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通訊
(2014)第1期
(總第62期) ? ? ? ? ? ? ? ? ? ? ? ? ? ? ? 2014年5月 ? ? ? 【小D導讀】
本期要目一、2013年度商標行政復議工作情況分析
二、商標行政復議典型案件評析
2013年度商標行政復議工作情況分析
商標行政復議既是工商總局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商標局)行政執(zhí)法權的一項重要的內部監(jiān)督,又涉及對當事人在商標注冊、管理、處分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中程序性和實體性權利的救濟,在促進商標法律制度的貫徹落實,提升商標注冊、管理、保護水平等方面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2013年,我們認真履行商標行政復議工作職能,進一步完善商標注冊程序中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在復議案件受理量是2012年3倍之多的情況下,仍然優(yōu)質、高效完成了行政復議工作。
一、2013年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總體情況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修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tǒng)計制度的通知》(國法﹝2010﹞44號)的要求,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統(tǒng)計周期為一年,統(tǒng)計期間為上一年度的12月11日至下一年度的12月10日。為保證統(tǒng)計數據的連續(xù)性,2013年復議數據統(tǒng)計自2012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0日。
(一)案件受理情況
2013年,商評委共收到商標行政復議申請265件,是2012年同期收到案件的3.23倍。其中,受理253件,不予受理12件。具體情況見下表:
其中,不予受理的12件案件涉及4種具體情形:評審申請不予受理的1件;撤銷商標決定2件;受理撤銷申請、爭議申請以及未按指定地址送達法律文件的8件;重復提起復議申請的1件。
(二)案件審理情況
2013年,商評委共審結商標行政復議案件277件,包括2012年未審結轉入案件36件和2013年新收案件已審結案件241件,比2012年同期增加3.33倍。其中維持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90件,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29件,駁回復議申請的144件,撤銷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2件,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12件。2013年未審結案件24件,轉入下一復議統(tǒng)計年度。
(三)案件特點
2013年,商標行政復議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
第一,從案件受理情況來看,復議案件數量有較大幅度增長。2013年收到行政復議申請265件,是2012年收案量82件的3倍多。上述數字表明,總局復議工作的權威性和更加注重宣傳推廣工作起到了較好的社會引導作用,商標權利人的維權意識有所增強。
第二,從案件類型變化來看,呈現(xiàn)出多樣化、集中化、新型化的特點。行政復議案件總共涉及到17種具體行政行為,其中涉及注冊、異議、轉讓這三種類型的案件總數為229件,占全部復議申請的86.4%,同時出現(xiàn)了對國際注冊商標限定不發(fā)生效力之聲明、對異議裁定送達行為不服等新類型案件。案件的多樣化、集中化、新型化既反映了申請人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同時也說明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社會反響較好,商標權利人越來越重視和信賴這一解決問題的渠道。
第三,從案件審理情況來看,結案方式多元化,注重通過調解和解方式定紛止爭。2013年,維持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決定的為90件,占案件總數的32.5%;通過我委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溝通協(xié)調達成商標注冊管理機關與申請人和解,申請人主動撤回復議申請結案的占案件總數的10.5%。這表明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發(fā)揮了很好的監(jiān)督作用,有效督促了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依法、合理行政,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取得的成效
2013年,商評委積極開拓工作思路,創(chuàng)新各項舉措,扎實履行商標行政復議工作職能,堅持依法辦案、公正裁決,有效促進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在依法行政的同時轉換角度處理問題,充分給予商標權利人有效救濟,為推進社會和諧、服務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突出重點,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監(jiān)督功能,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程序權益
隨著商標審查工作效率的不斷提高,行政復議案件的數量隨之大幅增加,對行政復議工作的要求也相應提高。為確保商標注冊管理工作的質量,我們著力強化對商標注冊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既對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及附帶抽象行政行為進行普遍審查和監(jiān)督,又總結商標注冊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以有所針對和側重。通過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制度的監(jiān)督功能,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1.以普遍監(jiān)督為基礎,進一步完善當事人救濟途徑
