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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11時,西城法院召開“電影‘九層妖塔’著作權糾紛案”新聞通報會。
原告張牧野稱:其筆名為“天下霸唱”,系我國著名作家,創(chuàng)作了《鬼吹燈》系列文字作品。被告將其中《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改編拍攝成電影,并于2015年9月23日以“九層妖塔”之名在全國各大影院上線放映。原告認為電影“九層妖塔”沒有給原告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權,且電影內容對原著歪曲、篡改嚴重,在人物設置、故事情節(jié)等方面均與原著差別巨大,侵犯了其保護作品完整權。故原告將導演陸川和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即立即停止所有途徑對侵權作品的發(fā)行、播放和傳播,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100萬元。
西城法院一審判決《九層妖塔》電影方在發(fā)行、播放和傳播該電影時署名天下霸唱為原著小說作者,并就涉案侵權行為刊登聲明,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天下霸唱索賠百萬精神損失費的要求未獲法院支持。
改編作品需為原作者署名
對電影片頭已經(jīng)明確署名“改編自《鬼吹燈》之精絕古城”,是否還要為小說作者署名的問題,本案審判長吳獻雅法官表示:
第一,法律明確規(guī)定改編作品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涉案電影《九層妖塔》系根據(jù)小說《精絕古城》改編而成。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jù)該規(guī)定可知,電影《九層妖塔》的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得侵犯原作品即小說《精絕古城》的著作權,其中當然包括小說作者對于作品享有的署名權。也就是說,電影《九層妖塔》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為小說《精絕古城》作者張牧野署名,否則即視為侵犯了張牧野的署名權。
第二,著作權法并沒有對改編作品為原著作者署名作出特殊規(guī)定。
既然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了改編作品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在法律并沒有對改編作品為原著作者署名做出特殊規(guī)定的情形下,任何人都不能為改編作品對原著作者署名創(chuàng)設新的例外,即規(guī)定改編作品可以不用為原著作者署名的權利。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既未舉證證明就電影《九層妖塔》為小說《精絕古城》作者署名一事有過特殊約定,也未證明涉案電影《九層妖塔》屬于因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情形。因此,被告關于電影《九層妖塔》無需為原著作者即原告張牧野署名的抗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標明作品名稱并不等同于為作者署名。
雖然,電影《九層妖塔》片頭明確標明:“根據(jù)《鬼吹燈》小說系列之《精絕古城》改編”,但這并不等于為作者署名。作者的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假名。作者姓名具體是指作品權利人的名稱,在作品上署名的主要功能是要建立作者與作品之間的聯(lián)系;而作品名稱是作品的一部分,是對作品內容的一種高度概括、提煉的表達,其主要功能是使作品具有個性特色,起到區(qū)分此作品與彼作品的作用。顯然作者姓名不等同于作品名稱。因此,被告關于電影《九層妖塔》已經(jīng)標明改編自小說《精絕古城》就可以免除為原著作者署名義務的抗辯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電影改編權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界線的界定
對本案的焦點——《九層妖塔》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問題,據(jù)本案審判長吳獻雅法官介紹:
本案最大的特點就是原著作者在轉讓他小說的著作財產權后,他自身掌控的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使邊界具體到哪里?或者說,涉訴電影作品《九層妖塔》在合法取得改編攝制權的前提下,判斷其是否對原著小說進行歪曲、篡改的具體標準是什么?
