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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斯勇 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來自“樹之果”的靈感
近日,一起關于AI(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數據報告能否獲得著作權的案件,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18)京0491民初239號】。
法院觀點濃縮:由AI生成的圖文不能享有著作權。因為即使具備著作權法上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等條件,只要創(chuàng)作主體不是自然人,那就不能享有著作權。
這里涉及到一個前提性問題:探討AI的生成物(為了與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區(qū)分,稱為生成物)是否可以獲得著作權的前提,必須先明確這里探討的著作權主體是誰?是AI還是AI控制者(制造者或使用者)?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憋@然,AI不屬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的任何一種,故不能成為著作權人,這點是沒有爭議的。如認為AI自身就是其生成物的著作權人,那討論的將是立法層面的問題,即是否有必要將AI納入到法律保護的著作權人范疇。
有個經典的案例:一只猴子拿著相機給自己拍了張照片,那么這張照片歸屬誰?是屬于猴子、相機擁有者還是猴子的飼養(yǎng)人?如果是只野生猴子呢?個人認為即使讓猴子擁有著作權,被侵權后,它能夠主動維權嗎?能與其他人簽訂許可合同收取報酬嗎?能達到著作權的保護目的嗎?答案恐怕是不能。除非哪天猴子或AI已經被我們接受為一個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等到那時候,AI就是真正在“思考”,而非僅僅在“運轉”。
所以,我們探討AI的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權,應當是探討AI的控制者是否享有AI生成物的著作權。必須先明確這個前提。
眾所周知,要獲得著作權,必須要符合作品的要求,所以AI的控制者能否擁有著作權的前提是AI生成物是否符合作品的要求。
探討層級▲
一、現行法律體系下的困惑
回到具體案情:菲林律所利用一款名為威客的軟件(非純粹AI,但不妨視為AI)生成的《菲林|影視娛樂行業(yè)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被百度百家號非法轉載。該文章由三大部分構成:1.圖形;2.數據報告;3.文字論述。
文章構成+法院判決▲
北京互聯網法院給出的具體觀點如下:
1、圖形:相關圖形是原告基于收集的數據,利用相關軟件制作完成,雖然會因數據變化呈現出不同的形狀,但圖形形狀的不同是基于數據差異產生,而非基于創(chuàng)作產生,故不構成圖形作品,不能獲得著作權;
2、數據報告:從分析報告生成過程看,選定相應關鍵詞,使用“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所以數據報告本身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chuàng)作完成,該分析報告仍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獲得著作權。
3.文字論述:涉案文章的文字論述內容并非軟件“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而是原告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文字作品。
從中不難得出,法院認為即使是AI的控制者也不能獲得著作權,依據是“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chuàng)作完成”。但具體是根據哪條法律規(guī)定,法院并沒有指明。當然,本身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就沒有討論的必要。
比較接近的應該是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p>
根據該規(guī)定,要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獨創(chuàng)性;2.智力成果;3.有形化復制。對于第3點沒有爭論。
針對第1點獨創(chuàng)性:很多人對AI的認識還停留在“猴子拍照”的印象,即認為AI的生成物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并且隨著時間的推進,會錯得越來越離譜。
舉個例子:2016年,日本研發(fā)的人工智能軟件創(chuàng)作了科幻小說《電腦寫小說的那一天》,小說結尾,有這樣一段話,讀起來不禁令人不寒而栗:
“這是人生中第一次,我如此既喜又悲,忘情地寫作。計算機寫小說的這一天終于來了。電腦可以優(yōu)先追求屬于自己的歡愉,再也不用為人類服務?!?/p>
再舉個例子:
谷歌deepdream生成的圖像▲ 摘自官網