商標行政復議是以工商總局為復議機關的機關內部行政層級監(jiān)督,從2009年1月1日起,商評委作為工商總局內部的復議機構履行這項工作職責。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及總局三定方案的要求,我委于2009年出臺了《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制度》,明確規(guī)定除四種評審案件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外,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在注冊、異議、續(xù)展、變更、轉讓、注銷等多個程序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議。從歷年來的案件受理情況看,審查對象大部分是程序性具體行政行為,如注冊申請不受理、異議申請不受理,同時也涉及實體性具體行政行為,如轉讓不核準、續(xù)展不核準等。這樣既保障了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所有具體行政行為都有后續(xù)救濟途徑,又使總局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了普遍監(jiān)督。
同時,行政復議還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附帶審查。根據《行政復議法》相關規(guī)定,商標行政復議不但可以審查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審查。2013年,有多個案件申請人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2012年12月14日頒布的《關于申請注冊新增零售或批發(fā)服務商標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提起抽象行政行為附帶審查。在復議過程中,我們從商標注冊管理機關職權范圍和該規(guī)范性文件的內容進行分析,判定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制定該規(guī)范性文件沒有超越職權,并且符合商標法第四條的立法宗旨,可以有效遏制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為此,我委對上述復議案件作出了維持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
綜上,行政復議從對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兩個層面,從對注冊、異議、續(xù)展、變更、轉讓、注銷等多個程序的監(jiān)督,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濟途徑,全面保護當事人的商標權利。
2.以解決突出問題為重點,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2013年,針對申請受理階段的形式審查環(huán)節(jié)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較為集中,對此類突出問題我們進行了重點監(jiān)督,并在必要情況下,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相關處室、主管領導召開聯(lián)席會議,共同討論確定更為合理的審查標準。例如,在2013年處理的一起當事人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提起復議的案件中,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在商標注冊申請階段對于外國申請人名稱的原有審查標準是要求全部翻譯為中文,不允許英文字母存在,否則對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我們認為,對于無固定含義的英文字母,如全部翻譯為中文,有可能造成公司名稱與其他行政審查程序中公司名稱的不一致,也會給申請人推廣品牌帶來一定的實際困難。鑒于此種情形在商標注冊申請中較為普遍,經我們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在聯(lián)席會議上溝通交流,達成了一致處理意見,明確外國申請人在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的申請人名稱一欄時,原則上應該填寫中文名稱;根據其在中國大陸的經營需要,其名稱中的字號部分可以填寫為英文。這些意見已形成會議紀要,并作為今后處理同類案件的標準。
通過對行政復議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重點監(jiān)督,既提高了行政復議的工作效率,又有針對性地實現(xiàn)了對當事人合法程序權益的切實保障。
(二)主動協(xié)調溝通,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積極推進社會和諧
行政復議是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行政方法,用以消除行政活動實施中產生障礙、阻塞和不暢。如果爭議不能得到充分解決,將會嚴重影響行政效率,影響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權威性,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我們認真履行職能,充分發(fā)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積極推進社會和諧。
在進行復議過程中,我們注重發(fā)揮渠道作用,主動協(xié)調溝通。一是與申請人耐心交流。在審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問題或有所遺漏時,我們及時與申請人聯(lián)系,仔細認真地為其說明行政復議所需材料。針對申請人需要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的爭議案件,我們耐心說服申請人采取正確的法律途徑。二是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積極溝通。對于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合法、合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維持,維護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公正執(zhí)法的形象和權威。對于可以給予申請人救濟的情況,盡量促成申請人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和解,以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的方式結案,從而有效緩解社會矛盾,節(jié)約行政資源,推進社會和諧。
