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大家手機里面都裝了多少應用,安卓、WP、IOS平臺上有多少個應用呢?如果每個靠譜的應用后面都有幾個商標要申請,這個市場有多大呢?想想還是蠻激動的……
在手機應用爆炸式增長、越來越受歡迎的今天,應用開發(fā)商們有必要考慮為自己的產品取個有顯著性的品牌名。不過,取名字可不簡單,開發(fā)商需要考慮眾多因素。除了通常建立品牌要考慮的商標因素以外,各個應用平臺也會要求應用開發(fā)商上傳的應用命名符合平臺的規(guī)范。
一方面要取簡短且讓消費者一眼就辨識出產品性質和功能的名字, 另一方面還要與其他不斷冒出的同類競爭產品區(qū)別開來。Logo、圖標、圖案、口號、界面、字符、設計、配色以及公司名等具備顯著性的元素有助于應用從其他普通應用中跳脫出來。另外,開發(fā)者在使用任何名字或商標前,還應確保合法使用,并可獲得注冊。
建議開發(fā)商在相關國家主動注冊商標,以確保商標有權使用,搶占先機防止其他人搭便車。監(jiān)控和維權(通常是全球范圍)是維持商標專用權、阻擋他人使用近似命名的關鍵,也可提升應用的知名度,累積忠誠的客戶群。
選擇商標并檢索 單從市場上涌現出的應用數量來看,找一個特別又好記的應用名和圖標雖然很有挑戰(zhàn)性,但相當值得投入,因為好名字和圖標可以使開發(fā)商的應用與市場上其他開發(fā)商的應用區(qū)別開來,而且購買并喜愛此應用的消費者更有可能因為認可該應用的質量去購買該開發(fā)商的其他應用。與取一個特別又好記的應用同等重要的是選擇一個不侵犯他人權利的商標。如下所述,開發(fā)商在遞交商標申請、使用商標或投資一個品牌之前應作商標查詢并獲得律師意見,確認商標是否有可能與類似產品的商標構成混淆。
在為應用命名這個問題上,應用開發(fā)商面臨一個特別的挑戰(zhàn),就是消費者往往不愿意花時間深入研究或比較各種應用,所以名字或logo本身應帶有足夠的信息確保用戶從在線應用商店搜索應用功能時就找得到這個應用,而且應讓用戶決定購買的那個時間點清楚地知道這正是他們要找的應用,這一點非常重要。但是,過于描述性的名字即使可以作為商標保護,往往維權難,成本也高。比如,當消費者想要尋找一款計算器應用時,他們可能只是下載第一個叫作“計算器”的應用,但這個應用名是描述性的,不能作為商標保護。市場殘酷的現實迫使對商標的精挑細選變成應用成功必不可少的步驟之一。
產品銷售長期目標區(qū)域也是開發(fā)商要考慮的問題。應用是僅面對國內市場還是全球市場?如果是全球,那么就要考慮國外商標保護的可能性及法律的不同要求,以此規(guī)劃在相應的國外市場注冊商標。判斷商標本身的強度其實并沒有絕對的標準,但通常臆想出來的詞(即自創(chuàng)詞,如SHAZAM(U.S. Reg. No. 3387890))或任意詞(即與應用的內容或特點完全無關的詞,如MONSTER.COM用于在雇傭、招聘、職業(yè)和工作期限領域提供在線信息及咨詢(U.S. Reg. No. 2403411))最容易注冊,維權成本也最低。
開發(fā)商可能會認為假如消費者沒有通過口口相傳、廣告和市場推廣等方式了解產品,任意詞或自創(chuàng)詞會掩蓋應用的功能,使得消費者轉而去尋找應用名字已經顯示出功能或服務的應用。其實開發(fā)商可以考慮不同的策略,比如將描述性詞與有顯著性的圖標結合、將隱含的、臆想或任意詞與描述性詞語或圖標結合,或預設關鍵詞使其應用在搜索結果中出現。在品牌推廣方面適當投入也是很好的辦法。
