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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法院
其言朗朗5年前
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01

全國首場5G+VR庭審直播,聚焦網紅經濟的發(fā)展

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廈門市思明區(qū)麋鹿港飲品店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邱茂庭(廣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邱茂庭餐飲公司)認為邱茂庭授權其排他性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以下簡稱涉案作品)及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被告廈門市思明區(qū)麋鹿港飲品店(以下簡稱麋鹿港飲品店)未經授權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麋鹿港飲品店辯稱,邱茂庭公司并不是“鹿角巷”作品的著作權人,案外人尹某創(chuàng)作在先并更早使用涉案作品。案件審理過程中,邱茂庭餐飲公司出示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鹿角巷”作品的作者為邱茂庭,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2015年1月5日,首次發(fā)表時間2015年1月6日,邱茂庭餐飲公司還出示了作品的繪制手稿。而麋鹿港飲品店提供的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粵0106民初23610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廣州鹿角巷餐飲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尹燕于2018年8月1日取得《作品登記證書》,載明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為尹某,作品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2013年8月10日,首次發(fā)表時間2013年11月10日。且尹某在2013年12月12日至14日第二十屆廣州國際酒店設備用品展覽會上進行了涉案作品的宣傳。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據此判決認定尹某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


法院判決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邱茂庭餐飲公司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尚不足以證明涉案作品的創(chuàng)作完成和發(fā)表時間,鑒于在先的生效判決已認定案外人尹某公開使用涉案作品的時間早于邱茂庭,且涉案作品的權屬已被認定歸尹某所有,在該份判決未經法定程序撤銷的情況下,邱茂庭餐飲公司主張邱茂庭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據不足,其起訴麋鹿港飲品店侵權缺乏權利基礎,故法院駁回邱茂庭餐飲公司的起訴。


典型意義


“網紅經濟”是一種全新的經濟業(yè)態(tài),涉案“鹿角巷”品牌網絡爆紅后,卻在權利歸屬上產生很大爭議,在全國范圍內衍生數千個訴訟案件。通過選取“鹿角巷”著作權糾紛案進行全國法院系統(tǒng)首場5G庭審直播,吸引1200萬網友在線觀看旁聽,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人民法院報等100多家媒體主流媒體均進行報道,引發(fā)社會對“網紅經濟”現象、法律問題的廣泛關注。既教育、引導“網紅”經營業(yè)者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也引起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網紅經濟”如何保護、監(jiān)督和管理的更多關注,為中小企業(yè)及創(chuàng)業(yè)者創(chuàng)造了更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同時,通過5G庭審直播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充分展示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公開方面的探索,是在高科技與審判融合、建設智慧法院方面邁出的嶄新一步,在推動我省法院科技創(chuàng)新、審判方式創(chuàng)新方面產生了廣泛、積極的影響。


專家點評


5G和VR等新技術的出現勢必催生更多網紅,但同時也為法院系統(tǒng)豐富庭審模式帶來契機?!奥菇窍铩敝鳈嗉m紛案圍繞作者的認定問題,給全國人民生動呈現了庭審中證據的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質證等環(huán)節(jié)。從學理上看,該案用充分證據破除了《作品登記證書》的推定效力,鼓勵了真正作者的原創(chuàng)熱情;從影響上看,該案為知識產權案件成為“網紅案件”提供了可能,也為整個法院系統(tǒng)利用人工智能、5G等新技術提升內部治理能力開啟了新篇章。

(楊正宇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助理教授)


02

實用藝術品中具有審美意義的部分應當達到一定的藝術創(chuàng)作高度,才符合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

