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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關于第14876938號“授粉精華液 Lantian及圖” 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
關于第14876938號“授粉精華液 Lantian及圖”
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決定書
商評字[2017]第0000132415號
申請人:淮陽縣藍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原異議人:北京泰和恒豐科貿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豐臺區(qū)東鐵匠營橫七條30號正邦嘉園2號樓212號
申請人因第14876938號“授粉精華液 Lantian及圖”商標(以下稱被異議商標)異議一案,不服商標局(2016)商標異字第0000038615號不予注冊決定,于2016年12月05日向我委申請復審。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六條的規(guī)定,組成合議組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被異議商標
原異議人異議的主要理由為,被異議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之中文“授粉精華液”是產品通用名稱,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產生誤解。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原異議人請求對 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原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了網頁截圖等證據。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答辯意見,原異議人并非提出不予注冊申請的適格主體。被異議商標中的“授粉精華液”是產品通用名稱,申請人已放棄專用權。被異議商標主要識別部分應為“Lantian及圖”,該部分作為商標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被異議商標用于產品宣傳,并未帶有欺騙性,不會導致消費者誤解。綜上,申請人請求對被異議予以核準注冊。
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了網頁截圖、媒體報道材料、產品圖片等證據。
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認為,原異議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授粉精華液”是農資行業(yè)內對可代替昆蟲對農作物授粉的農業(yè)藥物產品的通用名稱。被異議商標顯著性識別部分為“授粉精華液”,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具有商標的識別作用。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知曉被異議商標中漢字部分“授粉精華液”是產品通用名稱,是農資行業(yè)內對可代替昆蟲對農作物授粉的農業(yè)藥物產品的通用名稱,故在申請被異議商標時就已聲明放棄該部分文字的專用權。被異議商標顯著識別部分應為“Lantian及圖”,并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被異議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已具有一定的商標識別作用。綜上,申請人請求對被異議商標予以維持。
申請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申請人獲得的榮譽;
2、代理合同、收據;
3、參展合同;
4、產品圖片等。
原異議人在我委規(guī)定期限內未提交意見。
經審理查明:被異議商標由申請人于2014年6月17日申請,指定使用在農業(yè)用肥等商品上。
我委認為,本案中,申請人及原異議人均認可“授粉精華液”為農資行業(yè)內對可代替昆蟲對農作物授粉的農業(yè)藥物產品的通用名稱。被異議商標由中文“授粉精華液”和“Lantian及圖”左右排列組成,其中“授粉精華液”居于主要識別部分。雖然被異議商標放棄了該中文的專用權,但考慮到其在被異議商標中居于主要識別部分,依然易被相關公眾作為商標的重要組成部分識別,鑒于“授粉精華液”為相關農資行業(yè)的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故被異議商標用于指定使用的農業(yè)用肥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通用名稱,整體缺乏作為商標識別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不予注冊的情形。
原異議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我委均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所提復審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我委決定如下:
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委。
合議組成員:郭 攀
尤麗麗
任 航
2017年10月31日
來源:商評委官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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