比如,著名游戲應用“憤怒的小鳥” (U.S. Reg. No. 3976576),這個品牌已經被推廣到視頻游戲以外的其他產品線,其商標注冊在包括床上用品、服裝及食品等產品領域(see U.S. Reg. Nos. 4148716 and 4200545)。
設計應用圖標及其他圖形化的商標時,有顯著性的商標可有助于引起消費者注意。考慮到預算限制,開發(fā)商喜歡利用現有的圖庫圖片作為logo或圖標的設計元素,但這樣做的風險越來越大。圖庫內容有的是免費授權,有的是有限制的授權,很多授權并未延伸至商標元素。
為保證應用圖標或其他圖形商標的顯著性,很多開發(fā)商會委托平面設計師做設計。這種情況下,建議通過協議約定藝術家或設計師將作品的所有權利轉讓給開發(fā)商,且第三方提出作品侵犯版權時保證賠償開發(fā)商的損失。
開發(fā)商在選用可能使用的商標時,應首先做商標查詢,請律師作出商標是否可以使用和注冊的法律意見。商標查詢分不同等級,但在美國至少要考慮作聯邦商標數據庫查詢。查詢應不僅限于移動應用產品商標,還要考慮所有軟件、通信產品和服務,以及與應用功能相關的產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如果應用可能在其他國家或地區(qū)上線,則應對這些國家或地區(qū)的商標也進行查詢,特別是有可能涉嫌盜版或侵權的區(qū)域。這一點在移動及軟件產品和服務上特別重要,因為這些產品很容易通過互聯網傳播到國外。
商標一旦確認可以使用和注冊,就應盡快在本國及其他銷售區(qū)域遞交商標注冊申請。很多國家允許商標在使用之前通過申請獲得注冊,事實上,大多數國家只有通過注冊才能獲得商標權的認可,不管有沒有使用。
在美國,盡管“準備使用”是申請商標的基礎之一,但若想成功獲得注冊,通常還是要等到商標真正開使用之后。當然對于中國的申請人來說,要想獲得美國商標注冊,還可以通過要求國內優(yōu)先權的方式,等中國的商標成功注冊之后,提交中國商標注冊證及翻譯即可完成在美國的注冊。
指定商品 指定商品時,通常應用開發(fā)商會選擇9類和42類,9類包括可下載的軟件,42類則涵蓋軟件服務。不過,開發(fā)商可能還需要在應用涉及的功能、行業(yè)特定內容或可能的許可或商業(yè)衍生品等其他相關類別上指定商品,因為只有極個別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可獲得跨類保護。對于絕大多數商標,只要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別人可能會將一模一樣的商標用在其他的商品和服務上。
商標注冊時,指定大量類別雖有潛在好外,但對于多數應用開發(fā)商來說可能并不具可行性,畢竟預算有限。有的公司只是將應用作為其已有業(yè)務的延伸(比如航空公司),而有的公司其商品或服務就是這個應用本身,所以對這兩類公司應區(qū)別對待。航空公司可能需要考慮其現有的商標保護(如有)是否已經足夠,如不夠,則需要評估其對另一公司將完全相同或近似商標用在應用上的容忍度。
如果應用是某開發(fā)商的主要產品或服務,則需要考慮應用是否適合注冊在9類或42類,或兩類都注冊,這取決于應用信息是僅從應用商店才能下載的軟件產品(此時屬于9類),還是與互聯網軟件對接的服務(此時屬于42類)。應用開發(fā)商應好好考慮應用的每一個方面,因為即使一個應用僅用于在非軟件行業(yè)提供服務,也有可能其某個功能使得產品被置于軟件產品或/和服務類別范圍內,甚至其他類別。
恰當使用商標
像所有商標一樣,開發(fā)商也應恰當使用手機應用產品商標,以便持續(xù)獲得商標保護,限制潛在的第三方侵權。
