看到主要的收益是集中到了少數的“頭彩型專利”,其次是技術轉讓辦公室本身的收益在帳面上往往很難看。這是因為既然拿了納稅人的錢,就必須要公開透明。根據政策的要求,絕大部分的技術轉讓收入都幾乎要再分發(fā)出去從事后續(xù)的研發(fā)或作為獎勵等等,因此從帳面上看起來基本都沒賺什么錢,都分出去了。這就表明,如果真的要拿許可費收益來作為績效指標時,千萬不要有太多不合理的要求或者期待,一上來對于做技術轉讓的單位就必須要認定那不是要用來賺錢的,最多只是當個過手財神,去幫著別人賺錢。也因此他們會不斷自我提醒,知識擴散才是首要的使命,不是賺錢。這也跟我們國內做的情況大相徑庭,完全概念不一樣的。
在這里也要向各位表明,什么事情都有好有壞。《拜杜法》不是萬靈丹,它也有好些毛?。黠@的或潛在的),有一些隱患已經出現。首先是研發(fā)的基本方向。是不是因為《拜杜法》出現之后,很多基本研發(fā)、基礎科技研發(fā)不做,變成專門想搞些應用技術,忙著賺錢、報業(yè)績、唯利是圖,就為了讓帳面上好看?第二是本身的立場與堅持。為了想與一些特定的企業(yè)合作,你的立場有沒有問題,是否還能保持超然客觀?還是變得奇奇怪怪?這當中的利害沖突與回避幾乎不可避免地會導致產生很多的爭議。
再來是會不會產生失衡的問題,我們平常老是去看諸如斯坦福啊、麻省理工(MIT)等等這些位在金字塔頂端的學校,好像做得不錯。事實上跟他們打交道的時候你可千萬要小心,你跟MIT打交道,他不再只是麻省理工學院嘍,而是不折不扣的“麻省理工公司”!他只不過名字叫做“麻省理工學院”,那里頭的人都牛得很,精到不行。在談判技術轉讓的時候,那里面有人戴黑手套、有人戴白手套;有人唱黑臉,有人唱白臉,看你碰到哪一號,你會遭遇到截然不同的態(tài)度,那都有原因的,這是他的一個策略,他要推廣他的科技創(chuàng)新,他自然也要去爭取最大的利益。
還有管理適當也是問題,尤其是有關利益沖突的法則和政策,這是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的地方。如果能公開透明,一切按照利益沖突法則處理,那么最近在清華大學發(fā)生的那個案子,涉及到一位知名的教授和潛值甚高的研發(fā)項目,就可能有機會避免,如果這么做的話,是可以預防的?,F在看著一位極為優(yōu)秀的學者竟然為了這個事兒被關到牢里去了,將來可能還會有其他的人遭逢同樣的問題和命運,實在是莫大的遺憾和損失![4]
另外還有一些行為偏差的問題,像是所謂的“專利非實施實體”(patent 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s),好復雜的名字,也有別的稱法。不管你叫他們什么名字,NPEs也是褒貶不一,不過負面評價顯然要遠遠多過正面評價,這是個公認的事實,至少在美國是如此。凡是被他們咬過的都非常受不了,就像凡是被小流氓耍無賴、收過保護費的,自然看到了就不免會恨得牙根癢。但是你說“小流氓”們都是壞蛋嗎?話說有的收了保護費以后還真的很仗義,會不時的反饋一些給市井鄉(xiāng)里,所以這里頭也是有著看很復雜的畫面。這里有許多有趣的問題,但由于咱們今天的主題不是NPEs,所以也很抱歉就無法展開了。
再來談一下關于“雙重課稅”的問題。
基本上這是認為當政府用了納稅人的錢從事研發(fā),之后再用額外的納稅錢去資助后續(xù)研發(fā),對納稅人而言(尤其是花錢去購買包含了其研發(fā)成果的產品的消費者而言),那些隱藏在其中的許可費等成本轉嫁,就是實質上或變相的雙重課稅,各位覺得有沒有道理呢?好象有點道理,是吧?這個都是在采取這套制度之前需要先溝通、解決的一些基本概念問題。當時負責起草《拜杜法》的艾倫先生就同那些抱持懷疑態(tài)度的議員們表示,從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看,這的確是一種雙重課稅,但是投下去會得到的經濟性和非經濟性的回報將遠遠超過那一點危害,在取舍之間,這樣的額外支付還是值得的,否則沒有付出就不會有所回收。
學研機構的首要使命是知識擴撒與經驗分享,絕對不要把經濟收益擺在首位。各位如果有機會到國外接受這一類的培訓時,應該會發(fā)現絕大部分的講者出來做介紹的時候, PPT的第一頁就會講我們的使命是什么。無論是列出了8個或10個目標,按照優(yōu)先順序排下來,你會發(fā)現應該還是會有金錢上的回報(如許可費)等,但是應該都是排在很下面而不是擺在最上面。
