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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

灣區(qū)IP動態(tài)
納暮2個月前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十年百案’——促進文化繁榮案例發(fā)布?!?br/>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一書公開出版發(fā)行。該書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成立十周年之際,從歷年審理的十萬余案件中精心甄選、審慎評選出的100個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標桿性意義的經典案件,從社會關注的熱點、司法工作的難點、前沿領域新興產業(yè)等角度分為10個知識產權保護系列主題,分類集結、匯編成冊。為方便社會各界了解、借鑒,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微信公眾號專設“十年百案”欄目,按系列主題陸續(xù)發(fā)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紹。第四期分享“十年百案”——促進文化繁榮案例。


促進文化繁榮案例


01龍井茶產業(yè)協會訴種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2林某怡訴楊某、精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3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訴飛某服務部、飛某酒店、陳某發(fā)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04天某公司訴電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05網某公司訴華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6馨某公司訴閑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7騰某公司訴敬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8網某公司訴華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9騰某公司訴陽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10鐘某民訴碧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11張某山訴華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12天某公司訴邦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13開某公司訴聯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1龍井茶產業(yè)協會訴種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杭州市西湖區(qū)龍井茶產業(yè)協會(以下簡稱龍井茶產業(yè)協會)是第9×××××5號“西湖龍井”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權利人。種某公司銷售的茶葉標有“西湖龍井”字樣標識。龍井茶產業(yè)協會認為該標識與涉案證明商標相同,種某公司存在銷售侵犯“西湖龍井”商標權的行為,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種某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0萬元。


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種某公司未能舉證證實被訴侵權商品來源于涉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指定的地域范圍,其銷售涉案商品侵害了龍井茶產業(yè)協會的商標專用權,且種某公司亦未舉證證實相關商品具有合法來源,應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故判決種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龍井茶產業(yè)協會經濟損失(含合理維權費用)4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即便種某公司茶葉來源地真實,其仍需向龍井茶產業(yè)協會提出申請并履行涉案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guī)則中的規(guī)定手續(xù)。種某公司未經龍井茶產業(yè)協會許可,自行使用“西湖龍井”標識進行散茶包裝,在法律上其性質屬于制造侵權商品的行為,其制造并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侵犯了龍井茶產業(yè)協會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義


本案為涉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行為的商標侵權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厘清了被訴侵權商品產地來源對侵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認定的影響以及銷售者使用被訴侵權標識行為定性問題,對類似案件審理具有參考意義,對規(guī)范地理標志使用、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推動作用。本案結案后法院主動向有關行政保護部門發(fā)出司法建議,推動茶葉地理標志群體侵權、重復侵權問題實現源頭治理,有效凈化茶葉市場環(huán)境。本案獲評全國法院系統(tǒng)2016年度優(yōu)秀案例分析一等獎,并入選《人民法院案例選》(2017年第一輯)。


編寫人:林廣海  屈萬舉


02林某怡訴楊某、精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查某鏞2015年發(fā)現在中國大陸地區(qū)出版發(fā)行的小說《此間的少年》的人物名稱均來源于其小說《射雕英雄傳》《天龍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俠侶》,且人物間的關系、性格特征及故事情節(jié)與其作品實質性相似。該小說由楊某發(fā)表,由聯某公司、精某公司出版。查某鏞主張,楊某未經許可,照搬人物及與其作品相似的情節(jié)進行改編且不標明來源,篡改人物形象,侵害其改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及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人物角色商品化權)。同時,權利作品中的人物名稱及人物關系等獨創(chuàng)性元素為廣大讀者熟知,楊某通過盜用該獨創(chuàng)性元素在2022年版本中添加副標題“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吸引讀者謀取競爭優(yōu)勢后獲利,構成不正當競爭。聯某公司、精某公司應就其出版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查某鏞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等。