原告廈門海石進出口有限公司與被告廈門瑞石達進出口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廈門海石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石公司)于2014年10月創(chuàng)作完成《大碗火爐》,隨后海石公司將其開發(fā)設計為《大碗火爐》產品,并于2016年3月于廈門石材展首次展出《大碗火爐》產品。被告廈門瑞石達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石達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營各類石材制品的生產與銷售,經營范圍包括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非金屬礦及制品批發(fā)、陶瓷、石材裝飾材料零售等。海石公司訴稱瑞石達公司在明知《大碗火爐》作品及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情況下,未進行合理的避讓,擅自使用《大碗火爐》作品,大量生產銷售《大碗火爐》產品,并在阿里巴巴國際站、各種石材展會上展示產品,侵犯了海石公司《大碗火爐》作品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瑞石達公司停止侵權、銷毀模具和庫存侵權產品,并賠償海石公司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海石公司明確其請求保護的為美術作品,以海石公司產品圖冊第3頁中大碗火爐產品外觀為準。對于該大碗火爐所承載的表達是否符合作品條件,應當按照美術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標準進行判斷。訟爭大碗火爐的外觀,除去功能性部分后,整體上為常用的“碗”狀造型,使用的素材源自公有領域。瑞石達公司提交的公證書證實,在海石公司主張的創(chuàng)作完成日之前,案外人已將與涉案大碗火爐產品外觀相近似的設計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此外,一般公眾在看到該產品時,并不容易認為該產品屬于有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綜上,海石公司主張的產品不具備美術作品應當具備的獨創(chuàng)性,海石公司關于瑞石達公司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海石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對于具有實用性的立體造型藝術品的認定,應采取相對嚴格的標準,避免給予過度保護,而限定了公共領域的自由表達,及阻礙相關行業(yè)的自由競爭。本案為立體造型藝術品認定為美術作品提供了參考,具有一定的實踐和理論探索意義。


專家點評


實用藝術品的保護處于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交叉地帶,是知識產權領域的難點問題。著作權法僅保護獨創(chuàng)性的表達,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由于實用藝術作品既包含藝術成分又包含實用成分,對其提供保護的過程中需要警惕將著作權保護延伸到實用功能的危險。因此,只有在實用性和藝術性可以分離的情況下,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才具有正當性。但是,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獨立類型,亦未設定特殊的保護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通常適用美術作品的規(guī)定。本案中,法院利用美術作品中的“審美意義”要件,結合一般公眾的認識水平,強調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方面,為實用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設定了較高的標準,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朱冬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03

平行進口中的商標侵權行為,要綜合考量消費者利益、商標權人利益及國家貿易政策等因素,區(qū)分不同情形作出區(qū)別化處理

原告百威投資(中國)有限公司與被告鑫義(廈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百威投資(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威公司)訴稱,摩得羅公司是第5922443號“Coronita Extra”注冊商標權人,該商標通過摩得羅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持續(xù)經營,在中國消費者群體中具備廣泛的影響力。摩得羅公司授權百威公司在中國銷售“Coronita Extra”啤酒,使用“Coronita Extra”商標及相關商業(yè)標識,并有權就侵犯涉案商標的行為進行維權。被告鑫義(廈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義公司)在未取得摩得羅公司許可和授權的情況下,進口使用“Coronita Extra”商標的啤酒產品,構成對權利人商標權的嚴重侵害。百威公司請求法院判令鑫義公司停止侵害“Coronita Extra”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銷毀全部進口侵權產品,鑫義公司賠償百威公司經濟損失59萬元。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鑫義公司提供了貨物由摩得羅公司銷售給圖畢分銷股份有限公司,圖畢分銷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給薩爾菲多元化商業(yè)責任有限公司,薩爾菲多元化商業(yè)責任有限公司銷售給鑫義公司的相關發(fā)票及公證認證件、發(fā)票掃描二維碼公證書及翻譯件,以及通過掃描發(fā)票上二維碼驗證發(fā)票真實性的網站系墨西哥稅務總局官方網站的相關公證書等,同時發(fā)票上貨物的數量、銷售時間等與鑫義公司進口涉案啤酒的數量、時間等可以相印證,上述證據已形成優(yōu)勢證據,足以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源自摩得羅公司。同時,被訴侵權產品系通過合法途徑進口,符合平行進口商品的情形。商標法所保護的是標志與商品來源的對應性,而商標禁用權也是為此而設置的,絕非是為商標權人壟斷商品的流通環(huán)節(jié)所創(chuàng)設,即商標權利用盡規(guī)則應當是市場自由競爭所必需存在的基本規(guī)則之一。被訴侵權商品來源于商標權人,商標權人已經從第一次銷售中實現了商標的商業(yè)價值,不能再阻止他人進行二次銷售或合理的商業(yè)營銷,否則將阻礙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建立的進程?,F有商標法等并未明確禁止平行進口行為,百威公司亦未能證明因鑫義公司進口涉案啤酒的行為對商標權人造成實質損害或是導致商品來源發(fā)生混淆等。法院判決駁回百威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百威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平行進口的合法性問題涉及消費者利益、商標權人利益以及國家貿易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利益衡量,需要區(qū)分不同情形作出區(qū)別化處理。總體而言,對于此類案件的處理,應從商標權的地域性、權利用盡原則及司法政策出發(fā),既保護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但也禁止其利用優(yōu)勢地位人為地進行市場分割,獲取不合理的壟斷利益,損害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本案明確了如果進口商品清楚標明了來源,不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或損害商標權人的聲譽的,不構成商標侵權,對平行進口貿易的發(fā)展產生積極影響。