如果今天我作為一所高校收了某個企業(yè)的一大筆錢,表面上當然好看,但是如果發(fā)現這么一來卻會受到太多的限制,甚至引發(fā)外界的質疑,到底我這個學校是為誰而開時,這就會影響到這個優(yōu)先順序,讓學校的主要任務不再是知識的擴散和分享了。在商言商,一個企業(yè)當然不希望外界(尤其是自己的競爭對手)知道太多他們究竟在從事什么研究,所以產學合作有它先天上的矛盾性。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的高校就會婉拒那個項目,寧可把它推掉。我知道幾所非常知名的美國高校過去就婉拒過金額很高,但限制性要求也很多的項目,但是不可否認,現在“錢”字當頭時能有這樣風骨的似乎是愈來愈少了。[5]
我們剛提到美國有3,000多個高校、研究機構,加上700個聯(lián)邦實驗室還有各州的相關單位,可以說至少有3,700到4,000個單位在從事有關技術轉讓的工作。在這么多單位里面,先稍微談一下聯(lián)邦實驗室,因為它們的狀況比較特殊。從《拜杜法》的角度來說,聯(lián)邦實驗室分為兩種,一個叫GOGO,一個叫GOCO。 GOGO的意思是政府所有,政府運營的聯(lián)邦實驗室(government-owned, government-operated),通常表示國家安全檔次很高,不會隨便讓出來,像是做核能的,秘密武器的研發(fā),海軍實驗室等等。至于GOCO,是政府所有,但卻是委外運營的聯(lián)邦實驗室(government-owned, contractor-operated),GOCO現在很多情況下受到的管制越來越寬松,越來越像大學或研究機構;而GOGO則仍是受到非常嚴格的管制。如果想跟美國聯(lián)邦政府打交道,其實有很多可能的合作機會。
回到其他從事技術轉讓的單位。其中真正做得還可以的大約有145個左右,比例很低,不到4%。在這145家高?;蜓芯繖C構里面,真正做到可以賺錢的,只有前面的大概20、30家。而且有盈馀的像斯坦福、MIT、華盛頓大學等也不是年年豐收。如果看絕對數字的話,或許很嚇人,運氣好的可以獲得一、兩千萬美元的許可費收益,一般的則可以拿到700、800萬美金,這當然貌似不錯。然而問題是這個絕對數字還要看相對于什么?既然那是從研發(fā)經費來的,那么再相對于拿進來的研發(fā)經費,比例就變得非常之低,像斯坦福一年拿差不多3億美元研發(fā)經費,許可費對總經費的比例就是1千萬比3億,約合3.3%,已經是非常之高了。換句話說,如果真的要考慮純金錢上的業(yè)績什么的,做技術轉讓工作的合理預期應該是實拿的研發(fā)經費的1%左右。如果能上到1.5%甚至更高,那就可以偷笑了。如果能拿到3-4%,那就像是中了頭彩。如果從這樣的基礎上去做預期就比較對了,這才合理。所以為什么個人非常擔心,政府或學研機構在定政策的時候似乎并沒有這樣的概念,一旦定下了個數字之后,經常就會讓從事這個專業(yè)的人懵然不知所措,于是往往只能“弄虛作假”,以圖至少在帳面上達到那個非常不合常理的要求和期待。但這又往往會導致領導給出更不合理的業(yè)績要求出來,于是形成惡性循環(huán)。
從研發(fā)到申請專利再到商品化的整個過程要相當的時間,馬上就會提到“保姆論”。就像把一個人撫養(yǎng)長大,從一個小小的專利,變成一個非常有用的產品,不是一蹴可幾,而是要費很大的力氣,要呵護出來,但是換回來的是這個國家真正研發(fā)實力,這才是一個國家科技政策所應著重的主軸,而且往往需要2、30年以上的功夫去培養(yǎng)才能見真章。而且不是個個都會“出類拔萃”,站在金字塔的頂端。這就牽涉到在管理上要如何的有效配置本身有限的資源,不能老是空思夢想的做發(fā)財夢,想去不切實際的競逐“巨星級”的技術,那是可遇而不可求的。
如果從整個專利服務的產業(yè)鏈條來觀察,產學合作就如同要建立一個婚姻關系;而從中如果能產生出任何的成果,那就彷佛是個初生的嬰兒。這個嬰兒是否能夠順利成長,被社會(市場)接受,卻還在未定之天,因此還需要很多的呵護與培養(yǎng)。所謂的“媒婆論”是說在促成產學或產研合作的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中介服務其實是要扮演“媒婆”的角色,希望能促成一個好的“姻緣”。而“保姆論”則是說,當產學合作成功了,而且還得到了成果時,獲得的專利權就彷佛是個“受精卵”,這“受精卵”能否成功變成一個“胎兒”(商品化為產品)出世,那還真不一定,真沒有人知道,中間還要經過許多的考驗,而且夭折的可能、折損率很高。所以必須得慢慢地呵護培養(yǎng)。