裁判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某、聯某公司、精某公司不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權,但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判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涉案小說及銷毀庫存書籍,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68萬元等。二審期間,查某鏞死亡,其繼承人林某怡參加訴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的故事內在邏輯與因果關系皆不同,兩者的表達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沒有侵害權利作品對應故事情節(jié)的著作權。而權利作品的單個人物形象雖難以都被認定為獲得充分獨特的描述,但整體而言,涉案60多個人物組成的人物群像,無論是在角色的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人物背景上都體現了權利人的選擇、安排,可認定已充分描述、足夠具體到形成一個內部各元素存在強烈邏輯聯系的結構,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故侵權作品抄襲權利作品中人物名稱、性格特征、人物關系的行為屬于著作權法所禁止的剽竊行為,楊某侵害了權利作品的著作權。聯某公司、精某公司應負有較高注意義務,其行為構成幫助侵權。侵權作品在首次出版時所定的副標題蓄意與權利作品進行關聯,引人誤以為兩者存在特定聯系,該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鑒于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情節(jié)不相同,分屬不同作品類別,讀者群有所區(qū)分,為有利于文化事業(yè)的繁榮發(fā)展、在采取充分切實的全面賠償或者支付經濟補償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各被告無需就其侵害權利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2023年4月23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維持一審判決關于賠償數額的判項的基礎上,改判楊某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意義


本案是同人作品侵權糾紛,涉案作品及作者知名度高,所涉問題在同人作品版權保護的法律理論與實務層面都具有典型性,且行業(yè)內關注度高,審理過程中被多家媒體進行宣傳報道,稱之為“同人作品第一案”。本案判決對規(guī)范同人作品合理有序創(chuàng)作發(fā)展提供司法指引,也為版權熱點問題的理論研究提供了鮮活的素材。本案獲得“全國法院系統(tǒng)2023年度優(yōu)秀案例分析民事類優(yōu)秀獎”、2023年度全省法院系列“十大”案例。


編寫人:江閩松


03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訴飛某服務部、飛某酒店、陳某發(fā)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下簡稱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以被告飛某酒店、飛某服務部及陳某發(fā)侵害其享有的著作權為由,于2014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飛某酒店、飛某服務部、陳某發(fā)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


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飛某酒店構成著作權侵權,遂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判決,判令:1.飛某酒店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0元;2.飛某服務部對飛某酒店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飛某服務部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上述債務的,由陳某發(fā)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等。一審判決后,飛某服務部對判決內容不服,于上訴期限內提起上訴。二審期間,飛某服務部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交了《企業(yè)核準注銷登記通知書》和《稅務事項通知書》,證明飛某服務部已于2014年10月28日被登記機關核準注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侵權行為發(fā)生在個人獨資企業(yè)飛某服務部存續(xù)期間,參照《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28條“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的規(guī)定,在飛某服務部注銷后,原由飛某服務部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應當由其投資人陳某發(fā)繼受,包括本案被訴侵權責任和作為上訴人享有的權利等。后經法律釋明并組織調解,陳某發(fā)以原飛某服務部投資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2015年3月19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裁定準許上訴人陳某發(fā)撤回上訴。


意義


本案是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建院“第一案”。因飛某服務部在一審審結前已經注銷,其訴訟主體資格喪失,但一審法院未查明該事實,最終判決其對飛某酒店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允許其作為上訴人提起上訴,屬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二審期間,為切實減輕雙方當事人訴累、節(jié)約司法資源,經法院充分釋明并積極組織調解工作,原飛某服務部的投資人陳某發(fā)及時履行一審判決并申請撤回了上訴,迅速定分止爭,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編寫人:楊宗仁  謝保明


