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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IPRdaily專欄作者
來源:IPRdaily
投稿原標題:你的商標有哪些特殊之處,屬于個案嗎?
有朋友在我的微信公眾號《張月梅的商標文》上留言:“張老師請問一下,有人之前在29類分別注冊了大成和三眼泉,而現(xiàn)在有客戶要注冊大成三眼泉,這個(注冊)成功的尺度怎么把握呢?五個字的商標和三字或倆字的商標,能引起公眾的混淆嗎?”
我認為,在通常情形下“大成三眼泉”商標與“大成”商標及“三眼泉”商標并存使用在第29類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tài)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可能混淆商品的來源。
但脫離了具體的商標案件談三個字與五個字的混淆可能性,這個問題就變得難以回答。
離開了每件商標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所指定使用的具體商品或服務、商標的實際使用情形、商標所有人注冊和使用商標的主觀意圖、相關公眾的識別能力等眾多因素,單獨地討論三個字和五個字的區(qū)別,我覺得永遠也討論不出令人信服的結(jié)果來。
這位朋友還表示對這樣的問題感到困惑。這很正常。從事商標工作時間越長,困惑越多,這基本成為商標人的共同感受。
據(jù)說世界上沒有完全相同的兩片葉子,從我的工作經(jīng)驗來看,在兩件商標并存使用是否可能導致消費者混淆問題上,應該也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件。
因此,對于審理評審案件來說,僅背會審理標準是遠遠不能做出最佳裁定的。每個案件總有其特殊之處需要特別考量。
舉個極端卻不并不少見的例子。自然人蘇某在水龍頭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牧典”商標和“九經(jīng)”商標,九牧廚衛(wèi)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無效申請,認為與其在先注冊的高知名度商標“九牧”構(gòu)成近似商標。
九牧廚衛(wèi)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蘇某“JOMOO CLASSICS 九牧經(jīng)典”衛(wèi)浴產(chǎn)品被查處的處罰書和照片等證據(jù)。
兩件案子是同時審理的。商評委認為,雖然“牧典”和“九經(jīng)”兩件商標與“九牧”商標文字構(gòu)成存在一定差異,但九牧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證明“九牧”、“JOMOO九牧”商標使用在水龍頭、浴室裝置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商業(yè)活動中,蘇某存在將“牧典”商標與“九經(jīng)”商標合并使用的可能性,易使消費者將兩者識別為“九牧經(jīng)典”。
最后認定“九經(jīng)”和“牧典”兩件商標與“九牧”并存使用,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或者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均宣告無效。
如果單獨就一件商標來考量,“牧典”、“九經(jīng)”和“九牧”的含義、讀音均相差較遠,這也是這兩件商標能夠核準注冊的原因。但是綜合考量全部事實,結(jié)論就完全不同了。
再舉一個例子。某人分別申請注冊兩件圖形商標“”與“”,分開來看確實每件商標都沒有含義。但如果看到在先的引證商標是“”的話,任何人一眼就看明白了是怎么一回事。
審理標準是必須有的,是要遵守的,但每一條標準后面“但是”的內(nèi)容,也是不可缺的,更是一定要考慮的。事實上,經(jīng)過了在先的商標初步審查程序,商評委在審理案件時,幾乎總是要更多地考慮其特殊性。
個案原則,從來不是為了解釋此案與彼案審理結(jié)果不同的借口,而是為了此案和彼案都在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的審理原則下,得到公正的裁定。
其實這對審查員提出了相當高的要求。為了洞見每件案件的特別之處,我的同事們都在努力煉成火眼金睛。
而對于當事人,在闡述自己的理由時,爭辯三個字和五個字的區(qū)別真的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講請楚該案件的特別之處,越具體越有說服力。當然,要有證據(jù)支持。
來源:IPRdaily
作者: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IPRdaily專欄作者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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