這才是我們所認識的技術成果轉化或商品化的過程,獲得、管理與運用專利權只是其中的一個環(huán)節(jié),不是把專利權這個本來應該作為一個工具的卻變成了結果、當成了商品去交易。固然那當然不是不可以(有時被稱為專利的“金錢化”patent monetization),但終究不是常態(tài)。一旦胎兒(含特定技術的產品)出世,這時要開始行銷,想像我現在抱著個嬰兒對您說:您看這個胖大小子不錯吧,我跟你說30年后絕對是個領導人,您信不信?趕快來投錢幫著一齊來養(yǎng),將來一定會有回報的。您是信也不信?估計您一定要問了,我憑什么敢這么講?而我手上所擁有的唯一憑借就是有一、兩個專利。我靠這一、兩個專利,就敢說將來這技術一定會不得了,您是否會相信呢?這正是整個技術轉讓與成果轉化或商品化的核心與挑戰(zhàn)。所以在美國從事技術轉讓工作的人員基本上都是內聘的(in-house)專業(yè)人士,甚少會假手他人。想想自己的小孩會愿意隨隨便便就拿出去交給別人代養(yǎng)么?換句話說,如果被認為是真正潛質很高、有高價值的專利,當然是抱在自己懷里自己養(yǎng),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時候才會送出去。還是以培養(yǎng)小孩做比方,比如說家長要出遠門,這時候才請人來代管一下孩子,那是一時性的問題,不是一天到晚都丟給別人去管,否則就只怕孩子不再是自己的嘍。所以按照“保姆論”的精神,就得要幾乎隨時、天天都得盯著。這樣才能把一個產品給帶出來,把一個技術帶大。這可能跟國內既有的“主流”想法或認知是完全不一樣,但或許我們要對這個觀念做出一些改變了,用這樣的態(tài)度去面對和思考要如何來制訂相關的科技和產業(yè)政策,怎么在這個基礎上讓市場活絡起來。
行走到這里,我想同各位介紹一個與產學合作、技術轉讓有直接關系的經典案例或故事。在這個故事當中的專利一般是稱為“科恩-博耶專利”(Cohen-Boyer Patents),因為其中包括了兩位共同發(fā)明人,一位名叫Stanley N. Cohen,是斯坦福大學的教授,研究的方向是怎么樣把基因能夠完整的切割;另一位名叫Herbert W. Boyer,是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的教授,研究的方向是如何把基因能完整的的萃取。兩個不同的學校、兩個不同的教授,兩邊分別遇到了研究瓶頸,難以突破。有一次開研討會的時候,他們在午餐休息時坐到了一塊兒,都點的是Pastrami(一種猶太人創(chuàng)出的腌牛肉三明治),一聊才發(fā)現你缺的就是我的,我缺的就是你的,太棒了,于是我們何不協(xié)作一下,兩個高校也不算很遠,都在舊金山灣區(qū)?
但是不要忘了當時是1972年,《拜杜法》還沒有出現。所有做出來的研發(fā)成果如果有什么權利的話,基本上就統(tǒng)統(tǒng)歸政府所有。第二這兩所高校都強得不得了,基本上誰都不讓誰,斯坦福認為自己牛得很,加大舊金山分校醫(yī)學院也是全美國赫赫有名的,除了東岸的約翰?霍普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醫(yī)學院、哈佛大學醫(yī)學院,再來應該就是它了,是所謂全美四大醫(yī)學院之一。所以當他們想開始從事這項合作時,就碰到了一些門戶壁壘的問題。第三、在當時的環(huán)境之下,很多高校根本還沒有從事跟技術轉讓有關的專業(yè)人員。斯坦福雖然有,也還在草創(chuàng)的階段,有些不知所以,包括還不太清楚這么一座偌大的高校里各個研發(fā)單位究竟都在做些什么?基本上也沒有什么人去申請專利。當時許多研發(fā)人員根本不太想跟負責技術轉讓的人員對話,認為是在浪費他們的時間。他們是做實驗研究的,總覺得去跟你談什么技術轉讓的事情有個啥用呢?所以一個很大的挑戰(zhàn)就是技轉人員要怎么能跟研發(fā)人員說得上話,而且要讓他們覺得是真正的在替他們做一件非常有用的事情?
再下來一個大問題是什么呢?就是要決定是否應該去申請專利?那好,專利權歸誰?當時的答案也很簡單,就是“政府”。那學校一定會問:那我干嘛去申請專利呢?誰要出這個費用?在美國一定是自己掏口袋,跟國內有政府補貼是完全不一樣的。既然得掏腰包,顯然不便宜,一個專利那時候的申請費加律師費再加維持費等等,尤其是牽涉到一些重要或重大技術突破的東西,往往就要要花掉好幾千塊美金,換算成今天的價值也要上萬,實在頗為昂貴,那么校方愿意給這個預算讓技轉人員去“為人作嫁”么?
