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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最高院公布“專利行民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書(附:全文)

案例
小杯6年前
剛剛!最高院公布“專利行民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書(附:全文)

剛剛!最高院公布“專利行民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書(附:全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布“專利行政民事案件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附判決書全文)


剛剛!最高院公布“專利行民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書(附:全文)

剛剛!最高院公布“專利行民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書(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園區(qū)津圍公路9號。


法定代表人:李宰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橋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


法定代表人:申長雨,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向陽,該局審查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鑫,該局審查員。


原審第三人:廈門實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香蓮里34號17H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云燕,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廈門實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正公司)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7月1日作出的(2018)京73行初8992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2日與(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合并召開庭前會議,于2019年10月23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樂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橋民,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唐向陽、趙鑫,實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云孝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云燕到庭參加了庭前會議和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樂金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撤銷原審判決;2.發(fā)回重審或改判撤銷第3644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3.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承擔本案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和理由:(一)ZL201220203855.0號“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1.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多次對其主張的“物理連接”進一步解釋為“熱敏元件直接與橋堆接觸”,原審判決卻認定為“當事人在口述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簡化元件名稱的表述或者偏離原意的解釋,并不能影響本案對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理解”,有失公正。2.實正公司為了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維持專利權有效,不惜縮小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將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端的連接關系解釋為“直接接觸”的“物理連接”,該種解釋得不到說明書與附圖的支持;實正公司又將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端的連接關系解釋為“電連接”與“物理連接”,而將“物理連接”解釋為“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的熱傳導路徑。但是,其始終回避“物理連接”的結構特征。3.對比文件1已經公開了溫度傳感器NTC的1端和整流器BD1的負極連接,也公開了“在電磁爐正常工作時,溫度傳感器NTC檢測到電磁爐內部溫度變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溫度、或者環(huán)境溫度的大小,輸送給微電腦處理器CPU”。可見,溫度傳感器NTC可以用于檢測整流器BD1等主要零件的溫度,必然可以毫無疑義地確認熱敏元件的一端連通橋堆的負極輸出端的熱傳導路徑。因此,原審判決認定“對比文件1并未公開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是錯誤的。4.原審判決已經認定對比文件3公開了溫度采樣元件位于散熱器配合處的PCB板反面的技術特征,相當于公開了本專利中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的位置,其具有從散熱器通過PCB板傳遞給溫度采樣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對比文件1已經給出了溫度傳感器NTC同時檢測電磁爐內部溫度變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溫度、或者環(huán)境溫度的大小等多個溫度的技術啟示。因此,對比文件3已經公開了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的全部區(qū)別技術特征;而且對比文件1已經給出了兩者相結合的技術啟示。(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1.對比文件2已經公開了熱敏電阻與橋堆負輸出端連接監(jiān)測橋堆溫度的技術特征。對比文件2中有關防止異物咬住風扇、不受冷空氣影響等技術效果,只是對比文件2的進一步技術效果。原審判決以此為由認定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是錯誤的。2.盡管對比文件2指出熱敏元件布置在橋堆負輸出端附近難以精細控制輸入電流,但由于其已經公開熱敏元件布置在橋堆負輸出端附近可以實現(xiàn)溫度檢測的技術效果,故不影響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考慮精細控制輸入電流的技術目的時從對比文件2的技術方案中選擇熱敏電阻布置在橋堆負輸出端附近的技術方案。(三)由于原審判決對權利要求1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認定錯誤,故對權利要求2、4的創(chuàng)造性認定也是錯誤的。


國家知識產權局辯稱,(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是權利要求1保護的整體技術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技術特征,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對此均未公開。(二)對比文件2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的技術手段、獲得的技術效果均不同于本專利,且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均未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方案。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實正公司述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果正確,故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樂金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原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被訴決定,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本案涉及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2年12月5日授權公告的專利號為ZL201220203855.0、名稱為“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申請日為2012年5月8日,專利權人為實正公司。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包括一熱敏元件和讀取該熱敏元件狀態(tài)的保護電路,所述熱敏元件置于一含有IGBT的振蕩回路附近,且該振蕩回路具有一橋堆,其特征在于:


所述熱敏元件其中一端連接于所述橋堆的負輸出端并在此接地;該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該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其二經由所述散熱器穿過所述印板到達其反面。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熱器通過螺釘鎖定于所述印板;所述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螺釘鎖定位置的附近。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保護電路包括:


一分壓網(wǎng)絡,包括串聯(lián)于電源和地之間的一第一電阻和一NTC電阻;所述NTC電阻與一濾波電容并聯(lián),其一端接地,另一端連接一比較器的負輸入端;


所述比較器其正輸入端連接一參考電壓,其輸出端通過一控制模塊連接所述IGBT的柵極控制信號;所述NTC電阻即為所述熱敏元件。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也裝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上,二者具有熱傳導路徑?!?br/>


2018年1月9日,樂金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權利要求1、2、4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請求宣告本專利權利要求1、2、4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證據(jù):


對比文件1:授權公告日為2006年12月13日,授權公告號為CN2847775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對比文件2:授權公告日為2009年7月22日,授權公告號為CN100518418C的中國發(fā)明專利說明書;


對比文件3: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11月17日,授權公告號為CN201636927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


經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同時成立合議組對本案進行審查。


2018年4月1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舉行口頭審理。樂金公司明確其無效理由為: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或者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權利要求2、4的附加技術特征均被對比文件3公開,或者屬于公知常識,因此,權利要求2、4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2018年6月2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有效。


在原審開庭審理過程中,樂金公司表示對被訴決定中關于對比文件1-3公開內容的記載沒有異議,但認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且基于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權利要求2、4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焦點為本專利的權利要求1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


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創(chuàng)造性,是指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


