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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招聘軟件擅自使用“58”字樣商標侵權案(判決書全文)
近日,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上海安加心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上海慧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霍爾果斯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判決書公開。
文書顯示,原告五八公司訴稱,三被告共同開發(fā)、發(fā)布、運營的四款涉案APP,其名稱、簡介中使用“58招聘網”、“58找工作同城”等字樣,信息均來源于慧賢公司、安加心公司運營的“安心找工作網”,三被告使用上述標識具有攀附五八公司知名度的主觀惡意,構成商標侵權。
三被告辯稱,安加心公司并非適格被告,安又心公司及慧賢公司未進行商標性使用,僅系描述性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四款APP使用“58招聘”等字樣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應認定與五八公司商標構成近似,構成商標侵權。最終法院裁定,安又心公司賠償五八公司47萬余元,慧賢公司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
附:判決書
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霍爾果斯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滬0104民初5701號
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勁波,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用印,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霍爾果斯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笛,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被告:上?;圪t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笛,董事長兼總經理。
被告:上海安加心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笛,執(zhí)行董事兼經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怡,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八公司)與被告霍爾果斯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又心公司)、上?;圪t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賢公司)、上海安加心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加心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0年9月17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7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五八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侵害五八公司第1989XXXX號“/”商標、第833XXXX號“58同城”商標(以下統(tǒng)稱涉案兩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三被告停止在“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安心找工作網-58城百姓直招聘網絡平臺”“58招聘網-百城找工作”“58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四款APP(以下簡稱涉案四款APP)的名稱、副標題、簡介、評論中使用與“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字樣;2.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在涉案四款APP的名稱、副標題、簡介、評論中使用與“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字樣、停止使用與“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的檢索關鍵詞、停止在評論區(qū)對五八公司進行商業(yè)詆毀的行為;3.在慧賢公司官方網站首頁顯著位置、《第一財經日報》《新民晚報》非中縫位置刊登澄清聲明、消除影響,持續(xù)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4、賠償五八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其中合理開支為8萬元(含律師費63,600元、公證費4,797.33元、證據(jù)打印費1,234.25元,時間戳取證費1,890元、差旅費8,478.42元)。庭審中,五八公司表示如法庭認定涉案四款APP的名稱、副標題、簡介、評論中使用與“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字樣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則不再主張其構成不正當競爭。五八公司另確認第1、2項訴請中的被控侵權行為已于2020年12月31日停止,但為防止再次侵權,對該兩項訴請仍堅持主張。
