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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張鵬律師
來源:IPRdaily
2015年5月26日,少城時代公司委托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少城時代公司、張靚穎與《北京青年周刊》、張納名譽權糾紛事宜,其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與往常一樣,作為一名資深的微博用戶,照理一早起來批閱各種“奏章”,看看熱搜榜又有哪些新話題。突然發(fā)現(xiàn)“張靚穎維權”成為了熱搜榜上話題之一,作為從事法律職業(yè)的我毅然點開看看究竟。
時間要追溯到2015年2月5日,當天《北京青年周刊》在其雜志及官方微博平臺、微信平臺等網絡信息平臺刊發(fā)題為《我們?yōu)槭裁匆訔墢堨n穎》、署名為張納的文章,并被其他媒體多次轉載。
張靚穎所屬北京少城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少城時代公司”)認為該文章虛構和歪曲事實,采用侮辱性、誹謗性的言辭發(fā)表明顯帶有傾向性的評論意見,極大地損害了藝人張靚穎的公眾形象與聲譽。雖經少城時代公司多次要求,《北京青年周刊》及張納本人均拒絕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015年5月26日,少城時代公司委托北京市漢坤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少城時代公司、張靚穎與《北京青年周刊》、張納名譽權糾紛事宜,其訴訟請求為要求被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
下圖為張靚穎微博圖,梳理了案件的經過:
隨后奇葩的一幕出現(xiàn)了,2016年4月7日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陽法院發(fā)布了《張靚穎告錯人?部分起訴被駁回》文章。根據(jù)文章內容顯示:少城時代公司、張靚穎訴張納、北京青年報刊社名譽權糾紛一案出現(xiàn)了以下訴訟錯誤:
1、被告張納主體信息錯誤。經法院審理查明,張納真實姓名為張某;
2、被告北京青年報刊社主體不適格。《北京青年周刊》出版單位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北京青年》雜志社,而非北京青年報社;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北京青年》雜志社為共同被告。
3、忽略作者與出版單位之間隸屬關系。張納系《北京青年》雜志社工作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最終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以張某、北京青年報社非本案適格被告為由,裁定駁回少城時代公司、張靚穎訴張某、北京青年報社、《北京青年》雜志社名譽權糾紛中對張某、北京青年報社的起訴。
作為當事人的張靚穎一開始似乎對審判機關的裁定感到有些無奈,后來經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北京朝陽法院發(fā)布了《張靚穎告錯人?部分起訴被駁回》文章予以回應后,其情緒稍后緩解并感謝審理法院的法律知識普及。
看到此處,筆者也是渾身冒汗、無地自容。本應具備專業(yè)法律知識的代理律師卻需要審理法院“幫忙”給當事人進行法律知識普及。為免再生荒唐,筆者有意就出版單位報道失實引起名譽權糾紛民事訴訟部分問題進行解析以饗諸君。
1、利用書號、刊號或者版號確定出版物的出版單位信息。《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載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復制者、發(fā)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在版編目數(shù)據(jù),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查詢渠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事服務”欄目或人工查詢。
2、利用作者名稱、出版單位名稱、出版物聯(lián)系方式確定作者信息。
查詢渠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新聞報刊司主辦“中國記者網”或人工查詢。
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fā)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jù)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fā)生地?!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fā)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1、利用網站域名、實名認證信息等確定侵權人。
原告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絡用戶發(fā)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絡用戶的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網絡地址等信息?!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查詢渠道: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主辦“工業(yè)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tǒng)”等
2、如何列明適格侵權人。
原告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起訴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絡用戶,網絡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原告僅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絡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原告根據(jù)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絡用戶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來源:IPRdaily
作者:張鵬律師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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