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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與四被告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東華軟件股份公司壟斷糾紛案?!?br/>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近日,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建信云公司”)與四被告深圳交易集團有限公司(下稱“交易集團”)、廣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聯達公司”)、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極公司”)、東華軟件股份公司(下稱“東華公司”)壟斷糾紛一案公布一審判決。
建信云公司與具有競爭關系的廣聯達公司參加了案涉項目的投標。建信云公司認為交易集團在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且每一次招標均構成獨立的相關市場,交易集團在案涉招標項目中具有決定權。廣聯達公司是案涉項目一期的供應商和服務商,與太極公司和東華公司是案涉項目協同投標價格的同謀,遂將其訴至法庭。
建信云公司訴訟請求為:
1.判令交易集團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行為違法;
2.判令廣聯達公司、太極公司和東華公司在投標過程中實施價格協同的行為違法;
3.判令案涉中標結果和交易集團與廣聯達公司簽訂的《深圳交易集團2022年數字化規(guī)劃實施(二期)項目-A包軟件實施大包合同》因壟斷行為而無效;
4.判令四被告承擔建信云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15,200元;
5.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6.判令四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元。
法院認為,在深圳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市場中,交易集團只有在為該平臺內的交易主體的交易活動提供服務時才屬于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經營者,就案涉項目而言,交易集團是招標人和需求者而非經營者,建信云公司、廣聯達公司等投標人才是經營者。而所謂“一標一市場”即案涉項目的招投標本身構成一個相關市場的主張未見法律依據,且交易集團亦非該招投標項目的經營者。因此,建信云公司主張交易集團實施了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明顯不成立,相關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關于廣聯達公司、太極公司和東華公司在投標過程中是否實施了壟斷協議行為的問題,法院認為,建信云公司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三被告就案涉項目的投標報價進行過意思聯絡、信息交流或傳遞,也無法證明三被告就案涉項目的投標報價存在協同行為的較大可能性,因此,無法認定廣聯達公司、太極公司和東華公司就案涉項目的投標報價屬于固定或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行為或其他協同行為。其次,廣聯達公司、太極公司和東華公司對案涉項目的投標報價均在9800萬元以上,比中國軟件公司、國泰新點公司高,更比建信云公司高出近4000萬元,其報價相比建信云公司等其他投標人不存在價格競爭優(yōu)勢,不存在排除、限制建信云公司等其他投標人競爭的問題。再次,建信云公司在案涉項目評標階段放棄述標主動退出,其未能中標案涉項目與廣聯達公司等三被告的投標報價沒有因果關系,建信云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廣聯達公司等三被告就案涉項目的投標報價對其造成實際損失。綜上,建信云公司主張廣聯達公司、太極公司和東華公司在案涉項目過程中實施了壟斷協議的行為不能成立,相關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80元,由原告深圳建信云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附:判決書
(原標題:索賠1元被駁回!法院:“一標一市場”未見法律依據,四被告不構成壟斷|附判決書)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索賠1元被駁回!法院:“一標一市場”未見法律依據,四被告不構成壟斷|附判決書全文(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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