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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倉頡
原標題:兩則案例看認讀習慣對商標近似的影響
前言
在商標標志近似性判斷中,除了要考慮比對商標之間的標志本身近似與否、近似度強弱,還要考慮在個案中因為商業(yè)實際使用情況不同伴隨的其他客觀因素,比如必須尊重既有的商業(yè)環(huán)境中相關(guān)公眾的認讀習慣不同,進而比對商標不會構(gòu)成混淆性近似。
一、“銀國窖”與“國銀”商標比對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終字第3230號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瀘州老窖公司)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第6195935號“銀國窖”商標(簡稱申請商標)為文字商標,該商標由瀘州老窖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3類果酒(含酒精)、開胃酒、燒酒等商品上。
第1639463號“國銀”商標(簡稱引證商標),該商標專用權(quán)人為四川省瀘州原窖酒廠,申請日為2000年6月26日,專用權(quán)期限至2021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33類果酒(含酒精)、燒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瀘州老窖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guān)于商標近似的決定,提起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申請商標“銀國窖”與引證商標“國銀”相比,雖然均含有“銀國”二字,但由于瀘州老窖公司在先注冊的“國窖”商標在酒類商品上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編者:上訴人證據(jù)證明“國窖”曾被認定過馳名商標),相關(guān)公眾易將申請商標認讀為“銀”“國窖”,且與瀘州老窖公司相聯(lián)系。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尚不至于引起相關(guān)公眾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二)本案商標識讀習慣的特殊認定
本案特殊性在于申請商標申請注冊前“近似”商標就已經(jīng)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很大程度上會影響相關(guān)公眾的識讀習慣。
本案中,只單純對比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本身近似程度較高,但是,基于申請商標在實際商業(yè)環(huán)境中的使用情況,即由于瀘州老窖公司之前的商標使用情況,相關(guān)公眾會對本案申請商標產(chǎn)生較為固定的印象,導致識讀習慣不同,進而不夠成混淆性近似。
二、“尼康”與“康尼kangni及圖”商標對比案
(一)案件基本情況
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2016)京73行初1633號株式會社尼康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訴爭商標為第6703433號“尼康”商標,該商標申請日期為2008年5月6日,指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的書包、錢包、公文包、衣箱等,申請人為株式會社尼康。
引證商標為第1325566號“康尼kangni及圖”商標,該商標申請日期為1998年7月8日,后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8類的手提包、公文包、錢包等,專用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F(xiàn)商標注冊人為東莞市康尼皮具有限公司。
株式會社尼康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關(guān)于商標近似的決定,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就本案而言,首先,訴爭商標為中文“尼康”,引證商標由中文“康尼kangni及圖”組成,兩者在構(gòu)成要素、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不相同。其次,根據(jù)查明的事實,株式會社尼康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對“Nikon尼康”商標進行宣傳,商標評審委員會也曾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可見其使用在攝影機、錄像器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標早已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且“Nikon”與“尼康”已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對應關(guān)系。而“尼康”二字作為臆造詞,當其作為商標使用時,中國公眾容易認為該商品來源于株式會社尼康,并將其從左往右認讀。再次,株式會社尼康已擁有于1999年7月2日申請并注冊在第18類的公文包、背包、錢包、旅行箱等商品上的第1456905號“Nikon”商標等,相關(guān)電商平臺也將“相機包”等產(chǎn)品的銷售信息標注為“尼康(Nikon)”,亦即是株式會社尼康申請注冊本案訴爭商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亦符合相關(guān)公眾對標注有訴爭商標的“相機包、背包”等商品的來源認知,相關(guān)公眾對訴爭商標也容易采取從左往右的認讀方式。最后,被告在實踐中也并非均以從左往右方式識別中文文字商標,有關(guān)已獲被告核準注冊的“國美”、“國英”、“京東”、“東廣DONGGUANG”、“京×××”等商標即為例證。綜上,本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在“手提包、公文包、錢包”等商品上,不易導致相關(guān)公眾混淆誤認,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相關(guān)認定結(jié)論有誤,依法應予糾正。
(二)本案商標識讀習慣的特殊認定
本案特殊性在于組合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前在指定商品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達到了緊密對應關(guān)系甚至唯一對應關(guān)系。
本案中使用在攝影機、錄像器等商品上的“Nikon尼康”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形成穩(wěn)定對應關(guān)系,進一步,有了穩(wěn)定對應關(guān)系這一大背景,加上申請合理性及商標局核準原則統(tǒng)一等因素,最終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gòu)成近似性混淆。
三、結(jié)語
本文兩個案件都屬于駁回復審案件,在此類案件中,往往因為引證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情況缺少,所以在行政階段對于申請商標的標志近似更加傾向于對比商標標志本身近似判斷,而在訴訟階段多從申請商標的使用證據(jù)方面,還原商業(yè)環(huán)境中的具體對比。如果都不是駁回復審案件,案件能呈現(xiàn)比對商標的使用情況,最終的近似結(jié)果或許會跟本案不同,這也是商標案件“個案認定”的緣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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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倉頡
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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