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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梨華 知產(chǎn)團
原標題:為何專利所合并比律所難與慢
面對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競爭,最近,律師事務所出現(xiàn)一波合并潮和加盟潮,有的是小所合并到大所去,有的是幾個所合并成更大的所,還有的是加盟到北京或上海的分所。而專利代理機構卻很少有像事務所之間的大規(guī)模合并或加盟,究其原文,本文做簡要探討。
1、律所主要的經(jīng)營模式是合伙制,專利所主要的經(jīng)營模式是公司制
律師事務所和大部分的專利事務所雖然都是無限連帶責任,但律所絕大多數(shù)是合作制,而專利代理機構絕大多數(shù)是公司制,律所雖然有主任與副主任等管理人或者管理合伙人,但往往每個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基本相等,沒有一般意義上的大股東概念,更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老板”概念,律所主任更多的是協(xié)調(diào)組織工作,同時有了律所主任的頭銜理論上可以享受一些更好的機會與資源,當然前提是其他合伙人的信任與支持,主任是靠全體合伙人選舉產(chǎn)生,每個合伙人都是一人一票。
而專利代理機構大多是公司制,且往往存在一個大股東或者絕對大股東,老板的概念比較明顯,以股份多少決定事務所的當家人,所以很少存在選舉的流程,日常事務性基本是老板一個人說了算(Ps:民主點的老板會征求其他股東或者其他高管的意見),對于人事、財務、分配都有絕對的話語權,對專利代理機構的命運和個人的前途密切掛鉤。
2、律所的競爭總體激烈于專利所
律所主要的人員均為律師,需要其提供更加全面化的法律服務,因此對于單一律師很難全方位服務客戶,要求律師或律師團隊甚至整個律所能夠全面服務企業(yè),特別是競爭激烈的法律服務市場,需要律師的綜合化,遇到自己不擅長的專業(yè)領域,律所其他律師可以參與服務,對于小的事務所而言就很難適應新時期的市場要求,此時合并或加盟就成立必然選擇。
而專利代理機構主要是單一的專利申請與維權服務,客戶對其期待值不會太全面,代理人之間合作案件的機會不多,專利代理服務的個性化與高要求化還沒有全面來臨,代理人之間的依賴程度不高,同時事務所沉淀了大量的客戶,能維持整個事務所的長期生存與發(fā)展,因此其合并與加盟的緊迫感不強,動力也不足。
3、律所的事務所未分配利潤比例少,而專利所的稅后可分配利潤多
事務所大多數(shù)采用提成制,平時的創(chuàng)收絕大部分分配給合伙人或律師,剩余的事務所所得額除去共同管理成本后,事務所最后留下的未分配利潤比例較少,很多時候都未到事務所創(chuàng)收額的5%-10%。
而專利事務所則不一樣,有一些專利所老板平時都不參與分配,甚至都不領工資,到年底后稅后的可分配利潤較多,這些利潤大部分由專利所老板或前幾大股東分紅。
4、律所的“股份”難估值與轉讓,專利所的股權可適度估值和轉讓
專利法律事務一半依賴專利代理人一半依賴事務所,律師事務則高度依賴律師個人,律師訴訟業(yè)務全程由律師個人完成,律師個人的流動可以迅速帶走客戶與業(yè)務。
專利所從業(yè)務接洽、專利撰寫、專利流程管理需要經(jīng)歷多部門配合(Ps:當然有些專利所專利代理人完成了從業(yè)務接洽到撰寫到流程服務的所有內(nèi)容,這樣客戶是比較喜歡,但專利代理人如果要專注某一個領域,則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
若專利代理人流動了,客戶還是一定程度在意專利代理機構的整體能力,可以仍然停留在專利代理機構而只需要更換其他專利代理人即可,特別是大的企業(yè)更是如此(Ps:越是小的企業(yè)或個人越容易認準某個專利代理人,會“跟隨”具體的專利代理人隨波逐流)。
所以專利所只要老板不變心,專利所會積累大量的客戶,專利所的客戶資源會有價值,且專利所很多是有限公司,可以體現(xiàn)股份的價值(Ps:當然實際上真正來流轉的股權很少,大部分老板也舍不得把股份稀釋出來)。
5、難合的不是員工而是老板
律所每個合伙人或律師獨立性更強,每個律所采用的管理模式基本相同(Ps:主要就是提成比例的分配方式)。事務所之間進行合并可以快速實現(xiàn)模式對接,一個10個合伙人的律所與另外一個10個合伙人的律師合并成一個20個人的合伙人的律所理論上沒有太大的制度障礙,對于每個合伙人也沒有原則上的利益損失。
而專利所則有大股東,大股東的利益的滿足與平衡有時候是最難的,主要有剩余價值或大部分留所利潤的存在。
同時兩個專利所之間合并,到底誰當老大都是很難協(xié)調(diào)的問題,而之前很多專利所的老板自立門戶的目的就是為了能自己說了算,現(xiàn)在又要重新和別人合伙合作難度可想而知,所以往往合并難的不在于員工,而在于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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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梨華 知產(chǎn)團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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