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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視訴優(yōu)酷擅播《小時代》侵權索賠5.7萬元(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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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區(qū)知識產權6年前
樂視訴優(yōu)酷擅播《小時代》侵權索賠5.7萬元(附判決書)

樂視訴優(yōu)酷擅播《小時代》侵權索賠5.7萬元(附判決書)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樂視訴優(yōu)酷擅播《小時代》侵權索賠5.7萬元(附判決書)

 

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發(fā)布了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18年,因優(yōu)酷網頁及移動終端客戶端未經允許提供樂視網權屬影片《小時代》電影的在線播放服務,樂視網公司以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為由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簡稱為一審法院),請求判令優(yōu)酷公司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優(yōu)酷公司的上訴請求:一審判定的經濟損失金額過高,沒有事實依據。電影《小時代》(以下簡稱涉案影片)上映時間較早,知名度不高,市場價值有限,且樂視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優(yōu)酷公司的違法所得。此外,樂視公司亦未提 交針對本打生合理開支票據,一審法院判定的合理開支亦缺乏事實依據。

 

樂視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優(yōu)酷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全部上訴請求。

 

樂視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優(yōu)酷公司賠償樂視公司經濟損失57000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律師費3000元)。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法院對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數(shù)額的判定是否合理。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故應當依據法定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shù)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傳播方式及范圍等因素認定的經濟損失數(shù)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合理開支,考慮到本案的案件性質、 與其他具有相同案情的案件合并審理、以及確有律師出庭訴訟等實際情況,一審法院對合理開支的酌定數(shù)額系屬合理,本院亦予以確認。

 

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附判決書: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9)京73民終991 號

 

上訴人(—審被告):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法定代表人:楊偉東,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康康,北京潤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態(tài)城動漫中路126 號動漫大廈B2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延峰,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北京浩潤恒勤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樂視網(天津) 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2458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優(yōu)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康康、樂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到本院接受了詢問。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優(yōu)酷公司的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樂視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樂視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判定的經濟損失金額過高,沒有事實依據。電影《小時代》(以下簡稱涉案影片)上映時間較早,知名度不高,市場價值有限,且樂視公司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遭受的實際損失以及優(yōu)酷公司的違法所得。此外,樂視公司亦未提 交針對本打生合理開支票據,一審法院判定的合理開支亦缺乏事實依據。

 

樂視公司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優(yōu)酷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全部上訴請求。

 

樂視公司一審的訴訟請求:優(yōu)酷公司賠償樂視公司經濟損失57000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律師費3000元)。

 

—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

 

涉案影片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記載其出品單位及攝制單位為和力辰光國際文化傳媒(北京)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力辰光公司)、上海天娛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娛公司)、群星瑞智藝能有限公司(中國臺灣)(以下簡稱群星公司)、歡瑞世紀影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瑞公司)、北京紫禁城影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紫禁城公司)、樂視影業(yè)(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深圳大盛國際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盛公司)、安邁進國際影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臺灣)(以下簡稱安邁進公司)、可米必富影視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可米公司)、麥頌影視投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麥頌公司).涉案影片片頭顯示,出品方為和力辰光公司、天娛公司、群星公司、歡瑞公司、紫禁城公司、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大盛公司、安邁進公司、可米公司、麥頌公司。涉案影片百度百科詞條顯示,涉案影片于2013年6月27日在中國內地上映。

 