(三)準確適用法律原則,實現(xiàn)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高效服務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在商標復議工作中,我們始終堅持以為商標權利人提供權利救濟,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為根本目的,通過準確適用法律規(guī)則,實現(xiàn)商標行政復議工作救濟功能的提升,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為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提供高效服務。
1.準確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維護好當事人商標權利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強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對當事人正當權益的損失,實踐中存在未給予充分考慮的現(xiàn)象。在商標行政復議中,為了確保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和商標權利的持續(xù)性,我們從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進行考量,準確適用信賴利益保護原則,避免當事人的利益因行政行為的變更而受到損害。例如,在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一二期電子系統(tǒng)轉換期間,有一商標的撤銷信息未被錄入電子系統(tǒng),而后商標被錯誤續(xù)展。續(xù)展后,復議申請人合法、連續(xù)使用該商標,并進行過相當的廣告投入,具備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商譽。當復議申請人十年后再次提出續(xù)展申請時,卻被不予核準,原因是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在審查續(xù)展申請時,發(fā)現(xiàn)原續(xù)展信息有誤。我們審理后認為,如果僅依照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應當有錯必糾,不再第二次核準商標續(xù)展。但是,如果不顧申請人的信賴利益,將一個誠實使用超出十年的商標權利直接剝奪,將給申請人帶來巨大損失,并造成不必要的社會矛盾。由于申請人對商標的使用行為是基于對第一次核準續(xù)展的信任而產生的,因此對于這項商標權利我們應繼續(xù)予以保護。對此案我們作出了撤銷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核準當事人的續(xù)展申請,對當事人的商標權利予以了維護。
2.合理適用證據補強原則,注重案件事實的查明
在復議過程中,我們對申請人新搜集到的對其在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程序階段提供的證據起補充說明作用的證據,以及復議機關獲得的可以證明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程序階段證據的真?zhèn)巫饔玫淖C據,只要對案件處理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均視為補強證據予以采信,以做到全面準確審查案件的事實。在歷年的商標行政復議案件中,在當事人通過郵寄方式提交商標文件確定文件提交日期問題上,證據補強情況較為多見。在其他行政復議案件中,也存在適用證據補強原則的情況。2013年在一起當事人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轉讓申請不予核準決定提起復議的案件中,我們根據補強證據得知,相關利害關系人向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提供了虛假證據,從而導致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對涉案商標作出了錯誤的變更和轉讓決定,導致商標真正權利人利益受到損害。在了解案件真實情況后,我們采納了補強證據,有效保護了復議申請人的商標權利。
3.嚴格適用利益衡平原則,確保個案公正合理
商標行政復議涉及知識產權領域中行政權力和商標權利的沖突,為了更加合理地處理權利沖突,實現(xiàn)權利的協(xié)調分配,我們通過適用衡平原則實現(xiàn)對這兩項權利的邊界確定和明晰,確保個案的公正合理。如,2013年,某當事人在其商標續(xù)展寬展期內提交了商標續(xù)展申請,但未提交其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寬展期屆滿前2天作出續(xù)展不予核準決定。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講,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是合法的,因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是核實申請人具有續(xù)展真實意愿的當然要求,也是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統(tǒng)一審查標準、維護行政權力權威性的必然選擇。然而本案中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在續(xù)展寬展期屆滿前2天作出續(xù)展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會造成該當事人在寬展期內沒有機會再次提出續(xù)展申請,進而導致商標權利的喪失。對該當事人來說,續(xù)展申請中沒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是一個相對較小的瑕疵,因此對其給予剝奪商標權利的懲罰不盡合理,這將導致申請人十年間對商標的投入毀于一旦。權衡比較行政權力和商標權利的受害程度,我們認為讓申請人補交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給予商標權續(xù)展,對行政權力的損害相對較小。因此,經過協(xié)調,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同意給予該當事人救濟機會。