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要充分發(fā)揮行為保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制度效能,提高知識產權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便利性。但在知識產權不穩(wěn)定或侵權認定一時難以作出判斷的情況下,要慎重審查當事人的保全申請,兼顧及時保護和穩(wěn)妥保護的精神,合理平衡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利益。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與商品平行進口有關的糾紛,這類糾紛往往涉及多方利益,情況復雜。法院通過運用民事證據規(guī)則判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進而明確在未對商標權人造成實質損害或導致商品來源發(fā)生混淆的情況下,該平行進口行為不構成侵權。在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的潮流下, 商品平行進口現象越來越普遍。平行進口的貨物在海關被扣押,給平行進口經營者造成了損失和困擾,也影響了當地的營商環(huán)境。本案合理劃定了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平衡了進口國權利人與平行進口商之間的利益沖突,有助于企業(yè)對其行為有合理預期,防范侵權風險,并對規(guī)范進口貿易秩序和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良好的審判實踐經驗。

(林秀芹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 教授、博士生導師)


04

當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商標侵權判定的前提時,人民法院可依法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
原告強生公司與被告上海視互力商貿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強生公司于2004年8月23日申請注冊第4233194號“美瞳”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9類隱形眼鏡。經強生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長期、持續(xù)、廣泛使用和大力宣傳,“美瞳”注冊商標在中國隱形眼鏡行業(yè)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被告上海視互力商貿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以下簡稱視互力廈門分公司)在其銷售的假睫毛、眉筆、BB霜禮品盒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瞳美瞳”,在店鋪柜臺及墻面裝潢上突出使用了“美曈”字樣及圓形組合標識。強生公司主張視互力廈門分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對其注冊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請求法院:認定強生公司在第九類上的第4233194號“美瞳”商標為馳名商標,認定視互力廈門分公司的相關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向強生公司進行賠禮道歉并賠償因商標侵權行為給強生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等。視互力廈門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視互力廈門分公司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包含“美瞳”或“美曈”字樣標識的行為侵害強生公司商標權的前提是第4233194號“美瞳”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涉案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認定將直接影響審理結果。本案中確有必要對“美瞳”注冊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的事實予以認定。強生公司提供的銷售合同、發(fā)票、審計報告、廣告宣傳資料、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文獻證明、獲獎證明材料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不予注冊決定書等證據,足以證明經強生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長期、持續(xù)、廣泛使用和大力宣傳,“美瞳”注冊商標在中國隱形眼鏡行業(yè)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屬于馳名商標。視互力廈門分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銷售的假睫毛、眉筆、BB霜禮品盒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瞳美瞳”,在店鋪柜臺及墻面裝潢上突出使用了“美曈”字樣及圓形組合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已構成對強生公司注冊商標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視互力廈門分公司停止在其銷售的假睫毛、眉筆、BB霜商品的禮品盒上使用“瞳美瞳”標識;視互力廈門分公司停止在化妝品零售服務中使用“美曈”字樣及圓形組合標識;視互力廈門分公司賠償強生公司經濟損失6萬元。


