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原標題:關于第12726641號“綠茶情懷”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爭議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關于第12726641號“綠茶情懷”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05206號
申請人:杭州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港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濟南福騰商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16年04月29日對第12726641號“綠茶情懷”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
1、“綠茶”是申請人在餐飲服務上持續(xù)使用10多年的企業(yè)字號、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同時,申請人已對“綠茶GREEN TEA”、“綠茶餐廳GREEN TEA”美術作品進行了登記。故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2、申請人的第10883640號“綠茶餐廳Green T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經在餐廳服務上的廣泛、持續(xù)宣傳和使用,已經具有了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予以擴大保護。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
3、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第12658471號“綠茶餐廳 Green Te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275989號“綠茶”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構成了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故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4、被申請人作為餐飲企業(yè)的同行業(yè)經營者,在明知申請人“綠茶”商標的情況下仍進行抄襲、摹仿,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平的社會秩序,易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綜上,申請人請求我委依據《商標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第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相關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qū)綠茶青年旅館的個體戶工商檔案;
2、杭州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租賃合同、授權書;
3、相關“綠茶”商標信息頁;
4、作品登記證書;
5、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委員會、杭州市西湖區(qū)人民政府西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關于保護“綠茶”餐飲品牌的證明;
6、大眾點評網就申請人推廣、團購情況的證明文件及部分合作協(xié)議;
7、相關報道目錄及報紙頁等;
8、北京市方圓公證處出具的公證;
9、相關榮譽、證書等;
10、申請人60家綠茶餐廳名單及店面實景視頻。
我委向被申請人寄送的答辯通知被郵局退回,我委通過《商標公告》進行了公告送達,2016年10月17日被申請人領取了答辯通知書及相關證據,并于2016年11月11日提交了相應的書面答辯意見(僅一份),我委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申請人發(fā)出《商標評審案件答辯補正通知書》要求被申請人提交與答辯書正本一致的副本。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補正,視為未答辯,不影響我委評審。
經審理查明:
1、爭議商標由被申請人于2013年6月7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備辦宴席、咖啡館等服務上,2014年10月21日獲準注冊。
2、引證商標一由北京江南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8日提出注冊申請,2013年8月13日獲得初步審定,2015年8月7日獲準注冊,2013年5月13日經商標局核準轉讓至申請人名下;引證商標二由申請人于2013年5月2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3月13日獲得初步審定,2015年6月14日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三由申請人于2014年9月2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2月28日獲準注冊。引證商標一至三均核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咖啡館等服務上;以上引證商標均為有效注冊商標。
我委認為,《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具體精神已體現(xiàn)在其他條款中,我委將依據其他條款進行審理。
1、鑒于爭議商標的申請日期早于引證商標三的申請日期,故引證商標三不構成爭議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引證商標一、二雖已提出注冊申請,但未獲得初步審定,故本案應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爭議商標為漢字“綠茶情懷”,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二顯著識別的漢字“綠茶”,上述商標在含義上無明顯差別,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備辦宴席、咖啡館、餐廳、飯店、餐館、酒吧服務、茶館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館、自助餐廳等服務在服務對象和經營場所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處,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上述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會議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動物寄養(yǎng)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2、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雖能夠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其“綠茶”商標經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尚不足以證明已達到馳名程度。故申請人請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的主張,我委不予支持。
3、商標與商號的權利性質不同,在商業(yè)活動中發(fā)揮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認定爭議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號權時,通常要求爭議商標與他人在先商號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商號尚存在一定差別,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侵犯申請人所稱的在先商號權。申請人在本案中雖提交了版權登記證書,但爭議商標與申請人所稱享有版權的“綠茶”作品區(qū)別明顯,爭議商標的注冊尚不至損害其著作權。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
對于申請人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權的主張,我委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進行審理。該條款針對的是未注冊商標的保護。而本案中爭議商標在備辦宴席、咖啡館、餐廳、飯店、餐館、酒吧服務、茶館服務上已適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進行審理,故爭議商標在上述服務上不再適用該條款進行審理。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與爭議商標指定使用的會議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動物寄養(yǎng)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已有在先使用商標并且有一定影響力。因此,在案證據不能認定爭議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的注冊構成了“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4、《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他構成要素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本案爭議商標不屬于該情形。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委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在備辦宴席、咖啡館、餐廳、飯店、餐館、酒吧服務、茶館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其余服務上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議組成員:方莉園
姚旭祺
張亞軍
2017年08月28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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