從研發(fā)人員的角度而言,他們難免會認為,做了半天就算功勞也總有點苦勞唄?既然有什么權利都還是歸了政府,那干嘛還去做呢?此外,這項研發(fā)從一開始就有爭論,因為其中涉及到基因分割與萃取的技術,用我們現在的話,就是所謂的“轉基因”技術??茖W技術的本身固然沒有特定的取向或價值觀,但是由于各界難免有不同的解讀,不同的社會道德與價值觀,于是就注定會產生很大的爭論。所以當斯坦福大學打算對此提出專利申請的消息傳出時,一時輿論大嘩,不少人質疑:等一等,你到底想干嘛?你想申請專利?基因可以申請專利?……在還不了解整個技術的內涵到底是什么之前,社會的不同層面卻已經開始有了直接的反應和質疑,甚至問道:如果基因可以獲得專利的話,那么我們每個人的存在本身是不是就已經構成了侵權行為?因為我身上剛好有這段基因,這還了得,你們憑什么拿著納稅人的錢,又要申請專利,還可能來告我侵權,即使我啥也沒做,這樣行嗎?這說得過去嗎?這符合道德規(guī)范嗎?……所以各位可以看到,在當時的背景之下一大串的問題就跑出來了。
各位如果您是做技術轉讓的工作人員,在面對到這樣的情況時該怎么辦呢?這后頭當然還是有業(yè)績的壓力,那么應該怎么來處理?怎么去跟各個方方面面溝通?現在不只是要面對兩個科學家而已,還有周圍各個與此有直接、間接關系,各種利害關系的人都要可能需要接觸,該怎么辦呢?所以我們看到斯坦福經過了差不多整整6年的努力,才把相關的第一個專利申請給“搞定”(獲得授權)。他們在1976年正式提出了第一個與這個科技有關的申請專利,但是美國專利商標局一直沒有表態(tài)。然后到了1980年12月2日才給出第一個專利。這個專利要如何來申請也是很大的考驗。斯坦福最后決定將整個發(fā)明的相關技術分拆為三個專利:一個是程序專利(或制程專利process patent),另外兩個則是產品專利(product patent),產品又分兩種,一個是所謂單核細胞(prokaryotic cells),一個是真核細胞(eukaryotic cells)。兩者加總基本上就涵蓋了所有的可能。
但是有個問題:這里是涉及到一所極為知名,叫做斯坦福的高校,高校有其法定的使命和任務。當別人想要使用這個專利,而學校又是靠著納稅人的錢(研究經費)獲得了相關的專利權時,要怎么來處理這其中的許可呢?
我們現在回過頭去看當時的那段歷史過程,實在不能不佩服他們當時的巧思與作法,以什么樣的態(tài)度和方法來面對和處理各種的困難和挑戰(zhàn)。剛才提到了這兩位教授,左邊的照片是Herbert W. Boyer教授。正因為這個發(fā)明專利,他和他的一個投資合伙人組成一家小公司,并從斯坦福取得了許可從事產學合作。當時資金有限,就先租用了一個挺破爛的舊馬房,在南舊金山的山坡下面,現在還保留在那里,就從那里開始。現在還開放可以供大家去參訪。這嘉新創(chuàng)的公司取名也很簡單,就叫基因工程公司(Gene Engineering Technology Co.),從商標命名的角度去看,簡直沒有顯著性可言。等到這家企業(yè)比較有規(guī)模了,就把這幾個英文字給合并成了一個新字,合起來叫Genentech(基因泰克,這次就很有顯著性了)。發(fā)展至今已經成為全球規(guī)模最大的生物科技公司,而他就是兩位共同的創(chuàng)始人之一。在圖右的則是Stanley N. Cohen教授,包括了當時和最近的照片。他們兩位目前都還健在。
這里也要介紹這兩位。左邊的是Nils Reimer,他是斯坦福大學技術許可辦公室的創(chuàng)始人兼首任的主任。斯坦福的技術轉讓單位不叫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OTT),而是稱為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 (OTL),其實意思是完全一樣的。Reimer退休之后,由他手下的原副主任Katherine Ku女士接手,一直到現在(不過應該也快要退休了),她是第四代華裔,不會說中文,個人對他們兩位都非常的佩服。
剛才提到,博耶—科恩先后獲得了三個專利。那么與其相關的所有許可要怎么做的呢?基本上也是透過他們兩位想出來的。特別聲明:由于這段歷史后來成為美國從事產學合作與技術轉讓(也就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典范,而且?guī)恿巳澜缫粋€新的生物科技的發(fā)展,斯坦福大學方面后來還特別制作了一個口述歷史,希望能把當時的重要信息和經驗都能保存下來,供后人參考。這里其實有一部分的資料正是取材自這個口述歷史,必須注明出處,不能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