典型意義


馳名商標保護是我國商標法框架下對少數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所給予的特殊保護,法院對于馳名商標的認定持謹慎和嚴格審查態(tài)度。馳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按需認定原則,注冊商標是否需要被認定為馳名的事實是判定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即存在需要跨類保護時才有認定的必要。當注冊商標權人提出請求時,就需要對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本案基于在案證據依法嚴格、審慎作出馳名商標認定,并給予跨類保護,強化知名品牌保護力度,堅決制止貶損或者淡化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依法維護馳名商標的品牌價值。


專家點評


《商標法》對于已注冊馳名商標提供跨商品、服務類別的特殊保護,目的在于防止馳名商標顯著性被淡化,禁止搭便車行為,體現了對馳名商標所凝結的企業(yè)商譽和蘊含的巨大品牌價值的肯定。與此同時應當看到,馳名商標并非是一種榮譽,需要警惕馳名商標制度的異化?!渡虡朔ā芬?guī)定,馳名商標的認定需要堅持個案認定、按需認定的原則。本案明確了司法上馳名商標認定必要性的審查標準,即是否馳名的事實構成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因此,如果商標權人通過一般商標侵權規(guī)則即能獲得保護,那么就不需要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的事實作出認定。本案中,法院在涉案商標是否馳名的認定方面采取了嚴格的標準,體現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的審慎態(tài)度。

(朱冬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05

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注冊與被代理人相同商標并起訴被代理人的經銷商,構成濫用商標權
——原告許某某與被告廈門市集美區(qū)麗蘭軒美容店、第三人深圳市翌芙萊化妝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許某某為第7781884號“翌芙萊及圖形”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于2011年1月28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4類 “美容師服務;美容院;修指甲;文身;醫(yī)療診所;整形外科;醫(yī)療輔助;藥劑師提供的配藥服務;理發(fā)店;桑拿浴服務(截止)”。許某某訴稱,被告廈門市集美區(qū)麗蘭軒美容店(以下簡稱麗蘭軒美容店)在其店招、名片以及銷售的化妝品產品外包裝上均使用了與前述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業(yè)標識,侵犯了許某某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麗蘭軒美容店辯稱其是第三人深圳市翌芙萊化妝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翌芙萊公司)的經銷商,對外經銷翌芙萊公司的產品。其在店招、名片以及產品上所使用的“翌芙萊”標識為翌芙萊公司產品的包裝標識。翌芙萊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24日,經營范圍為“化妝品的零售、批發(fā);護膚品的銷售;美容儀器批發(fā)零售(不含醫(yī)療儀器)、提供美容服務等”。翌芙萊公司于2008年11月27日申請注冊第7117045號“翌芙萊及圖形”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研磨劑;拋光制劑(截止)”,有效期自2010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翌芙萊公司于2011年3月25日與許某某訂立《“一品蓮祛斑液”購銷協(xié)議書》,約定由許某某在泉州地區(qū)經銷翌芙萊公司的產品,協(xié)議履行到2016年。對比許某某第7781884號“翌芙萊及圖形”商標和翌芙萊公司第7117045號“翌芙萊及圖形”商標,二者均由螺旋圖形、“Yifulai”英文及“翌芙萊”中文三部分組成,視覺上無差異,構成相同。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許某某雖然是第7781884號“翌芙萊及圖形”注冊商標權人,但其系惡意搶注,并且其也未在商標注冊后,在經營過程中誠信、規(guī)范地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反而持續(xù)經銷第三人翌芙萊公司的產品,并在其注冊商標超過請求宣告商標無效的五年期間后,以商標專用權指控他人長期在銷售的化妝品、祛斑產品及附隨的美容服務上使用的標識侵權,明顯有違我國商標法所倡導的誠實信用原則,屬于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并構成濫用,對其侵權指控不予支持。法院判決駁回許某某的訴訟請求。許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代理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搶注商標并起訴在先使用人,構成濫用商標權的典型案例。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于雖然取得注冊商標,但該商標系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取得,并且損害他人權益的,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的,不應當對商標權人的商標侵權指控予以救濟。本案的裁判對于打擊代理人惡意搶注商標,規(guī)范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引導社會公眾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有良好的示范意義。