事實和理由:五八公司于2005年12月創(chuàng)立“58同城”網站,作為中國領先的生活服務平臺,業(yè)務覆蓋招聘、房產、汽車、本地生活服務等各個領域,獲得眾多榮譽獎項。五八公司擁有涉案兩商標專用權,核準注冊在第35類廣告、商業(yè)中介服務、職業(yè)介紹等服務上,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安又心公司、安加心公司系慧賢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近期,五八公司發(fā)現(xiàn)三被告共同開發(fā)、發(fā)布、運營涉案四款APP,提供職業(yè)介紹服務,其名稱、簡介中使用了“58”“58招聘網”“58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等字樣,前述APP提供的信息內容基本相同,均來源于慧賢公司、安加心公司運營的“安心找工作網”。五八公司認為,前述“58”“58招聘網”等字樣與涉案商標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三被告通過涉案四款APP提供的職業(yè)介紹服務與涉案兩商標核定使用的職業(yè)介紹、廣告、商業(yè)中介服務等構成相同或類似服務。三被告與五八公司從事相同行業(yè),使用上述標識明顯具有攀附五八公司知名度的主觀惡意,容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商標侵權。三被告借此獲得了更多的流量關注等不正當競爭優(yōu)勢,違反了正常的商業(yè)道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其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同時,三被告利用所謂網友身份,批量發(fā)表對五八公司服務毫無事實根據(jù)的負面評論,嚴重損害了五八公司積累的良好聲譽,構成對五八公司的商業(yè)詆毀。起訴前,五八公司向平臺投訴并多次與三被告溝通,然三被告拒不整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五八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三被告共同辯稱:1.涉案四款APP分別屬于安又心公司、慧賢公司,與安加心公司無關,安加心公司并非適格被告;2.安又心公司及慧賢公司未進行商標性使用,僅系描述性使用,不構成混淆;3.安又心公司及慧賢公司未設置“58”“58同城”作為搜索關鍵詞,所有搜索均來源于互聯(lián)網技術,網絡評論亦不來自三被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于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基本信息及涉案兩商標情況
五八公司成立于2005年12月12日,經營范圍包括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職業(yè)介紹信息服務、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從事互聯(lián)網人力資源信息服務、開展網絡招聘等。五八公司系“58同城”網站的經營者。
2012年5月21日,五八公司經核準注冊第833XXXX號“58同城”商標,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廣告、替他人推銷”等,有效期至2022年5月20日。2017年6月28日,五八公司經核準注冊第1989XXXX號“58”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35類“廣告、商業(yè)中介服務、替他人推銷、職業(yè)介紹”等,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2010年至2019年,“58同城”網站及其品牌榮獲中國品牌與傳播大會“品牌貢獻獎”、2017胡潤品牌榜生活服務品牌價值排名第三、2018科技互聯(lián)網行業(yè)年度影響力品牌等獎項;2018年,58集團榮獲2017年度北京商業(yè)創(chuàng)新大獎,頒獎詞提及“在一二線城市覆蓋了房產、招聘、團購、二手交易信息,……無愧于國內最大分類信息網站的名頭”;2018年,58同城發(fā)布返程就業(yè)數(shù)據(jù)、餐飲行業(yè)用工報告、2017年中國年輕白領就業(yè)報告、2018年季度人才招聘報告、2019年返程就業(yè)調研報告等多份與求職招聘相關的報告。2017年至2019年,五八公司通過火車站、地鐵、公交候車亭、公話亭、巴士車體等戶外廣告、分眾傳媒媒體投放、電視廣告等方式在全國范圍宣傳公司及其品牌,針對“58同城”招聘業(yè)務進行了相關活動策劃。五八公司同時開設“58同城”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網站、微博及微信公眾號中均大量使用涉案兩商標。
艾瑞網(iresearch.cn)2016年《中國網絡招聘行業(yè)發(fā)展報告》提及:58同城的業(yè)務模式更適合藍領服務人員招聘需求,主要面向中小企業(yè),2015年收購中華英才網之后,58同城擴大招聘服務的面向群體,從藍領到白領的全面覆蓋。該網站題為“艾瑞:58趕集終合體‘分類信息+O2O’界定新服務范疇”的文章介紹“招聘、房產、二手車和本地生活服務是58趕集的重點支柱品類。招聘服務市場中,趕集、58同城的雇主以中小企業(yè)為主,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與前程無憂、智聯(lián)招聘、獵聘網等的正面競爭?!?/p>
二、三被告基本信息
慧賢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1日,經營范圍包括從事計算機網絡科技、利用自有媒介發(fā)布廣告、人才咨詢等,其系“安心找工作網”(anxindagong.cn)、“安心記加班網”(julanling.com)等網站的主辦單位。