04天某公司訴電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


案情


天某公司與電某公司簽訂《電影〈陰陽師·晴雅集〉形象使用授權合同》,約定電某公司授權天某公司在授權產品上使用電影《陰陽師·晴雅集》中角色形象及其附屬衍生形象,許可使用費由保底授權費26萬元及分成授權費相結合,當授權商品銷售總量超過3萬份時,超出部分天某公司按授權商品銷售額的10%向電某公司支付分成授權費。涉案電影于2020年12月25日在中國內地上映,2021年1月5日之后全國院線未繼續(xù)排片放映。2021年3月5日,天某公司向電某公司發(fā)函稱,由于該影片導演郭某涉及抄襲的負面問題,導致涉案電影下映,并且網絡媒體充斥對該影片及相關制作團隊的負面評價,天某公司無法繼續(xù)使用授權標的實現商業(yè)目的,嚴重影響授權商品的銷售和推廣,要求解除涉案合同,電某公司向天某公司全額退還保底許可使用費26萬元并支付違約金50萬元,賠償產品生產成本857702元,傳播推廣費用117599元。后雙方協商未果,天某公司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確認涉案電影因導演抄襲并被呼吁抵制的負面事實而停止公映的事實,認定涉案電影因導演抄襲并被呼吁抵制而提前停止放映,天某公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符合涉案合同的約定,據此判決解除涉案合同,電某公司向天某公司返還款項80000元并支付違約金20000元。電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應當認定涉案電影因電影導演的抄襲行為導致下線。保證涉案電影正面宣傳效果和正常曝光量,屬于授權方應有的合同義務?;诤贤瑮l款的上述解釋,合同約定的電影主要演職人員在電影上映前后發(fā)表言論或行為不檢點被公開批評,影響產品銷量的解除條款,應當包含因電影導演的抄襲行為導致電影下線的情形,天某公司可根據上述合同約定解除事由解除涉案形象使用授權合同。電某公司在涉案電影因導演的負面行為被聯合抵制不再排片放映后,并未通知天某公司協商溝通合同履行相關情況,構成違約。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電某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并據此判令電某公司賠償20000元違約金并無不當,應予維持。2023年9月15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義


本案糾紛的產生,正是由于國內111位影視從業(yè)者聯名發(fā)文抵制抄襲剽竊者的事件所致,該事件影響較大。本案依法適用合同條款解釋原則,對授權方的合同義務作出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解釋,將導演的抄襲行為導致電影下線的情形歸入被授權方可依約解除合同的情形,同時認定授權方違反了誠信履行原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處理符合法律規(guī)定,同時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倡導,有利于規(guī)范影視、娛樂相關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引導從業(yè)人員誠信、守法。


編寫人:蔡健和  王冠燕


05網某公司訴華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我的世界》是由瑞典開發(fā)商Mo某開發(fā)、運營的沙盒游戲,在全球擁有大量玩家,是一款在國內外均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沙盒類游戲。網某公司經授權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獨家代理運營該游戲。《奶塊》亦是一款沙盒游戲,原由華某公司研發(fā)運營。2017年,華某公司將《奶塊》游戲著作權轉讓給虎某公司并由虎某公司負責運營。太某公司是游戲下載服務提供者。網某公司主張,被訴游戲《奶塊》大量抄襲《我的世界》所屬美術資源,將《我的世界》中包括生物、建筑方塊、道具等在內的各基礎設計與交互設計的外觀、功能、組合規(guī)則等游戲內容,整體移植到《奶塊》游戲中,導致兩游戲無論是游戲機制、方塊設計、元素設計、交互設計等均高度相似,游戲呈現的整體畫面亦高度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此外,《奶塊》游戲的宣傳推廣及游戲內容整體抄襲《我的世界》的核心玩法,致使玩家誤認為兩游戲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費用共2000萬元。


裁判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兩款游戲整體畫面構成實質性相似,被訴游戲使用與權利游戲名稱相近的名稱分別作為游戲中文名和英文名,并在游戲宣傳中使用“MC的世界”“MC類手游”等詞語,構成混淆,故判決華某公司等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等200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兩款游戲的整體畫面不構成實質性相似。雖然兩款游戲存在相同的游戲元素、合成規(guī)則及數值設計等,但游戲元素組合所形成的多個要素系統(tǒng)并不完全相同,且兩款游戲在玩家角色設定、游戲特色系統(tǒng)、游戲任務設置等均不同,玩家以此為基礎的游戲體驗也不相同,故難以認定《奶塊》整體抄襲了《我的世界》游戲玩法規(guī)則,華某公司、虎某公司既不構成著作權侵權,也不構成不正當競爭。2023年6月25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改判駁回網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意義