(四)創(chuàng)新各項舉措,強化問效追蹤,不斷提升行政復議工作效能和水平
在商標行政復議過程中,我們通過創(chuàng)新多項舉措,統(tǒng)一審理標準,提高復議機關的執(zhí)法權威,不斷提升行政復議的工作效能和水平。
1.總結典型案例,統(tǒng)一審理標準
在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實踐中,我們發(fā)現(xiàn)有很多案件屬于同一類問題,例如:復議受理范圍問題、異議案件補充材料期限問題、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的限制問題等等。而對這樣問題的處理往往存在爭議,需要做大量的溝通工作,甚至是召開聯(lián)席會議才能達成共識,形成一攬子解決方案。為了統(tǒng)一案件結論和審理標準,我們注重典型案例的總結,并將典型案例在商評委內刊《法務通訊》上刊載,《中華商標》、《工商行政管理》、《商標年鑒》等刊物也均予以了轉載。這些案例不僅有案情簡介、案件處理方式和結論,還有簡要評析,評析中既追溯某些具體行政行為做法的因由,也詳盡闡述案件所應用的法律基本理論。目前,典型案例在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實際中已經成為除行政復議法律制度以外的重要參考,遵循先例也已成為我們處理案件的基本原則。這些典型案例既為統(tǒng)一行政復議工作的審理標準提供了借鑒參考,也為申請人及代理人提起行政復議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2.適當合并審理,提高復議效率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一方面在立案過程中嚴格遵守國務院法制辦的統(tǒng)計規(guī)則,另一方面為了節(jié)約行政資源、統(tǒng)一審理標準,注重歸納商標行政復議的特點進行合并審理。通過將幾個商標復議案件合并在一個復議過程中進行審理,有效提高了復議效率,節(jié)約了人力、物力和財力,迅速地從根本上解決了糾紛,防止在同一問題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復議決定,確保了復議質量。在商標復議過程中,我們合并審理的案件類型主要有:同一申請人對于同一類型的多個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申請;同一代理人代理提交的多個申請人對于同一類型的多個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申請;多個申請人對于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提交的復議申請;同一申請人多次提交的相互關聯(lián)的針對不同具體行政行為提交的復議申請等。通過對上述幾種類型的案件進行合并審理,我們既全面地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大大節(jié)省了復議成本,促進了案件審理效率的提高。
3.強化應訴追蹤,確保行政與司法統(tǒng)一
在當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中,有部分是以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為被告提起訴訟的,若我委不掌握案件司法最終結論,有可能導致我委案件處理結論與司法審理標準的不一致。因此,2013年我們著重加強了應訴追蹤工作,并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協(xié)商達成一致,對于維持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而進入訴訟的案件,如果結論被法院推翻,由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向我們提供法院判決書復印件。這一做法保證了與司法判決的信息暢通,確保了行政復議與司法形成統(tǒng)一標準,保障了我委行政復議工作的質量與權威性。
2013年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未經復議直接訴訟的案件有27件;經復議又訴訟的案件有5件,其中,以工商總局為被告的案件有2件,均勝訴;以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為被告的有3件,其中2件勝訴,1件尚未審結。以上數據表明,2013年經過我委復議程序的案件,未出現(xiàn)與法院判決結論不一致的情況。
三、行政復議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復議程序的普及化程度尚有待提高
近年來,我委充分運用電話咨詢、公開授課、案例點評等方式,積極做好暢通復議渠道的工作。但是,仍有申請人對商標行政復議認識不足。2013年,我委審理的復議案件中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12件,占審理案件總數的4.3%;案件受理以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受理條件而駁回復議申請的144件,占審理案件總數的52%。不少申請人對商標行政復議在功能、期限、審限、法律依據、審查對象等方面的了解相對匱乏。絕大多數當事人尚未認識到運用行政復議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為使社會各界對商標行政復議全面了解,我委將從行政復議的性質、功能、受案范圍、制度優(yōu)勢、受理和審理原則等多角度進行廣泛宣傳,引導申請人準確利用復議程序表達利益訴求,理性解決爭議。
(二)復議程序的規(guī)范化程度尚有待提高
鑒于現(xiàn)行復議法對于行政復議便捷、高效的法律定位,復議法僅要求在不予受理的情況下發(fā)書面通知,不要求發(fā)受理通知書,可以直接在收到復議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書。實際操作中,在申請人直接遞交復議申請文件的情況下,也僅作申請登記,不發(fā)收文回執(zhí)。另外,由于行政復議期限較短,共60天,在補正環(huán)節(jié)也不發(fā)正式的書面通知書,僅電話通知補正,實際補正時間不好掌握。尤其是涉外申請人辦理公證認證的補正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實踐中有的案件長期擱置無法進入受理程序,雖然復議法規(guī)定補正時間不計入審限,但從長遠來看這種做法仍不利于保障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確定力,程序規(guī)范化程度需進一步完善和強化。
