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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化學領域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本文來支招!
引言
在《專利審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jié)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是指權利要求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不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合理預測說明書給出的實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顯變型方式都具備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則應當允許申請人將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概括至覆蓋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顯變型的方式。
化學是一門實驗性很強的學科,并且具有較強的不可預測性。在化學領域的專利申請的審查過程中,審查員經常會根據說明書所披露的實施例,提出權利要求書的范圍過寬而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審查意見,希望申請人能夠進一步縮小權利要求書的保護范圍。對于代理人來說,如何根據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尋找合適的答復思路,以期望為申請人爭取合理的保護范圍,是值得仔細斟酌的問題。
下面,筆者通過一個具體案例,針對化學領域的發(fā)明專利申請,來介紹和探討關于支持問題的一些答復思路,希望能夠為申請人和代理人在分析和答復此類審查意見時提供一些參考和幫助。
關于支持問題的答復案例分析
在化學領域的專利申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一項產品獨立權利要求僅僅限定了其中所包括的組分,而沒有限定組分的含量。對此,審查員通常會指出,權利要求中未限定組分的含量,只有包括特定含量的組分的產品才能解決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發(fā)明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針對以上審查意見,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重點考慮發(fā)明的實質或者改進是否與組分的含量相關,如果發(fā)明的實質或者改進只在于組分本身,其技術問題的解決僅取決于組分的選擇,而組分的含量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現有技術或者通過簡單實驗就能夠確定的,則在獨立權利要求中可以允許只限定組分,而不限定組分的含量。然而,如果發(fā)明的實質或者改進既在組分上,又與含量有關,其技術問題的解決不僅取決于組分的選擇,而且還取決于該組分特定含量的確定,則在獨立權利要求中應當同時限定組分和含量。
如果一項有關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已經限定了其中所包括的組分及用量,然而,審查員認為其中限定的部分組分及用量的范圍過寬,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呢?
案例
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1中限定了:“一種具有改善的流動性的熱塑性樹脂組合物,包括:(A)按重量計10%至80%的包含與聚酯反應的官能團的乙烯基共聚物樹脂;(B)按重量計10%至50%的芳香族乙烯基接枝共聚物樹脂;(C)按重量計10%至70%的聚酯樹脂;以及基于100重量份的包括(A)、(B)和(C)的基礎樹脂,(D)5至13重量份的溴二苯乙烷混合物;(E)10至20重量份的除(D)溴二苯乙烷混合物外的含溴阻燃劑”。
審查員指出,說明書僅公開的使用特定含量的(A)、(B)和(C)組分的實施例不足以支持權利要求中限定的含量范圍,權利要求中對(A)、(B)和(C)組分限定的用量范圍過寬。另外,申請文件只記載和實施了特定的(A)、(B)和(C)種類的技術方案不足以支持權利要求中限定的組分的寬泛保護范圍。因此,權利要求1中對(A)、(B)和(C)組分的種類及含量的概括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針對以上審查意見,代理人經過與申請人商議,主要進行了如下答復:
對于(A)、(B)和(C)組分的種類及用量,根據說明書的記載,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是提供一種具備改進的阻燃性、抗沖擊性和流動性的熱塑性樹脂組合物,其采用的技術手段為:在組合物中使用作為阻燃劑的溴二苯乙烷混合物作為添加劑,即可在保持熱塑性樹脂組合物的阻燃性的同時對其抗沖擊性、流動性進行改善來解決上述問題。由此可見,發(fā)明的重心不在于對包括(A)、(B)和(C)的基礎樹脂的種類和用量進行調節(jié),而在于采用了一種特殊的阻燃劑從而實現在保持組合物阻燃性的同時改善其抗沖擊性和流動性的目的。
該申請在說明書發(fā)明內容部分對基礎樹脂的種類和用量進行了詳細的記載。實施例僅是對優(yōu)選技術方案的實施參考,對于發(fā)明重心不在于對基礎樹脂的種類和用量進行選擇的技術方案,對于基礎樹脂的概括應當允許其擴展到根據說明書的記載以及現有技術合理預測并概括的范圍,而不是僅僅局限于實施例。同樣,對于基礎樹脂中各組分用量比例的選擇也不應僅僅局限于實施例。通過申請的實施例和比較例的對比可以證明技術問題的解決正是由于加入了(D)溴二苯乙烷混合物和(E)含溴阻燃劑,而基礎樹脂中(A)、(B)和(C)組分的用量對該申請技術問題的解決影響較小。
該申請的關鍵主要在于組分(D)和(E)添加到組分(A)+(B)+(C)作為基礎樹脂的熱塑性樹脂組合物中以改善熱塑性組合物的阻燃性、抗沖擊性和流動性,其技術問題的解決主要取決于具有特定組成的組分(D)和(E)。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并結合現有技術,能夠對于基礎樹脂中(A)、(B)和(C)組分的種類及用量進行合理選擇,以解決該申請的技術問題,從而實現該發(fā)明的目的。該申請對于基礎樹脂中(A)、(B)和(C)組分的種類及用量的概括屬于所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的記載以及現有技術合理預測并概括的范圍,因此,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該案件在被駁回后提出了復審,復審委員會撤銷了駁回決定。
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在答復涉及產品的組成和/或含量的獨立權利要求的支持問題時,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考慮,發(fā)明的實質或者改進是否與產品的組成和/或含量密切相關。如果發(fā)明的改進只在于組分本身并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并結合現有技術能夠確定組分的含量,對于審查員認為權利要求中應限定組分的含量的審查意見,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在答復時爭辯無需在獨立權利要求中限定組分的含量。如果發(fā)明的關鍵點主要在于產品權利要求中的某些組分,而不在于產品權利要求中其他組分的種類和含量,對于審查員認為其他組分的種類和含量保護范圍過寬的審查意見,申請人和代理人可以在答復時考慮其他組分的種類和含量對解決發(fā)明的技術問題的影響程度,判斷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以及現有技術是否能夠合理預測并概括得出其他組分的種類和含量。
擴展與結論
上面筆者給出了典型的組合物或成分組成相關的權利要求包含含量技術特征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然而,這樣的思路也可以類似地擴展到其余類型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問題的處理中。
如前所述,在答復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審查意見時,申請人和代理人首先可以根據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確定發(fā)明的實質或者改進之處,然后判斷審查員認為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內容是否與發(fā)明的實質或者改進密切相關,接著進一步判斷權利要求中限定的技術方案是否可以解決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獲得相應的技術效果。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申請文件給出的信息基礎上,結合本領域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則應當認為權利要求得到了說明書的支持,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和代理人還是應該據理力爭,而非簡單進行縮限的修改。
關于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答復方式也應隨機應變,靈活處置。以上案例僅供參考,希望申請人和代理人能從中略見一斑、舉一反三,以公正客觀地維護申請人應得的權利。
來源:康信知識產權微信平臺
作者:徐麗華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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