在數字娛樂領域,尤其是網絡游戲行業(yè),知識產權的保護日益成為企業(yè)關注的焦點。2023年上半年,我國游戲市場實際銷售收入1442.63億元,環(huán)比呈增長趨勢,游戲用戶規(guī)模近6.68億人。在文娛內容領域,游戲銷售收入高于電影、音樂等產業(yè)。網絡游戲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標準一直是游戲著作權領域的核心問題。本案裁判對游戲玩法規(guī)則達到何種程度可以構成著作權客體、游戲綜合元素及玩家體驗對侵權判斷有何具體影響均作了更細化的評判,對游戲案件核心問題的裁判標準作出了有益探索,對游戲產業(yè)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行業(yè)競爭秩序維護具有指導意義。本案入選廣州知識產權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2024年“中小企業(y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編寫人:彭盎


06馨某公司訴閑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馨某公司系第9×××××5號、第7××××0號“《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使用人,旗下有“橋頭排骨”餐飲項目。被告閑某公司為銷售“橋頭排骨”小吃的經營者。閑某公司經營的實體店鋪招牌、美團平臺店鋪名稱、商品名稱、商品包裝袋上使用了“橋頭排骨”字樣。馨某公司認為上述使用方式侵害了其“圖片”注冊商標專用權,訴至法院要求閑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5萬元。


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使用行為會導致相關公眾產生來源或關聯關系的混淆或誤認,閑某公司被訴行為未侵害馨某公司涉案商標權,判決駁回馨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我國《商標法》第59條明確規(guī)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該條款對地名正當使用的保護,不以地域的行政區(qū)劃級別高低或范圍大小而有所區(qū)別,也不因注冊商標的知名度高低而有所差異?!皹蝾^”為常見地名,“橋頭排骨”小吃名稱起源于此地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橋頭排骨”這一小吃名稱。閑某公司對“橋頭排骨”文字的使用方式,與馨某公司旗下加盟店使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商標的方式區(qū)別明顯,客觀上未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后果,應認定閑某公司對“橋頭排骨”的使用系對小吃名稱的正當使用,未侵害馨某公司的“《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商標權。2024年10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義


本案爭議焦點集中于地方特色小吃名稱的使用與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之間的權利沖突,是詮釋公共資源與私權界限如何劃分的典型案例之一。二審判決明確了《商標法》第59條對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的禁止權限制條款的適用規(guī)則,即不受命名地域行政區(qū)劃級別高低或范圍大小而有所區(qū)別,也不因含有地名的注冊商標知名度高低而有所差異。由歷史形成的起源于地名的特色小吃名稱,屬于對地名公共資源的使用,正當使用該小吃名稱是公眾權利,不應當被商標權人不正當地壟斷。本案體現了法院在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同時,保持了“謙抑審慎善意”的司法理念,謹慎地不侵犯公共領域的公眾權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編寫人:洪適權  馮海青


07騰某公司訴敬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知名網絡游戲《王者榮耀》系原告騰某公司基于合法授權對《英雄聯盟》游戲進行的改編,騰某公司享有在全球范圍內的代理運營權、代理運營權轉授權權利、游戲整體及其游戲元素所含著作權在全球范圍內的著作權許可使用權,并有權對第三方侵害該游戲的行為以自己名義進行維權。被訴侵權游戲《英雄血戰(zhàn)》又名《Heroes Arena》,是一款以5V5模式為主的MOBA類手機游戲,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網站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公告欄顯示該游戲著作權人為被告敬某公司,該登記后經敬某公司申請撤銷。被告愛某公司在其主辦的網站上提供被控游戲的下載等服務,被告魔某公司通過其注冊的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對該游戲進行運營和宣傳。騰某公司主張敬某公司、魔某公司、愛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對《王者榮耀》游戲地圖縮略圖和場景地圖享有的著作權,并且構成不正當競爭。