安又心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3日,經營范圍包括從事計算機網絡科技、利用自有媒介發(fā)布廣告、人才咨詢服務等,其唯一股東為慧賢公司。
安加心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27日,經營范圍包括人才中介、勞務派遣、計算機信息科技等,其唯一股東亦為慧賢公司。
三、被控侵權行為
(一)被控商標侵權行為
(2019)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6904號公證書顯示:2019年9月9日,在蘋果應用商店搜索“58招聘網”,結果顯示如下APP:1.名稱為“安心找工作網-58城百姓直招聘網絡平臺”的APP(圖標為“”,以下簡稱1號APP),副標題為“2345家同城企業(yè)萬條職位信息”,開發(fā)者為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計130個評分,其中2年前發(fā)表的一條評論內容為“比58同城靠譜多了,這個真不錯”。2.名稱為“58招聘網-百城找工作”的APP(圖標為“”,以下簡稱2號APP),名稱下方標注“WXXSXXX”,1月9日至1月11日二十余條評論最后一句均為“58同城、趕集網都不如58招聘網靠譜”,評論者均不相同。3.名稱為“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的APP(圖標為“”,以下簡稱3號APP),副標題為“趕在集中用人網上找工作工資高條件好”,簡介中有“全國58主要城市基層職位信息大全”等介紹,開發(fā)者顯示為“ZXXXXWXXX112925114561”,其中1年前發(fā)布的十余條評論的最后一句均為“58同城、趕集網都不如58招聘網靠譜”,評論者均不相同。2號及3號APP的用戶使用協(xié)議開頭均有如下文字“霍爾果斯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又心網絡)在此特別提醒您……”
(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63475號公證書顯示,取證日期為2019年12月18日,附件共計313頁,其中涉案內容68頁,具體如下:1.“安心找工作網”下設最新招工、電子廠招工、附近小時工、打工資訊等多個欄目,網頁內容顯示該網站服務于藍領群體的求職需求,直接面向工廠招聘,總部地址為上海市徐匯區(qū)XX路XX號XX號樓XX室,并提供1號APP下載二維碼。2.在百度網輸入“找工作同城百城直招聘”搜索,3號APP名稱已變更為“找工作同城-百城直招聘”,副標題為“58萬打工者的選擇”,簡介內容同前,該軟件共計1132個評分,頁面顯示2018年5月18日的三條評論,標題、評論內容及評論者不同,最后一句均為“58同城、趕集網都不如找工作同城靠譜?!?/p>
(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63476號公證書顯示,取證日期為2019年12月18日,附件共計99頁,其中涉案內容26頁,具體如下:在華為應用市場搜索“58找工作”,結果顯示名稱為“58找工作同城”的APP(圖標為“”,以下簡稱4號APP),共計125萬次安裝,介紹中有“工廠藍領的58同城找工作兼職招聘求職打工網軟件”的內容,供應商為安又心公司,簡介中“同開發(fā)者的其他應用”包括1號APP。在華為應用市場搜索“58”,結果中并無涉案四款APP,排名第一為“58同城”APP。
七麥數(shù)據(jù)系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移動產品商業(yè)智能分析平臺。2020年9月14日,七麥數(shù)據(jù)顯示:1號APP于2017年7月12日上線,最初名稱為“安心找工作招聘”,2017年10月27日,名稱修改為“安心找工作網-集58城百姓直招聘網絡平臺”,2018年2月19日,名稱修改為“安心找工作網-58城百姓直招聘網絡平臺”,最新版本上線日期為2019年12月6日,名稱為“安心找工作網-百姓同城直招聘找工作”。截至2020年9月13日,下載量預估為2893。2019年1月23日,開發(fā)者從“ShanghaiHuixianNetworkTechnologyCo.,Ltd”變更為“ZXXXXWXXX112925114561”,2019年9月6日,開發(fā)者變更為“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搜索2017年8月13日至2018年2月24日該APP的評論,共114條,其中前20條評論中有少部分含有“比58同城靠譜,還不收費用”字樣,該些評論均顯示已被刪除。
2號APP于2019年1月3日發(fā)布,名稱為“58招聘網-百城找工作”,2019年10月9日變更為“同城招聘網-百城找工作”,同年10月16日變更為“招聘找工作網-58百萬工人找工作”,同年12月3日變更為“招聘找工作網-百萬工人找工作”,同年12月14日變更為“安心打工”,最新版本的上線時間為2020年5月23日,名稱為“快馬找工-同城找工作招聘”,截至2020年9月13日,下載量預估為1063。2019年12月18日,開發(fā)者由“WXXSXXX”變更為安加心公司,2020年5月12日,開發(fā)者變更為“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安又心公司確認“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即該公司。搜索2019年1月該APP的評論,共311條,多數(shù)評論的最后一句均為“58同城、趕集網都不如58招聘網靠譜”,該些評論大部分顯示已被刪除。
3號APP于2018年4月30日發(fā)布,開發(fā)者為磊曾,發(fā)布及后續(xù)變更的名稱中均含有“找工作同城”及“58城”字樣,2019年10月30日,名稱變更為“找工作同城-百城直招聘”,副標題為“58萬打工者的選擇”。截至2020年9月13日,下載量預估為68202。搜索2018年4月30日至同年6月3日該APP的評論,共1909條,前80條評論中有71條的最后一句均為“58同城、趕集網都不如58招聘網靠譜”,上述評論僅有個別顯示未刪除。