· 開發(fā)商開始使用商標后,可以在商標的右上角標記? 或 ?。這樣的標記自身并不會產生任何法律權利,但可以警示他人這是一個商標。在美國或某些其他國家,由于商標是先使用制,開發(fā)商并不一定需要通過申請注冊商標的方式獲得商標權利,盡管注冊會有更多好處,比如商標獲得注冊后開發(fā)商可以標記?。在多個國家銷售應用時,需要視當地的不同情況決定如何給商標作出適當的標記。
· 除了恰當的標記,開發(fā)商應使用權屬聲明讓用戶及他人了解商標權利人是誰。商標權利人還應確保商標被許可人在許可產品、產品文檔或其他產品傳播文件上作出權屬聲明。正確的聲明示例:“【商標】是【公司/權利人】的商標”或“【商標】是【公司/權利人】的商標,已注冊在【國家】【可選:及其他國家】”。 · 在營銷材料及其他文章中,使用大寫、斜體,使商標從其他文字中突顯出來。 · 將商標用作通用詞或描述性詞的形容詞(如“Dropbox? file sharing)而不是名詞或動詞(如“send the file to the Dropbox,” or “Dropbox the file”)。 · 恰當運用許可操作。特別是,確保任何許可協議保留權利人控制商標使用方式的權力。討論許可協議時,要考慮許可使用是否會延伸到新產品和/或服務上,以及是否會延伸至新的銷售區(qū)域。商標查詢應先行于這些新的許可。
· 培訓第三方及用戶如何在許可范圍內合理使用商標,并將相應的信息謹慎措辭后添加到終端用戶許可協議中。 · 監(jiān)控商標注冊申請、域名注冊的進展以及商標在互聯網及社交媒體上的使用情況,以便及時對侵權人采取行動。
· 制訂策略,對于侵權行為迅速采取合適的動作。
域名及公司名
為防止承擔個人法律責任,開發(fā)商們通常是用一個注冊的法人實體運營業(yè)務、簽署包括許可在內的各種協議及注冊商標,不過僅僅將公司名在政府注冊并不會產生商標權利,應單獨再進行商標保護。
商標查詢完成后,當然更好的是申請商標注冊后,應用開發(fā)商應考慮為商標注冊域名及社交媒體用戶名。如果某個第三方在開發(fā)商之前已經注冊了域名且善意使用,開發(fā)商往往除了購買沒有別的獲得方式,但如果域名被第三方惡意注冊并使用,則可能通過不同的法律手段或策略高效且成本較低拿回域名。
目前由于已有上千個新頂級域名(gTLDs)逐漸開放注冊,開發(fā)商可能希望將自己的商標注冊在新頂級域名中與手機應用相關的關鍵詞下,如.app, .mobile,或特殊行業(yè)關鍵詞域名下,如.game, .art, .beauty等等。已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可能會享有優(yōu)先注冊這些新頂級域名的權利或阻擋他人注冊。
其他考慮
開發(fā)商可能希望將其應用投放到多個國家的不同應用平臺,比如Google Play? 和 iOS? App Store,所以遵從不同平臺對應用名字的要求和限制也很重要。比如,如果你的應用使用了別人的注冊商標或與蘋果應用商店里已有的應用重名,蘋果公司會將應用下架。蘋果公司還要求手機應用的名字不得超過25個字符。另外,谷歌和蘋果都有嚴格的規(guī)范,指導開發(fā)商使用自己的商標表明與平臺的兼容性。
聰明的開發(fā)商不僅要在商標法和平臺要求之間找到平衡,還要考慮應用名及圖標的整體感覺和外觀。比如,25個字符的應用名在蘋果應用平臺通常會顯示不全。所以當開發(fā)商想起個長一點的名字或logo時,建議同時考慮名字或圖標的縮減版,與其較長的圖形相呼應。
