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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語文書”惹上版權官司

產業(yè)
IPRdaily11年前
“最好語文書”惹上版權官司
“最好語文書”惹上版權官司 “最好語文書”惹上版權官司

 

作者:白帆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 【小D導讀】

 

《這才是中國最好的語文書》(下稱“最好語文書”)惹上了版權官司??赡苡凶x者會感到不解:“最好語文書”不是教材嗎?為了使公民得到更好的教育,難道不能特殊對待嗎?

 

 

收錄《夏洛的網(wǎng)》《吹小號的天鵝》等9篇文章卻未獲得相關權利人授權——    《這才是中國最好的語文書》(下稱“最好語文書”)惹上了版權官司??赡苡凶x者會感到不解:“最好語文書”不是教材嗎?為了使公民得到更好的教育,難道不能特殊對待嗎? 實際上,著作權法對教材確實給予了優(yōu)待。根據(jù)該法規(guī)定,在符合條件時教材可以不經許可使用他人已發(fā)表的作品。但同時,為避免以教材、輔導書等名義進行濫用,更為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避免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著作權法又對這一優(yōu)待的適用設置了條件,其中就包括劃定了可以適用該條的教材范圍,即“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而“最好語文書”雖名為“語文書”,但卻不符合著作權法對教科書的定義,因此不能獲得上述的法定許可,這一點糾紛雙方也都沒有爭議。 那么,“最好語文書”使用作品侵權了嗎?據(jù)上海譯文出版社介紹,葉開基于5本書的內容選編了9篇文章,均未標明選自上海譯文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而根據(jù)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未經許可出版涉案作品可能同時涉及對原作品著作權人、翻譯作品著作權人和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社三者權利的侵犯。當然,是否侵權還要由司法機關依據(jù)“接觸+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標準來進行認定,在此還不能妄下斷言。 從目前報道來看,江蘇文藝出版社也有委屈:“這本書的性質是選文,涉及很多作者和文章,我們盡量跟作者聯(lián)系,但有的作者聯(lián)系比較困難,所以我們跟文著協(xié)聯(lián)系,把稿費轉給文著協(xié),由他們來分發(fā)?!边@也是不少出版匯編作品的出版社或文化公司的心態(tài):付費了就合法了。 對于作者不明或聯(lián)系作者困難的作品,屬于“孤兒作品”的研究范圍,這也是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過程中的熱點話題之一?!肮聝鹤髌贰睉绾卫?,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并沒有規(guī)定,而在國務院法制辦今年6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則規(guī)定了相應的使用條件:作品著作權人身份不明或身份確定但無法聯(lián)系、使用者盡力查找權利人無果、向特定機構申請并提存使用費后以數(shù)字化形式使用。也就是說,只有在著作權人不明且盡力查找權利人無果的情況下,使用者才能不尋求授權而另謀他途。而江蘇文藝出版社盡力查找權利人了嗎?且不說此前上海譯文出版社已與其進行過溝通和協(xié)商,也不論這5本書在我國的知名度和江蘇文藝出版社作為出版機構理應具有的基本知識,單單是使用網(wǎng)絡搜索引擎也可以很容易地查知權利人。在權利人可以輕易查知的情況下,不去盡力尋求權利人許可,而是認為“給了錢”就可以隨意使用他人作品,這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作為文化界從業(yè)者,這是不應該的。 葉開先生付出了很多勞動,編寫出了一本讓人感受語文之美的書,但教育的目的是在傳授知識的同時還應傳遞守法信念。“最好語文書”出版者也應認真反思,其行為是對教育理念的踐行還是背離,如何才能做到真正的“最好”?