專家點評


近年來,我國商標注冊申請總量連年遞增并穩(wěn)居世界首位。與此同時,利用注冊制度搶占商標資源、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商標惡意注冊現象日益突出,商標制度運行不堪重負,給營商環(huán)境的優(yōu)化造成障礙。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規(guī)制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不僅需要完善商標注冊和無效撤銷程序,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司法機關亦能發(fā)揮遏制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作用。本案的意義在于,對于代理商以惡意搶注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之后通過提起商標訴訟打擊競爭對手的行為,被告雖然無法通過商標無效程序獲得救濟,但是仍然可以適用禁止權利濫用原則駁回惡意注冊人的訴訟請求,達到了有效遏制惡意搶注行為的效果。

(朱冬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06

經營者擅自使用知名服務特有的名稱,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務相混淆的,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與被告廈門風信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廈門山姆大院商貿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


山姆會員商店是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爾瑪公司)旗下的高端會員制商店,在北京、深圳、廈門、福州等城市開設十幾家門店從事百貨零售服務。沃爾瑪公司在實體店和線上店鋪中大量使用“山姆會員商店”或“山姆”指代山姆會員商店,相關媒體報道或百度搜索也大量使用“山姆”或以“地名+山姆”“山姆店”“山姆會員商店”指代山姆會員商店。廈門山姆大院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姆大院公司)在廈門風信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風信子公司)提供的“夏商國際商城”及“風信子廈門跨境商品直購體驗中心”商城平臺上開設了“R&J山姆安全食品體驗店”的商鋪,并銷售印有“山姆安全食品”字樣的冷藏食品,店內多處標有“山姆安全食品”字樣的宣傳標識。山姆大院公司還通過微信公眾號“R&J廈門安全食品網”發(fā)布“關于山姆”的文章介紹,并在頁面首頁突出“山姆生鮮食品”字樣。沃爾瑪公司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山姆大院公司停止線上線下使用沃爾瑪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山姆”的行為,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與沃爾瑪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相同的“山姆”字樣,并登報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院判決


