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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結合工作實踐,主要從委托方角度,將知識產權鑒定實務方面的部分內容進行整理、分享?!?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邢旭喬
筆者自2006年起,先后在原華科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原北京智慧知識產權司法鑒定中心(為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yè)協(xié)會下屬非法人機構,目前鑒定業(yè)務主體已變更為“首都知識產權服務業(yè)協(xié)會”)從事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工作。現結合工作實踐,主要從委托方角度,將知識產權鑒定實務方面的部分內容進行整理,分享各位。
由于目前在知識產權鑒定領域,并不是所有的實操層面都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也并不是所有的實操層面都能在業(yè)界形成共識,所以,文章中部分內容為筆者在現有規(guī)定的框架下根據工作經驗提出的個人觀點或建議,又因對涉及鑒定的有關事項,筆者更多的是從自身鑒定工作角度切入,難免在整體上有考慮不周、遺漏或存在偏頗之處,因此,本文僅具了解知識產權鑒定之用。
鑒定流程是委托人最關心的問題之一,在前期咨詢時經常被問到。委托人通常在了解鑒定流程之后才好安排各相關工作,才好把握整體工作進度。對于鑒定流程,委托人常常疑惑或者糾結于鑒定工作為什么不能快一點兒,再快一點兒……這主要是由于委托人對鑒定程序不太了解而產生的一種理所當然的想法。實際上,鑒定意見本質上也是證據的一種,但之所以在人們的印象中其效力更高一些,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程序上的保障。
實踐當中,盡管各鑒定機構之間的鑒定程序會存在些許差異,但基于《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guī)定,總體框架基本一致,其主要環(huán)節(jié)具體如下:
一、委托與受理、鑒定材料、費用
鑒定前期工作主要涉及鑒定委托、鑒定材料以及費用等相關事項。
關于委托鑒定事項,常見的問題是委托鑒定事項不清晰或不準確、易產生歧義或存在多種理解,導致鑒定工作不明確。因此,當出現這種情況時,鑒定機構首先是要與委托人進行溝通,明確委托鑒定事項。待委托鑒定事項確定后,鑒定機構才好開展相關工作。
關于鑒定材料,至少要初步達到鑒定要求,當然,后期可以再行補充。
無論是委托鑒定事項的確定抑或是補充鑒定材料,有時委托人都會需要一定的時間來處理,比如,有時法院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對鑒定事項加以明確,或對需要補充的鑒定材料進行質證,確定后才能回復鑒定機構;律師/代理人需要和當事人內部溝通、討論以確定委托鑒定事項或鑒定材料,之后才能反饋鑒定機構。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鑒定機構會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鑒定機構鑒定業(yè)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鑒定機構會與委托人簽訂鑒定委托書或出具受理通知書。
根據不同情況,與鑒定相關的費用通常會涉及鑒定費、檢索費、檢測費、現場勘驗費、出庭質證費等費用中的一種或幾種。
二、鑒定專家組的組建及回避
鑒定機構受理委托后,會根據委托鑒定事項或技術領域等因素,確定鑒定專家組成員,并將鑒定組成員的有關信息發(fā)送委托人確認,即行回避程序。
以往有不經過該環(huán)節(jié)而后受到相關當事人質疑并最終導致鑒定意見不被采納的案例,筆者也遇到過有的委托人由于對鑒定程序不了解認為可以省略這一步的情況。需要說明的是,這一環(huán)節(jié)不能省略,一切按正規(guī)程序進行。
實踐中,由于各委托人的性質不同,相較而言,對于回避程序,法院反饋會慢一些,這個并不難理解。首先,法院要將相關函件轉交有關當事人,有關當事人內部確認后,再反饋法院,各當事人全部反饋后,法院按程序反饋鑒定機構。如果在此過程中,有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組成員提出回避請求,則鑒定機構接到反饋后要對此進行處理。如果鑒定機構同意回避請求,則重新安排鑒定組成員,再行確認。如果鑒定機構認為回避理由不成立,往往要進行書面答復或說明。
總體而言,對鑒定組成員提出異議或回避的情況并不多見,但筆者也遇到過該回避程序歷時一月有余的情況。
三、檢索、檢測、現場勘驗
檢索、檢測、現場勘驗并不是鑒定流程的必經環(huán)節(jié),而是根據具體鑒定情況來設定。
1、檢索
檢索在知識產權鑒定領域多指文獻檢索,多用于商業(yè)秘密的非公知性鑒定。關于檢索,在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發(fā)布的《商業(yè)秘密鑒定規(guī)范》(T/CIPS 004-2023)中是這樣敘述的:“針對秘密點的檢索結果是鑒定人做出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鑒定意見的依據之一。檢索結果可以由委托人作為鑒定材料提供,也可以在鑒定過程中,由鑒定機構或第三方檢索機構提供……”。實踐中,檢索結果具體采用哪種方式提供要根據具體鑒定情況而定,但筆者不建議由鑒定機構直接提供。
這里做一提示,如果委托人的委托鑒定事項是要鑒定某技術秘密點的內容為公知,那么,該委托人在委托鑒定之前最好自己先進行最充分的檢索,確有把握之后再行鑒定委托。