4號APP的開發(fā)商為安又心公司,最新版本發(fā)布日期為2019年4月23日,在華為、小米、VIVO等多個應用市場上架,下載量匯總為2,048.17萬,各應用市場上架的名稱不同,2020年9月14日未下架且名稱含有“58”字樣的僅華為應用市場的APP。搜索2018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13日的評論,僅個別評論含有“58同城、趕集網都不如找工作網靠譜”。
(二)與搜索關鍵詞相關事實
2020年10月16日,在蘋果應用商店進行如下搜索:1.以“58工廠直招”“五八工廠直招”為搜索關鍵詞,結果顯示前三項為1-3號APP;2.以“工廠直招”為搜索關鍵詞,結果顯示前三項分別為3號、1號APP及“萬才通直招網”,2號APP位列第六。3.以“五八智安科技有限公司”為搜索關鍵詞,結果顯示前兩項為2號及1號APP;4.以“智安科技有限公司”為搜索關鍵詞,結果顯示前幾項分別為溫州智安、智安校園、智安社區(qū)APP;5.以“五八同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搜索關鍵詞,結果顯示1號APP及依家網APP;6.以“同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搜索關鍵詞,結果前幾項顯示為世紀佳緣-同城戀愛、酷狗直播-同城直播、菜鳥裹裹等APP,1號APP位列第八。
當日,五八公司在七麥數(shù)據(jù)網站又進行如下搜索:1.進入1號APP,查看其“ASO關鍵詞”,頁面默認顯示排名第1的關鍵詞,分別為“安心找工作”等多個含有“安心”字樣的名稱及“中國百姓生活網”“小超人新聞”等,其中前三項“安心找工作”“安心找工作網”及“安心打工”的搜索指數(shù)分別為4605、812、436,其余指數(shù)均為0;2.在頁面搜索框以“同城公司”搜索,有“同城公司”“五八同城公司”“58同城公司”三個關鍵詞,排名分別為144、12、64,搜索指數(shù)均為0。查看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間“安心找工作網”在“五八同城公司”搜索結果中的排名趨勢,顯示2019年12月6日新版本發(fā)布之日,排名提升約6、7位,至2020年3月一直在11、12名徘徊;3.以“同城app”搜索,有5個關鍵詞,其中“同城app”及“58同城app”的搜索指數(shù)均為4千多,然1號APP在“同城app”的搜索結果中排名落榜,在“58同城app”中排名140,在“五八同城app”中排名24。查看2019年10月31日至2020年3月1日期間“安心找工作網”在“五八同城app”搜索結果中的排名趨勢,顯示2019年12月6日新版本發(fā)布之日,排名提升約9、10位,自此至2020年3月在34-45名徘徊。4.進入2號APP,查看其“ASO關鍵詞”,頁面默認顯示排名第1的關鍵詞,分別為“快馬兼職”“班馬找工”“無憂店員”“美差科技”等;在頁面搜索框以“同城招聘”搜索,“58同城招聘網”排名第7,搜索指數(shù)為0。以“58同城招聘”搜索,該關鍵詞排名19,搜索指數(shù)為5765,查看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間“快馬找工”在“58同城招聘”搜索結果中的排名趨勢,顯示2020年1月31日、2月15日新版本發(fā)布后,排名有升有降。
就上述內容,五八公司提交了可信時間戳認證證書及相應光盤。
庭審中,五八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確認第1項訴訟請求中除評論以外的商標侵權行為均已停止,于2021年7月13日確認第2項訴訟請求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于2020年12月31日停止,涉案四款APP均已下架。五八公司另表示,不同涉案APP、不同網友發(fā)布的相同內容足以推斷出該評論行為系三被告指使實施。三被告則表示“ZXXXXWXXX”系慧賢公司員工,1號APP的運營主體為安又心公司及慧賢公司,其余三款涉案APP的運營主體為安又心公司,均與安加心公司無關,評論并非三被告控制或發(fā)布。
2021年4月15日,本院就涉案四款APP的關鍵詞設置情況進行勘驗,曾磊作為慧賢公司員工登錄開發(fā)者后臺進行演示,其中蘋果應用商店中僅能看到APP最新版本的關鍵詞設置,歷史版本數(shù)據(jù)僅展示活動、用戶及日期三列,華為應用商店中APP的最新版本中并無關鍵詞設置一欄,歷史版本數(shù)據(jù)僅展示版本號、版本類型、發(fā)布日期、審核意見等信息。
四、雙方交涉情況
2019年8月28日,蘋果公司法務人員(AppStoreNotices@apple.com,下同)向2號APP(名稱為“58招聘網-百城找工作”,蘋果編號:1434XXXXXX)的開發(fā)人員WXXSXXX發(fā)送郵件,表示其接到五八公司關于該應用名稱侵犯“58同城”商標并希望被投訴方修改應用名稱的通知,要求開發(fā)人員提供不侵權保證或各方采取措施解決。此后,三方進行了多次溝通。郵件顯示,2019年10月17日,2號APP已更名為“招聘找工作網-58百萬工人找工作”,但五八公司認為該名稱仍侵犯其商標“58”,要求蘋果公司從其應用商店刪除;2019年12月9日,2號APP的名稱修改為“招聘找工作網-百萬工人找工作”;2019年12月24日,該APP的名稱再次修改為“安心打工”。
2019年8月28日,蘋果公司法務人員向3號APP(名稱為“找工作同城-58城直招聘”,蘋果編號:1364XXXXXX)的開發(fā)人員ZXXXXWXXX發(fā)送郵件,表示其接到五八公司關于該應用名稱侵犯“58同城”商標并希望被投訴方修改應用名稱的通知,要求開發(fā)人員提供不侵權保證或各方采取措施解決。此后,三方進行了多次溝通。郵件顯示,2019年11月7日,3號APP的名稱修改為“找工作同城-百城直招聘”,但開發(fā)人員表達了其修改的目的是為蘋果及該公司節(jié)省資源,其并未使用任何涉及涉案兩商標元素的意見。
2019年11月20日,五八公司委托律師向安又心公司、慧賢公司發(fā)出律師函,收件人為姚笛,要求立即停止在XX號、XX號XX名稱中使用58、58城字樣及評論中對58同城惡意抨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兩被告確認收到該律師函。