裁判


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魔某公司、敬某公司、愛某公司構成著作權侵權,并判決魔某公司、敬某公司連帶賠償騰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愛某公司就其中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并駁回騰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法院對于游戲地圖縮略圖系示意圖作品的認定,進而認定《王者榮耀》和《英雄血戰(zhàn)》游戲的游戲縮略圖構成實質性相似。同時認定魔某公司作為《英雄血戰(zhàn)》游戲的運營方,愛某公司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向公眾提供被訴侵權作品,其行為均侵害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敬某公司雖系被訴侵權游戲的源代碼開發(fā)者,但本案證據不足以證實其確系著作權人,一審對此認定不當。據此判決魔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騰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萬元,愛某公司就其中5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意義


本案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作出首次認定游戲地圖縮略圖構成示意圖作品,對其侵權判定仍應以“接觸+實質性相似”作為判定標準的生效判決,對該類案件的處理具有指導意義。游戲地圖縮略圖實際是指對游戲整體空間布局結構以俯視視角簡略描述的平面圖形,其反映的是游戲地圖的整體結構和布局,從而實現指示位置關系的實用性功能。故此,此處所稱地圖并不等同于日常生活經驗或地理學概念上的地圖,不能直接歸類為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地圖作品;而其為了實現前述實用性功能,符合圖形作品中的示意圖的構成要件,故構成示意圖作品。同時,本案在進行侵權比對時注意到,游戲地圖縮略圖并非用于工程施工或者產品制造,無須精確到具體的數字坐標,圖中不同元素之間的距離設定也不應納入侵權比對的范圍,而只需重點關注兩者之間在整體構圖輪廓及內部構成要素結構、布局方面的異同即可。另外,本案充分考慮《王者榮耀》游戲的知名度、市場影響力、運營收益,被訴侵權行為的規(guī)模、情節(jié),涉案游戲縮略圖等在游戲中的作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額,彰顯了對知名游戲著作權的保護力度。


編寫人:張姝


08網某公司訴華某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網某公司是《夢幻西游》的著作權人及《夢幻西游2》的獨占許可人。華某公司在其經營的某直播網站和某語音客戶端上,以利益分成的方式召集、簽約大量的游戲主播進行上述游戲內容直播,并為游戲主播提供非法注入游戲客戶端的代碼程序或者動態(tài)屏幕截取的工具。網某公司主張華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億元等。


裁判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定華某公司在其網絡平臺上開設直播窗口、組織主播人員對涉案游戲畫面進行直播,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其他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侵害了網某公司對其游戲畫面作為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享有的“其他權利”,判決華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網某公司2000萬元。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涉案網絡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整體構成“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被訴游戲直播行為不能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華某公司未經許可組織主播人員直播涉案游戲,并從直播業(yè)務中抽成獲利,并非單純提供網絡技術服務,構成直接侵權。2019年12月1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義


本案糾紛源于游戲廠商與視頻直播平臺在直播領域的合作與競爭,是互聯網時代流量效應和粉絲經濟催生的直播新業(yè)態(tài)在利益分配問題上的矛盾縮影,被業(yè)界稱為“網絡游戲直播侵權第一案”。本案的審理從立法宗旨、技術發(fā)展、游戲特點、產業(yè)需求等角度對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作為類電作品予以著作權保護進行了分析,明晰了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可依著作權法保護的審理思路,詳細闡述了游戲直播是否構成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本案堅持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和比例原則,既確認游戲廠商對游戲直播權利的控制,又充分認可游戲直播平臺、游戲主播在產業(yè)新興時期培育市場的價值貢獻,明確互聯網環(huán)境下作品直播利益的分配規(guī)則,對互聯網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作品使用的版權秩序進行必要的規(guī)范,平衡網絡直播等新興產業(yè)發(fā)展變革時期著作權人權益與社會公眾利益,對規(guī)范互聯網新業(yè)態(tài)競爭秩序、促進網絡經濟和文化繁榮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本案已作為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入庫。


編寫人:鄭志柱  賴彩麗


09騰某公司訴陽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騰某公司主張,陽某公司通過西某視頻App錄播《王者榮耀》游戲,侵害其著作權;優(yōu)某公司提供西某視頻的分發(fā)及下載服務,主觀上有攀附《王者榮耀》知名度及市場競爭優(yōu)勢的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騰某公司遂提起16件系列訴訟,請求判令陽某公司停止傳播包含被訴游戲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的視頻、優(yōu)某公司停止提供被訴游戲分發(fā)下載服務,并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480萬元等。


