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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時應該如何應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2022年5月23日,有報道稱,寧德時代已向法院申請?zhí)嵘r償金額,要求中創(chuàng)新航賠償由此前的1.85億元提升至超過5.18億元。
2021年3月3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全球首個跨國禁訴令:小米通訊技術公司及關聯(lián)公司與交互數(shù)字公司及關聯(lián)公司在武漢打官司期間,禁止“交互數(shù)字”在全球范圍內提起相關訴訟,以排除不法干擾和訴訟妨礙。
2019年11月27日白天,電動車制造商愛瑪科技被爆發(fā)生專利訴訟,當天晚間,證監(jiān)會官網公告稱,決定取消愛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1月28日第187次發(fā)審委會議對其發(fā)行申報文件的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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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頻發(fā)。一場訴訟戰(zhàn)可能是為了保護知識產權而戰(zhàn),也可以能為了保障市場利益而戰(zhàn),甚或者為了更深層次的商業(yè)目的而戰(zhàn)。各家合縱連橫的知識產權訴訟戰(zhàn)背后,各領域的知識產權訴訟戰(zhàn),也是一場場沒有硝煙的商業(yè)暗戰(zhàn)。提到訴訟就少不了代理律師和行業(yè)點評,那么,他們又是如何看待這些訴訟的呢?NPE 、專利許可、專利訴訟這些關鍵詞是非常值得關注的!本文從IPRdaily2021年作者投稿的知識產權訴訟相關文章中抽取了部分文章為大家參考,探討交流當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時應該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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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NPE相關文章
《專利戰(zhàn)火再起,酷派在中國針對韓國NPE泛泰提起費率之訴》一文提到,酷派在中國針對韓國NPE泛泰提起許可費率之訴。此舉不僅是中國企業(yè)為了維護其作為標準必要專利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做出的反擊,同時也是對此類妄圖通過海外訴訟來脅迫中國通訊廠商支付不合理許可費的NPE發(fā)出的又一次嚴厲警告。
作者佑斌,在《歐盟在WTO指控中國,中美歐法院在裁定專利許可費率上的對決》一文提到,2月18日,歐盟在WTO就通信專利問題向中國發(fā)起磋商,聲稱中國法院阻止歐洲公司行使專利權。背景是此前中國多家法院就通信標準必要專利作過“反訴禁令”裁決,要求專利權人在中國法院的訴訟終審判決前,不得尋求在國外的禁令。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來自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他們在《SEP與FRAND相關問題研究與思考(四)│ 3G/4G/5G FRAND 許可和 ETSI 的IPR數(shù)據(jù)庫的透明度》一文提到,關于在專利所有人和實施者之間,誰應該承擔評估標準相關專利的必要性和價值的責任(即“交易成本”),要考慮這些事實:專利所有人已經對進行創(chuàng)新和申請專利進行了大量投資,而實施者已經可以自由地將該技術商業(yè)化并從中獲利,而沒有任何義務獲得 FRAND許可。本文由北京思韜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翻譯。
作者馬東曉、高文杰,來自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他們在《禁訴令, 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下的緣起、現(xiàn)狀和趨勢》一文提到,禁訴令(Anti-suit Injunction)來源于英美法系一項古老的衡平法救濟措施,是指一國法院對有屬人管轄權的當事人發(fā)布的,禁止其在他國法院提起或者繼續(xù)參加與本訴相同訴訟的強制性命令。那么,禁訴令是個什么制度,為什么在標準必要專利訴訟中出現(xiàn)禁訴令爭端,中國法院未來會如何運用禁訴令制度。本文試圖綜合現(xiàn)有研究成果和各方信息,結合目前法院已經作出的五個案例進行粗淺的梳理和介紹。
作者趙興華,來自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他在《什么樣的專利權人才會使用開放許可》一文提到,開放專利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是公開的,任何單位或個人若有意愿都可以書面方式通知專利權人,依照公告的許可使用費支付方式、標準支付許可使用費后,即獲得專利實施許可。那么,選擇開放許可的專利權人又究竟是何許人也?專利權人出于什么目的會選擇開放許可呢?