湖里法院經審理認為,服務名稱與使用該名稱的服務互為表里,不可分割。只有將“山姆”用于山姆會員商店提供的會員制百貨零售服務上時,“山姆”才成為標識特定服務來源的名稱,被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范圍?!吧侥贰蔽淖蛛m非臆造詞,也非沃爾瑪公司所首創(chuàng),但在沃爾瑪公司的宣傳以及媒體、消費者對山姆會員商店的稱呼中,均以“山姆”“地名+山姆”指代特定山姆會員商店,山姆會員商店建立了“山姆”與其提供的服務、銷售的產品之間的聯系,“山姆”已經產生了新的含義,通過使用取得了顯著性,一定語境下成為消費者對山姆會員商店的替代性稱謂,實際上發(fā)揮了區(qū)別服務來源的作用。綜合山姆會員店提供零售百貨服務的時間、服務區(qū)域、銷售額和消費對象的范圍廣度,以及沃爾瑪公司對山姆會員商店進行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等因素,可以認定“山姆”作為特有的名稱,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界定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法院據此判決山姆大院公司、風信子公司停止在零售經營活動中(包括實體商鋪、網絡商店、微信公眾號、產品包裝及廣告宣傳)使用沃爾瑪公司享有的知名服務名稱“山姆”或包含有“山姆”文字的商業(yè)標識,但山姆大院公司、風信子公司規(guī)范使用其企業(yè)名稱及規(guī)范使用被許可使用的含有“山姆”文字注冊商標的情形不在此限,并判令山姆大院公司、風信子公司登報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30萬元等。山姆大院公司、風信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沃爾瑪公司旗下的廈門山姆會員商店與山姆大院公司均位于廈門自貿區(qū)內,且山姆大院公司借助“廈門夏商風信子跨境商品直購體驗中心”這一具有廈門自貿區(qū)名牌特色的平臺實施被訴侵權行為,因而倍受社會廣泛關注。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山姆”文字是否系“山姆會員商店”會員制百貨零售服務領域這一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模糊。本案強調知名服務請求保護者的舉證責任,著重通過名稱的顯著性、特定關聯性、在先使用性三個方面具體論述了“山姆”作為知名服務的名稱的特定性,為“知名服務的特定名稱權”之認定提供了統(tǒng)一的、具體的、實踐的裁判規(guī)則參考。


專家點評


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商標法之間有如冰川和冰川上之冰山的關系。山姆大院等競爭者在使用“山姆”相關字樣時,應當把握好使用的目的、范圍和界限。對于建立一定顯著性又無法達到商標顯著性、區(qū)別性要求的知名服務名稱,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了相應保護條款,從而保護經營者長期誠信、合法經營建立的相關權益。該案對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含義,認定過程中考量的因素都進行了較為細致的分析,避免了最終走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一般條款”的窘境,值得借鑒。

(楊正宇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助理教授)


07

當事人不能以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為由抗辯不侵權

原告戴森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東莞市安哲羅電器科技有限公司、劉某某、廈門市天虹商場有限公司、廈門市利而浦商貿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戴森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戴森公司)取得專利號為ZL201090000542.4、名稱為“風扇組件”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戴森公司在由被告廈門市利而浦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而浦公司)經營使用的被告廈門市天虹商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虹公司)內柜臺購買了被告東莞市安哲羅電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哲羅公司)生產銷售的“碧爾無葉風扇”(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被告劉某某是安哲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注冊商標權人。戴森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請求:1.判令安哲羅公司、劉某某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風扇產品,并立即銷毀用于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設備、模具及工具,銷毀庫存被控侵權產品的成品、半成品;2.判令天虹公司、利而浦公司立即停止銷售、許諾銷售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風扇產品;3.判令安哲羅公司、劉某某連帶賠償戴森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萬元。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經比對,被訴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被指控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與現有技術并非相同或無實質性差異,且其主張采用的自有專利的申請時間晚于涉案專利。安哲羅公司未經戴森公司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對戴森公司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侵害,依法應承擔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并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天虹公司、利而浦公司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系從安哲羅公司購買,具有合法來源。劉某某授權商標使用在被訴侵權產品上不屬于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其參與技術研發(fā),系職務行為,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法院判決:安哲羅公司立即停止制作、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戴森公司涉案專利權的產品;安哲羅公司賠償戴森公司經濟損失(含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10萬元。安哲羅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戴森公司在“無扇葉風扇”技術領域布局多年,申請了一系列專利,在該領域構成技術壁壘,其生產的“無扇葉風扇”因極具美學設計和便攜性的工業(yè)設計,備受消費者青睞。為此市場上出現了不少價格低廉、樣式相近的仿制品。法院妥善運用專利法的相關條款,準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加大對含金量高、技術貢獻大的專利和創(chuàng)新能力強的專利權人的司法保護力度,有效遏制各種搭車模仿抄襲專利的行為,為形成公平誠信的競爭秩序提供及時有力的司法規(guī)范和引導。