2、檢測
檢測多用于鑒定對象或需要鑒定的內容為肉眼不可見、不可直接測量等情況。各技術領域都有可能會涉及到檢測,尤其是生化領域更為常見。檢測結果很重要,它是做出鑒定意見的依據和基礎,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在委托鑒定事項涉及檢測的情況下,對于委托人來講,如果自身技術或資金等方面條件允許,可以先期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預檢測,這樣,一是可預先了解檢測結果,二是可總結檢測經驗(比如檢測方案或檢測操作細節(jié)等)。經歷預檢測后,如果委托人確認檢測具有可重復性且檢測結果有利于鑒定意見時,再行鑒定委托。
3、現場勘驗
現場勘驗往往適用于鑒定對象過重過大或不宜(或不易)拆卸、運輸等情況。
如果確定要進行現場勘驗,那么有關方要提供現場勘驗的條件以便于其實施,如要征得被實施方的同意、準備有關工具、設備等。
但實際情況是,一些預想的現場勘驗沒能進行。其原因有很多,例如,被實施現場勘驗方不同意進行現場勘驗或在現場進行阻撓;勘驗現場條件惡劣或使勘驗人處于高危狀態(tài)下;或客觀條件確實不適宜進行現場勘驗等。
當然,筆者也經歷過現場勘驗難度較大,但在各有關部門協(xié)調后一次性成功完成現場勘驗的案例。
現場勘驗不僅涉及多方,而且經常在異地進行,因此還會涉及實施現場勘驗的鑒定組成員的勞務費、食宿費、交通費等,所以有關方在申請現場勘驗前,一定要充分考量現場勘驗的目的以及是否具有可實施性等因素,并預測現場勘驗可能會遇到的問題以及勘驗結果等,經客觀綜合分析之后,再決定是否申請現場勘驗。
另,按照知識產權鑒定業(yè)界慣例,檢索、檢測、現場勘驗所需時間通常來講都不計入鑒定時限。
四、召開鑒定會議
雖然沒有明文規(guī)定知識產權鑒定工作必須要召開鑒定會議,但業(yè)界大多數鑒定機構會采取鑒定會的形式對鑒定材料進行分析、討論并形成鑒定意見。當然,廣義上來講,鑒定會除了有記錄的正式會議以外,還包括非正式的討論會議等。
召開鑒定會議的次數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遇復雜、疑難的鑒定事項,一般會歷經多次鑒定會,需要召開四次、五次鑒定會的情況也是有的。
由筆者總體負責的鑒定會,一般在鑒定會前,會按程序發(fā)函詢問委托人或有關當事人是否在鑒定會上進行意見陳述。有趣的是,就該環(huán)節(jié),糾紛中各方要么就都參加,要么就都不參加,當然,這個現象并不難理解。
五、鑒定意見書的出具
通常,形成鑒定意見之后,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會按規(guī)定制作鑒定意見書,并經復核后送交委托人。到這一步,鑒定工作基本就結束了。但如果有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的內容提出異議,則之后還會有異議答復或出庭質證環(huán)節(jié)。
六、異議答復、出庭質證
異議答復和出庭質證并非是所有的鑒定工作都會涉及。
有關當事人在收到鑒定意見書之后,如果對鑒定意見書的內容有異議,大多數情況下,是在法院指定的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并由法院轉交鑒定機構,由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人進行書面解釋和說明,即進行異議答復。經過異議答復,鑒定工作有可能就結束了。
但有關當事人在收到前述書面異議答復后仍有異議的,則進入到出庭質證環(huán)節(jié)。經法院依法通知,鑒定機構組織有關人員出庭質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經過出庭質證,可以說鑒定流程走到了盡頭,鑒定工作通常來講就結束了。
在實踐當中,由于各種原因,有關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的內容提出異議后,不經異議答復環(huán)節(jié)而直接進入到出庭質證環(huán)節(jié)的情況也比較多見。
關于出庭質證,還有一些提示和建議:
1. 出庭質證要依法院通知。如果單方鑒定的委托人或其中一方當事人要求鑒定機構組織人員出庭質證,則應經法院同意。如未經法院同意,有時,即便相關鑒定人員到達開庭地點,法院也不允許其進行出庭質證。
2. 為保證出庭質證的效率和質量,建議法院方盡早向鑒定機構或鑒定人發(fā)出出庭通知。
在有些情況下,以上鑒定流程中涉及的某些環(huán)節(jié)會交叉并行。
通過前述介紹,大家可以了解到,在確定委托鑒定事項、提交或補交鑒定材料、鑒定人員回避、或是檢索、檢測、現場勘驗等環(huán)節(jié),都有可能出現額外耗時的情況,所以,有時整體鑒定工作進行得并不像委托人或相關當事人想象的那樣快。當然,也有鑒定事項并不復雜加之一切諸順從而使得鑒定工作很快完結的情況。
以上是筆者對鑒定程序所做的簡要說明,希望能對各位有所幫助,能使大家對鑒定程序有個初步的了解和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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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隨筆<三>——鑒定流程)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邢旭喬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隨筆(三)——鑒定流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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