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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裁定。同時,最高法認定,拼音商標“QIAODAN”、“qiaodan”未損害喬丹姓名權。
隨后,各媒體表示,喬丹公司被最高法確認惡意注冊、最高法認定“喬丹”商標應予撤銷、漢字“喬丹”被禁止作為商標。至此,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公司與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因商標之戰(zhàn)似乎已經打到了頭。
但真實情況是怎樣呢?喬丹公司、專家對此都有與公眾不同的理解。
最高法的判決明確了什么?
12月8日,最高法的兩份判決的主要內容是: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就“喬丹”享有姓名權,喬丹公司注冊的3件商標損害了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的在先姓名權,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3件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另外,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對于涉及拼音“QIAODAN”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0、29、30、31號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圖形組合商標的(2016)最高法行再25、28、32號三件案件,共七件案件駁回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的再審申請。
有媒體表示,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判決并不意味著喬丹公司馬上失去了這3個類別的商標所有權,只有在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3個商標進行重新裁定后,才能有新的結果。
對此,薛軍表示,“商評委的裁定會很快下來,而且不太有可能繼續(xù)維持這三個商標,其裁定應該與最高法的意見契合。”
如何理解喬丹對“喬丹”享有姓名權?
邁克爾·杰弗里·喬丹是否享用“喬丹”的姓名權,是本案最具核心的焦點。最終,最高法在判決中明確: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就“喬丹”享有姓名權。
最高法院在判決中表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喬丹’在我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我國相關公眾通常以‘喬丹’指代再審申請人,并且‘喬丹’已經與再審申請人之間形成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故再審申請人就‘喬丹’享有姓名權?!?/p>
對此,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偉君認為,最高院的判決非常清楚地回答了外國人的姓名權(特別是外國知名人物姓氏的中文翻譯)如何在中國得到保護的問題,并準確地提出了“穩(wěn)定對應關系”的標準。對于喬丹體育使用的“喬丹”商標是否侵犯了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的姓名權,中國商標局和商評委在有關裁定書中強調的是唯一對應關系”的標準,他們認為“‘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在除籃球運動之外的其他領域里,‘喬丹’并不與運動員邁克爾·喬丹具有唯一對應關系。”但是,人的姓名重復的現象中外都很常見,雖然不能否認在籃球運動領域之外還有叫“喬丹”,甚至也叫“邁克爾·喬丹”的人存在,也不能認為在任何領域使用“喬丹”字樣就必然會與飛人“喬丹”產生聯系,但是,客觀地講,只要任何人在運動產品上打上‘喬丹’字樣,人們自然會聯想到籃球運動員飛人“喬丹”。因此,判定侵犯姓名權,并不要求該姓名是唯一存在的姓名或者法定的姓名,而只需要對該名字(包括姓氏、名字、筆名、藝名、戲稱、簡稱等)的使用會使公眾當然地聯想到某個特定的人,即最高院所稱的“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廣良也有類似的看法,他認為,“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就是相關公眾一看到“喬丹”就會聯想到籃球明星喬丹,這就屬于“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氨热缫惶岬娇肆诸D,大家想到的就是美國前總統(tǒng),我認為這就是穩(wěn)定的關系。但如果是湯姆,那就不知道是湯姆克魯斯還是湯姆漢克斯了,相關公眾不一定能想到同一個人,這就表明穩(wěn)定對應關系并未形成?!?/p>
宣判結束后,邁克爾·杰弗里·喬丹發(fā)表聲明稱:“我很欣慰地看到,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最高人民法院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中國的消費者有權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沒有什么比保護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決彰顯了這一原則的重要性。在過去的30多年時間里,我將自己的名字和聲譽打造成了國際知名的品牌。從我在NBA球場上打球的早期,到去年秋天再次訪華,數百萬中國的球迷和消費者一直親切地叫我“喬丹”。今天的判決將讓每個人都知道喬丹體育及其產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我尊重中國的法律,也期待著上海的法院對尚在審理中的姓名權侵權案件做出判決?!?/p>
對最高法的宣判,喬丹公司也發(fā)表了聲明,稱“我司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此次再審裁定,并將依法履行好我司品牌及其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為民族品牌的輝煌和民族企業(yè)的強盛,做出積極應有的貢獻。”
喬丹公司還能繼續(xù)使用“喬丹”商標嗎?
宣判后,不少媒體將標題鎖定在““喬丹”商標禁用”作為標題,但喬丹公司卻不這樣認為。
喬丹公司在聲明中指出,“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人所提出再審申請中的50件商標做出了駁回申請維持注冊的裁定,其中涵蓋我司主要使用的中文、拼音和圖形商標。本次裁定的10件商標,包括支持再審申請人的3件商標均系我司注冊時間不足5年、在周邊其他類商品上的防御性商標,對我司目前使用的所有商標均不會構成影響?!?/p>
對此,喬丹體育表示,本次宣判的10個商標爭議糾紛案,是68個“喬丹”商標爭議糾紛案中的一小部分,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已經對大部分商標作出了終審裁定,維持了喬丹體育的50個商標的注冊,其中包括喬丹體育目前在主營業(yè)務上使用的最主要的四個商標。因此,對喬丹體育而言,12月8日的宣判并不會對未來的經營產生實質性影響。
值得一提的是,喬丹體育還明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并不意味著禁止喬丹體育使用中文‘喬丹’商標。喬丹體育仍可使用中文‘喬丹’商標”。
喬丹公司還在宣判后發(fā)給記者一張表格,詳細的列出了目前正在使用的四個商標:
喬丹公司表示,以上商標都被最高法維持。
隨后,針對以上說法,一位接近邁克爾·喬丹的消息人士表示,“從現階段看,喬丹公司可以這樣理解(仍可以使用中文‘喬丹’商標),但我們已提出侵犯姓名權的民事訴訟?!?/p>
張廣良表示,最高法此次宣判的案件只涉及到10個案件,即僅涉及到喬丹公司部分注冊的商標,但此判決最大的亮點就是確認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享有漢字“喬丹”的姓名權,他可對擅自使用“喬丹”文字的行為主張權利。
對此,北京大學教授薛軍認為,商標都是用適用范圍的,說全面禁止“喬丹”兩個字作為商標使用確實不確切。而且他表示,“姓名權也有適用的范圍,即使最高法明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喬丹”享用姓名權,他提出的侵犯姓名權之訴結果如何還有待法院的審理,結果依然是不一定的?!?/p>
至此,“喬丹”一案依然沒有落幕。
來源: 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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