(一)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


1.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0021-0023段的記載,“該過溫保護電路,不僅僅是電路組成,甚為重要的是其物理的結構?!瓱崦粼?0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是連通于橋堆11負極輸出端12的第一熱流傳導通道f1;其二,是經由散熱器13、穿過印板10到達印板10的反面,此為第二熱流傳導通道f2??梢姡摻Y構的保護電路,具有兩條熱流傳導通道,對散熱器13和橋堆11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二者中的任一其過溫現(xiàn)象均能引起熱敏元件20的感應,從而觸發(fā)保護行為”,可見,對于熱流的傳導,不僅要求電路組成,更要求物理結構,熱流的傳導是通過熱流傳導通道實現(xiàn)的,也即對物理結構提出了要求,這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是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整體技術方案中不可分割的技術特征。根據(jù)權利要求1的記載,其限定的“所述熱敏元件其中一端連接于所述橋堆的負輸出端并在此接地”的字面含義是電連接,但在關于熱敏元件的兩條熱傳導路徑的描述中,即限定的“其一連通于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則體現(xiàn)了物理連接。相對而言,雖然對比文件1公開了溫度傳感器NTC的1端與電磁爐的主電路中整流器BD1的負極連接,即公開了本專利熱敏元件與橋堆負輸出端的電連接關系,但是電路的電連接關系與電路的物理結構的位置關系并不相同,即使電路的電連接關系相同,也并不意味著其電路物理結構的位置關系相同,因此,根據(jù)對比文件1中的電連接關系并不能確定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物理連接關系。而根據(jù)溫度傳遞的“傳導、輻射和對流”三種形式,如果需要實現(xiàn)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必然需要明確溫度傳感器NTC和整流器BD1的位置關系。因此,根據(jù)對比文件1公開的電連接的內容并不能確定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亦即是,被訴決定關于對比文件1未公開熱敏元件的一端連通橋堆的負極輸出端并形成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的認定無誤。另外,盡管實正公司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回答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的熱敏元件與橋堆負輸出端之間的物理連接關系如何解釋的問題時,對“物理連接”進一步解釋為“熱敏元件直接與橋堆接觸”,但是,根據(jù)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限定及說明書中的上述記載內容,可以認定權利要求1不僅限定了電連接關系,還明確限定了熱敏元件與橋堆負輸出端之間的物理連接關系,因此,當事人在口述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簡化元件名稱的表述或者偏離原意的解釋,并不能影響本案對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理解。綜上,樂金公司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此不予支持。


2.如上所述,對比文件1并未公開溫度傳感器NTC與整流器BD1之間的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對比文件3公開了一種電磁爐的溫度檢測裝置,其公開了溫度采樣元件位于散熱器配合處的PCB基板反面的技術特征,相當于公開了本專利中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的位置,其具有從散熱器通過PCB基板傳遞給溫度采樣元件的熱傳導路徑。但是,對比文件1、3均未公開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將兩者結合以獲得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方案的啟示,并且,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電路結構,取得了“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二者中的任一其過溫現(xiàn)象均能引起熱敏元件的感應,從而觸發(fā)保護行為;這種方式,過溫檢測靈敏,熱流傳導通道的熱阻穩(wěn)定,工藝簡單”的有益效果。因此,對比文件1、3并沒有給出兩者結合以獲得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方案的啟示。樂金公司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此不予支持。


(二)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


首先,雖然對比文件2公開了熱敏電阻的一端與整流器電路的負極連接,以及熱敏電阻被布置在接近二極管電橋的引線部分的情況,但是,對比文件2針對異物咬住風扇而導致風扇突然停止旋轉的情況,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即使在風扇變得故障的情況下也不容易將IGBT熱擊穿,因而要求熱敏電阻檢測部分具有小的加熱時間常數(shù),快速并精確地檢測溫度。因此,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其次,對比文件2的背景技術中提及熱敏元件的一端靠近電橋的負極輸出端時會使得IGBT的功率控制的間隔變寬,難以精細地控制輸入電流,其為此提出的技術方案是將熱敏電阻布置在IGBT的引線部分,從而使IGBT的溫度有益地傳導到保持良好靈敏度的熱敏電阻。也即是,對比文件2背景技術中把熱敏元件布置在橋堆負輸出端的附近是難以精細地控制輸入電流的,因此,需要把所述熱敏電阻焊接到印刷板的焊接表面上暴露的IGBT的引線部分或接近其引線部分,直接接收流過IGBT的引線的電流,使得有可能準確地檢測IGBT的溫度。因此,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采用的技術手段不同。再次,對比文件2要達到的技術效果是快速檢測溫度,降低IGBT的功率,而本專利的技術效果是過溫檢測靈敏,熱流傳導通道的熱阻穩(wěn)定。可見,對比文件2與本專利達到的技術效果也不同。因此,在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存在上述區(qū)別特征,而對比文件3并未公開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特征的情況下,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具備創(chuàng)造性。樂金公司上述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此不予支持。在此基礎上,專利復審委員會認定權利要求2、4具備創(chuàng)造性,結論正確,對此予以支持。


綜上,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支持。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樂金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樂金公司負擔。


在二審程序中,樂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實正公司在(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中提交的上訴狀,用以證明實正公司在無效程序和侵權程序中對權利要求作出了不同解釋。(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系本院受理的實正公司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1民初1405號判決上訴的案件。該案中,實正公司以本專利作為權利依據(jù),以樂金公司等作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之訴,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實正公司的訴訟請求。實正公司在該案上訴狀中稱,熱敏元件相對于橋堆的物理連接關系(位置關系)是熱敏元件連通于橋堆的負極輸出端(在產品實物中表現(xiàn)為印刷電路中的銅箔),而不是與橋堆負極引腳直接連接。


鑒于本案與(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均涉及本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的問題,且樂金公司主張實正公司在兩案中對權利要求的解釋不一致,故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原審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上訴爭議焦點為:(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有創(chuàng)造性;(三)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