作者秦樂、李梅、畢春麗,來自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他們在《全球NPE知識產權訴訟趨勢及影響分析》一文提到,受新冠肺炎疫情導致的經濟衰退影響,知識產權價值化成為企業(yè)應對風險的有力武器,NPE活動愈發(fā)頻繁。NPE通過禁令和訴訟相結合的方式頻繁向實體企業(yè)施壓,對我國信息通信產業(yè)發(fā)展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美歐等國家和地區(qū)從立法、執(zhí)法、司法方面對專利相關法律制度進行調整和細化,明確法律制度的適用范圍和邊界,為本國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提供良好的契機。因此,我國應從此前的被動防御性法治思路逐漸向主導引領型法治思路轉變,加強對于NPE的法律規(guī)制。
作者IP Hunter,在《5G專利戰(zhàn)火初燃,中國手機廠商直面全球挑戰(zhàn)》一文提到,截至目前,5G領域的主要SEP權利人都已經公開了其對外的許可費率,其中,5G聲明專利族數(shù)量占比最多是華為,而其公布的許可費率是最低的;Qualcomm的許可費率最高,5G聲明專利族數(shù)量占比僅次于華為;Ericsson和Nokia,兩家歐洲老牌通信巨頭,5G聲明專利族數(shù)量之和不超過華為,但許可費率均為華為的許可費率的1.5倍以上。
二、專利、商標糾紛案件
在《CAR-T療法市場前景巨大,中國企業(yè)需警惕專利訴訟》一文提到,2022年2月15日,科技創(chuàng)新情報SaaS服務商智慧芽旗下智慧芽創(chuàng)新研究中心正式發(fā)布《醫(yī)藥生物產業(yè)系列——CAR-T細胞免疫治療市場和創(chuàng)新技術研究報告》。報告顯示,時至今日,隨著CAR-T細胞療法的迅速發(fā)展,CAR-T巨頭之間的專利糾紛逐漸浮上水面,而且已出現(xiàn)涉及超過10億美元的專利訴訟案件。
作者宗可麗,來自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她在《一枚身系6份無效宣告裁定的商標——從“大姨媽”案看商標的顯著性判斷》一文提到,商標注冊審查中,對于申請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進行的審查是必不可少的,從優(yōu)先順序來看,該項審查內容作為絕對駁回理由的審查內容之一,通常位于與其他在先商標是否沖突(相對理由)的審查之前。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判斷涉案商標是否具備顯著特征是進一步分析其他侵權要件是否成立的前提。因此,是否具有顯著特征的判斷十分重要。本文將從“大姨媽”商標案例來分析商標顯著特征判斷的復雜性。
作者牛璋昕,來自鴻鵠律師事務所,他在《“無印良品”商標戰(zhàn)(上/下)》一文中提到,二十年前,“無印良品”商標在中國大陸的知名度未獲肯定,成為良品計畫的阿喀琉斯之踵。二十年后,在全球化與互聯(lián)網的加成之下,外國品牌的知名度認定獲得了極大加成,更易受到法律保護,這也為外國企業(yè)進入中國市場提供了便利與保障?;蛟S,“無印良品”經歷過的品牌保護之殤,今后會愈來愈少。
三、知識產權訴訟的相關策略
作者丁建春、金永剛、朱鵬,來自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在《基于專利訴訟實踐對高質量專利撰寫的啟示》一文提到,本文筆者結合《專利保護攻防實戰(zhàn)手冊》中的相關案例,以及近期國內外專利訴訟實踐活動,反觀專利撰寫中應該關注的重要事項并形成撰寫規(guī)范,在專利撰寫中加以應用,以期提升專利文件品質,更好的適用于潛在的專利訴訟。
作者陳易華,在《企業(yè)IPR管理經驗(一)|從0到N搭建專利體系》一文提到,公司應積極搭建專利體系,發(fā)展專利事務和實務,大量積累專利籌碼、積極進行專利風險的調查并有效進行各項防御性步驟和策略,以支持公司在全球產品競爭的自由地位,甚至于,更進一步,以自我形成的專利優(yōu)勢而綁定客戶、遏制競爭者,形成全球市場競爭的優(yōu)勢地位。在《企業(yè)IPR管理經驗(六)|淺議專利布局、挖掘策略》一文提到,“專利布局”并不是獨立存在的個體,而是與“專利挖掘”息息相關,“專利挖掘”服務于“專利布局”,“專利布局”依托于“專利挖掘”,“專利挖掘”呈現(xiàn)在最終所產生的專利數(shù)量上,“專利布局”反應在最終公司是否能夠獲得相關領域話語權的專利質量上,以達到公司在市場競爭中“數(shù)量布局、質量取勝”的良好局面。
作者李志勇,來自北京派特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在《電商平臺中“買家秀”作為現(xiàn)有技術的思考》一文提到,如今的銷售方式、帶貨引流手段不斷更新,呈現(xiàn)出產品多樣化、個性化,其中,賣家秀、買家好評均為商品質量的重要參考指標,那么,是否可以利用買家好評作為現(xiàn)有技術進行抗辯呢?以下結合實例從證據(jù)認定、建議這兩方面對涉及電商平臺中“買家秀”的情況進行剖析。
作者胡鐵鋒,來自杭州華宸聯(lián)名知識產權代理事務所,在《專利訴訟中“可預見原則”與“等同原則”的羈絆》一文提到,專利訴訟中,博弈雙方都會采用很多判案原則,這些“原則”大部分來自于司法解釋,比如“全面覆蓋原則”、比如“等同原則”,但是也有些是雖暫未在司法解釋上進行規(guī)定,但是在某些判例中采用的原則,比如“可預見性原則”。這些“原則”中,有些是相輔相成,有些又是針鋒相對,本文淺聊下司法解釋中的“等同原則”與“可預見性原則”兩者之間的博弈關系。在《淺談外觀專利訴訟中“設計空間”的判斷時間》一文提到,眾所周知,在外觀設計專利的確權與維權程序中,“設計空間”是一個影響較大的因素,從另一方面說,設計空間也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那么對于“設計空間”是應該以專利申請日為基準進行考量,還是應該以侵權行為發(fā)生日為基準進行考量?
