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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與專利一直都是一對相輔相成的矛盾體,如果一味地追求專利標準化有可能給專利權人帶來無法維權的尷尬境地;如果在制定標準過程中一味地拋棄自己擁有的專利權有可能使專利空心化;如何能夠將標準起草人擁有的專利內容巧妙地納入到標準中去,將會給標準起草人帶來意想不到的經濟效益毋庸諱言,但是操作起來卻沒有那么簡單。
一、專利標準化是終極目標
追求專利標準化是所有專利擁有人的夢想,原因很簡單:一是由于專利已經授權,專利權人掌握了技術制高點。標準制定人如果將專利納入到標準中來,在技術上,標準制定人將具有競爭對手無法跨越的技術優(yōu)勢。由于存在諸多技術門檻或者技術訣竅,競爭對手將很難在短時間內復制,專利權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將毫無疑問具有巨大話語權;二是考慮到標準的廣譜特性,那么不論是強制性標準還是推薦性標準,競爭對手或者同行業(yè)者必須滿足標準才可以參與市場競爭,否則有可能涉嫌構成《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的“不合格產品”;因此標準制定人將其擁有的專利納入到標準中來,將迫使競爭對手不得不參與到專利競爭中來而喪失其他技術路線的研發(fā),造成研發(fā)浪費。
基于以上兩點,很多企業(yè)爭搶標準制定權就不足為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張平教授有一句話至今被奉為經典:三流企業(yè)賣勞力、二流企業(yè)賣技術、一流企業(yè)賣專利、超一流企業(yè)賣標準;足見標準與專利的對于企業(yè)的重要意義了。
二、專利標準化有限制
但是標準與專利又是一對水火不相容的矛盾體: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guī)定(暫行)》明確:標準制定人試圖將其擁有的專利納入標準的,需要承擔“披露、有限許可”的“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也就是說:標準制定人自愿將專利納入標準的,需要有限地承擔許可義務,更直白來講,就是標準制定人行使專利侵權訴訟主張將受到限制,從這一層面而言,專利的排他性將會被消弱。
如果標準起草人不同意有限許可的,其專利將會被排除在標準之外,那么專利的價值將會大打折扣。中國最早的官方認定可以追溯到200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朝陽興諾公司按照建設部頒發(fā)的行業(yè)標準《復合載體夯擴樁設計規(guī)程》設計、施工而實施標準中專利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問題的函中提到的,專利權人參與了標準的制定或者經其同意,將專利納入國家、行業(yè)或者地方標準的,視為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在實施標準的同時實施該專利,他人的有關實施行為不屬于專利法第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專利權人可以要求實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費,但支付的數額應明顯低于正常的許可使用費;專利權人承諾放棄專利使用費的,依其承諾處理。
三、專利標準化追求巧妙
但是如何才能實現專利標準化而又不喪失其專利權人的主導地位呢?筆者在實際案例操作中得到些許領悟,分享如下: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的意見是:標準起草人可以在其擁有的多份專利中選擇一份或者在一份專利中選擇一部分將其納入標準,如果操作得當將對專利權人帶來巨大的競爭優(yōu)勢。
在筆者參與的一項抗氧化合金類金屬材料標準制定過程中,筆者建議標準起草人(專利權人)將其擁有的一項專利權技術(權利要求1要求:“錳”、“釩”、“鎢”元素的各部分含量在1%-10%之間)中的部分內容納入到標準中來,即“錳”、“釩”、“鎢”元素的總體含量不得低于3%;如果國家標準制定部門最終接受標準起草人的推薦文本,那么將會給專利權人帶來如下效果:
(1)凡是沒有三種添加劑的制造商生產的同類合金將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的要求;
(2)凡是需要滿足上述標準的企業(yè)需要一段時間進行技術攻關,否則很難一次性取得良好效果;以上兩點僅僅給標準起草人贏得了時間優(yōu)勢。以下兩點會贏得市場份額優(yōu)勢:
(3)由于所有競爭對手必須添加上述三種添加劑(“錳”、“釩”、“鎢”元素),并且總含量不得低于3%,勢必有部分企業(yè)落入專利權人的專利的保護范圍,專利權人可主張侵權,一旦勝訴,將會把對方排除出競爭市場;即使有部分企業(yè)通過自身努力沒有落入專利權人的專利保護范圍,但是也已經了解了專利權人的技術實力和競爭優(yōu)勢,標準起草人可與競爭對手或者優(yōu)勢企業(yè)尋求合作。
(4)巧妙地處理專利標準化,也需要避免違反“Frand(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2013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全球通信標準專利運營商——美國交互數字集團(IDC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賠償華為公司高達2000萬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
作者:李洪江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顧潤豐 北京市集佳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
投稿原標題:標準起草人如何將自己擁有的專利納入標準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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