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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典型案例丨涉外貼牌加工反賠訴訟中賠償額的確定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律明確規(guī)定權利人申請海關保護和法院保全錯誤,應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其立法目的在于限制權利人濫用強制措施申請權。
涉外貼牌加工反賠訴訟中賠償額的確定
——沭陽縣奮進制刷廠等與喻德新、江蘇佳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商標專用權人申請海關扣留和法院保全出口貨物錯誤,依法應當承擔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案件信息
一審:淮安中院(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127號民事判決書;二審:江蘇高院(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9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一、喻德新等與奮進廠等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2012)蘇知民終字第0297號
法院查明:
案外人SOYODA S.A.公司于2000年3月27日經厄瓜多爾知識產權研究院IEPI國家工業(yè)產權局批準,注冊“SOYODA”商標,使用商品為各類刷子,有效期至2020年3月27日。2010年9月28日,SOYODA S.A.公司法定代理人出具《授權書》,授權奮進廠生產“SOYODA”牌子的各種刷類產品,但所有生產的產品只能出口給SOYODA S.A.公司,不允許自己銷售或者銷售給第三者公司。后奮進廠依代理出口協(xié)議委托沭陽中遠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進出口公司)代理標有“SOYODA”商標標識的油漆刷出口報關。
喻德新經我國商標局核準注冊“SOYODA”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03年10月14日至2013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1類長柄柏油刷、刷制品、擦罐和容器用刷、動物用梳、電刷(機器部件除外),其主張奮進廠作為生產商、中遠進出口公司作為出口代理商,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同時查明,喻德新曾經于2001年6月至2002年7月任淮安同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潤公司)業(yè)務員,在此期間,同潤公司曾與SOYODA S.A.公司授權的東元玉光天津公司進行過標有“SOYODA”商標油漆刷的貿易行為。
二審判決認定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駁回喻德新的訴訟請求。
二、奮進廠等與喻德新、江蘇佳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2015)蘇知民終字第00198號
法院查明:
2010年1月10日,SOYODA.S.A公司授權奮進廠生產“SOYODA”牌刷子,協(xié)議有效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二年內。涉案貨物在出口時,經喻德新申請,上海海關對奮進廠委托中遠進出口公司出口至厄瓜多爾的標有“SOYODA”標識的30多萬把油漆刷予以扣留。喻德新、江蘇佳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弘公司)等隨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江蘇宿遷中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并申請證據保全。
另查明, 2010年1月10日,奮進廠與中遠進出口公司簽訂代理出口協(xié)議書,約定奮進廠委托中遠進出口公司代理油漆刷出口業(yè)務,協(xié)議有效期自2010年1月10日起二年內。2010年8月15日,沭陽縣奮發(fā)刷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奮發(fā)公司)與SOYODA.S.A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合同約定:貨物總價款為89298美元;交貨日期于2010年9月20日前;結算方式為FOB SHAGNHAI價,100%出貨后10天內支付。奮發(fā)公司與奮進廠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崔奮,兩企業(yè)實際為一個企業(yè),奮發(fā)公司系奮進廠為辦理自營出口所成立。
2010年10月20日,中遠進出口公司受奮進廠委托將涉案貨物向上海海關報關。2010年10月21日,喻德新收到上海海關《確認知識產權侵權狀況通知書》,要求對中遠進出口公司出口涉嫌侵犯“SOYODA”注冊商標產品的行為進行確認。喻德新于2010年10月25日向上海海關提出申請,2010年12月1日涉案貨物被上海海關予以扣留。2011年1月13日,上海海關向喻德新發(fā)出《侵權嫌疑貨物知識產權狀況認定通知書》,對中遠進出口公司申報出口的商標上標有“SOYODA”標識的油漆刷不能認定是否侵犯喻德新的“SOYODA”商標專用權,請喻德新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或財產保全的措施,并將人民法院有關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送達海關。
后喻德新、佳弘公司等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宿遷中院提起訴訟,并申請保全。2011年2月18日,上海海關解除對涉案貨物的扣留。宿遷中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2011年1月30日作出(2011)宿中知民初字第008—1號民事裁定書,對涉案貨物進行保全。2011年6月7日,宿遷中院作出(2011)宿中知民初字第008—2民事裁定書,對涉案貨物予以解封。2011年7月6日,奮進廠取得涉案貨物。2011年7月26日,中遠進出口公司再次將涉案貨物出口,涉案貨物價值為89298美元。在訴訟中,奮進廠和中遠進出口公司明確:2011年8月2日,中遠進出口公司結匯的涉案貨物價值為89293美元,折合人民幣573591.44元。
又查明,在宿遷中院查封期間,即2011年1月30日至2011年7月6日,奮進廠將涉案貨物倉儲在上海旭邦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倉庫中,并為此支付了48417元倉儲費。奮進廠將涉案貨物倉儲在其客戶指定的上海旭邦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倉庫中以待出口,為此奮進廠支付了卸貨費和分貨費共計2000元。
在上海海關扣留涉案貨物期間,2010年11月29日,中遠進出口公司向上海海關繳納了17萬元保證金,2011年3月9日,上海海關將17萬元保證金退還給中遠進出口公司。在宿遷中院查封期間,2011年6月30日,奮進廠向宿遷中院繳納了15萬元保證金。2013年11月22日,宿遷中院將15萬元保證金退還給奮進廠。
再查明,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為與喻德新、佳弘公司等之間的商標專用權爭議及本案爭議共支付律師代理費9萬元。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為其與喻德新、佳弘公司等之間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對其提供的相關證據分別進行了翻譯和公證,并為此分別共計支付了4440元和3130元。
法院認為