 

 

作者:白帆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記者:劉 仁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整理:iprdaily 周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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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才是中國最好的語文書》(下稱“最好語文書”)今年3月出版以來,銷量持續(xù)飄紅,成為不少讀者心中最好的語文書。然而,這部收錄了E·B·懷特、卡夫卡、莫言、王安憶等中外名家名篇的匯編作品,因其中9篇文章未獲得相關權利人授權,惹上了版權官司。

 

 匯編作品惹官司

 

上海譯文出版社副總編輯吳洪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由作家葉開編著、江蘇文藝出版社出版的“最好語文書”中有9篇文章分別來自E·B·懷特的《夏洛的網(wǎng)》和《吹小號的天鵝》,格拉斯·亞當斯的《銀河系搭車客指南》和《宇宙盡頭的餐館》,以及中國臺灣作家朱天文的《炎夏之都》。上海譯文出版社擁有這5本書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專有翻譯出版權,且目前都在授權期限內。

 

吳洪強調,這5本書都由上海譯文出版社組織翻譯并出版發(fā)行。而“最好語文書”直接采用了書中的9篇文章,既未標明選自上海譯文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更沒有獲得相關授權。今年四五月份,上海譯文出版社發(fā)函與江蘇文藝出版社商議“最好語文書”的事情,但沒有得到對方的積極回應。為此,上海譯文出版社將出版者江蘇文藝出版社、策劃人鳳凰出版集團和銷售商新華傳媒一并告上了法庭。目前,上海浦東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收錄他人作品確實應先授權后使用,‘最好語文書’在操作中出了一些問題?!痹讷@知記者采訪意圖后,江蘇文藝出版社相關負責人立即表示,該書在授權環(huán)節(jié)存在瑕疵,還需要進一步查明情況。他也表示,之前,在沒有找到相關著作權人或者聯(lián)系作者比較困難的情況下,已與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下稱文著協(xié))達成合作,由對方負責轉付稿酬。

 

 授權使用是正道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匯編作品往往涉及多部作品多位作者,要獲得作者一一授權,往往費時費力,不少出版社干脆動用“拿來主義”,在未獲得授權,不支付費用的情況下直接匯編出版。江蘇文藝出版社在找不到作者的情況下,交由文著協(xié)轉付稿酬,是不是具有合理性?

 

文著協(xié)作為我國文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負責全國報刊和教材法定許可使用費收轉工作的法定機構?!白詈谜Z文書”雖然被一些讀者視為心目中理想的教科書,但是并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guī)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因此其使用作品并不適用法定許可的范疇。

 

那么,文著協(xié)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幫助其轉付稿酬能否降低出版單位的版權風險?文著協(xié)總干事張洪波向記者表示,在不適用法定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先授權后使用”是基本原則。他還介紹,文著協(xié)每年為出版社和文化公司代理解決100多種匯編作品的作家、翻譯家授權。基本做法是:首先向有聯(lián)系方式的作家、翻譯家發(fā)出約稿函,通報有關出版單位的使用條件,獲得權利人正式授權后,文著協(xié)向出版社、文化公司發(fā)放授權許可,簽訂委托協(xié)議,并收取稿酬,向權利人轉付。另外,通過各種渠道,有些作者、譯者仍然無法找到的,協(xié)會會向出版社、文化公司明確說明法律風險,并建議其撤換稿子,但是由于各種原因,出版單位仍然希望選用時,協(xié)會就根據(jù)出版單位的委托,簽訂稿酬轉付協(xié)議,幫助其向無法取得聯(lián)系的有關權利人轉付稿酬,出版單位為此要在圖書版權頁或顯著位置做出相應版權聲明。

 

這意味著在作者不明或難以聯(lián)系的情況下,即使出版社或文化公司委托文著協(xié)向作者轉付稿酬,也并不代表已獲得授權使用,出版公司仍然要承擔未授權使用的風險。張洪波認為,一方面出版單位作為市場經營主體,應該有承擔風險的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出版單位委托文著協(xié)轉付無法找到的作者稿酬,表明出版單位有主動遵守著作權法和尊重權利人權利的意識,應該是減輕出版單位法律責任的一種證明方式。

 

吳洪同樣認為,匯編作品的授權工作相當復雜,但不能因為授權困難就侵權使用,長此以往,“出版亂象”將越來越嚴重。至于“最好語文書”中未授權使用的作品,他認為,既然江蘇文藝出版社只能從上海譯文出版社獨家出版的圖書中獲得這9篇文章,就理應知道須從對方獲得授權。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記者:劉仁 整理:iprdaily 周海峰 網(wǎng)站:http://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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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語文書”惹上版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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