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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汪濤
原標題:互聯(lián)網平臺知識產權投訴調研匯總和實操解析
隨著互聯(lián)網經濟的飛速發(fā)展,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變得日益突出,但怎么利用知識產權手段,在互聯(lián)網平臺上得到應有的保護和權利,成為大家越來越關注的問題。本著快速實現(xiàn)預期商業(yè)目的的角度,我們從互聯(lián)網平臺知識產權投訴方面做一定的調查和實操解析。
一、背景介紹和必要性說明
知識產權為權利人提供一定時期的獨占權利,這種在一定程度上的壟斷屬性,讓其具有建立市場進入壁壘、增加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yè)識別度的能力。
知識產權成為企業(yè)有力的競爭工具,也是企業(yè)實現(xiàn)商業(yè)目標最有效的武器體系。熟練運用法律體系,讓知識產權發(fā)揮應有作用,就要懂得運用各種技巧,包括訴訟、行政投訴、市場維權等方式。
而在市場維權的手段中,知識產權投訴維權手段是最為便捷的、有利、有效的操作手段,可以短時間內,實現(xiàn)競爭對手商品和服務下架、自身企業(yè)上位的目標。
二、法律適用
知識產權投訴一般會囊括所有的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只有靈活運用并且習慣使用綜合維權手段,才能取得較好的投訴效果。
而知識產權投訴的侵權判斷標準以《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綜合判斷為準。
但知識產權投訴,在互聯(lián)網各大平臺或者網絡服務供應商中,優(yōu)先考慮適用的法律條款和判斷原則是“避風港原則”和“紅旗原則”。
避風港條款最早來自美國1998年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DMCA法案)。最早適用于著作權領域,后來對其他知識產權侵權類型進行了擴展。同時,由于網絡服務商沒有能力進行事先內容審查,一般情況事先對侵權信息的存在不知情。所以,采取了“通知+移除”規(guī)則。
中國的避風港條款,最直接相關的法條,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條中。同時在《侵權責任法》、《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lián)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也都有體現(xiàn)。
“避風港”原則最初是指在發(fā)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制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ISP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ISP不承擔侵權責任。后來避風港原則也被應用在搜索引擎、網絡存儲、在線圖書館等方面。避風港原則包括兩部分,“通知+移除” (notice-take down procedure)【內容參考了百度百科】。
“紅旗原則”最早規(guī)定在1998年美國版權法修正案中,在中國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借鑒了這個原則。該條例中規(guī)定,網絡服務商必須“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盜版的存在,才能獲得“避風港原則”的庇護。
“紅旗原則”是“避風港原則”的基本構成要件,只有在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者不明知或者不應知自己所傳播的信息屬于侵權信息或者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是侵權作品的情況下,才免于承擔法律責任【內容參考了百度百科】。
三、平臺性質及投訴方式
知識產權投訴維權手段,一般面對的是掌握各種流量和資源的互聯(lián)網平臺或者銷售平臺。而各個平臺對知識產權投訴的判斷標準并沒有明文規(guī)定。所以,基于此特殊情況,就需要在投訴過程中使用綜合及合理的組合手段,讓自己的投訴命中率更高,盡快達成自己的商業(yè)目的。
平臺處理投訴的手段,大體分兩類:
1、蘋果——一般情況,不會直接進行侵權投訴結果判斷,需要經過質證和舉證博弈過程,最終由雙方達成和解或者蘋果執(zhí)行“法官”角色進行最終判斷;
2、谷歌、臉書、亞馬遜等——根據舉證資料,直接進行內部判斷,直接進行判斷及處理。
四、實操經驗及策略分析
經過實操經驗和取得的效果看,不管針對哪種平臺,我們首先要采用最有利于證明己方權利優(yōu)勢的資料,并采用多重手段、綜合方式來證明自身具有相應知識產權,且遭受了不法侵害。建議考慮使用知識產權投訴的順序如下:
1、商標——商標注冊證書優(yōu)選是美國,商標類別覆蓋主營類別,例如:對于應用程序、網絡游戲等,第9、41、42類是核心類別。另外,如果可以提供盡可能多的地區(qū)和商標注冊類別的注冊證書,會進一步證明商標的所有權歸屬和重要程度;
2、著作權——優(yōu)選圖片、背景音樂、視頻等具有顯著、獨創(chuàng)內容的著作權作品,提供原始圖片的網址、相關著作權證書(優(yōu)先考慮美國著作權登記證書,由于目前受到國際社會高度認可的發(fā)布平臺,例如:google play,facebook,apple store,youtube均隸屬于美國司法轄區(qū)管轄。在美國進行版權登記并自作品誕生后快速、廣泛在各大美國主導、國際認可的平臺發(fā)布,是有效保護海外版權的優(yōu)先途徑)。其次,可以考慮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方式維權,但是由于軟著的代碼對比困難,過程繁瑣漫長,需要較多溝通成本,因此僅作為備選手段;