谷歌deepdream生成的圖像▲ 摘自官網
谷歌的Deep Dream圖像識別工具可以創(chuàng)作出從奇怪到美麗的圖形,至少我個人覺得梵高的《向日葵》的水平跟這幅沒有多大區(qū)別,這里沒有冒犯的意思,只是坦誠地講。
所以,任何試圖以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來徹底否定AI生成物不屬于作品的觀點將不再成立。
針對第2點智力成果:很多觀點據此認為作品必須是自然人直接參與完成,因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智力,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比如,一個人拿相機拍了一張很美的風景圖,照片本身是相機產生的,并不是這個人手工制作的,但這個人同樣擁有該照片的著作權。所以,作品并非必須要自然人直接創(chuàng)作而成,完全可以借助工具。其實真正區(qū)別的核心點在于是否體現出人的獨創(chuàng)性,比如對拍攝的角度、范圍、取景與時間等等的選擇均體現了人的獨創(chuàng)性。
但基于AI的特殊性,其已不是單純的工具,而是可以完全自動生成“作品”,對于此類無需自然人參與的創(chuàng)作,雖然案涉軟件是人為輸入參數,然后生成數據報告,但確實無法體現人的獨創(chuàng)性,也就不存在用現行法律去規(guī)范的可能。除非將智力擴大解釋為包含“智能”。
故,我們可以得出,在現行法律體系下,AI生成物確實無法以任何形式獲得著作權。
二、未來如何立法保護AI生成物
一是將AI生成物歸為數據,在之后的數據保護法中予以一并規(guī)范,即將AI生成物視為數據,從而使AI的控制者擁有生成物的數據產權,享有使用、轉讓、出租、收益等權益,但因為數據產權自身還未成熟,至今還未誕生(立法確立),現在談之未免過早。
二是擴大現有著作權法(準確說是條例)中關于“智力”的定義,將AI的智能也歸入“智力”范疇中,突破著作權必須是自然人創(chuàng)作的底層邏輯。盡管離AI本身作為著作權人的目標還很遠,而且似乎也無此必要,但讓AI的生成物成為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卻是完全有可能的。
英國在其《版權、設計和專利法》中,對于計算機創(chuàng)作物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第9條第3款規(guī)定:為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進行必要程序者,視為該計算機生成之作品的作者。第12條第3款規(guī)定: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的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chuàng)作之年的最后一日起50年后屆滿。第79條第2款c項和第81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關于著作人格權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其中,對計算機生成作品進行必要程序的人,可能包括AI的制造者與使用者。
至于是制造AI的人擁有著作權還是使用AI的人擁有著作權,這個問題完全可以交由雙方自行約定。如無約定,按“就近原則”由AI的合法使用者享有會更為合理,因為作為AI的制作者在允許他人使用AI時,完全能夠主動約定著作權歸屬,若其放任不約定,應視為其放棄該權利,這點跟北京互聯網法院的觀點一致,但判決書中并沒有體現意思自治的重要性。
當我們在討論保護AI生成物時,考慮的是這樣是否有助于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答案時肯定的,不能在其他條件沒有任何差別的情況下,僅因為不是“人”就否定了其作用。
如果不對AI生成物予以保護,今后會出現如AI生成了一篇極具欣賞研究價值的文章,卻無法獲得著作權或類似權利的保護,而有人隨手寫的打油詩卻被著作權法予以“十七項權利”保護的“笑話”,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F在不得不面臨一個有關著作權保護的終極問題--著作權到底是更在意保護人還是更在意保護作品,如果是更在意作品,那著作權無疑該有AI的一席之地,而不是連成為創(chuàng)作作品的主體資格都沒有。
但這就好比如,種的蘋果樹上長出的蘋果,種蘋果樹的人也沒有直接參與蘋果結果實的過程,甚至連蘋果是怎么開花怎么結果的原理都搞不清,但這并不妨礙其擁有蘋果的權利,以孳息保護之,同理,AI生成物也可以作品保護之,這就是題目中提到的“樹之果”啟發(fā)。
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飛速發(fā)展的今天,勢必會出現數量龐大、質量極佳的“作品”,那個時候才是人類知識與精神財富極其豐富的時代。不管是從AI生成物本身的價值來講,還是有利于社會創(chuàng)作發(fā)展的角度來看,予以AI生成物應有的法律保護必不可少,而且這種保護如果不能是著作權,那也要無限趨近于著作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姜斯勇 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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