首先,法院認為,保護作品完整權具有高度抽象性特征,因此,對于該權利的控制范圍、具體邊界的確定,不應一概而論,應該要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其次,本案的特殊性在于:
(1)從使用作品的權限來看,小說作者已經(jīng)將其著作所有財產權都已轉讓,小說作者本人雖然還控制著作品的人身權,但基于合同履行的誠實信用原則和作品創(chuàng)作與傳播之間的利益平衡原則,應當對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使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
(2)從使用作品的方式來看,涉案電影《九層妖塔》是基于原著小說《精絕古城》的改編作品,與對原著小說的復制行為不同,改編作品是在已有作品基礎上再創(chuàng)作的作品,相對于原著而言,改編作品具有改編者新的創(chuàng)作和表達,必然要對原著的內容、觀點發(fā)生一定程度的改變,因此,對于是否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判斷,應當看是否降低了原著的社會評價、損害了原著作者的聲譽。
(3)從原著的發(fā)表情況來看,結合小說《精絕古城》的創(chuàng)作、出版情況可知,小說出版在先,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從原告提供的關于電影評論的證據(jù)也可以看出,絕大多數(shù)評論均是將電影《九層妖塔》與小說《精絕古城》的差異之處做對比。也就是說,在一般讀者眼中,能夠清晰看到電影與小說兩者之間的差別,并沒有對原著小說的內容、觀點造成誤解。因此,判斷電影《九層妖塔》是否侵犯原著小說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應當從電影給小說造成的客觀影響方面進行分析。
(4)從被訴作品的具體類型來看,被訴作品是電影作品,作為作品的一種類型,電影作品的特殊性在于:第一,法律規(guī)定特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制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該條規(guī)定的主要功能,是要明確電影作品可以對原著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第二,表現(xiàn)手法特殊。電影作品的具體內容一般通過銀幕形象呈現(xiàn)出來,側重于視覺的藝術體驗。因此將小說改編成電影時,必須加強空間的表現(xiàn)力,通過空間去表現(xiàn)人物情感和故事,創(chuàng)造出一個全新的藝術境界,必然要對人物關系、情節(jié)結構、主要場景做出較大幅度的調整和改動。第三,創(chuàng)作規(guī)律特殊。根據(jù)電影創(chuàng)作的一般流程,從小說作品到電影作品的最終完成,需要經(jīng)歷電影劇本創(chuàng)作、導演闡述、分鏡頭劇本創(chuàng)作、影片拍攝、后期剪輯等多個環(huán)節(jié)。也正是因為電影作品表現(xiàn)手法的特殊性、創(chuàng)作流程的復雜性、創(chuàng)作主體的多元性,關于電影作品的改編理論問題,電影行業(yè)一直存在著“忠實說”和“自由說”兩種主要觀點。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關于電影《九層妖塔》的獲獎證據(jù),能夠證明涉案電影得到了行業(yè)的認可,亦能說明其改編攝制行為并未違背電影創(chuàng)作的規(guī)律。
綜合考慮上述四個方面的因素,法院認為,秉持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創(chuàng)作自由的基本原則,在判斷電影《九層妖塔》是否侵犯原告的保護作品完整權時,不能簡單依據(jù)電影“是否違背作者在原著中表達的原意”這一標準進行判斷,也不能根據(jù)電影“對原著是否改動、改動多少”進行判斷,而是注重從客觀效果上進行分析,即要看改編后的電影作品是否對原著的內容、觀點構成了貶損、丑化,是否損害了原著作者的聲譽。一方面,從內容比對來看,電影的內容、觀點并未造成對原著的丑化、貶損,另一方面,從一般公眾的評價來看,原告提供的證據(jù),也不足以證明電影對原著小說的內容、觀點構成了貶損、丑化,對原著作者的聲譽造成了損害。
除了考慮上面因素之外,判決還專門提到,本案爭議的法律焦點是保護作品完整權的邊界問題,但縱觀小說創(chuàng)作、電影改編、公眾觀看的各環(huán)節(jié),實際上涉及文化創(chuàng)造者、商業(yè)利用者和社會公眾的多方利益。為協(xié)調好激勵創(chuàng)作、促進產業(yè)發(fā)展和保障大眾文化需求之間的關系,在充分尊重、維護小說作者人格尊嚴和聲譽的前提下,考慮到電影行業(yè)上百年的改編歷史和電影產業(yè)當下的發(fā)展現(xiàn)實,亦應充分尊重合法改編者的創(chuàng)作自由和電影作品的藝術規(guī)律,促進文化的發(fā)展與繁榮,滿足社會公眾的多元化文化需求,使利益各方共同受益、均衡發(fā)展。
(以上內容整理自中國法院直播網(wǎng)新聞發(fā)布會內容,不代表判決原文。請在IE中點擊閱讀原文查看新聞發(fā)布會更多內容)
來源:知識產權那點事
編輯:IPRdaily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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