3、專利——優(yōu)先考慮外觀專利(包含圖形界面、工藝品外形等),再考慮發(fā)明等專利類型(發(fā)明證明侵權的證據鏈較為困難,需要更多證明途徑和評估成本)。
上傳或者運營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相同或近似產品、服務、商標、圖片、音樂等知識產權問題時,第一步要做證據保全工作,最好結合公證程序。然后再采用知識產權投訴手段,同時,可以結合其他包括與侵權方溝通、律師(警告)函、訴訟等方式處理,以期畢其功于一役。
1、針對蘋果這類平臺方,以蘋果為例:
(1)找到蘋果平臺的投訴入口,選定投訴類型,進行基本信息填寫后提交。
(2)在蘋果官方申訴頁面投訴成功后,投訴者會在1-3天內收到蘋果官方發(fā)送的一份帶有投訴編號的郵件。投訴者應安排盡快回復該郵件(寫清投訴編號,最好標題不要刪除),在郵件中當詳細陳述侵權內容,最好采用對比表格,并提供維權所需的材料。以商標為例,投訴者應當提供商標注冊證書、商標侵權對比文件、造成損失說明等材料。
在投訴后,侵權者也會收到蘋果官方的郵件,蘋果會告知盡快回復該郵件,否則蘋果會按照不處理或者侵權事實存在,而下架應用或者刪除開發(fā)者賬號。侵權者一般都會盡力反駁,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這個階段是投訴雙方互相往來的過程,雙方各自陳述觀點并提供證據材料,雙方最好均使用英文進行質證,以便于蘋果法律團隊審核。
在多次郵件往來后,投訴雙方的陳述及證據材料基本已經固定。蘋果官方一般會根據雙方郵件內容進行判斷,作出產品、賬號或侵權內容是否下架的決定。一般情況下,處理周期在2-4個月左右。
2、針對谷歌、臉書、亞馬遜等這類平臺方,以谷歌為例:
(1)找到谷歌平臺的投訴入口,選定投訴類型,進行基本信息填寫和資料上傳后提交投訴。
(2)在谷歌收到投訴后,會進行內部評審和判斷,一般3-7工作日,官方會反饋投訴結果。谷歌投訴的重點在于證據資料的整理和總結,在投訴時盡可能一次性提交,全方位的證明自身的所有權利。
知識產權投訴,是一種綜合運營手段,其投訴內容要盡可能多的增加己方投訴成功幾率。因此,多國多類的商標注冊證書、版權登記證明、GUI外觀設計等都需要盡可能積累和展示,這些都是提高維權幾率的有力保障。
通過國內阿里巴巴知識產權投訴侵權處理規(guī)則也可證明。目前,知識產權投訴及避風港原則的適用,已經不僅僅局限于著作權,還有很多其他的知識產權方式可以利用,包括商標、專利、個人隱私、公信良俗、誹謗等。
附則:
阿里巴巴知識產權侵權處理規(guī)則(摘選)
一、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阿里巴巴中國站(簡稱“阿里巴巴”)用戶不得利用網站服務從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商標侵權行為:1、假冒商品:發(fā)布、銷售非商品來源國的注冊商標權利人或其被許可人生產的商品;2、其他不當使用他人商標權:所發(fā)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其他用戶的混淆或誤認;著作權侵權行為:1、盜版侵權行為:發(fā)布、銷售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其作品、包含但不限于圖書、電子書、軟件、音像制品等;2、其他不當使用他人著作權行為:所發(fā)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不當使用他人著作權;專利侵權行為:是指用戶出售的商品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不當侵犯他人權利,包含外觀設計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發(fā)明專利。
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處理
根據上述三類侵權行為,阿里巴巴中國站將假冒商品、盜版侵權行為歸類為嚴重侵權行為,其余歸類于一般侵權行為。1、一般侵權行為的處理2、嚴重侵權行為的處理
三、處理流程:
用戶收到相關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后,如認為未侵權:
應當在指定的期間內阿里巴巴提交申訴。
提交申訴的材料如:相關司法判決、行政裁定文書、不侵權的對比材料、授權書、來自權利人的有效進貨證明等。用戶對其提供的申訴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信息刪除后用戶仍可向阿里巴巴提交申訴,若申訴材料獲得投訴人或者阿里巴巴認可,則將恢復用戶由于該知識產權侵權投訴被扣除的分值或取消相應記次……但阿里巴巴不接受以下用戶提交的反通知:
-累計扣分分值達到60分及以上;
-累計嚴重侵權計次達到關閉賬號標準;
-已被關閉賬號。
注:文件部分內容 參考了《https://www.sohu.com/a/141194105_195414》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汪濤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互聯(lián)網平臺知識產權投訴調研匯總和實操解析(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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