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陽某公司未經騰某公司許可,將其享有著作權的《王者榮耀》游戲畫面的短視頻發(fā)布于西某視頻平臺上傳播,構成對騰某公司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優(yōu)某公司僅被動提供分發(fā)服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陽某公司立即停止在西某視頻平臺上傳播有《王者榮耀》游戲畫面的視頻并賠償經濟損失480萬元等。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判斷游戲運行過程中形成的連續(xù)畫面是否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構成要件,一般考慮:1.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2.是否可借助技術設備復制;3.是否由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構成;4.因人機互動而呈現在游戲畫面中的視聽表達是否屬于游戲預設范圍?!锻跽邩s耀》運行過程中形成的連續(xù)畫面符合前述判斷標準,可認定為類電作品。同時,即使對游戲運行過程中形成的連續(xù)畫面進行二次創(chuàng)作形成的游戲視頻構成新作品,其使用也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陽某公司與游戲用戶雖簽訂合作協議,但其實際行為已超出一般網絡服務的范疇,屬于教唆、幫助行為,構成間接侵權。2021年3月23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義


本案是網絡游戲錄播短視頻引發(fā)的侵權糾紛,是國內首份認定多人在線競技網絡游戲(MOBA)短視頻構成類電作品的判決,對游戲短視頻獨創(chuàng)性認定、著作權歸屬等問題均作了厘清,同時對短視頻平臺是否構成直接或間接侵權作出有益的探索,從而對規(guī)范游戲錄播短視頻行業(yè)合理有序發(fā)展提供了司法指引。本案雙方當事人均是國內頭部互聯網公司,案件所涉問題在版權保護的法律理論與實務層面都具有前沿性,引起業(yè)界及主流媒體的廣泛關注。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會(AIPPI)將本案列為2020年度版權十大熱點案件首位。


編寫人:江閩松


10鐘某民訴碧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


原告鐘某民主張,其于1999年8月18日創(chuàng)作完成美術作品BIOU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并于2009年3月26日向廣東省版權保護聯合會登記,自創(chuàng)作完成上述作品,鐘某民即將該作品用于頭發(fā)洗護產品行業(yè)。被告碧某公司在淘寶網銷售帶圖案的產品,侵害其美術作品著作權,遂起訴要求碧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碧某公司辯稱,鐘某民的美術作品只是對上述圖形進行了簡單的排列,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屬于無效的著作權。碧某公司享有注冊號為1××××××9的“BO”商標(圖像“”),有權在產品上使用該商標,不存在侵害鐘某民著作權的行為。


裁判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鐘某民主張權利的“BIOU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在圖形外觀、讀音上均具有其獨特的構思,融合了“碧海、鷗舞、郵輪、旗幟”等眾多元素,具有美感和獨創(chuàng)性,應認定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碧某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商品上使用了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標識,侵犯了鐘某民所享有的“BIOU圖”(《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美術作品的相關著作財產權,判決碧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7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涉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圖形系由英文字母“b”和“o”上下排列組合而成,雖然該字母經過變形處理,但這種變形處理尚未達到作為造型藝術作品的創(chuàng)造性高度,從圖形的外在表現形式來看,亦無法體現出作者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chuàng)造力和觀念,缺乏美術作品所具有的審美意義。單純觀察涉案圖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該圖形無法表達出鐘某民所陳述的其融合了“碧海、歐舞、郵輪、旗幟”等眾多元素,從而體現出相應的藝術美感。故涉案圖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不構成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鐘某民以該圖形指控碧某公司使用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標識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并要求碧某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缺乏權利依據,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鐘某民的全部訴訟請求。