2013年2月19日,和力辰光公司、安邁進公司、紫禁城公司、天娛公司、麥頌公司、歡瑞公司、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可米公司分別出具《電影片<小時代1.0>發(fā)行授權書》(以下簡稱《授權書》),將涉案影片的發(fā)行權利及與涉案影片發(fā)行活動相關的維權權利獨家授權給大盛公司及群星公司,授權內容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為防止涉案影片遭受盜版采取必要措施,在涉案影片遭受盜版等權利侵犯時以訴訟、仲裁等方式追究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并獲得賠償?shù)臋嗬?;其中大盛公司的授權區(qū)域為中國大陸地區(qū)、亞洲以外的世界各地區(qū)、群星公司的授權區(qū)域為中國大陸地區(qū)以外的亞洲地區(qū);授權期限均為2013年2月19日至2063年12月31日。天娛公司于同日出具《聲明》, 載明其作為涉案影片書名單位之一享有涉案影片的署名權和投資收益權。2013年7月17日安邁進公 司、紫禁城公司、麥頌公司、歡瑞公司、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可米公司分別出具《聲明》,對大盛公司及群星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授權書》中的權利予以確認。2013年2月19日,群星公司出具 《授權書》,將涉案影片的發(fā)行權利及與涉案影片發(fā)行活動相關的維權權利獨家授權給大盛公司,授權內容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為防止涉案影片遭受盜版采取必要措施,在涉案影片遭受盜 版等權利侵犯時以訴訟、仲裁等方式追究一切相關法律責任并獲得賠償?shù)臋嗬?;其中大盛公司的授權區(qū)域為中國大陸地區(qū)、亞洲以外的世界各地區(qū),群星公司的授權區(qū)域為中國大陸地區(qū)以外的亞洲地區(qū);授權期限為2013年2月19日至2063年12月31日。2013年7月17日群星公司出具《聲明》 對大盛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授權書》中的權利予以確認。

 

2013年6月26日,大盛公司出具《授權書》,將涉案影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獨占專有的形式授予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授權范圍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獨立以自己名義或授權第三方以第三方名義在授權環(huán)境下追究非法使用授權節(jié)目侵權者法律責任并獲得全部賠償?shù)臋嗬?、轉授權權利;涉案影片院線公映日為2013年6月27日,授權期限的起始時間為涉案影片在中國大陸境內首映院線公映第35日起,終止日期為涉案影片在中國大陸境內首映院線公映第35日起的6年期滿日,獨占專有維權的權利期限為自涉案影片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至授權期限結束止;授權地域為中國大陸境內。

 

2013年6月24日,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出具《授權書》,將其就涉案影片獲得的上述權利以獨占專有的形式授予樂視影業(yè)(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樂視影視公司),涉案影片的授權期限為2013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30日,獨占專有維權的期限為自涉案影片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至授權期限結束止;授權地域為中國大陸境內。

 

2013年6月25日,北京樂視影業(yè)公司出具《授權書》,將其就涉案影片獲得的上述權利以獨占專有的形式授予樂視公司,涉案影片的授權期限為2013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30日,獨占專有維權的權利期限為自涉案影片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起至授權期限結束止;授權地域為中國大陸境內。

 

樂視公司另提交(2017)京0105民初19167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第19167號民事判決書),其中載明樂視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獨占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的權利。

 

優(yōu)酷公司認可上述公證書、第19167號民事判決書、涉案影片片頭截圖及百度百科網頁打印件的真實性及涉案影片的上映時間,認可樂視公司對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2017年3月27日,經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對其瀏覽網頁及移動終端客戶端內容的過程進行證據保全,并據此做出的(2017)京東方內民證字第5479 號公證書(以下簡稱第5479號公證書)中記載:在優(yōu)酷網中搜索“小時代”,搜索結果中含有名為“小時代-hd”的瞬,顯示該視頻上傳于三年前,點擊該視頻跳轉至影片播放畫面,右側顯示相關推薦內容,左側顯示涉案影片正常播放畫面。

 

使用ipad2平板電腦中的瀏覽器進入優(yōu)酷網首頁,點擊標題欄“下載”鏈接,打開“優(yōu)酷移動客戶端”頁面,點擊頁面中“優(yōu)酷移動-了解詳情”鏈接,打開優(yōu)酷客戶端頁面,點擊頁面中“優(yōu)酷ipad客戶端”下方的“立即下載”鏈接,下載、安裝、打開“優(yōu)酷視頻HD”軟件(以下簡稱涉案軟件pad端),在涉案軟件pad端中搜索“小時代”,點擊名為“小時代-hd”的禎頗,顯示可以正常播放涉案影片。

 