在《策略詳解:當企業(yè)招投標遭遇知識產權爭議》一文提到,近年來,隨著商業(yè)主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日益增強,招投標過程中有關知識產權爭議事件頻發(fā)。知識產權權益人通過采取異議(質疑)/投訴、訴訟、仲裁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的事件顯著增多,同時投標人借助知識產權爭議違規(guī)干擾招投標進程的比例也在明顯上升。本文通過分析招投標活動中有關知識產權爭議的幾個典型案例,討論了系統(tǒng)性應對招投標過程中知識產權糾紛的策略,希望倡導招投標工作的法治常態(tài)化與科學化,無論招標方、中標方、還是未中標的投標方,都應在招投標前中后期,始終規(guī)范自身的合規(guī)與言行,共同維護招標投標在商業(yè)交易中起到促進商業(yè)良性競爭的應有之義。
作者潘聰、張飛虎,來自高文律師事務所,在《專利權屬訴訟中的八大法律問題和案例探析》一文提到,專利權屬糾紛案件,是指在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專利權期間或之后,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就誰應當是真正的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所發(fā)生的確權糾紛案。本文將對該領域的八大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并提供相關案例以供探析。
在《無懼全球訴訟壓迫,OPPO終與Sharp達成全球許可》一文提到,2021年10月8日,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與夏普股份有限公司宣布達成專利交叉許可協(xié)議及合作,協(xié)議涵蓋了雙方終端產品實施通信技術標準所需的全球專利許可。同時,雙方也將結束自2020年以來在多個國家及地區(qū)的專利訴訟和爭議。
作者趙禮杰,來自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在《淺談科創(chuàng)板上市企業(yè)的知識產權管理要點》一文提到,科創(chuàng)板在為“硬科技”企業(yè)帶來各種政策利好的同時,也將越來越多的擬科創(chuàng)板上市企業(yè)以及已科創(chuàng)板上市企業(yè)的知識產權“實力”暴露給廣大社會公眾以及這些企業(yè)的競爭對手。本文將對包括擬上市企業(yè)、申報過程中企業(yè)、已上市企業(yè)在內的各階段的科創(chuàng)板上市企業(yè)的知識產權管理要點進行簡要梳理和介紹。
作者劉義軍,來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法官,在《商標篇(二)│ 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司法認定》一文提到,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判斷要件包括:一是行為人有主觀惡意;二是行為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具有違法性;三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給相對方造成了損害后果;四是行為人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行為與相對人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lián)系。
作者董佳,在《小店銷售長城鉛筆被“套路式打假”?聽聽律師怎么說》一文提到,一則小五金店遭遇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套路式打假”的視頻在網上瘋傳。根據(jù)目前已知信息,筆者認為無法認定此類案件系廠家或者律師故意引誘小店侵權,相反,中國第一鉛筆有限公司作為商標利害關系人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是有法可依的,其訴訟主張也在合理范圍內,屬于批量維權行為。
四、國外知識產權訴訟相關文章
作者張曄華,在《詳解美國專利權有效性的審查程序》一文提到,美國不僅允許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挑戰(zhàn)專利權的有效性,而且還可以通過其他多種非訴訟程序審查專利的有效性。具體來說,除民事訴訟程序外,第三方(專利權挑戰(zhàn)者)可以通過授權前的第三人意見提交、派生程序、單方再審等不同的程序在USPTO質疑專利權的有效性。本文將從幾個方面深度解讀這些程序的特點,幫助第三方進行決策。
在《美國商業(yè)秘密的保護》一文提到,在美國,商業(yè)秘密是由各州立法來保護的,1996年,美國聯(lián)邦制定了《經濟間諜法》,將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上升到刑罰的高度。根據(jù)《經濟間諜法》,如果某盜竊商業(yè)秘密行為被定為經濟間諜罪,除了處以監(jiān)禁以外,對個人可以處以五十萬至五百萬美元的罰金。對組織機構則可處以一千萬和被盜竊商業(yè)秘密價值的3倍中的最大者的罰金。另外,還可沒收犯罪財產和犯罪所得。
五、小結
本期選擇文章里,有的文章從理論上介紹了禁訴令、NPE、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等的概念、由來、糾紛等;有的文章從不同角度分析討論NPE的發(fā)展趨勢及影響。還有的文章是從專利布局與專利訴訟的關鍵點進行討論,如何應對知識產權訴訟。
更多文章著眼于知識產權訴訟過程中的法律程序/判定角度進行分析。
(原標題:知識產權訴訟背后的商業(yè)策略——NPE、專利許可、專利訴訟......你真的了解嗎?)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識產權訴訟背后的商業(yè)策略(作者篇)——NPE、專利許可、專利訴訟......你真的了解嗎?(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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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