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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歐之部分修改方式的探討
中國的部分修改方式
在中國,對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說明書與權(quán)利要求要求書的記載范圍,這規(guī)定在《專利法》第33條。曾有一段時間,中國審查員對于發(fā)明申請修改的審查非常嚴格,動輒指出修改超范圍。在與審查員的博弈中,申請人常常被迫將說明書中的某些語句一字不落地補入權(quán)利要求中。
但是,在最近幾年,中國審查員對部分修改的審查標準開始逐漸寬松,可參見以下示例。
例1
修改依據(jù):
特征A、B、C出現(xiàn)在原申請文件(說明書或權(quán)利要求書)的同一個句子。
修改方式:
將特征A補入權(quán)利要求1中,不補充特征B、C。
結(jié)果:
存在被審查員接受的可能性??赡軙袑彶閱T指出該修改超范圍,理由是沒有將與特征A關(guān)聯(lián)的特征B、C補入權(quán)利要求1中。但是,這種被指出超范圍的可能性要低于過去。
例2
修改依據(jù):
說明書的具體實施例中公開了特征A,并且還公開了對特征A進一步限定的特征a1、a2和a3。
修改方式:
將特征A補入權(quán)利要求1中,而不補入特征a1、a2和a3。
結(jié)果:
該修改被審查員接受的可能性較大。
例3
修改依據(jù):
某個權(quán)利要求中限定了特征A、B和C。原申請文件(說明書或權(quán)利要求書)中公開了A的下位特征選自a1、a2和a3,B的下位特征選自b1、b2和b3,C的下位特征選自c1、c2和c3。
修改方式:
在權(quán)利要求進一步限定A、B與C,由此形成A、B與C的下位特征的具體組合方式。例如,在權(quán)利要求中補入組合后的特征(a1、b1、c1)或(a2、b3、c1)等。
結(jié)果:
在特征A、B、C及其具體下位特征為機械或電學特征時,下位特征的具體組合方式通常會被審查員接受。在特征A、B、C及其具體下位特征為化學物質(zhì)時,以上修改被審查員接受的可能性也較大。這也適用于A、B、C是同一馬庫什通式的3個要素的情形。
以上提及了一些可能被審查員接受的修改方式,筆者認為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可以嘗試用該些方式挑戰(zhàn)修改。但是不能保證以上修改方式必然會被所有審查員接受。畢竟,中國審查員對于修改超范圍的把握標準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權(quán),部分審查員可能會對上述修改方式持謹慎的態(tài)度。
另外,需要注意,以下修改方式仍然較難被中國審查員允許。
例4
修改依據(jù):
原有特征a。
修改方式:
將特征a修改為其上位概念的特征A。例,a為信號的相位差,替代的特征A為誤差,A為a的上位概念。
結(jié)果:
該增加的特征A容易被指出超范圍。
例5
修改依據(jù):
具體實施例1中有特征A、B,具體實施例2中有特征C、D,原申請文件并沒有指出實施例1與2的特征如何組合的明確記載。
修改方式:
將不同的實施例中的特征進行組合,增加了組合的特征(A+D)、(A+C+D)或(B+C)。
結(jié)果:
容易被指出超范圍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在說明書中提及“本申請的方案可以是不同實施方式/技術(shù)方案的任意組合”等類似的語句,其通常不會被審查員認可為修改的依據(jù)。要應應對上述情況,需要在申請文件中明確記載不同實施例的特征的具體組合方式。
歐洲的部分修改方式
對于中國《專利法》第33條,歐洲專利局審查修改超范圍的條款為 Article 123(2)EPC,其要求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從法條規(guī)定上,難以得出中歐對于修改超范圍審查標準上的差異。通常,申請人容易認為中國的超范圍審查是世界上最嚴格的。但實際上,歐洲專利局目前在某些方面的超范圍審查標準已高于中國專利局。
例如,相對例3的涉及選擇組合的修改情形、特別是其中的化學物質(zhì)類(包括馬庫什權(quán)利要求)的修改方式,不容易被歐洲專利局接受。
另外,相對例1的修改情形,在不能充分說明補入的特征A與其他特征B、C不存在關(guān)聯(lián)性時,單獨補入特征A容易被歐洲專利局指出超范圍的問題。相對例2的修改情形,單獨補入特征A,而不補入特征a1、a2和a3,也容易被歐洲專利局被指出超范圍。
針對歐專局修改審查嚴格的情況,建議申請人提前在申請文件中將具體的下位特征進行記載。
例如,對于例3,建議在申請文件中明確記載具體的組合特征(a1、b1、c1)、(a2、b3、c1)等。
對于例1,建議在申請文件中說明特征A與B、C不存在緊密的關(guān)聯(lián)性,增加對涉及特征A的技術(shù)單獨記載的部分。
對于例2,將僅涉及特征A與(A、a1、a2和a3)的兩組方案分別單獨記載。
但對于前述提及的例4、5,歐洲專局與中國的審查標準基本一致,均不容易被認可。注意到在歐洲申請文件中,常采用前后多引多的權(quán)利要求撰寫方式,這一方面是為了節(jié)省費用,另一方面實現(xiàn)不同特征的盡量多的組合。
結(jié)語
綜上,以上對中國與歐洲的部分修改情形是否被審查認可,進行了初步的探討。對于既進入中國、又要進入歐洲的專利申請,可按照中歐的專利局中最嚴格的修改審查標準來要求撰寫內(nèi)容,從而為今后申請階段可能的修改做好充分的準備。
來源:林達劉知識產(chǎn)權(quán)
作者:沈顯華 機械部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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