(一)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


創(chuàng)造性判斷應當建立在正確的權利要求解釋的基礎之上。鑒于本案與本院同時審理的(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均涉及同一專利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當事人在本案中亦提交了(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案中的上訴狀作為證據(jù),用以說明另一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對本專利權利要求解釋的影響,故本院對兩案中涉及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一并作出認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痹谶M行權利要求解釋時,應以權利要求的文義為基礎,結合說明書及其附圖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進行合理的解釋。其中,當用說明書及其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說明書中描述的發(fā)明目的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有重要作用。


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熱敏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本院認為,其限定的內容是作為物理結構的熱傳導路徑,并可具體解釋為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具體理由如下:第一,本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包括物理結構。本專利的主題名稱是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亦可獲知,本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不僅是電路組成,更重要的是物理結構。第二,權利要求1的文字明確區(qū)分了電連接和熱傳導路徑。權利要求1中用熱敏元件一端連接于橋堆負輸出端并接地來明確表示電連接關系,而在熱傳導路徑部分則強調熱敏元件與負極輸出端連通,且第二條熱傳導路徑明顯系對物理結構的描述,將第一條熱傳導路徑解釋為物理結構符合對權利要求的整體解釋。第三,橋堆負極輸出端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即為印板中的銅箔,橋堆負極輸出端即銅箔與橋堆負極引腳之間存在連接關系。從本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來看,只有當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輸出端相接觸時,才能建立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實現(xiàn)將來自橋堆的熱量經由橋堆負極輸出端傳導到熱敏元件。除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之外,各方當事人亦未對第一條熱傳導路徑提出其他合理的解釋。第四,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主張“熱敏元件直接和橋堆接觸”與其在本案二審庭審中主張將權利要求1的第一條熱傳導路徑限定為“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并不矛盾,不能因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口審階段的陳述而將權利要求1的第一條熱傳導路徑限定為熱敏元件直接與橋堆負極的引腳接觸。此外,雖然樂金公司在原審中及上訴意見中對實正公司關于該技術特征的解釋提出異議,但樂金公司與實正公司在本院合并召開的庭前會議及本案庭審中所明確的關于該技術特征的解釋已無實質差異。


對于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本院認為,其應解釋為過溫保護點位于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從權利要求的文義來看,權利要求使用了“配合處”這一表述,即表明橋堆散熱器與印板之間有相互配合的具體位置,而過溫保護點位于該位置的反面。實正公司主張“配合處”應理解為橋堆散熱器整體在印板上的投影區(qū)域,其范圍超出了橋堆散熱器與印板之間相互配合的具體位置,脫離了權利要求的文義。第二,從本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來看,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附圖2以及說明書的相關記載可以確定,橋堆設置在散熱器上,由橋堆及散熱器這兩個元件所組成的組件整體為本專利所述的橋堆散熱器,散熱器與印板配合接觸,橋堆不與印板接觸,橋堆散熱器與印板發(fā)生配合的配合處應為散熱器與印板為了配合而接觸的配合接觸面。第三,從本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來看,本專利旨在通過設置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通道,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控制。對于第二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而言,只有過溫保護點設置在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才能穩(wěn)定地獲取散熱器穿過印板傳導來的熱量,實現(xiàn)熱敏元件的過溫檢測靈敏的技術效果。否則,散熱器的熱量需要在到達印板反面后繼續(xù)通過印板擴散到過溫保護點,熱量的擴散會導致熱量的耗散,這樣就會導致過溫保護點處采集的熱量不能準確反映散熱器的熱量,從而使熱敏元件不能準確地進行過溫檢測,即不能實現(xiàn)第二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本專利權利要求2記載的優(yōu)選實施例將過溫保護點盡量設置于靠近螺釘鎖定位置的附近,亦可佐證將過溫保護點設置于散熱器與印板的配合接觸面的反面,才能夠實現(xiàn)第二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因此,“過溫保護點”位于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是本發(fā)明為了解決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而旨在保護的技術方案。第四,從實正公司作為權利人的陳述來看,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明確陳述“配合處就是連接處”,進一步說明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對“配合處”的通常理解。


(二)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


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無級變速散熱的電磁爐,其中公開了在主電路和散熱風扇之間設置有溫度傳感器控制電路,且通過溫度傳感器NTC檢測主要零件的溫度。其中主電路包括有整流器、加熱線圈L2、IGBT及其驅動控制電路及LC振蕩電路C2、L2,故主電路相當于本專利的振蕩回路。對比文件1的溫度傳感器控制電路設置在主電路附近,從檢測主要零件溫度的需要出發(fā),本領域技術人員可確定溫度傳感器控制電路設置在主電路附近,相當于本專利中熱敏元件置于振蕩回路附近。溫度傳感器NTC的1端和整流器BD1的負極有電路連接關系。對比文件1聲稱可以通過溫度傳感器NTC檢測到電磁爐內部溫度變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溫度、或者環(huán)境溫度的大小,卻未公開任何關于熱量傳導路徑的技術特征,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對比文件1公開的內容不能確定其電路中通過何種路徑傳導熱量,以監(jiān)控電磁爐內部溫度變化的大小、或者主要零件的溫度、或者環(huán)境溫度的大小。因此,對比文件1未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熱傳導路徑。對比文件1亦未公開溫度傳感器NTC的具體位置。


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1公開的技術內容的區(qū)別特征在于:1.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2.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其二經由所述散熱器穿過所述印板到達其反面。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應當基于區(qū)別特征所能達到的技術效果而確定,該技術效果應當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之后能夠獲知的技術效果。本案中,本領域技術人員閱讀本專利說明書后可知,本專利通過設置上述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并相應地設置過溫保護點的位置,能夠快速同時對散熱器和橋堆兩個元件進行溫度感應,使得任一過溫現(xiàn)象均能引起熱敏元件的感應,從而觸發(fā)保護行為。實正公司主張本專利通過溫度疊加效果實現(xiàn)溫度監(jiān)控,脫離了說明書的記載,本院不予支持。根據(jù)上述區(qū)別特征重新確定的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對散熱器和橋堆兩個元件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使得任一過溫現(xiàn)象均能觸發(fā)保護。


