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頂部
我們已發(fā)送驗證鏈接到您的郵箱,請查收并驗證
沒收到驗證郵件?請確認郵箱是否正確或 重新發(fā)送郵件
確定
產業(yè)行業(yè)政策訴訟TOP100招聘灣區(qū)IP動態(tài)職場人物國際視野許可交易深度專題活動商標版權Oversea晨報董圖產品公司審查員說法官說首席知識產權官G40領袖機構企業(yè)專利大洋洲律所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機構
其言朗朗6年前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姜斯勇 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來自“樹之果”的靈感


近日,一起關于AI(人工智能)自動生成的數據報告能否獲得著作權的案件,由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2018)京0491民初239號】。

 
法院觀點濃縮:由AI生成的圖文不能享有著作權。因為即使具備著作權法上要求的獨創(chuàng)性等條件,只要創(chuàng)作主體不是自然人,那就不能享有著作權。

 
這里涉及到一個前提性問題:探討AI的生成物(為了與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區(qū)分,稱為生成物)是否可以獲得著作權的前提,必須先明確這里探討的著作權主體是誰?是AI還是AI控制者(制造者或使用者)?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憋@然,AI不屬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的任何一種,故不能成為著作權人,這點是沒有爭議的。如認為AI自身就是其生成物的著作權人,那討論的將是立法層面的問題,即是否有必要將AI納入到法律保護的著作權人范疇。

 
有個經典的案例:一只猴子拿著相機給自己拍了張照片,那么這張照片歸屬誰?是屬于猴子、相機擁有者還是猴子的飼養(yǎng)人?如果是只野生猴子呢?個人認為即使讓猴子擁有著作權,被侵權后,它能夠主動維權嗎?能與其他人簽訂許可合同收取報酬嗎?能達到著作權的保護目的嗎?答案恐怕是不能。除非哪天猴子或AI已經被我們接受為一個獨立的民事法律主體,等到那時候,AI就是真正在“思考”,而非僅僅在“運轉”。

 
所以,我們探討AI的生成物是否享有著作權,應當是探討AI的控制者是否享有AI生成物的著作權。必須先明確這個前提。

 
眾所周知,要獲得著作權,必須要符合作品的要求,所以AI的控制者能否擁有著作權的前提是AI生成物是否符合作品的要求。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探討層級▲

 
一、現行法律體系下的困惑


回到具體案情:菲林律所利用一款名為威客的軟件(非純粹AI,但不妨視為AI)生成的《菲林|影視娛樂行業(yè)司法大數據分析報告——電影卷?北京篇》被百度百家號非法轉載。該文章由三大部分構成:1.圖形;2.數據報告;3.文字論述。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文章構成+法院判決▲

 
北京互聯網法院給出的具體觀點如下:

 
1、圖形:相關圖形是原告基于收集的數據,利用相關軟件制作完成,雖然會因數據變化呈現出不同的形狀,但圖形形狀的不同是基于數據差異產生,而非基于創(chuàng)作產生,故不構成圖形作品,不能獲得著作權;

 
2、數據報告:從分析報告生成過程看,選定相應關鍵詞,使用“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的分析報告,所以數據報告本身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chuàng)作完成,該分析報告仍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獲得著作權。

 
3.文字論述:涉案文章的文字論述內容并非軟件“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而是原告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構成文字作品。

 
從中不難得出,法院認為即使是AI的控制者也不能獲得著作權,依據是“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chuàng)作完成”。但具體是根據哪條法律規(guī)定,法院并沒有指明。當然,本身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作品”就沒有討論的必要。

 
比較接近的應該是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p>

 
根據該規(guī)定,要成為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獨創(chuàng)性;2.智力成果;3.有形化復制。對于第3點沒有爭論。

 
針對第1點獨創(chuàng)性:很多人對AI的認識還停留在“猴子拍照”的印象,即認為AI的生成物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并且隨著時間的推進,會錯得越來越離譜。

 
舉個例子:2016年,日本研發(fā)的人工智能軟件創(chuàng)作了科幻小說《電腦寫小說的那一天》,小說結尾,有這樣一段話,讀起來不禁令人不寒而栗:

 
 “這是人生中第一次,我如此既喜又悲,忘情地寫作。計算機寫小說的這一天終于來了。電腦可以優(yōu)先追求屬于自己的歡愉,再也不用為人類服務?!?/p>

 
再舉個例子: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谷歌deepdream生成的圖像▲ 摘自官網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谷歌deepdream生成的圖像▲ 摘自官網

 
谷歌的Deep Dream圖像識別工具可以創(chuàng)作出從奇怪到美麗的圖形,至少我個人覺得梵高的《向日葵》的水平跟這幅沒有多大區(qū)別,這里沒有冒犯的意思,只是坦誠地講。

 
所以,任何試圖以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來徹底否定AI生成物不屬于作品的觀點將不再成立。

 
針對第2點智力成果:很多觀點據此認為作品必須是自然人直接參與完成,因為只有自然人才擁有智力,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

 
比如,一個人拿相機拍了一張很美的風景圖,照片本身是相機產生的,并不是這個人手工制作的,但這個人同樣擁有該照片的著作權。所以,作品并非必須要自然人直接創(chuàng)作而成,完全可以借助工具。其實真正區(qū)別的核心點在于是否體現出人的獨創(chuàng)性,比如對拍攝的角度、范圍、取景與時間等等的選擇均體現了人的獨創(chuàng)性。