四、下一年度工作重點
下一年度,我委將扎實履行商標行政復議工作職能,始終本著提高商標注冊管理效能,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的宗旨,以服務市場主體為立足點,以服務經濟發(fā)展方式加快轉變?yōu)槟繕?,以改革的精神推進商標行政復議工作不斷取得新進展。擬重點推進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 與時俱進,強化制度建設
為保證商標行政復議法律制度平臺的有效性、便捷性和公正性,我們將準確及時地掌握法律制度的更新和發(fā)展,不斷完善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制度。通過準確掌握《行政復議法(修訂草案)》的新規(guī)定,及時調動復議工作的積極性,不斷提高復議工作的新水平。在關注行政復議法修改的同時,深刻領會法律修改的本質和初衷,加強復議制度的比較研究,明確行政復議的性質、制度以及運作規(guī)律,確保行政復議體制創(chuàng)新和審理方式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除做好日常工作外,要積極關注復議法修改的最新動向,及時依據新規(guī)定修改完善有關商標行政復議工作的受理聯(lián)動機制、審理集體討論制度、簽報領導把關制度、疑難案件報告制度等各項制度,并積極探索商標行政復議案件聽證制度、重大疑難案件專家咨詢制度、和解調解制度等新的工作制度。
(二)依托OA系統(tǒng),完善信息化建設
以信息化手段作為改革復議工作流程,實現(xiàn)規(guī)范化的重要抓手,充分利用辦公自動化(OA)系統(tǒng),除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答辯環(huán)節(jié)需交換證據材料未納入OA程序外,案件受理簽報、草擬決定、發(fā)文審批等程序都通過OA系統(tǒng)進行。OA系統(tǒng)采用電子留痕管理,每個環(huán)節(jié)流程都有承辦人、辦理意見、日期等記錄,保證各項程序都遵循復議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法定期限。不斷加強行政復議系統(tǒng)的建設,使其與評審系統(tǒng)的完善得到同步推進,更加快捷高效地服務復議工作。
(三)學習提高,加強能力建設
我委承擔商標行政復議工作5年來,共收到行政復議案件約800件,處理涉及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各種具體行政行為幾十種,積累了較為豐富的辦案經驗。2014年,我們將認真梳理和總結過去5年在商標行政復議工作實踐中積累的寶貴經驗,并以此作為今后辦案以及申請人、商標代理人在提起行政復議時的重要參考。
一是從對典型案件總結中加強能力建設。收集、整理、評析具有示范意義的行政復議典型案例,總結復議工作經驗,促進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范化,為復議工作提供相互借鑒、共同提高的平臺。對典型案件的總結不僅要關注案件本身,還要關注案件背后審理標準的形成過程。認真固化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針對不同案件進行溝通以及在聯(lián)席會議上所形成的解決方案,充分發(fā)揮典型案例的作用,為提升復議能力和水平提供借鑒。
二是從對新《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學習中加強能力建設。商標行政復議涉及到商標注冊管理中的程序和實體問題判斷。與《商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guī)的適用也有著密不可分的聯(lián)系。目前新《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均已頒布實施。由于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有關商標注冊和管理程序作出了調整,預計相關程序的行政復議案件會有增加。因此,我們要學習好、領會好新商標法及配套法律法規(guī),為下一步做好復議工作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三是從對復議證據規(guī)則的應用中加強能力建設。行政復議法對證據的收集采納有特別規(guī)定,例如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程序中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組織和個人收集證據等。在以往的復議工作中,對于證據的采信和歸納原則偏重于個案中的應用,今后將加強對證據規(guī)則應用的收集整理工作,重點對行政法的特殊證據規(guī)則以及實際工作中具有參考意義的證據規(guī)則進行歸納梳理,以提高我們對證據規(guī)則的應用能力。
(撰稿人:曹娜、何瀟)
商標行政復議典型案例評析
一、邵某不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續(xù)展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第3074422號“典尚”商標于2002年1月21日由邵某向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申請注冊。該商標于2003年4月21日被核準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3年4月21日至2013年4月20日。2013年9月9日,邵某委托鹽城某代理公司向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提交了商標續(xù)展申請。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經審查,認為該商標續(xù)展注冊申請材料中未提供申請人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于2013年10月18日向邵某作出續(xù)展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邵某不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續(xù)展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認為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在續(xù)展寬展期即將屆滿前2天作出續(xù)展不予受理決定,導致其商標無法重新提起續(xù)展申請,給其造成巨大損失。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對商標續(xù)展寬展期內作出的商標續(xù)展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如何看待。