對比文件3僅公開了溫度采樣元件位于對應于散熱器安裝位置的PCB基板的反面,散熱器的熱量通過PCB基板傳遞給溫度采樣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對比文件3沒有公開橋堆散熱器,亦未公開本專利的熱敏元件的第一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且本專利的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完整不可分割,不能機械地將兩條熱傳導路徑割裂開來。因此,對比文件3沒有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具有實質性特點,并取得了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任一過溫現(xiàn)象均能觸發(fā)保護行為的有益效果,具有進步。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1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具有創(chuàng)造性。


(三)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是否具備創(chuàng)造性


對比文件2公開了一種高頻電介質加熱器件和具有熱敏電阻的印刷板,涉及防止在反相器中使用的諸如IGBT之類的半導體開關元件過熱。雖然對比文件2公開了熱敏電阻與整流電路負極有電路連接,但并未明確熱傳導路徑,亦未記載熱敏電阻通過何種方式檢測整流電路的溫度,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毫無疑義地確定熱敏電阻和整流電路的負極之間存在熱傳導路徑。此外,雖然對比文件2公開了熱敏電阻被焊接在印刷板的背面上的焊接表面上,或者被焊接在印刷板的背面上的IGBT引腳或者二極管引腳附近,但是對比文件2沒有公開散熱器用于對橋堆進行散熱,也沒有公開熱敏電阻位于散熱器與印刷板配合處的反面。


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相對于對比文件2公開的技術內容的區(qū)別特征在于:1.散熱器是用于橋堆的散熱器;2.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其二經由所述散熱器穿過所述印板到達其反面。


根據(jù)上述區(qū)別特征重新確定本專利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1.如何對橋堆進行散熱;2.如何對散熱器和橋堆兩個元件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使得任一過溫現(xiàn)象均能觸發(fā)保護。


對比文件3僅公開了溫度采樣元件位于對應于散熱器安裝位置的PCB基板的反面,散熱器的熱量通過PCB基板傳遞給溫度采樣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對比文件3沒有公開橋堆散熱器,亦未公開本專利的熱敏元件的第一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且本專利的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完整不可分割,不能機械地將兩條熱傳導路徑割裂開來。因此,對比文件3沒有公開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具有實質性特點,并取得了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任一過溫現(xiàn)象均能觸發(fā)保護行為的有益效果,具有進步。綜上,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結合具有創(chuàng)造性。


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具有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本專利權利要求2、4亦具有創(chuàng)造性。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判決結論正確,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翔

審判員  何  鵬

審判員  崔  寧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郝小娟

技術調查官    頊曉娟

書記員  王  茜



剛剛!最高院公布“專利行民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書(附:全文)

剛剛!最高院公布“專利行民合并審理第一案”判決書(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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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36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廈門實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香蓮里34號17H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孝,該公司執(zhí)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云燕,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敏超,福建聯(lián)合信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園區(qū)津圍公路9號。


法定代表人:李宰炫,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橋民,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煙臺萬昌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南大街11號1901號。


法定代表人:曲英忠,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祖杰,北京大成(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號3幢5層506室。


法定代表人:蔣凡,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北京市東衛(wèi)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廈門實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實正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金公司),原審被告煙臺萬昌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昌公司)、浙江天貓網(wǎng)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浙01民初14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10月22日與(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合并召開庭前會議,于2019年10月23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實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云孝及委托訴訟代理人云燕、樂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橋民、萬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祖杰、天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靜到庭參加了庭前會議和庭審。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實正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支持實正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認為專利號為ZL201220203855.0、名稱為“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中的熱敏元件與橋堆的物理連接關系表現(xiàn)為直接接觸的連接關系,這種說法縮小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屬于事實認定錯誤。1.從涉案專利技術特征的文字表述來看,橋堆負極輸出端與橋堆或橋堆負極引腳是不同的概念。涉案專利從未將熱敏元件與橋堆的位置關系限定為熱敏元件與橋堆或者橋堆負極引腳直接接觸,而是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輸出端連通。2.從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1可知,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輸出端連通,而非與橋堆負極引腳直接接觸。3.從生產工藝的角度來看,熱敏元件不可能與橋堆直接接觸,涉案專利不可能將熱敏元件限定為直接焊接到橋堆或者其負極引腳上。(二)原審法院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過溫保護點”解讀為散熱器與印板連接處的正反面,這種解讀縮小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屬于事實認定錯誤。1.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記載來看,過溫保護點不能被解讀為散熱器與印板連接處的正反面。2.從涉案專利的技術原理及本領域的技術常識來看,過溫保護點也不可能僅局限于散熱器本體與印板的安裝位置的正反面。(三)原審法院錯誤地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并不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兩條熱傳導路徑。1.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安裝在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上,該銅箔對應于涉案專利所述的“橋堆負極輸出端”,且屬于熱的良導體,因此,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與橋堆的負極輸出端連通,且與橋堆之間形成了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關系,具備涉案專利所述的第一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2.雖然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的安裝位置并不在散熱器與印板配合處的正反面,但涉案專利所述的“過溫保護點”并不限于散熱器與印板配合處的正反面,而是一個需要進行溫度監(jiān)控的區(qū)域。只要被訴侵權產品的散熱器的功率達不到100%或者其印板不是熱阻無窮大,則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定然能穩(wěn)定地感應到散熱器穿過印板傳遞到印板反面的溫度,即被訴侵權產品定然存在涉案專利所述的第二條熱傳導路徑。(四)實正公司的代理人在口審中的表述違背了專利文件的真實意思且超出了代理權限,不應當對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造成限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仍應當以權利要求的文字記載以及說明書的內容來確定。原審法院多次引用實正公司的代理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的錯誤觀點,導致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出錯誤認定。