使用OPPO手機在瀏覽器中進入優(yōu)酷網首頁,點擊頁面“頻道”欄目中的“優(yōu)酷APP下載”鏈接,打開優(yōu)酷客戶端下載頁面,點擊頁面中“優(yōu)酷視頻客戶端Android版”下方“免費下載”鏈接,下載、安裝并打開優(yōu)酷軟件(以下簡稱涉案軟件手機端)后,在涉案軟件手機端中搜索“小時代”,搜索結果中含有名為“小時代-hd”的視頻,顯示該視頻上傳于3年前,點擊該視頻顯示可以正常播放涉案影片。

 

優(yōu)酷公司認可其運營的優(yōu)酷網電腦網頁版、涉案軟件手機端和pad端軟件中均使用了涉案影片;另稱其收到本案起訴狀后即已下線涉案影片。樂視公司認可其在本案起訴前在上述三個端口已不存在涉案影片,亦認可優(yōu)酷公司所稱下線時間。

 

關于經濟損失,樂視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或優(yōu)酷公司違法所得,稱本案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57000元系估算;其就主張的3000元律師費合理開支亦未提交相關證據。優(yōu)酷公司認為涉案影片上映時間較早,市場價值有限,且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間較早,未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對于合理開支,優(yōu)酷公司認為樂視公司未提交相關票據,故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樂視公司提交的公證書、民事判決書、涉案影片片頭截圖、網頁打印件以及一審法院證據交換筆錄、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審法院認為:

 

結合樂視公司提交的涉案影片片頭截圖、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第19167號民事判決書以及《授權書》《聲明》,和力辰光公司、天娛公司、群星公司、歡瑞公司、紫禁城公司、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大盛公司、安邁進公司、可米公司、麥頌公司系涉案影片的著作權人,其將涉案影片在中國大陸境內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維權權利獨家授權給大盛公司,大盛公司將上述權利以獨占專有的形式授權給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天津樂視影業(yè)公司將上述權利以獨占專有的形式授權給北京樂視影業(yè)公司,北京樂視影業(yè)公司將上述權利以獨占專有的形式授權樂視公司;結合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樂視公司所獲授權期限內的事實,樂視公司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優(yōu)酷公司在庭審中認可其在所運營的優(yōu)酷網、涉案軟件手機端和pad端中均使用涉案影片。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優(yōu)酷公司在優(yōu)酷網、涉案軟件手機端和pad端中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之行為, 系屬未經樂視公司許可,擅自在其運營的優(yōu)酷網、涉案軟件手機端和pad端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線播放服務,使用戶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影片之行為,侵害了樂視公司對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據此,樂視公司要求優(yōu)酷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經濟損失的具體數(shù)額,因樂視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受損失和優(yōu)酷公司非法獲利的數(shù)額,一法院將綜合考慮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賠償數(shù)額:1.優(yōu)酷公司在優(yōu)酷網、涉案軟件手機端和pad端中均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線播放服務;2.優(yōu)酷網、涉案軟件手機端中涉案影片自2014年持續(xù)發(fā)布至 2018年,時間跨度較長,傳播范圍較大。據此,一審法院認為樂視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賠償額為 57000元具有合理依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合理開支,樂視公司確有律師出庭參加訴訟,另考慮到本案為常規(guī)知識產權案件,專業(yè)性、復雜程度均相對較低,對律師的專業(yè)素質和能力要求亦相對較低,且律師并未實際參與證據保全工作,本案與其他具有相同案情的案件合并審理,綜合上述因素,一審法院將上述費用酌情判定為2000元,樂視公司主張的數(shù)額過高,一審法院亦不再全部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賠償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7 000元及合理開支2000元;

 

二、駁回樂視網(天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優(yōu)酷公司與樂視公司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審法院對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數(shù)額的判定是否合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 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故應當依據法定賠償標準確定賠償數(shù)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傳播方式及范圍等因素認定的經濟損失數(shù)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關于合理開支,考慮到本案的案件性質、 與其他具有相同案情的案件合并審理、以及確有律師出庭訴訟等實際情況,一審法院對合理開支的酌定數(shù)額系屬合理,本院亦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75元,由優(yōu)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宋鵬

審 判 員 楊潔

審 判 員 崔宇航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曹翼

書 記 員 馬靜

 

來源:IPRdaily綜合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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