這張圖是那三個專利的頭一個??梢钥吹剑拿Q是“產生具有生物功能分子崁合體的制程”(Process for Producing Biologically Functional Molecular Chimeras),專利號是4,237,224(美國的專利授權最近剛剛突破了第一千萬號),申請的時間是1974年11月4日。由于中間轉了幾個彎,峰回路轉,最后的授權日是1980年12月6日,整整六年多一點點,而且很巧,就是在拜杜法通過前兩周拿到了這個專利權。
那么究竟要如何來處理這相關的許可事宜呢?據Katherine Ku女士后來的回憶,他們首先就定下了幾個非常重要的指針,也就是一開始就必須要把宗旨、大方向給定下來。第一要表明我斯坦福是一個教育機構,所以一切的所作所為都必須服膺從事公共服務(知識擴散)的根本宗旨和理念。第二是如何做才能產生最好的激勵效應?眼前出現了一個很好的技術,也可以看到它具有極高的潛質。那么如何能讓這么一個預期有可能會成為不得了的科技能將來可能形成一個新的研究平臺,甚至發(fā)展成一個新的產業(yè)、新的研發(fā)體系,如何把其中的潛質給帶出來?第三則是我怎么樣能管理好其中可能產生的危害?而最后一個目標則是要考慮如何給各個提供好的收入給各個與這個研究相關的研究者?
也就是在這4個要求下,技轉部門必須權衡決定要怎么去安排相關的技術成果轉化(許可)方案。許可一般不外兩種方式:一個是獨占許可(英文是exclusive license),一個是非獨占許可(英文是non-exclusive license)。在當時的各種主、客觀環(huán)境下,基本上是不可能使用獨占許可的方案(否則大概就會被“千夫所指”了),所以唯一的方案就只有非獨占許可。我們都知道,一旦走了非獨占許可的路徑,就意味著收入會大幅度暴跌。那么有沒有什么辦法在這個前提下能依然維持不斷的收入(雖然少了很多),至少在專利有效時間內是如此?第二個作法是,在策略上把可能最容易過關的專利申請先提出,在這里是關于基因分割與粹取的方法(或所謂的制程專利process patent),讓它先提先過。結果還是費時六年,剛才已經提到,在1980年年底就拿到了。第二個產品專利則拖到1984年才拿到,最后一個專利要到1988年才拿到,前后又拖了8年,審批時間是6年。想想一個完整的發(fā)明專利申請,在帳面上還必須拆解為三個專利分別提出申請,前后一共耗掉了14年,也的確是夠嗆的。
斯坦福方面當下做出了一個讓外人看起來認為簡直不可思議的事情:他們提出了一個“期限拋棄聲明”(terminal disclaimer)(我不確定是否有個官方、正式的譯名,這只是個人所采用的翻譯)。是什么意思呢?就是上圖右邊顯示的那份美國專利商標局印制的表格,內容只有一頁,相當簡單。當事人只需要填這個表,把相關的專利號和名稱等信息寫在上面,就可以隨時自愿放棄或縮短了特定專利的保護期間。斯坦福大學這么做的意思是,第一個專利有關聯(lián)的另外兩個專利雖然授權時間分別相差了4年和8年,但是現在就這么大筆一揮,表明準備讓三個專利都在第一個專利到期的那天也跟著統(tǒng)統(tǒng)都到期。換句話說,就是在1997年12月1日當天結束時全部到期,以后就是公共財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如果從表面或短線的效益來看,這真不知道要損失多大的金錢收入呢,好像非常不可思議,是吧?的確有不少人在質疑斯坦福的OTL人員,既然都已經費了半天的力氣、投下了不少的資源、時間好不容易拿到了專利權,怎么就這樣輕易的放棄了?從現在看回去,也是因為這樣才造就了斯坦福的技術轉讓機制,造就了一個國家和社會的全新科技領域。這就是我今天特別想說的:我們真的需要一批有遠見,有大視野的專業(yè)人士以高屋建瓴之勢來擘劃技術成果轉化的大策略與大方向。要看大,不要看小,不要光顧著眼前賺多少錢,搞到目光如豆,而是要拉長看,去思考用如何的方法來達到那些目標。
上圖是整個基因完整剝離與粹取的方法,這當然只是一個簡單的流程圖表,也附在這里讓各位看一下,供作參考。