樂金公司辯稱,原審判決作出的認定正確。原審判決引用涉案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實正公司的陳述解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實正公司以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實正公司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為由,否認代理人在專利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陳述,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萬昌公司述稱,實正公司在原審中已放棄對萬昌公司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其上訴請求與萬昌公司無關。


天貓公司述稱,天貓公司在本案糾紛中作為信息發(fā)布平臺的服務商,沒有實施銷售、許諾銷售的行為,不存在主觀過錯,天貓公司已將涉案產品的信息刪除,盡到了自己的義務。


實正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樂金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銷毀庫存的侵權產品成品與半成品,并銷毀侵權產品的專用生產模具(當庭放棄要求樂金公司停止許諾銷售的訴訟請求);2.判令萬昌公司、天貓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當庭放棄該項訴訟請求);3.判令樂金公司、萬昌公司、天貓公司賠償實正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16995.85元(其中侵權產品購買費3995.85元、公證費5000元、律師費8000元)(當庭放棄其中針對萬昌公司、天貓公司的賠償請求);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樂金公司、萬昌公司、天貓公司承擔。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


2012年5月8日,實正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了涉案專利(名為“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12年12月5日,專利號為ZL201220203855.0)。


實正公司主張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內容為:“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包括一熱敏元件和讀取該熱敏元件狀態(tài)的保護電路,所述熱敏元件置于一含有IGBT的振蕩回路附近,且該振蕩回路具有一橋堆,其特征在于:所述熱敏元件其中一端連接于所述橋堆的負輸出端并在此接地;該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該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其二經由所述散熱器穿過所述印板到達其反面。”權利要求2的內容為:“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熱器通過螺釘鎖定于所述印板;所述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螺釘鎖定位置的附近?!睓嗬?的內容為:“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IGBT也裝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上,二者具有熱傳導路徑?!?br/>


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13段記載:“該結構的保護電路,具有兩條熱流傳導通道,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第0014段記載:“熱敏電阻靠近于螺釘,更加保證了第二熱流傳導通道的熱阻穩(wěn)定性,可以用工藝控制?!?/p>


2017年5月2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涉案專利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初步結論為全部權利要求1-4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2018年1月9日,樂金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無效。2018年6月2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3644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第36449號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


該決定書“二、決定的理由”中“3.1.1以對比文件1為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評價權利要求1的創(chuàng)造性”部分第6段載明“專利權人認為:……因為涉案專利中熱敏元件與橋堆的負輸出端是物理連接關系,而對比文件1中兩者之間只是電連接”,第7段載明“對此,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熱敏元件其中一端連接于所述橋堆的負輸出端并在此接地’,其字面上的含義是電連接,如果按照專利權人陳述的屬于物理連接,則該物理連接實際體現(xiàn)在權利要求1中關于熱敏元件的兩條熱傳導路徑的描述中,即‘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雖然對比文件1中公開了溫度傳感器的一端和主電路中的整流器的負極連接,但是,對比文件1中溫度傳感器和整流器負極之間的連接關系屬于電連接,并不能毫無疑義地確認熱敏元件的一端連通橋堆的負極輸出端并形成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雖然對比文件3公開了溫度采樣元件位于散熱器配合處的PCB基板反面的技術特征,相當于公開了涉案專利中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的位置,并具有從散熱器通過PCB基板傳遞給溫度采樣元件的熱傳導路徑,但是,對比文件1和3均未公開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將兩者結合以獲得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的技術方案的啟示,涉案專利正是基于這樣結構的保護電路獲得了以下的有益效果——可以完成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二者中的任一其過溫現(xiàn)象均能引起熱敏元件的感應,從而觸發(fā)保護行為,這種方式過溫檢測靈敏,工藝簡單,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結合對比文件3顯而易見地得到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1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在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程序的口頭審理中,在回答樂金公司“不清楚權利要求1中‘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這一問題時,實正公司陳述“配合處就是連接處”。實正公司在回答合議組有關熱敏元件其中一端與所述橋堆的負輸出端的連接關系時,陳述“涉案專利連接方式屬于物理連接,形成熱傳導途徑,而對比文件1的連接是電路連接。有益效果是:通過物理連接實現(xiàn)溫度監(jiān)控。認可對比文件1公開了電連接,但是涉案專利除了電連接還有屬于熱傳導,熱敏元件直接和橋堆接觸”。在回答樂金公司“不清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過溫保護點在橋堆配合處具體位置”這一問題時,實正公司陳述“過溫保護點在散熱器和印板配合處”。


2017年9月11日,根據(jù)實正公司的申請,在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公證處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實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德強在該公證處使用該處電腦,進行了如下操作:點擊360安全瀏覽器,清除歷史記錄,在地址欄中輸入相應網(wǎng)址進入天貓網(wǎng),在搜索欄中輸入“LG生活電器旗艦店”,點擊搜索,進入該天貓店鋪,查看該店鋪信息,顯示經營者為萬昌公司,點擊“LG MH6595GDS微波爐觸控面板智能家用 25L變頻節(jié)能電腦式光波烤箱”鏈接,顯示該款產品售價為1898元,選擇“黑色”,點擊購買,完成付款。同年9月18日,韻達快遞的工作人員將上述公證購買上述微波爐產品取得的發(fā)票送至該公證處,該發(fā)票上蓋有萬昌公司發(fā)票專用章,金額為1898元。當日,德邦快遞的工作人員將內裝有上述微波爐產品的快遞送至公證處辦公室。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劉德強對該快件箱外觀及快件箱內的物品進行拍照,取得照片十八張。該照片顯示,上述微波爐被拆解后可見其中安裝有被訴侵權過溫保護電路裝置。隨后,公證人員對發(fā)票、韻達快遞封套和德邦快遞快件箱進行密封,并對密封的快件箱進行拍照,密封后的物品交由劉德強收存。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qū)公證處就上述公證過程出具了(2017)廈思證內字第3245號公證書。


