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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3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樓大法庭對“新百倫”商標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新百倫賠償周樂倫人民幣500萬元,而去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中一審判決中新百倫公司賠償周樂倫9800萬元。
6月2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發(fā)布微博,“新百倫”商標案二審結(jié)果將于6月23日下午3:00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樓大法庭進行公開宣判。
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判決】
周樂倫訴新百倫貿(mào)易(中國)有限公司、廣州市盛世長運商貿(mào)連鎖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案
原告訴稱,被告公司在“天貓商城”“京東商城”等網(wǎng)站都開設了“新百倫官方旗艦店”和“新百倫童鞋旗艦店”。由于被告把“新百倫”作為商標標識使用,在網(wǎng)店中也以“新百倫New Balance”來標識產(chǎn)品,在專賣店所出具的購物小票中標識“感謝您購買新百倫產(chǎn)品”,導致大量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誤認為“新百倫”商標就是被告新百倫公司產(chǎn)品的中文商標。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割裂了作為商標權(quán)人的原告和“新百倫”注冊商標之間的特定聯(lián)系,抑制了原告建立和拓展“百倫”“新百倫”商標價值的空間,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原告據(jù)此以盛世公司、新百倫公司侵害其“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權(quán)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quán)行為,并要求分別賠償經(jīng)濟損失30萬元和9800萬元,并承擔為制止侵權(quán)所支付的合理開支67萬余元。
被告新百倫公司答辯稱,2003年起,“新百倫”就作為“New Balance”商品的中文名稱,被告沒有將“新百倫”作為企業(yè)字號在商品上突出使用,屬于善意使用,并非仿冒“百倫”商標,并主張其早在2003年就廣泛使用“新百倫”銷售商品,時間遠遠早于原告使用“新百倫”商標銷售商品的時間(2007年),且其使用方式?jīng)]有使消費者或相關公眾產(chǎn)生任何混淆,沒有構(gòu)成侵權(quán)。
2015年4月29日,廣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
該院審查認為,原告“百倫”商標早已于1996年獲得注冊,可以很容易通過公開渠道查知這一信息。不僅如此,被告的New Balance公司曾于2007年12月要求商標局駁回原告對“新百倫”商標的注冊申請,但是沒有被采納。這說明被告新百倫公司明知“百倫”及“新百倫”商標的注冊情況,但其仍選擇使用“新百倫”來標識及宣傳其產(chǎn)品。在明知原告獲得“新百倫”商標注冊后,被告仍繼續(xù)在銷售及宣傳中廣泛地使用“新百倫”標識,因此不能認定被告對“新百倫”字樣的使用屬于善意使用。被告主張對“新百倫”享有在先權(quán)利的意見無法成立。
據(jù)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1.新百倫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百倫”、“新百倫”商標權(quán)的行為;
2.新百倫公司賠償周樂倫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
3.新百倫公司在其官方網(wǎng)站首頁及在天貓商城開設的“New Balance旗艦店”、“new balance童鞋旗艦店”的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4.盛世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周樂倫 “百倫”、“新百倫”商標權(quán)的銷售行為;
5.盛世公司支付周樂倫合理支出5000元;
6.駁回周樂倫的其他訴訟請求。
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經(jīng)過】
2015年11月5日的庭審由廣東高院副院長徐春建擔任審判長主持,合議庭由5名法官組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圍繞六大焦點問題展開激烈“論戰(zhàn)”:
1.周樂倫對“新百倫”商標是否實際使用并獲得一定知名度;
2.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標識是否享有企業(yè)名稱權(quán)、未注冊在先商標權(quán)、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quán),“新百倫”商標是否為周樂倫惡意搶注;
3.新百倫公司在產(chǎn)品銷售和宣傳中使用“新百倫”標識是否構(gòu)成侵權(quán),即該使用屬于合理使用,還是商標性使用,是否會導致公眾誤認;
4.一審法院確認的9800萬元賠償數(shù)額是否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5、本案應否中止審理。
新百倫公司認為,“New Balance”公司擁有第35類廣告和銷售項目“推銷(替他人)”等服務上的“新百倫”注冊商標,公司組合使用“NEW BALANCE/新百倫”“NB/新百倫”或“New Balance新百倫及NB圖形”標識,不會與周某“百倫”商標產(chǎn)生混淆,且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等商標享有在先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權(quán),屬于合理使用其在先字號權(quán)的行為。新百倫公司還認為,新百倫公司在不存在主觀惡意的情況下,一審法院直接以新百倫公司因侵權(quán)所獲盈利來計算賠償數(shù)額,屬適用法律錯誤。并認為,周某存在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被上訴方則認為,“百倫”“新百倫”商標經(jīng)由善意合理的方式取得,即便經(jīng)異議程序仍獲國家商標局注冊,權(quán)利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護。新百倫公司對“新百倫”的使用構(gòu)成商標性使用,依照商標法規(guī)定,構(gòu)成對周某“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的侵權(quán)。并認為,新百倫公司所謂的在先權(quán)利和第35類的注冊商標的抗辯均不成立,新百倫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依法予以駁回。
6月23日下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四樓大法庭對“新百倫”商標案二審進行公開宣判:
【二審判決結(jié)果】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新百倫商標9800萬改判500萬案二審123頁判決書(Word版)
(來自知產(chǎn)團)
以下為新百倫商標權(quán)糾紛案二審判決書(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444號)Word版本,知產(chǎn)團在篩選部分要點后發(fā)布。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44號
來源:知產(chǎn)團、盈科廣州知識產(chǎn)權(quán)二部主任唐向陽律師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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