斯坦福方面最終采取的第一個具體處理方案是,對于非營利性的教育或慈善機構而言,可以自由獲得非獨占許可,不需要事先經過學校的同意。這就表示我這所高校完全是公益性的,我只對私人企業(yè)、盈利性企業(yè)才收許可費,而且是以非獨占許可的方式來計費??梢韵胍姡@一下子不知道多少人恐怕要樂翻了。
圖表信息來源:ARS Technica
不要忘記那是在1980年代初期,大家都還在嘗試摸索,基本上沒有人知道具體要怎么做。不過在那時候,很巧的是在別的領域發(fā)生了類似這種“以少勝多、薄利多銷”的方案,也得到了很有類似的結果。當然我只是事后諸葛,現在回頭看去覺得真是很有道理??墒菍Ξ斒氯硕裕诋敃r的環(huán)境下完全是在摸石過河,充滿了各種的未知與潛在風險。怎么說呢?當時IBM與蘋果在競爭個人電腦的市場持份。IBM走的就是非獨占許可的路線,是開放式的;而蘋果則是采取獨占許可,是閉鎖式的,被許可方必須在事先設定的鏈條里走,一切必須經過蘋果的認可或同意。IBM基本上就是隨使用人的便,沒有什么特別的控制。如果觀察整個個人電腦的市場,就不難發(fā)現,作為最早的開發(fā)者之一,蘋果的市場持份開始幾乎是100%,沒想到才經過三年,就滑落到了只有20%多(8比特(或位元bits)的時代,1981-1984),購買者幾乎都是對蘋果品牌“死忠”的消費者。因為非獨占許可往往可以取得快速擴大市場的效應,促成大家廣泛的使用,于是很快就成了事實上的標準,也不需要由任何的技術標準委員會去開會決定什么。就是透過非獨占許可反而讓一項技術或產品成為了市場的標準。在當時并沒有人完全了解這點,還認為IBM那么做不就等于拱手把機會讓給了別人么?現在我們才懂得原來這才是“把餅做大”,讓大家都有機會來共享,結果反而可以大幅擴增了本身的市場持份和影響。斯坦福的這三個專利也是這樣。影響所及,現在只要是從事遺傳工程或基因粹取的,基本上就無可避免的必須使用到與這三項專利相關的科技。
這在當時也被認為是不可思議。即使在今天的美國,不少在運營科技成果轉化很有成效的高校,例如杜克大學,威斯康辛大學校友基因會(簡稱為WARF)等等,他們還是選擇了走“蘋果路線”,而斯坦福則是采取了“IBM路線”,兩者的作法、取舍等等都可謂大相徑庭。由此可見,所謂“美國高校技術轉讓的運營模式”這樣的論述其實具有一定的誤導性,因為其中顯然不只是某種單一或標準化的作法,而是非常的多元,有許多不同的運營模式和方案。
一般而言,走封閉式的路線就可能比較容易發(fā)生爭議甚至訴訟。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聯(lián)邦巡回院在2002年所判的一個案子堪稱經典。在這張投影片上已經列出了案名和案號。這宗案子涉及到一位從事核能研究的教授替杜克大學爭取到了很大的項目,也在校內興建了一座很具規(guī)模的實驗室(見左圖)。后來校長換人,教授跟新的領導產生了矛盾,最終決定走人,轉到夏威夷的一所高校。他走之前想把實驗的成果帶走,帶到新的學校去,學校說不可以,不準。不但如此,杜克大學在教授離開后請了他人繼續(xù)使用原來的實驗器材從事后續(xù)性的研發(fā),于是遭到起訴,最后學校輸了。
法院在判決中表示,無論某個單位或機構是否以獲取商業(yè)利益為宗旨,只要訴訟中所爭議的行為的確是為了促進或達成其章程所規(guī)定的合法目的,而且僅止于“娛樂性、滿足無所謂式的好奇或學理性的探究”,才符合法律上所謂“試驗性使用”的例外,否則就必須事先獲得許可。至于使用者是否具備非營利的資格則在所不問。
斯坦福的第三個方案是,作為配套,設置了一個“訴訟準備金”。意思是說,千萬不要小看這件事情。雖然表面上是采取非獨占許可的方式,讓大家都有機會可以使用,但是如何具體的去做還是有一定的章法,凡是不按章法來的,不考慮時間段、不給許可費的,想拖欠的就準備挨告。意思是我不跟你玩兒假的,只要有任何的不合規(guī)之處,就會跟你較真,絕對不會客氣。據了解的確有3個案子差一點就要訴訟,但最后都是和解了。所以到今天為止,到這個專利結束為止,這也是一個奇葩,從來沒有發(fā)生任何一宗訴訟。人家一看你準備這么多錢準備打官司,凡是那種玩票的、不是認真要做研發(fā)的就打了退堂鼓,也沒有人敢去耍無賴。