當庭拆封公證封存的型號為MH6595GDS的微波爐產品,可見包裝箱上標識有“LG”商標以及“制造日期2017年3月”“樂金電子(天津)電器有限公司”等字樣,被訴侵權變頻電路板上亦標識有“LG”商標。樂金公司確認該微波爐產品系其制造,萬昌公司確認該微波爐產品系其銷售,但樂金公司、萬昌公司對產品的拆解過程均有異議,認為公證書中并未記載對涉案產品進行拆解的步驟,其拆解并非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進行,故對該微波爐產品中的變頻電路板上的過溫保護電路是否樂金公司實施以及是否與初始銷售狀態(tài)一致無法確認,該實物不能用于侵權比對。實正公司則主張公證處雖未對被訴侵權產品的拆解過程錄制視頻,但公證書中附有照片可以還原拆解過程。


經比對,實正公司主張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樂金公司、萬昌公司、天貓公司則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記載的多項技術特征,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據(jù)萬昌公司提供的中國書籍出版社2003年8月出版的《現(xiàn)代漢語辭海》第824頁記載,“配合”一詞的第2種含義為:機械或儀器上關系密切的零件結合在一起,如軸與軸瓦等。


另查明,2012年12月15日,實正公司與廈門翰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翰普公司)簽訂一份《專利許可使用協(xié)議》,內容為實正公司許可翰普公司在中國大陸境內無償使用涉案專利,使用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7日,實正公司保證不在協(xié)議區(qū)域的協(xié)議期限內與第三方簽訂與涉案專利相關的其他許可協(xié)議。實正公司與翰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李云孝。


實正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顯示,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期間,合肥榮事達三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惠而浦(中國)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向翰普公司購買名稱為“微波爐變頻板完成(陶瓷二極管)”的貨物,金額分別為110600.01元、110600.01元、106176元。


2017年4月5日,萬昌公司與樂金電子(中國)有限公司簽訂了《LG生活電器促銷支援協(xié)議》,其中促銷機型中包括型號為MH6595GDS的微波爐產品。萬昌公司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顯示,2017年,萬昌公司向樂金電子(中國)有限公司購買了型號為MH6595GDS的微波爐產品,數(shù)量為10臺。


樂金公司成立于1995年12月28日,注冊資本為15000萬美元,經營范圍為:開發(fā)、生產、制造、組裝空調及配套產品、空調壓縮機、空調機組、制冷設備、空氣處理及凈化設備、微波爐、電機、磁控管、吸塵器、面包機、等離子燈、通訊器材及配件、LED燈及其它電器產品和相關零部件、銷售自產產品、分銷上述產品;提供電器產品安裝、業(yè)務培訓及售后服務;樓宇自控系統(tǒng)及設備、凈水設備、空氣加濕器批發(fā)、零售;倉儲服務;自有房屋租賃。


實正公司為本案支出了公證費2500元、律師費8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綜合實正公司的訴訟請求、理由及樂金公司、萬昌公司、天貓公司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樂金公司、萬昌公司、天貓公司是否實施了實正公司訴稱的侵權行為,以及相應地應當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了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專利號為ZL201220203855.0的“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實用新型專利權在有效期限內,法律狀態(tài)穩(wěn)定,并已履行了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故該專利為有效專利,應受國家法律保護。實正公司作為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依法對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享有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br/>


本案中,樂金公司、萬昌公司認為實正公司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不能用于侵權比對,對此,原審法院認為,該份公證書雖未記載對涉案產品進行拆解的過程,但其明確記載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實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德強對快件箱外觀及快件箱內的物品進行拍照,取得照片十八張,該照片顯示,涉案微波爐被拆解后可見其中安裝有被訴侵權過溫保護電路裝置,隨后,公證人員對此密封、拍照并交由劉德強收存。由此可見,該被訴侵權產品的拆解、封存過程系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進行,該實物可以用于侵權比對。


經庭審比對,實正公司主張公證購買的被訴侵權產品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實正公司在庭審中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過溫保護點”系一個區(qū)域,并非一個點,“橋堆散熱器”指的是裝載有橋堆的散熱器,既包括橋堆也包括散熱器,“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不僅包括散熱器與印板接觸的位置,還包括散熱器上裝載的橋堆及IGBT與印板的配合區(qū)域。樂金公司、萬昌公司、天貓公司則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實正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主要存在下列區(qū)別:1.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振蕩回路具有一橋堆,而被訴侵權產品的振蕩回路由CPU與IGBT組成,由CPU產生PWM信號控制IGBT,該振蕩回路不具有一橋堆;2.涉案專利中的熱敏元件其中一端與橋堆負輸出端的連接是一種直接接觸的物理連接,而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輸出端系通過印刷電路連接,是一種電連接,并非直接接觸的物理連接;3.涉案專利中的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該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而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的固定位置遠離散熱器與印板配合處的反面,熱敏元件在散熱器與印板配合處反面的15mm處;4.涉案專利的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其二經由所述散熱器穿過所述印板到達其反面,而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不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綜上,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實正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的保護范圍。