意義


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種較為普遍的“商標版權化”現象,即權利人對商業(yè)標識僅主張著作權保護,而不選擇商標權或特有包裝裝潢保護。該類糾紛涉及知識產權權利邊界的劃分,核心在于如何確定商業(yè)標識作為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具體而言,我國《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因此,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并體現出一定的審美意義。何謂“有一定的審美意義”,相關的法律沒有給出明確的標準。筆者認為,在認定商業(yè)標識作為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標準時,僅具有識別性是不夠的,至少應遵循以下規(guī)則:1.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規(guī)則,著作權只保護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而不延及思想。在認定商業(yè)標識作為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時,應先分離出思想與表達。2.根據“思想觀念與表達的合并”原則,當思想觀念與表達密不可分的時候,或者說當某種思想觀念只有一種或有限的幾種表達時,著作權法既不保護思想觀念,也不保護表達。商業(yè)標識的功能主要是識別產品來源,通常會受到該原則的限制。3.美術作品是以其自然的外觀而給人們美學上的感受,這要求作品必須有足夠的長度以表達出藝術美感或者傳遞出一定量的信息。通常來講,僅有個別字詞或字詞的簡單組合,很難完整地展示出藝術美感或傳遞出足夠的信息。而商業(yè)標識為了強調其識別功能,通常要求符號簡單明了,商業(yè)標識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更多也是通過使用人的持續(xù)使用和宣傳而獲得并提高。因此,一般的商業(yè)標識不構成美術作品,在認定商業(yè)標識能否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時,需要慎重考慮其外觀表現形式是否足以表達出藝術美感。


編寫人:黎熾森  蔡健和


11張某山訴華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


張某山是中國專門從事研究開發(fā)和銷售數字化中文字體的字體設計師,并于2011年12月1日創(chuàng)作完成了美術作品“張某山銳諧體”,同期首次發(fā)表。2018年3月12日,張某山發(fā)現華某公司在其位于廣州市天河區(qū)某大廈首層外場中擺放的廣告牌上使用了“張某山銳諧體”字體,涉及的文字為“第十二屆國際(廣州)”。張某山主張,華某公司未經授權,基于商業(yè)目的擅自使用張某山享有著作權的字體,構成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華某公司支付侵權賠償金1萬元等。


裁判


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張某山已就涉案美術作品提交作品登記證書,在無相反證明的情況下,應認定其為涉案美術作品著作權人,有權提起訴訟。華某公司作為涉案廣告的發(fā)布方,未經張某山授權,在廣告中使用與“張某山銳諧體”字庫中的“第”“十”“二”“屆”“國”“際”“廣”“州”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文字字體,構成著作權侵權。故判決華某公司賠償張某山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4000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張某山銳諧體漢字字體表現的形態(tài)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并不具有鮮明特色,不符合較高獨特審美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尤其是“十”“二”“廣”三個筆畫少的、結構簡單的漢字。故涉案八個張某山銳諧體漢字不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張某山主張華某公司侵犯其美術作品復制權,缺乏依據。2019年10月28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改判駁回張某山的全部訴訟請求。


意義


作為字型輪廓構件指令及相關數據與字型輪廓動態(tài)調整數據指令代碼結合的計算機中文字庫,應作為計算機程序而非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計算機中文字庫運行后產生的單個漢字,只有具備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才能認定為美術作品。對于獨創(chuàng)性的判定,應當進行個案分析,即對運行字庫軟件輸出的單字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當逐一進行判斷。如果字庫單字的保護標準確定得較低,則有可能很難將其與已有字體進行區(qū)分,從而造成混亂狀況,妨礙公眾對已有字體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礙文化傳播。