 
但基于AI的特殊性,其已不是單純的工具,而是可以完全自動生成“作品”,對于此類無需自然人參與的創(chuàng)作,雖然案涉軟件是人為輸入參數,然后生成數據報告,但確實無法體現人的獨創(chuàng)性,也就不存在用現行法律去規(guī)范的可能。除非將智力擴大解釋為包含“智能”。

 
故,我們可以得出,在現行法律體系下,AI生成物確實無法以任何形式獲得著作權。


二、未來如何立法保護AI生成物


一是將AI生成物歸為數據,在之后的數據保護法中予以一并規(guī)范,即將AI生成物視為數據,從而使AI的控制者擁有生成物的數據產權,享有使用、轉讓、出租、收益等權益,但因為數據產權自身還未成熟,至今還未誕生(立法確立),現在談之未免過早。

 
二是擴大現有著作權法(準確說是條例)中關于“智力”的定義,將AI的智能也歸入“智力”范疇中,突破著作權必須是自然人創(chuàng)作的底層邏輯。盡管離AI本身作為著作權人的目標還很遠,而且似乎也無此必要,但讓AI的生成物成為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卻是完全有可能的。

 
英國在其《版權、設計和專利法》中,對于計算機創(chuàng)作物進行了專門規(guī)定。第9條第3款規(guī)定:為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進行必要程序者,視為該計算機生成之作品的作者。第12條第3款規(guī)定: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的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chuàng)作之年的最后一日起50年后屆滿。第79條第2款c項和第81條第2款規(guī)定:本法關于著作人格權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計算機所生成之作品。其中,對計算機生成作品進行必要程序的人,可能包括AI的制造者與使用者。

 
至于是制造AI的人擁有著作權還是使用AI的人擁有著作權,這個問題完全可以交由雙方自行約定。如無約定,按“就近原則”由AI的合法使用者享有會更為合理,因為作為AI的制作者在允許他人使用AI時,完全能夠主動約定著作權歸屬,若其放任不約定,應視為其放棄該權利,這點跟北京互聯網法院的觀點一致,但判決書中并沒有體現意思自治的重要性。

 
當我們在討論保護AI生成物時,考慮的是這樣是否有助于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答案時肯定的,不能在其他條件沒有任何差別的情況下,僅因為不是“人”就否定了其作用。

 
如果不對AI生成物予以保護,今后會出現如AI生成了一篇極具欣賞研究價值的文章,卻無法獲得著作權或類似權利的保護,而有人隨手寫的打油詩卻被著作權法予以“十七項權利”保護的“笑話”,這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F在不得不面臨一個有關著作權保護的終極問題--著作權到底是更在意保護人還是更在意保護作品,如果是更在意作品,那著作權無疑該有AI的一席之地,而不是連成為創(chuàng)作作品的主體資格都沒有。

 
但這就好比如,種的蘋果樹上長出的蘋果,種蘋果樹的人也沒有直接參與蘋果結果實的過程,甚至連蘋果是怎么開花怎么結果的原理都搞不清,但這并不妨礙其擁有蘋果的權利,以孳息保護之,同理,AI生成物也可以作品保護之,這就是題目中提到的“樹之果”啟發(fā)。

 
在大數據與人工智能飛速發(fā)展的今天,勢必會出現數量龐大、質量極佳的“作品”,那個時候才是人類知識與精神財富極其豐富的時代。不管是從AI生成物本身的價值來講,還是有利于社會創(chuàng)作發(fā)展的角度來看,予以AI生成物應有的法律保護必不可少,而且這種保護如果不能是著作權,那也要無限趨近于著作權。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姜斯勇  上海明庭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推薦閱讀(點擊圖文,閱讀全文)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開年重磅!尋找40位40歲以下企業(yè)知識產權精英(40 Under 40)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2019粵港澳大灣區(qū)“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大賽最全攻略!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AI版權保衛(wèi)戰(zhàn):著作權主體是AI還是AI控制者?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其言朗朗投稿作者
共發(fā)表文章1245
最近文章
關鍵詞
首席知識產權官 世界知識產權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數據 軟件著作權登記 專利商標 商標注冊人 人工智能 版權登記代理 如何快速獲得美國專利授權? 材料科學 申請注冊商標 軟件著作權 虛擬現實與增強現實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處理 專利預警 知識產權 全球視野 中國商標 版權保護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yè) 躲過商標轉讓的陷阱 航空航天裝備 樂天 產業(yè) 海洋工程裝備及高技術船舶 著作權 電子版權 醫(yī)藥及高性能醫(yī)療器械 中國專利年報 游戲動漫 條例 國際專利 商標 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費用 專利管理 出版管理條例 版權商標 知識產權侵權 商標審查協(xié)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業(yè)商標布局 新商標審查「不規(guī)范漢字」審理標準 專利機構排名 商標分類 專利檢索 申請商標注冊 法規(guī) 行業(yè) 法律常識 設計專利 2016知識產權行業(yè)分析 發(fā)明專利申請 國家商標總局 電影版權 專利申請 香港知識產權 國防知識產權 國際版權交易 十件 版權 顧問 版權登記 發(fā)明專利 亞洲知識產權 版權歸屬 商標辦理 商標申請 美國專利局 ip 共享單車 一帶一路商標 融資 馳名商標保護 知識產權工程師 授權 音樂的版權 專利 商標數據 知識產權局 知識產權法 專利小白 商標是什么 商標注冊 知識產權網 中超 商標審查 維權 律所 專利代理人 知識產權案例 專利運營 現代產業(yè)
本文來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為http://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article_21743.html,發(fā)布時間為2019-05-19 21:28:10。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說兩句
    還可以輸入140個字
    我要評論
    回復
    還可以輸入 70 個字
    請選擇打賞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