專家點評


本案對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是否侵犯專利權做了判定,通過嚴格全面覆蓋對比的原則,對被訴產品與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做對比,得到雖然擁有專利權的產品也會落入其他專利的保護范圍,明確了專利侵權對比的對象是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權利要求,而不是被訴侵權產品所擁有的專利與專利權利要求,后續(xù)發(fā)明或者改進發(fā)明都需要有新穎性,有創(chuàng)造性,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為市場主體的創(chuàng)新行為提供有力的司法保護。

(羅立國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08

發(fā)揮司法主導作用,加強對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審查,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司法標準相一致

原告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與被告廈門市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廈門??谱詣踊萍加邢薰緦@謾嗉m紛行政處理案


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順昌虹潤精密儀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虹潤公司)訴稱,其于2015年2月4日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取得專利號為201420202785.6、名稱為“數據采集無紙記錄儀”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虹潤公司認為廈門希科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乒荆┥a銷售的“SK-A5000”產品侵犯其涉案專利權,向廈門市知識產權局請求處理涉案專利侵權糾紛。廈門市知識產權局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閩廈知法處字【2017】12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認定??乒镜谋辉V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駁回虹潤公司的處理請求。虹潤公司不服行政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廈門中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并未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廈門市知識產權局認定??乒静磺址负鐫櫣旧姘笇@麢嗾_,判決駁回虹潤公司的訴訟請求。虹潤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在查明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認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希科公司不侵犯虹潤公司涉案專利權的處理結論并無不當的基礎上,指出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兩項技術特征而非三項技術特征。司法審判在行政執(zhí)法實體標準方面通過規(guī)則指引發(fā)揮主導作用,加強對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全面審查和深度審查,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理認定的不當之處予以糾正,有利于明確和統(tǒng)一法律標準,切實推動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司法標準相一致。


專家點評


本案通過對專利侵權的實體判定標準,運用全面覆蓋比對原則,對專利糾紛案件的行政處理決定進行司法審查,發(fā)揮了司法終局性的特點,為行政執(zhí)法標準提供了指引作用,并用司法標準來引導行政執(zhí)法標準,為行政執(zhí)法標準和司法標準的統(tǒng)一做出了推動作用,對今后同類型案件的審理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具有研究價值。

(羅立國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 碩士生導師)


09

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屬于著作權人的網絡游戲服務,符合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侵犯著作權罪案


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至2018年5月間,李某某未經“完美世界”網絡游戲著作權人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許可,向他人租用服務器后,私自在網站上非法運營“久游完美”網絡游戲。李某某通過向游戲玩家出售游戲幣、游戲裝備的方式收取游戲玩家充值款,并利用天津花飛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提供的第三方支付結算業(yè)務、使用他人銀行賬戶收取網絡游戲經營款,非法經營額累計8173055.07元。李某甲在李某某非法經營“久游完美”網絡游戲的過程中,提供解答游戲玩家問題咨詢、管理游戲運營秩序等幫助行為。李某乙明知被告人李夙函非法運營私服網絡游戲牟取利益,仍為其提供賬戶、幫助取款等。經鑒定,“久游完美”網絡游戲與完美世界(北京)軟件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擁有合法著作權的“《完美世界》V1.0網絡游戲”存在實質性相似,屬于“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的游戲程序”。2018年5月,李某甲、李某某相繼被抓獲歸案,2018年7月,李某乙主動到廈門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判決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計算機軟件作品,非法經營數額達8173055.07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以侵犯著作權罪對三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合計430萬元。