五、被告抗辯證據(jù)
2020年12月12日,在蘋果應用商店作如下搜索:1.依次以“58”“五八”“58同城”“五八同城”搜索,搜索結果為“58同城”“58本地版”“BOSS直聘”“58同城招聘”等APP,前20位中無涉案APP;2.依次以“五八智慧(智游、智能、智匯)科技有限公司”搜索,搜索結果中既無五八公司相關APP,亦無涉案APP;3.以“五八同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58同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58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搜索,搜索結果為“招才貓直聘”“58同城”等APP,前幾位中亦無涉案APP。
六、其他相關事實
五八公司為本案支付律師費63,600元。就(2019)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6904號,公證處開具1,540元的公證費發(fā)票,就(2019)京長安內經證字第63475號、63476號公證書,公證處開具9,772元的公證費發(fā)票,五八公司表示,該兩本公證書系對三案的取證,故公證費三案均攤,本案主張3,257.33元。2020年9月15日、11月17日,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向五八公司開具金額分別為1,680元、210元的律師費發(fā)票,五八公司主張上述費用為時間戳取證費。2020年7月7日,北京XX有限公司向五八公司開具金額為1,234.25元的設計服務費發(fā)票,五八公司主張該筆為證據(jù)打印費。五八公司為前兩次庭審,支出交通及住宿費8,489.45元。
本院認為,五八公司系涉案兩商標所有人,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上述商標均在有效期內,故五八公司有權提起本案訴訟。因涉案四款APP均已于2021年1月1日前下架,故本案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涉案四款APP的名稱、副標題、簡介中使用與“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字樣的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及承擔責任的主體;二、涉案四款APP是否使用了與“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的檢索關鍵詞;三、涉案四款APP評論區(qū)的相關評論能否認定為三被告的行為;四、五八公司主張的侵權責任是否合理。以下就上述爭議焦點一一評述: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規(guī)定,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本案中,涉案四款APP曾多次修改名稱、副標題及簡介信息,其中1號APP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9年12月5日的名稱中含有“58城”字樣;2號APP自2019年1月3日至同年10月8日的名稱為“58招聘網”、2019年10月16日至同年12月2日的名稱中含有“58百萬工人找工作”字樣;3號APP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10月30日前,名稱中含有“找工作同城-58城”字樣,2019年10月30日之后,其名稱中含有“找工作同城”、副標題含“58萬打工人”字樣,2019年9月9日的簡介中有“全國58主要城市”等描述;4號APP于2019年12月18日取證時,名稱為“58找工作同城”,簡介中有“58同城找工作”等描述,至2020年9月14日華為應用市場的該款APP名稱中仍含有“58”字樣。
涉案四款APP均為求職招聘類APP,與第833XXXX號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替他人推銷”構成類似服務,與第1989XXXX號商標核定使用的“職業(yè)介紹”構成相同服務。涉案四款APP名稱及副標題中使用的“58城”“58招聘”“58”“58找工作同城”字樣及4號APP簡介中使用的“58同城”文字均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其中“58”與第1989XXXX號商標相同,與第833XXXX號商標中的主要部分相同,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認定構成近似;“58同城”與第833XXXX號商標相同,并包含第1989XXXX號商標文字,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認定構成近似;“58城”“58招聘”“58找工作同城”與涉案兩商標的主體部分基本相同,容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認定構成近似。上述副標題及簡介中所使用的“58萬打工人”“全國58主要城市”等,雖系對打工人數(shù)量及主要城市數(shù)量的描述,然其并非經統(tǒng)計后的準確數(shù)量,與名稱“找工作同城”結合使用,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應認定構成商標侵權,三被告的抗辯意見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在案證據(jù)顯示,1號APP的開發(fā)者先后為慧賢公司及安又心公司,慧賢公司經營的“安心找工作網”提供了該APP的下載二維碼,結合庭審中的自認,本院認定1號APP的經營者為慧賢公司及安又心公司;根據(jù)2號、3號APP的用戶協(xié)議內容及華為XX市場XX號XX的相關介紹,本院認定被控侵權期間該三款APP的經營者為安又心公司?;圪t公司及安又心公司未經許可,在與涉案兩商標核定使用相同及類似的服務上,使用與涉案兩商標相同及近似文字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依法承擔相應侵權責任。