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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結案信息 | “孟非小釀”的前世今生
近日,北京知產法院二審審結了與“孟非小釀”有關的一起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該案原告系南京高大師啤酒有限公司(簡稱高大師公司),被告包括孟非、南京小面之交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六方當事人。北京知產法院經審理認為六被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了高大師公司的上訴請求。
網(wǎng)絡上流行著一句語錄:
“我有酒,你有故事嗎?”
那你可知道酒也會有自己的故事?
今天就來看看網(wǎng)紅啤酒“孟非小釀”的“故事”吧
一、前塵往事
高大師公司系一家啤酒研發(fā)及銷售公司,高大師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從事精釀啤酒釀造職業(yè)。
2015年8月,高大師公司與南京星亞公司(一審被告之一)簽訂了《“孟非”啤酒代加工協(xié)議》,該公司委托高大師公司生產以“孟非”為商標的瓶裝啤酒,后雙方一年的合作期滿后,未簽訂繼續(xù)合作的協(xié)議。
2017年,南京星亞公司通過案外某公司委托新的合作方生產使用新的孟非商標的啤酒(簡稱其為新孟非小釀)。
高大師公司認為六被告在與其代加工協(xié)議解除后存在諸多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至法院。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高大師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高大師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左圖為舊版玻璃瓶孟非小釀,右圖左為高大師,右圖右為新版孟非小釀)
二、今生浮沉
高大師公司主張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一)虛假宣傳
1.舊“孟非小釀”生產銷售期間對外宣稱該酒是“自釀”的酒;
2.以“新包裝、老味道”進行虛假宣傳;
3.宣稱“孟非小釀”是“國產精釀中獨樹一幟的一支酒”、“從水源到啤酒花,孟老板都控制地很嚴格”;
4. 宣稱利用不到4個月的時間嘗試4種不同配方釀造新“孟非小釀”。
(二)商業(yè)詆毀
1.孟非在郭德綱微博上惡意貶損高某;
2.余某(被告之一星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開表達“高大師公司此舉完全是為了炒作”、“別太把自己當回事兒,利用了別人,更不是回事兒,蹭個熱度而已”的商業(yè)詆毀行為。
(三)混淆行為
在與高大師公司解除合作后,仍在微信公眾號“孟非的小面”及“孟非的小面”門店菜單上以大幅圖片展示標有高大師公司企業(yè)簡稱“master GAO”的商業(yè)混淆行為。
(四)原則性條款禁止的行為
1.委托無行政許可資質的公司加工新“孟非小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2.在新“孟非小釀”配料表上不標注酵母成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孰是孰非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一)關于虛假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虛假宣傳,以“引人誤解”或“欺騙、誤導消費者”為要件。
具體到本案中,啤酒的一般消費者不會因為孟非對外稱是“自釀的酒”而認為其親自實施了釀造啤酒的行為,作為啤酒生產的委托方,該宣傳并無不當。
對于“新包裝,老味道”的宣傳語,啤酒的一般消費者通常所理解的也是包裝改變,口味不變。至于味道是不是與舊“孟非小釀”完全相同,因消費者具有不同的感知標準,亦難以完全量化。故該宣傳語不構成虛假宣傳。
而關于新“孟非小釀可以說是國產精釀中獨樹一幟的一支酒……從水源到啤酒花,孟老板都控制地很嚴格”的表述,僅表達了“孟非小釀”在國產精釀中較為獨特,產品質量把控嚴格,不構成虛假宣傳。
此外,對于“我們至少嘗試了4種不同的配方去釀造”的表述,系新合作方(案外公司)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所做的表述,無證據(jù)證明該表述行為與六被告存在合意,故并非六被告實施之行為。
(二)關于商業(yè)詆毀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商業(yè)詆毀是指經營者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行為。
高大師公司主張的第一項商業(yè)詆毀行為并未直接針對高大師公司,也與高大師公司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無關;第二項表述亦屬于對在先名譽權案件的回應,并非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情形,不構成商業(yè)詆毀。
(三)關于混淆行為
舊“孟非小釀”系南京星亞公司委托高大師公司生產的產品,新“孟非小釀”推出后,微信公眾號“孟非的小面”使用其歷史產品包裝進行宣傳推廣本身并無不當。
菜單上圖片展示的舊“孟非小釀”上雖有“MASTER GAO”字樣,但該字樣極小,在宣傳圖中基本不可辨識。
而且菜單上圖片的主要信息為通過圖片展示“孟非小釀”與普通啤酒的對比,上述使用行為并非直接對“MASTER GAO”的使用行為,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解,未構成不正當競爭。
(四)原則性條款
新的代加工協(xié)議簽訂時,相關受托方并未取得許可證,并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也不能證明六被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高大師公司也未舉證證明在后續(xù)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相關公司仍未取得許可證。
另關于是否標示酵母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故需判斷酵母是否屬于應當標明的成分或者配料。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規(guī)定,加工助劑不需要標示。而加工助劑是保證食品加工能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包括助濾、澄清、吸附、發(fā)酵用營業(yè)物質等。故酵母作為發(fā)酵用營業(yè)物質并非屬于必須標注的內容,高大師公司亦未證明酵母系新“孟非小釀”必須標明的成分。
基于前述事實和理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高大師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了一審判決結果。
來源:知產北京
作者:唐蕾 審四庭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孟非小釀”的前世今生(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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