典型意義


當前網絡游戲及相關產業(yè)發(fā)展迅速,但行業(yè)繁榮的背后,網絡游戲的新技術、新行為等給著作權保護帶來諸多新的問題和挑戰(zhàn),加大侵權與犯罪的打擊力度,已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熱點。本案系國家版權局“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18’專項行動”重要案件、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與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聯合掛牌督辦案件,也是廈門市首例利用私設服務器經營侵權盜版網絡游戲獲利案。本案的審理,對于遏制網絡犯罪,打造網絡游戲知識產權的核心競爭力,保護網絡游戲產業(yè)的健康發(fā)展,有著重要的示范意義。


專家點評


“私服”是較為典型的侵犯網絡游戲權利人利益的手段,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fā)展其隱秘性增強而危害性增大。本案作為廈門市首例利用私設服務器經營侵權盜版網絡游戲獲利案,涉嫌侵權作品與權利人作品的實質相似是侵權事實認定中的核心問題,與民事訴訟證明要求中的“高度蓋然性”不同,刑事訴訟證明要求確實充分和排除合理懷疑,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于計算機軟件“實質性相似”的鑒定、對于非法經營數額的認定以及量刑等系列審理過程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積極的借鑒意義,也彰顯廈門地區(qū)打擊網絡犯罪和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的決心。

(林秀芹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 教授、博士生導師)


10

民事訴訟程序繁簡改革實踐中“減程序不減權利”,公正高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上訴人廈門市思明區(qū)美宣佳便利店與被上訴人東莞市糖酒集團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廈門法院2019年度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00年1月21日,東莞市糖酒集團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宜佳公司)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核準取得第1357301號“美宜佳”及第1357302號“美宜佳及圖”注冊商標。2014年6月7日,美宜佳公司經商標局核準取得第8584867號“美宜佳及圖”(指定顏色)注冊商標。自1997年起,“美宜佳”及圖形標志就被用于連鎖便利店經營,媒體上亦有相關廣告和報道,美宜佳公司自2006年以來多次獲得相關部門頒發(fā)的榮譽稱號。廈門市思明區(qū)美宣佳便利店(以下簡稱美宣佳便利店)在店招上使用“美宣佳MEIXUANJIA”字樣,店鋪一側門柱有“美宜佳超市”字樣,店鋪內冰柜上有“美宜佳MEIYIJIA”標識和“美宜佳冰激凌全新上市”字樣,貨柜上方也有“美宜佳MEIYIJIA”標識。美宜佳公司以美宣佳便利店擅自在其店鋪門頭等裝潢上使用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構成商標侵權為由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思明法院經審理認為,美宣佳便利店在店鋪招牌上使用與“美宜佳”極相似的“美宣佳”字樣,同時在門頭、門柱、貨柜位置多次出現了“美宜佳”字樣及圖形,極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侵害美宜佳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美宣佳便利店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法院判令美宣佳便利店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店鋪使用與美宜佳公司涉案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并賠償美宜佳公司經濟損失25000元。美宣佳便利店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xié)議,美宜佳公司申請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本案二審從線上開庭至雙方當事人和解結案,僅歷時6個工作日。作為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單位,廈門中院積極在審判工作提質增效上“做加法”,探索在二審中適用獨任制審理案件,同時考慮疫情防控的需要,采取線上開庭、電話調解的方式,成功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在線上當庭履行完畢,是在民事訴訟程序繁簡改革實踐中,“減程序不減權利”公正高效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典型案件。


專家點評


本案是一起“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在知識產權案件中成功實踐的典型案例。對于權利人來說,往往因為擔心面臨較長的訴訟時間成本,而不愿意提起或參與到維權訴訟中,本案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較好的解決思路。對于類似于“美宣佳”對“美宜佳”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來講,侵權事實清楚且法律規(guī)定明確,法院采用“繁簡分流”、“獨任審理”、“線上審理”、“電話調解”等有效推動案件審理效率的方式方法,在保障案件審理質量的前提下,既降低了疫情期間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成本,又減輕了法院案件審理壓力,對于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而言具有較好的借鑒意義。

(林秀芹 廈門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院長 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源:廈門知識產權法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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