編寫人:彭盎


12天某公司訴邦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案情


天某公司系編號為XG××××的花型圖案作品著作權人,并就涉案作品在法國國家工業(yè)產權局進行著作權登記。天某公司認為邦某公司在其網店中展示并銷售的服裝產品所用圖案與天某公司的涉案作品圖案一致,邦某公司未經許可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侵犯了天某公司對涉案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天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邦某公司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等。邦某公司確認涉案服裝系其制造,但主張被訴侵權布料具有合法來源,其未實施復制行為,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二審中,邦某公司還主張一審判決超出了天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邦某公司侵害了天某公司的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邦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天某公司7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生產服裝面料,在面料上再現涉案作品,能夠產生作品復制件,屬于復制行為;但使用服裝面料加工、生產服裝的行為,系對同一復制件的再次利用,即屬于對侵權復制品的使用行為,其客觀上不會產生新的作品復制件,故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除非在再次利用過程中實施了新的復制行為。在邦某公司實際生產了被訴侵權服裝,又無法證明服裝面料具有合法來源的情況下,可認定被訴侵權面料來源于邦某公司,故邦某公司侵害了天某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此外,一審判決從表面上看似已超出天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但天某公司的訴訟請求的目的、結果與法院的裁判結果,系根據相同的事實、相同法律規(guī)定作出的不同程度的處理結果,且相關事實的爭議在一審訴訟中已完全展開,天某公司在訴訟中的請求和主張能夠涵概一審判決結果。故一審判決未超出天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范圍。2022年5月27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義


本案判決堅持程序和實體相統(tǒng)一,處理結果兼具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充分體現了我國法治建設實體和程序并重的司法導向。在實體處理方面,本案積極回應準確界定復制行為構成要件的實踐需求,從傳統(tǒng)服裝制造行業(yè)生產流程中不同生產行為的性質出發(fā),對面料生產行為和服裝生產行為進行了合理區(qū)分和科學界定,進而明確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行為的認定標準,精準確定著作權法中作品的保護范圍,為最大限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復制權,有效維護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提供了可借鑒的司法例證。在程序問題上,本案判決立足于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涵概性特征,厘清了正確判斷當事人訴求和主張具體范圍的基本思路,就司法實踐中的超訴請裁判這一難點問題給予有益啟示,全面踐行防止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裁判精神,是彰顯司法為民溫度的一次生動實踐。


編寫人:王靜  楊春蓮


13開某公司訴聯某公司等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


開某公司是“羅某坊”流心月餅商業(yè)推文《火爆小紅書、INS的流心月餅終于來墨爾本啦??!200盒量預售》的著作權人,聯某公司制作并發(fā)布了《通宵排隊10小時!火到歐洲的流心月餅,炒到5萬一盒!》等54篇陶某居流心月餅商業(yè)推文。開某公司主張,聯某公司作為開某公司前述權利推文的原宣傳合作公司,在合作過程中直接獲得權利推文制作的相關細節(jié),其通過“洗稿”方式制作的陶某居流心月餅商業(yè)推文與權利推文在措辭表達、構成要素、文章架構、語言風格等方面高度一致,二者構成實質性近似,故聯某公司等三被告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開某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聯某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150萬元等。


裁判


廣州互聯網法院一審認定,權利推文與被訴侵權推文均是對月餅本身及銷售情況的宣傳,屬于在思想內容而非表達上的相似,判決駁回開某公司的訴訟請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對于涉嫌“洗稿”的商業(yè)推文,應以普通觀察者的理解和認知水平,融合“抽象分離法”和“整體觀感法”對雙方的推文結構、具體情節(jié)、表述用語三方面進行對比。被訴侵權推文包含與涉案權利推文相同的結構,在各部分采用類似情節(jié)和用語,且存在大量相同用語表達或使用同義詞、調整語序等類似表達的情形,造成被訴侵權推文與涉案權利推文給人整體上相同或相似的內在感受,應認定二者在表達上構成實質性近似。2022年1月3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改判聯某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開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等。


意義


本案系數字營銷時代關于“洗稿”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的典型案件。因“洗稿”作品與原作品神似但具體用語不一致,使得以思想表達二分法為原則的著作權法在司法適用時出現侵權判定困難或判定標準不一的情況。本案探索提出“洗稿”行為侵權判定的一般裁判思路,即以普通觀察者為判斷主體,以文字作品判定實質性近似的“抽象分離法”和“整體觀感法”的融合為判斷方法,以雙方推文結構、具體情節(jié)、表述用語等為判斷對象,有效避免了作品保護范圍的不當縮減,是維護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健康發(fā)展、鼓勵市場主體誠信經營的鮮活司法實踐。


編寫人:龔麒天  齊柳


(原標題:十年百案 | 促進文化繁榮案例)


來源: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十年百案”(2014~2024)》發(fā)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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