剛才已經提到,除開這個科技的本身,圍繞在旁的各種關切、顧慮、爭議等等比較復雜。其中有道德性的爭論,專利授權歸屬的爭論等等,所以斯坦福大學的技轉部門一上來就決定采取公開、透明的作法,同與此可能有利害關系的方方面面廣為溝通,包括政府機構等,希望大家能夠從中形成共識。他們發(fā)出了大約500多封信,結果獲得了60~70個反饋意見,其中包括多數的意見認為斯坦福對于這項科技必須采取非獨占許可的方式來運營。透過這樣的方式,斯坦福把自己身段擺得很低、很柔軟,從這里得到這些經驗和教訓,吸取了各方面意見,不少是非常有用的經驗。所以他們就決定了必須以非獨占許可做為主軸,因為那是一個可能可以成為整個相關研發(fā)領域平臺的基礎性科技,從公益的需求與本身立場的考量,必須要這么做。不過這么做也遭致了不小的反對聲浪,主要是來自合作方的巨大壓力。其中最重要的合作方就是Boyer教授自己成立的那家基因泰克(Genentech)公司,另外一個合作方則是Cetus(鯨魚座)公司,他們基本的反應是,如果你斯坦福不給我獨占許可的話,就不值得做下去了,就變得沒啥意思,干嗎去搞這個事情?所以斯坦福還得想盡辦法來安撫他們的情緒。
最后還有一個很重要的指導理念,就是從一開始便表明,斯坦福不做機會主義者。許可背后真正基礎是信賴與信用,你信得過我,我信得過你,這樣才能建立一個長期的合作關系,這是一切的根本。既然是做這種專利的長期合作關系,許可費就必須要絕對合理,不濫用潛在的市場壟斷來當作杠桿。那時候還沒有網絡,但是他們還是極不尋常的公開了所有相關的專利申請文檔。其次是合理價格,但也保持一定的彈性。這個許可合同先后一共經歷了5個不同的版本。
真正替斯坦福帶來金錢收益的是“跟追完成許可”(reach-through license)。意思是表面上許可費收得很少,這樣可以鼓勵被許可方去進行各種后續(xù)的研發(fā),實際上則是把雙方的成敗都綁到了一起;惟有你成功,我才能成功,一旦依據此一技術開發(fā)出了產品,這時候被許可方再從該產品的實際銷售價格按照一定比率支付所謂的“跟追許可費”(reach-through royalty, RTR)?,F在我們看回這段歷史可以說,斯坦福的技轉人員真的非常有理想性,認為并證明了一個公益的理想性和賺錢是可以同時并存的,不需要把兩者給擺到了對立面。
在此有些數字給各位看一下。在三個專利的有效時間內,一共有468個被許可方,總許可費收入約為25,584萬美元,其中各個產品分別給斯坦福大學帶來424萬美元到5,478萬美元不等的收益。但是請不要忘記,這里還是呈現出了所謂的傾斜式分配(skewered distribution),十家企業(yè)就占掉了77%的收益,光是安進(Amgen)一家,也是全球第二大生物技術公司,所支付的許可費就占了總收入的20%。從1991年開始,每年有400種與這三項專利直接相關的產品上市。各位,這才是真正的科技成果轉化,從基礎科技的研發(fā)到申請專利在到技術轉讓、后續(xù)研發(fā),最后形成各種不同的產品。技術、產品、品牌,這才是整個國家、社會科技政策的目標,一切的激勵和配套也是為此而生。
希望中國也能在不久的將來在產學合作方面也能看到類似的發(fā)展。市場從來不是萬能,就像人體一樣,都會時不時的生場病,但畢竟是個非常有意思、很了不起的一個機制,有它的自我調節(jié)、新陳代謝等等功能。在操作上也猶如我們身體結構上的“非自主神經系統(tǒng)”,不需要一天到晚管來管去,也恐怕實在管不了多少。比如說,我們如何能用自己的意志力去控制自己的胃要分泌多少胃酸?這實在是控制不了的,基本上是身體憑藉食物當中不同的化學物質與胃壁細胞的交互反應會自己去調配。當然我們現在也有藥物去調控,可是這么一來通常就會觸發(fā)程度不一的連鎖反應。就像硬要用政策去影響市場也會產生各種后遺癥是一樣的。
剛才已經提到,在技術轉讓或科技成果轉化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所謂“偏斜分配”的現象。我曾經就這一點分別請問過斯坦福大學的Katherine Ku和麻省理工學院的Lita Nelson兩位女士,都是在這個領域中公認的佼佼者,備受尊重。Ku在斯坦福做了35年,快要退休了,在歷來這么多的新技術、新發(fā)明,究竟有多少算是中了頭彩的?Ku告訴我只有兩、三個,第一號就是這個,后來又有一個,還有一個跟谷歌有關系,如此而已,完全是可遇而不可求。而Nelson女士的答覆也幾乎是完全一樣。所以像斯坦福的技術轉讓部門所面臨挑戰(zhàn)是什么呢?其實既簡單也十分困難:當1997年12月1日到來的時候,也就是當那三個“王牌”專利全都到期失效后,整個技轉部門要怎么繼續(xù)活下去呢?