針對雙方的上述比對意見,分述如下:關于區(qū)別點1,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的上下文可知,涉案專利所描述的“振蕩回路”并非通常意義上的LC振蕩電路,還包括如IGBT、橋堆等主要元件,從此種意義而言,被訴侵權產品的“振蕩回路”具有一橋堆。關于區(qū)別點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可以運用與涉案專利存在分案申請關系的其他專利及其專利審查檔案、生效的專利授權確權裁判文書解釋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專利審查檔案,包括專利審查、復審、無效程序中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提交的書面材料,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制作的審查意見通知書、會晤記錄、口頭審理記錄、生效的專利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書和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等?!痹谏姘笇@臒o效宣告口頭審理程序中,實正公司在回答合議組有關熱敏元件其中一端與所述橋堆的負輸出端的連接關系時,陳述“涉案專利連接方式屬于物理連接,形成熱傳導途徑,而對比文件1的連接是電路連接。有益效果是:通過物理連接實現(xiàn)溫度監(jiān)控。認可對比文件1公開了電連接,但是涉案專利除了電連接還有屬于熱傳導,熱敏元件直接和橋堆接觸”,結合專利權利要求1中有關“所述熱敏元件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的描述可知,涉案專利中的熱敏元件其中一端與橋堆負輸出端的連接是一種直接接觸的物理連接,而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輸出端系一種電連接,并非直接接觸的物理連接。關于區(qū)別點3,實正公司在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口頭審理程序中,在回答樂金公司“不清楚權利要求1中‘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這一問題時,實正公司陳述“配合處就是連接處”。實正公司主張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橋堆散熱器”指的是裝載有橋堆的散熱器,既包括橋堆也包括散熱器,“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不僅包括散熱器與印板接觸的位置,還包括散熱器上裝載的橋堆及IGBT與印板的配合區(qū)域。對此,原審法院認為,“裝載有橋堆的散熱器”并不等同于“橋堆與散熱器”,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第13段的記載“該結構的保護電路,具有兩條熱流傳導通道,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監(jiān)控”可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不應延及散熱器上裝載的橋堆及IGBT與印板的配合區(qū)域。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的固定位置距離散熱器與印板連接處反面約13mm處。由此可見,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位置距離散熱器與印板配合處的反面處較遠。關于區(qū)別點4,首先,如前所述,由于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輸出端系一種電連接,并非直接接觸的物理連接,故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有關熱敏元件“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的技術特征,因而難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與橋堆的負極輸出端之間存在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其次,由于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位置距離散熱器與印板配合處的反面處較遠,故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有關“熱敏元件固定于印板上的一個過溫保護點,該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的技術特征,因而亦難以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存在“經由散熱器穿過印板到達其反面”的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


綜上,樂金公司、萬昌公司、天貓公司主張的上述區(qū)別點2、3、4成立,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多項技術特征,故而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由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4均引用了權利要求1,故被訴侵權產品亦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4的保護范圍。


鑒于被訴侵權產品并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樂金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實施相應的侵權行為,亦不應承擔相關民事侵權責任。實正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至于樂金公司、萬昌公司主張本案應當中止審理,由于涉案專利權已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故本案并不屬于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對于樂金公司在本案中請求原審法院合并審理其針對實正公司提起的惡意訴訟損害賠償請求,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雖與本案的處理結果有一定的聯(lián)系,但兩者并不屬于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的情形,樂金公司可另案起訴。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實正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970元,由實正公司負擔。


在二審程序中,實正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8)京73行初8992號行政判決書,用以證明在針對涉案專利權的無效行政糾紛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法認定實正公司在口述過程中可能存在簡化元件名稱的表述或者偏離原意的解釋并不能影響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理解,本案原審法院多次引用實正公司的代理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的錯誤陳述,導致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作出錯誤的解釋。(2018)京73行初8992號案系樂金公司因不服第36449號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糾紛之訴。該案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樂金公司的訴訟請求,樂金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案號為(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


鑒于本案與(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案均涉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解釋,且涉及無效程序中的權利要求解釋對侵權程序的影響問題,故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除對于技術方案的理解之外,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上訴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的保護范圍。具體而言,包括:(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有涉案專利中熱敏元件連通橋堆負極輸出端的熱傳導路徑;(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熱敏元件的位置與涉案專利中的過溫保護點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一)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解釋


侵權判定應當建立在正確的權利要求解釋的基礎之上。鑒于本案與本院同時審理的(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均涉及同一專利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當事人在本案中亦提交了(2019)最高法知行終142號案中涉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的口審筆錄、第36449號決定書、(2018)京73行初8992號判決書作為證據(jù),用以說明另一案件中當事人的陳述及相關認定對權利要求解釋的影響,故本院對兩案中涉及的權利要求解釋問題一并作出認定。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痹谶M行權利要求解釋時,應以權利要求的文義為基礎,結合說明書及其附圖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進行合理的解釋。其中,當用說明書及其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時,說明書中描述的發(fā)明目的對權利要求的解釋有重要作用。


對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熱敏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本院認為,其限定的內容是作為物理結構的熱傳導路徑,并可具體解釋為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具體理由如下:第一,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包括物理結構。涉案專利的主題名稱是一種過溫保護電路的結構,根據(jù)涉案專利說明書的記載亦可獲知,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不僅是電路組成,更重要的是物理結構。第二,權利要求1的文字明確區(qū)分了電連接和熱傳導路徑。權利要求1中用熱敏元件一端連接于橋堆負輸出端并接地來明確表示電連接關系,而在熱傳導路徑部分則強調熱敏元件與負極輸出端連通,且第二條熱傳導路徑明顯系對物理結構的描述,將第一條熱傳導路徑解釋為物理結構符合對權利要求的整體解釋。第三,橋堆負極輸出端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即為印板中的銅箔,橋堆負極輸出端即銅箔與橋堆負極引腳之間存在連接關系。從涉案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來看,只有當熱敏元件與橋堆負極輸出端相接觸時,才能建立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實現(xiàn)將來自橋堆的熱量經由橋堆負極輸出端傳導到熱敏元件。除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之外,各方當事人亦未對第一條熱傳導路徑提出其他合理的解釋。第四,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主張“熱敏元件直接和橋堆接觸”與其在本案二審庭審中主張將權利要求1的第一條熱傳導路徑限定為“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并不矛盾,不能因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口審階段的陳述而將權利要求1的第一條熱傳導路徑限定為熱敏元件直接與橋堆負極的引腳接觸。此外,雖然樂金公司在原審中及對上訴狀的答辯意見中對實正公司關于該技術特征的解釋提出異議,但樂金公司與實正公司在本院合并召開的庭前會議及本案庭審中所明確的關于該技術特征的解釋已無實質差異。