淮安中院一審認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后,海關不能認定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睹袷略V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本案中,喻德新以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為由,向海關請求扣留涉案貨物,在海關不能對涉案貨物是否侵犯商標專用權作出確認的情況下,喻德新、佳弘公司等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并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貨物。
經兩級法院審理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在出口至厄瓜多爾的涉案貨物上標識“SOYODA”商標未對喻德新構成商標侵權,并駁回了喻德新等的訴訟請求。因此,喻德新應對其請求海關扣留涉案貨物給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喻德新、佳弘公司等應對其請求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貨物給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主張本案損失均應當由喻德新、佳弘公司等共同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主要損失計算如下:
1.關于貨物總價款的利息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自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2月18日期間,原告貨款573591.44元的利息為9428.90元(573591.44元×0.005×12÷365×100天),由喻德新賠償;自2011年2月19日至2011年7月6日期間,貨款573591.44元利息為13011.88元(573591.44元×0.005×12÷365×138天),由喻德新、佳弘公司等共同賠償。
2. 關于貨物總價款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的損失
(1)本案中,2011年8月2日中遠進出口公司結匯的涉案貨物價值為89293美元,折合人民幣573591.44元。故涉案貨物總價值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的損失為19760.55元(89293×6.6450-573591.44)。
(2)一審法院認為,涉案貨物先后被海關和法院予以扣留或保全,故喻德新、佳弘公司等應當對不同時間段貨物被扣押或保全行為所造成的匯差損失進行賠償。本案中,經喻德新申請,海關扣留的時間自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2月17日共計79天;經喻德新、佳弘公司等申請,法院保全的時間自2011年2月18日至2011年7月5日計138天。前后時間總計217天,海關扣留時間占比36.4%,法院保全時間占比63.6%。故喻德新應向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賠償19760.55×36.4%=7192.84元;喻德新、佳弘公司等應共同向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賠償19760.55×63.6%=12567.71元。
3.關于涉案貨物因扣押而產生的倉儲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因喻德新、佳弘公司等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貨物,導致涉案貨物不能按期報關出口,并儲存在物流公司倉庫中,故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喻德新、佳弘公司等承擔。本案中,奮進廠為此實際支付了48417元的費用。后奮進廠為再次出口,將涉案貨物倉儲在其客戶指定的上海旭邦貨運代理有限公司的倉庫中以待出口,為此支付了卸貨費和分貨費共計2000元,且已實際支付。故喻德新、佳弘公司等應當向奮進廠賠償上述費用。
4.關于涉案貨物被海關及法院扣留或保全期間所繳納的保證金費用的利息
(1)一審法院認為,因海關不能確認涉案貨物是否對喻德新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侵權,故喻德新對中遠進出口公司所交納的保證金利息損失應進行賠償。2010年11月29日,中遠進出口公司向上海海關繳納了17萬元保證金,2011年3月9日,上海海關將17萬元退還給中遠進出口公司。經計算,一審法院認定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所交納的17萬元保證金自2010年11月29日至2011年3月8日期間的利息為2795元(170000×0.005×12÷365天×100天),對此喻德新也予以認可,故對該筆費用予以支持。
(2)對于喻德新、佳弘公司等向宿遷中院提起侵權之訴并請求人民法院查封涉案貨物,奮進廠為解除對涉案貨物的查封,向人民法院提供了15萬元的保證金?,F因在先生效判決對喻德新、佳弘公司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故對奮進廠所交納的15萬元保證金所產生的利息損失,應由喻德新、佳弘公司等承擔賠償責任。經計算,認定奮進廠所交納的15萬元保證金自2011年6月30日至2013年11月22日期間的利息為21008元(150000×0.005×12÷365天×852天)。
5.關于停業(yè)損失
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主張該項費用為502530元,并提供了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江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證據予以證實,對此喻德新、佳弘公司等不予認可。一審法院認為,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在訴訟中未能舉證證明其已經實際停業(yè),亦未能舉證證明其停業(yè)與喻德新、佳弘公司等為保護商標專用權所申請海關保護措施和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之間存在必然聯系,故對奮進廠、中遠進出口公司主張的停業(yè)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一、喻德新賠償沭陽縣奮進制刷廠、沭陽中遠進出口有限公司貨物總價款的利息損失(9428.90元)、貨物總價款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的損失(7192.84元)及差旅費(2500元),合計19121.74元;二、喻德新賠償沭陽中遠進出口有限公司因涉案貨物被海關扣押其所繳保證金費用的利息損失2795元;三、喻德新、江蘇佳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淮安佳弘五金刷業(yè)有限公司賠償沭陽縣奮進制刷廠、沭陽中遠進出口有限公司貨物總價款的利息損失(13011.88元)、貨物總價款因匯率變動而導致的損失(12567.71元)及差旅費(1500元),合計27079.59元;四、喻德新、江蘇佳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淮安佳弘五金刷業(yè)有限公司賠償沭陽縣奮進制刷廠因涉案貨物被法院保全其所繳保證金費用的利息損失(21008元)、翻譯和公證費用(4440元)、倉儲費(48417元)和卸貨費及分貨費(2000元),合計75865元;五、喻德新、江蘇佳弘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淮安佳弘五金刷業(yè)有限公司賠償沭陽中遠進出口有限公司翻譯和公證費用3130元;六、駁回沭陽縣奮進制刷廠、沭陽中遠進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注:判賠總額127991.33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一審合議庭:孫曉明 孫 堅 劉玉娟
二審合議庭:宋 健 顧 韜 劉 莉
來源:江蘇知產視野
作者:宋健 江蘇高院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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