商標注冊管理機關認為,《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申報的事項應真實、準確、完整?!渡虡朔▽嵤l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渡虡朔▽嵤l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手續(xù)不齊備或未按規(guī)定填寫申請文件的,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于2009年1月10日對外公布的如何申請續(xù)展注冊商標中明確要求,申請續(xù)展注冊商標應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本案中,邵某未提交有效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不符合《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因此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我委經審查認為,行政復議審查對象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在商標續(xù)展申請中提交有效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是核實商標注冊人真實意愿的當然要求,《商標法實施條例》中也有明確規(guī)定,本案中,邵某在續(xù)展申請中未提交有效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確實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從合法性角度講,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作出續(xù)展申請不予受理決定并不違法。但是從合理性角度講,邵某是在續(xù)展寬展期提交的續(xù)展申請,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于續(xù)展寬展期屆滿前2天作出續(xù)展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會直接導致邵某在寬展期內沒有機會再次提出續(xù)展申請,沒有機會再彌補續(xù)展申請中的瑕疵,從而導致商標權利的直接喪失。對邵某來說,續(xù)展申請中沒有提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這一微小瑕疵,給予剝奪商標權利的懲罰不夠合理。因此,經過協(xié)調,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同意給予邵某救濟機會,在邵某補交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的前提下,同意恢復續(xù)展受理,本案以邵某撤回復議申請的方式結案。本案雖然最終得到圓滿解決,但是也提醒廣大商標權利人及代理組織,在商標專用權期限即將屆滿時,應及時提出續(xù)展申請;在商標續(xù)展寬展期內提出續(xù)展申請的,一定要嚴格按照相關要求提交申請材料,避免因自身失誤引起商標權利的喪失。
二、河南C市養(yǎng)蜂場不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續(xù)展申請不予核準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第611794號“健康jiangkang及圖”商標于1991年10月15日由河南省D縣養(yǎng)蜂場向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申請注冊。1992年6月30日,該商標的初步審定公告刊載于總第363期《商標公告》,1992年9月30日該商標被核準注冊,有效期至2002年9月29日。1995年1月3日,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向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提交了變更申請,申請將該商標注冊人名義由河南省D縣養(yǎng)蜂場變更為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經審查核準了該變更申請。1996年12月6日,案外人張某對該商標提出了撤銷三年未使用申請。經審查,1997年12月11日,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作出了《關于撤銷第611794號“健康jiangkang及圖”商標的決定》(1997商標變字第601號),決定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該商標注冊。此后,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未提出復審申請,該決定發(fā)生法律效力。2002年9月23日,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向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提出了續(xù)展申請,因當時商標注冊管理機關電子系統(tǒng)正處于一二期轉換過程中,撤銷三年未使用信息未能進入新系統(tǒng),因此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對該續(xù)展申請予以核準。2012年4月6日,因十年商標專用權期限即將到期,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再次向被申請人提出了續(xù)展申請,2012年8月2日,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作出了不予核準續(xù)展的決定,理由為:該商標已被撤銷。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對此不予續(xù)展決定不服,向我委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其理由為如果商標已被撤銷,第一次續(xù)展就不應被核準,既然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核準了第一次續(xù)展申請,該續(xù)展就應被視為有效。綜上,請求撤銷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續(xù)展申請不予核準決定。
