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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萬變不離其宗的版權—一個作家眼中的版權變遷
不久前,在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的幫助下,我剛剛與某出版社就其12年前嚴重抄襲侵權我的勞倫斯譯文一案(今年9月無意中發(fā)現(xiàn)的)進行了嚴正交涉并追討了雙倍的賠償。而在這之前還通過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向另一家無限期拖延稿酬的出版社進行了交涉,討回了稿費。在過去十幾年里我通過官方或私下形式與不下10個出版社和個人進行過交涉,對他們盜竊我的作品私自出版的行為予以譴責,并按照著作權法追討侵權賠償。可以說,我既是被侵權的受害者也是知識產權的受益者。
版權維權現(xiàn)狀令人應接不暇
作為作者,對于中國這些年的版權保護變化,我感受很多。最大的體會是,盜版侵權在中國依然不被當成什么彌天大罪,因為我們還在適應,還在學習中。如果誰說把別人的書拿來印一版賺點錢叫犯罪,多數(shù)人會不以為然的,因為“竊書不算偷”的觀念還很強,盜版抄襲然后賺點錢,與做午飯時抓了鄰居一根蔥一樣。所以版權官司甚至在法院也是輕描淡寫處理的,輕微賠償了之,基本被當成鄰里經濟糾紛處理。記得馬愛農譯文被抄襲百分之九十多,為打官司出版社搜集證據(jù),比對抄襲率,結果賠償費減去各種費用所剩無幾,聊勝于無。所以,盜版侵權的人做得心安理得,而且大多數(shù)情況下也僅是侵權人賠付稿費,出版社安然無恙,出版盜版書所獲得的利潤毫發(fā)無損。現(xiàn)在,我們在紙質版權的維權之路上仍然步履維艱,同時又要面對更復雜的網絡版權,感覺又在不斷地尋找新坐標,左右前后出擊,有些應接不暇。
加入國際公約后開始了解版權
對于版權的了解,記得1986年,我作為嚴文井和陳伯吹的翻譯去東京參加國際兒童圖書聯(lián)盟大會,會上前蘇聯(lián)女翻譯家托克馬科娃找到我要求見嚴老,因為她在很多年前翻譯出版了嚴老的寓言小說《下次開船港》,她說她非常喜歡那本書,當?shù)匦∽x者也很喜歡。嚴老感慨地說,他的很多作品都翻譯成了外文,但他不知,也沒有得到樣書和稿費,因為中國還沒有加入到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而在這之前,我作為一個文學翻譯,可以不經許可翻譯外國人的作品為中文而不用向原作者付任何費用。當時,我和很多人一樣認為那是合理的,因為我們經過了中文的勞動,出版的也不是原來的文字,只是令原作者在中國更有名氣,對他沒有任何損害,作為翻譯我感覺是兩種文化的橋梁,很高尚的。
隨著1992年中國加入了世界版權公約和伯爾尼公約,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一員,知識產權這個名詞從此在中國普及開來,從一個名詞變成了法律和行動。那時我作為電視臺記者就此問題采訪過當時的版權局副局長沈仁干,隨后他又安排我獨家采訪了來華訪問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鮑格胥博士,后將這兩次采訪作成中英文兩版節(jié)目通過衛(wèi)星向全世界播出。通過這兩次深入采訪我對中國加入國際版權公約的詳細過程有了比較全面的了解,其中鮑格胥說他為中國的加入談判先后訪華10次,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第一批成為受益者
就在中國加入國際版權公約后不久,我的兩本小說在德國出版。德國的出版社與我接洽時,我已經是一個加入了國際版權公約的國家的作家了,要簽訂國際版權合同,要以當時的馬克結算版稅。德方發(fā)來的是幾頁紙的英文合同,我們約定一切以英文合同為準,既非德文也非中文。這個合同比國內的出版合同要復雜得多,措辭嚴謹?shù)枚?,但因為我在這之前已經對版權的條文和規(guī)定有所了解,所以我們的接洽毫無障礙,來回兩次就簽訂了合同。如果說有障礙,是因為那時我們的網絡不太便捷,合同需要通過傳真發(fā)來發(fā)去,花費比較高。我應該是中國加入世界版權公約不久最早享受到這個公約帶來的利好的第一批中國作家。
再之后就是我的勞倫斯作品譯文反復遭到盜版侵權,我都輕松地通過向侵權的出版社宣講著作權法,說明利害關系,不戰(zhàn)而屈人之兵,讓他們承認了錯誤并做了適當賠償。但版權保護的形勢是千變萬化的,尤其到了網絡時代,我們像坐過山車一樣忽然發(fā)現(xiàn),傳統(tǒng)的紙媒版權保護尚存在很多問題,又置身于一個令人無所適從的網絡版權時代,這個網絡有時甚至是看得見卻摸不著的事物。
記得2002年我剛從英國結束學業(yè)回來,偶然在一套叫CD-Rom的光盤出版物里發(fā)現(xiàn)了我的一本勞倫斯小說被盜版,盜版者甚至是一家按理說絕不應該有盜版行為的大型出版社。我與他們交涉,他們居然理直氣壯地告訴我,有關光盤的出版,著作權法里沒有規(guī)定,在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用了你的作品,他們找不到作者,不過作者找來了,他們可以象征性支付千字幾元的使用費,這不存在盜版侵權問題。而這樣的無知和理直氣壯居然并存于同一個律師身上,我平靜地向他們宣講了著作權法的真正含義。我的解釋估計在他們當時聽來是囈語,法律面對常識就會出現(xiàn)這樣的俳諧。最終經過中國作家協(xié)會作家權利委員會的調解,問題得到解決,對方也承認侵權過失。
來源: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作者:畢冰賓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會員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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