對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本院認為,其應解釋為過溫保護點位于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具體理由如下:第一,從權利要求的文義來看,權利要求使用了“配合處”這一表述,即表明橋堆散熱器與印板之間有相互配合的具體位置,而過溫保護點位于該位置的反面。實正公司主張“配合處”應理解為橋堆散熱器整體在印板上的投影區(qū)域,其范圍超出了橋堆散熱器與印板之間相互配合的具體位置,脫離了權利要求的文義。第二,從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來看,根據(jù)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2以及說明書的相關記載可以確定,橋堆設置在散熱器上,由橋堆及散熱器這兩個元件所組成的組件整體為涉案專利所述的橋堆散熱器,散熱器與印板配合接觸,橋堆不與印板接觸,橋堆散熱器與印板發(fā)生配合的配合處應為散熱器與印板為了配合而接觸的配合接觸面。第三,從涉案專利的發(fā)明目的來看,涉案專利旨在通過設置具有兩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通道,對散熱器和橋堆同時進行溫度控制。對于第二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而言,只有過溫保護點設置在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才能穩(wěn)定地獲取散熱器穿過印板傳導來的熱量,實現(xiàn)熱敏元件的過溫檢測靈敏的技術效果。否則,散熱器的熱量需要在到達印板反面后繼續(xù)通過印板擴散到過溫保護點,熱量的擴散會導致熱量的耗散,這樣就會導致過溫保護點處采集的熱量不能準確反映散熱器的熱量,從而使熱敏元件不能準確地進行過溫檢測,即不能實現(xiàn)第二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記載的優(yōu)選實施例將過溫保護點盡量設置于靠近螺釘鎖定位置的附近,亦可佐證將過溫保護點設置于散熱器與印板的配合接觸面的反面,才能夠實現(xiàn)第二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因此,過溫保護點位于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是本發(fā)明為了解決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而旨在保護的技術方案。第四,從實正公司作為權利人的陳述來看,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明確陳述“配合處就是連接處”,進一步說明了本領域技術人員對“配合處”的通常理解。權利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放棄的技術方案亦不能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有涉案專利中熱敏元件連通橋堆負極輸出端的熱傳導路徑


被訴侵權產品的橋堆的負極引腳插入印板并在印板背面形成焊點,熱敏元件安裝在與橋堆負極引腳相接觸的印板銅箔上,該印板銅箔即為橋堆的負極輸出端。樂金公司對此不持異議。根據(jù)上述對涉案專利中熱敏元件的熱傳導路徑“其一連通所述橋堆的所述負極輸出端”的解釋,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熱敏元件連接橋堆負極引腳處的銅箔即具備涉案專利中的該條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原審判決認為實正公司在無效宣告程序的口審中將第一條熱傳導路徑限定為直接接觸的物理連接,進而認為熱敏元件與銅箔連接并非“直接接觸”,系錯誤地未將印板上的銅箔認定為橋堆的負極輸出端,據(jù)此得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熱敏元件連通橋堆負極輸出端的熱傳導路徑結論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三)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熱敏元件的位置與涉案專利中的過溫保護點是否相同或者等同


被訴侵權產品的散熱器上安裝有橋堆,橋堆的四個引腳插入印板中,通過螺釘將散熱器安裝在印板上,熱敏元件沒有安裝在散熱器與印板接觸處反面的區(qū)域內,而是設置在離該區(qū)域大約13mm左右的位置處。根據(jù)上述對涉案專利中的過溫保護點位置的解釋,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沒有設置在涉案專利所要求保護的過溫保護點處。


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熱敏元件的位置與涉案專利中的過溫保護點是否構成等同,本院認為,等同原則系針對專利權人在撰寫權利要求時不能預見到侵權者以后可能采取的所有侵權方式這一情況,對權利要求的文字所表達的保護范圍作出適度擴展,將僅僅針對專利技術方案作出非實質性變動的情況認定為構成侵權,以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使用了“該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的表述,將過溫保護點的位置限定為散熱器與印板的接觸面的反面,系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作出的明確限定。從二者的手段、功能、效果來看,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沒有設置在涉案專利所限定的過溫保護點上,其距離涉案專利所限定的過溫保護點13mm左右,雖然這一距離也可以使被訴侵權產品的熱敏元件感應到因散熱器的熱量穿過印板傳遞到印板反面后擴散所導致的印板溫升,但散熱器的熱量需要在到達印板反面后繼續(xù)通過印板擴散到過溫保護點,熱量的擴散會導致熱量的耗散,使得過溫保護點處采集的熱量不能準確反映散熱器的熱量。因此,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熱敏元件的位置與涉案專利中的過溫保護點相比不屬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情形,不構成等同的技術特征。


由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熱敏元件的位置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過溫保護點位于所述橋堆散熱器與所述印板配合處的反面”不相同亦不等同,因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亦不具備“經由散熱器穿過印板到達其反面”的完整穩(wěn)定的熱傳導路徑。


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2、4的保護范圍,實正公司主張樂金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雖有不當之處,但不影響本案結論,廈門實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70元,由廈門實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周  翔

審判員  何  鵬

審判員  崔  寧

 
二○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郝小娟

技術調查官    頊曉娟

書記員  王  茜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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