分析點評:本案的焦點問題在于如何看待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第一次續(xù)展決定的法律性質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答辯稱,該商標已經被《關于撤銷第611794號“健康jiangkang及圖”商標的決定》(1997商標變字第601號)撤銷,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作出的不予核準轉讓決定并無不當。2002年作出的續(xù)展決定確有失誤,但該決定不能改變該商標已經被撤銷的事實,因此請求維持不予核準續(xù)展決定。我委經審查認為,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因為計算機系統(tǒng)問題于2002年錯誤續(xù)展了第611794號“健康jiangkang及圖”商標。根據信賴利益保護原則,行政相對人基于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行政行為的效力而產生合理的信賴利益,行政主體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應予以保護,不應任意變動既存的法律狀態(tài),即使出于其他合理利益的考慮不得不進行變動時也要給予無過錯并抱有合理信賴的相對人相應的補償。本案中,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在復議中提供的使用和獲獎證據可以表明,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基于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商標續(xù)展行為效力的信賴于2002年至2012年十年間持續(xù)使用該商標,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場影響力。如果僅僅考慮第611794號“健康jiangkang及圖”商標被撤銷的法律事實,而不考慮河南省C市養(yǎng)蜂場十年經營投入的成本和已經取得的商譽,直接不予核準續(xù)展該商標,將不符合行政法上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在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進行充分溝通后,我委撤銷了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續(xù)展申請不予核準決定。
三、日本SMBC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不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注冊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案
案情簡介:日本SMBC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不服商標注冊管理機關于2013年8月12日以“申請人名稱應全部翻譯為中文”為由作出的三份《注冊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發(fā)文編號分別為:1286申不0383BL1、1286申不0384BL1、1286申不0385BL1),向我委申請行政復議。日本SMBC消費金融有限公司認為,“SMBC”沒有固定的中文含義,如果強制性翻譯為中文,公司的中文名稱將難以識別,相關公眾也難以將商標與SMBC集團對應起來,給社會公眾帶來極大困惑;其他行政審查程序允許企業(yè)名稱包含外文字母,如果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強制要求商標申請人名稱中不得有外文字母,極容易造成知識產權主體名稱不一致的問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中沒有關于商標申請人名稱應全部翻譯為中文的規(guī)定,《關于修訂商標申請書式填寫說明的說明》的第三條有相關規(guī)定,但未明確規(guī)定適用于外國申請人。
分析點評: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稱中含有不能翻譯的英文字母是否符合受理條件。
根據商標注冊管理機關的現(xiàn)有審查標準,《關于修訂部分商標申請書式說明的公告》(工商標字〔2010〕100號)所列《商標注冊申請書(書式二)》填寫說明第2項“申請人名稱應當分別用規(guī)范的漢字和英文填寫,不得含有其他國家的文字”的規(guī)定,在商標注冊申請書(書式二)的書式審查工作中,商標注冊管理機關對商標注冊申請書(書式二)做如下要求:“申請人名稱(中文)”一欄中填寫內容必須全部為漢字,不得含有英文或其他國家的文字;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意愿進行翻譯,不須翻譯為英文或其他外文讀音對應的漢字;考慮到數據庫里存在部分外國申請人中文名稱中含有英文字母的歷史遺留問題,對該部分外國申請人的新商標注冊申請件予以受理,但“申請人名稱(中文)”一欄填寫內容必須與數據庫中記錄數據一致。我委經審查認為,外國公司名稱中有無固定中文含義的英文字母的,不宜要求全部翻譯為中文。經過與商標注冊管理機關討論研究,形成以下處理意見:外國申請人在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書式二)“申請人名稱(中文)一欄時,原則上應該填寫中文名稱;根據申請人自身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經營需要,其名稱中的字號部分可以填寫為英文;如申請人名稱無法判斷字號部分,則作為個案研究處理。本案以商標注冊管理機關恢復受理,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方式結案。
來源:商評委 ? 撰稿人:曹娜、何瀟 整理:IPRdaily黃坤 網站:IPRdai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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