五八公司雖主張安加心公司就涉案四款APP存在共同開發(fā)、運營的行為,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案中,根據(jù)五八公司申請,本院對涉案APP關鍵詞的設置情況登錄開發(fā)者后臺進行勘驗,然華為應用商店并無關鍵詞設置,故五八公司關于4號APP使用搜索關鍵詞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其次,五八公司以蘋果應用商店及七麥數(shù)據(jù)網的相關搜索結果推斷涉案APP使用了與“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的檢索關鍵詞。對此,本院認為,2020年10月16日五八公司進行搜索的關鍵詞并非“58”“58同城”本身,而系添加了“工廠直招”“智安科技”“信息科技”等字樣,上述文字對于檢索結果亦會產生影響,當以“五八同城”的關鍵詞搜索時,2號及3號APP均未顯示,而1號APP的名稱中本身含有“同城”字樣。因此,本院難以根據(jù)應用商店的上述搜索結果認定涉案APP設置關鍵詞的情況。再次,根據(jù)七麥數(shù)據(jù)網關于關鍵詞的相關數(shù)據(jù),排名第1的關鍵詞就有數(shù)個之多,該些排名第1的關鍵詞往往與涉案APP自身的名稱相關,而五八公司搜索的關鍵詞排名均在十幾名至一百多名不等,且搜索指數(shù)多為0,故僅憑上述搜索結果本院亦難以推定涉案APP設置關鍵詞的情況。原告關于涉案四款APP使用與“58”“58同城”相同或近似的檢索關鍵詞的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評論區(qū)的相關評論應系使用軟件的用戶所發(fā)表,雖然從內容看,確有在評論最后添加相同評價的情況,然涉案四款APP均已下架,且評論人均非實名,本院難以查清具體的行為人,亦無法直接推知該些行為系三被告所為。原告主張亦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難以采信。
關于第四個爭議焦點,本案審理過程中,涉案四款APP已下架,被控侵權行為已停止,故五八公司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已無實際必要,本院對此不予支持。因五八公司未舉證涉案商標侵權行為對其商譽產生的不良影響,且因涉案四款APP已下架,已無混淆可能,故對于五八公司要求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關于經濟賠償,因五八公司未舉證其因涉案商標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及慧賢公司、安又心公司因涉案侵權行為所獲利益及涉案兩商標的許可使用費,本院參考涉案兩商標知名度、涉案侵權行為的持續(xù)時間、涉案四款APP的下載量及兩被告的主觀過錯等因素酌情判賠。賠償數(shù)額中還應包括五八公司的合理開支,五八公司就其主張的律師費、公證費、差旅費均提供了相應票據(jù),本院對律師費、差旅費予以全額支持,對于公證費,其中(2019)京方圓內經證字第26904號公證書支出費用予以全額支持,其余兩份公證書支出費用根據(jù)涉案內容酌情支持3,000元。五八公司就其主張的時間戳取證費、打印費與所提供的票據(jù)項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霍爾果斯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400,000元、合理開支76,618.42元,合計476,618.42元,被告上?;圪t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25,000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原告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負擔8,683元,由被告霍爾果斯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4,117元,被告上?;圪t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740元的范圍內與被告霍爾果斯安又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審 判 員 王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熠
書 記 員 余熠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條……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guī)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第六十三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瓩嗬艘虮磺謾嗨艿降膶嶋H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shù)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谑邨l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來源:IPRdaily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招聘軟件擅自使用“58”字樣商標侵權案(判決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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