這就表示不要也不應把主要的精力都擱在那種“明星級”的專利和技術上,更不能緣木求魚,每天空思妄想會中頭彩,平常就要花時間處理好各種表面上看起來不痛不癢,不大不小的各種案件。千萬不要小看,這種在英文里被稱做“面包與黃油”(bread and butter)的,也許無法讓人完全吃飽,但是絕對可以確保不會把人餓死,能夠讓整個部門繼續(xù)靠這個維持下去。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是,斯坦福的校領導們并沒有給他們的技術轉讓部門太大的壓力??v使帳面上的財務業(yè)績不理想,從來沒有看到規(guī)模性的裁員。學校繼續(xù)把那個部門養(yǎng)在那里,還是在不斷的、慢慢的做出成績來,這才是“養(yǎng)鵝取卵”。如果有一天這個鵝居然下出了一個“金蛋”,那是可遇不可求。千萬別指望那頭鵝以后天天會下金蛋,天下沒有這種事情。所謂“殺手級的應用”(killer app),不要乞求它會突然從天而降。反而是各種所謂“面包與黃油”型的技術轉讓,典型的例子是一些應用軟件的許可,反而會帶來經常性的收入,縷縷不絕。還有像是一些研發(fā)的工具和應用,也是另外一個作長、作遠的方向。
我們在從事技術(專利)許可工作的時候,必須了解,其中并不是只有專利權而已,通常是專利權和商業(yè)秘密的配套安排。商業(yè)秘密也很重要,有各式各樣的搭配操作。
因為時間關系,必須要做個結論。目前全世界有16個國家和地區(qū)對拜杜法都特別有興趣,要采取類似的做法,但是成效不一。日本做得不算太好,褒貶不一;印度做不出來,在立法過程時走上了彎路,于是就黃了;臺灣地區(qū)學習借鑒了《拜杜模式》,但只引進了半套,還有一些該有的配套政策沒有作對,結果情況雖然還是有所進步,但至多是好壞參半,比原先的預期差了不少,好些具體的舉措反而成了很值得引以為鑒的負面教材,不要照著那個走就對了。因為時間的關系,這里也就不展開了。大家茶馀飯后閑聊之時如有興趣,咱們可以“八卦”一下。無論如何,我講這些話其實是很痛心的,本來不希望看到這個狀況。比方說項一些負有重要使命的大型研發(fā)機構就最好不要去把自己竟然轉化成了NPE的角色,還想到處去訴訟,包括“遠征”到美國的德州東區(qū)。說實在的,能耍地痞流氓的也不簡單,好好的為什么要去“落草”自己當起了所謂的“專利流氓”呢?說得更直白一些,沒有三兩三還敢上梁山,是吧?
在這里與大家簡單的分享一些各國的相關發(fā)展情況,也提一下國內的情況。這幾張投影片顯示了在歐洲、日本、印度等地想要推行《拜杜模式》的結果。至于國內最近修改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PPT當中也把其中的量點與問題盡可能的都羅列出來,尤其是后者,希望能集思廣益。
注釋:
[1]參見美國《專利法》第204條(35 U.S.C. § 204 (2014, Supp. II))
[2]這四個案件分別是In re Fabrazyme (2013)、In re Xalatan (2004)、In re Norvir (2004)以及In re CellPro (1997),參見National Institute of Health, NIH March-in Response, http://www.ott.nih.gov/policies-reports。對于這四宗裁決,申請人均未再提出上訴。比較特別的是第一宗由CellPro公司提出的請求案,當時是該公司與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正在進行專利侵權訴訟的過程中所提出,于是出此一招,試圖釜底抽薪,透過運用政府的“介入權”來取得專利許可,讓整個訴訟的訴因不再存在。但因NIH拒絕了此一請求,遂導致CellPro最終敗訴。參見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v. CellPro, Inc., 152 F.3d 1342 (Fed. Cir. 1998)。
[3]Stanford University v. Roche Molecular Systems, Inc., 563 U.S. 776 (2011).
[4]這是關于清華大學建筑學院教授付林所主持的一項名為“全熱回收的天然氣高效清潔供熱技術及應用”的技術。詳細的報道可參見袁建勝,從科研能手到貪污嫌犯,一位清華教授如何跌入產權漩渦,《財經雜志》,2017年7月13日,載于https://m.21jingji.com/article/20170713/herald/500bbea73d06e0f7684d384b432f1878.html。
[5]參見Seth Lubove and Oliver Staley, College Gifts Now Coming with Strings Attached, Washington Post, May 14, 2011, available at https://www.washingtonpost.com/business/college-gifts-now-coming-with-strings-attached/2011/05/08/AF9TEf3G_story.html?utm_term=.9b4d614b5fe1; ángel Cabrera, How George Mason Will Take the Controversy Out of Its Gift Agreements, Chronicle of Higher Education, May 15, 2018, available at https://www.chronicle.com/article/How-George-Mason-Will-Take-the/243414.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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