舉個實例,Electronic Arts’ PopCap? Games這家公司擁有名叫“Bejeweled”(編輯部注:即寶石迷陣)的多款游戲。他們在美國注冊了BEJEWELED文字商標 (包括 Reg. No. 2864970)。相應地,他們把游戲名稱標識成“Bejeweled? Blitz”這個樣式,表示其擁有BEJEWELED這一部分設計的商標權,但對于整個設計則用?標識為 。與游戲對應的圖標是另一個設計 ,應用名則用了簡短的“Blitz”。
考慮到蘋果的要求和限制,建議開發(fā)商在上傳應用到iTunes Connect?(開發(fā)商用來上傳蘋果應用的網站)之前就遞交商標申請并完成應用的開發(fā)工作。
盡管蘋果允許開發(fā)者在“準備上傳”或“等待上傳”階段占用應用名,但開發(fā)者只有180天的時間交付代碼。一旦錯過期限,應用將會從網站刪除,開發(fā)者將被阻止再次使用該應用名,而其他開發(fā)者則可能開始使用此應用名。
所以,如果提交了商標注冊申請就可以阻止其他開發(fā)者拿走商標,開發(fā)商在商標創(chuàng)意上的投入也能保留下來,還可以繼續(xù)在其他平臺提交同名應用。在180天內,由于其他開發(fā)商不得使用實質相似的應用名,對開發(fā)者的應用名是另一重保護。有一個錯誤的理解,認為在此期間內的使用構成美國法下的商標使用,但事實上只有應用已經正式上線提供下載及相應的服務時,才構成商標使用。另外,在iTunes Connect?創(chuàng)建應用并不能阻止第三方在其他應用市場的使用。
Google Play?允許開發(fā)者在應用市場發(fā)布其應用,不需要經過篩選流程。對于應用的內容、測試及營銷材料有一些通用的要求,但一旦滿足這些要求,任何人都可以在Google Play?平臺發(fā)布應用。開發(fā)者分發(fā)協議聲明“應用名或圖標不得與已有產品名近似,構成混淆”。然而,此要求僅僅是2012年才加上去的,在此之前Google Play?處理近似應用名的方式并不清楚。
與Google Play?不同,蘋果應用商店發(fā)布的應用必須經過篩選流程。iOS?開發(fā)者項目許可協議明確指出,只要應用滿足了開發(fā)者項目的要求被蘋果選入應用商店得以分發(fā),就意味著開發(fā)者將應用許可給蘋果公司,并指定蘋果公司及其關聯公司作為其全球的代理向終端用戶交付產品。盡管開發(fā)者被禁止通過其他平臺在全球銷售應用,但其有選擇在哪些國家銷售的權利。應用一旦被蘋果公司選入應用商店,蘋果公司即獲得許可將應用的截屏和/或不超過30秒的剪輯(可能會涉及版權和/或其他知識產權)、應用相關的商標、logo及其他應用信息用于營銷材料及禮品卡上。另外,在向iTunes Connect?交付應用時,開發(fā)者需同時提交與應用有關的任何知識產權聲明。
如果開發(fā)者的應用允許用戶上傳內容,建議提供法律聲明,指導用戶如何正確使用開發(fā)者商標,以及內容刪除流程,以便利用避風港原則避免間接侵權責任。如果應用運行時會收集個人信息,隱私政策及其他條款可能也是必要的。
結論 隨著手機應用數量的不斷攀升,應用開發(fā)商們應建立有顯著性的品牌使自己的產品從其他競爭產品中脫穎而出。這意味著合理的商標保護和維權計劃。在充斥著低成本產品而消費者購買時迅速作出決定的市場,商標越簡潔越好。應用開發(fā)商應考慮隱含的,任意的或自創(chuàng)詞商標,將這些商標與特別的圖標或logo結合,同時還要想辦法確保自己的商標不會侵犯到第三方的權利。
另外,應用開發(fā)商還應該認識到市場的全球化性質,判斷產品銷售區(qū)域和范圍是否及何時值得全球性的商標保護,并選擇合適的類別注冊商標。
一旦商標成功注冊,開發(fā)商應積極維護其所有權,具體措施有:利用正確的許可操作方式、制訂終端用戶協議、積極維權,且恰當標記商標。新頂級域名下的注冊也應適當考慮。 除了商標的考量,開發(fā)商還應該認識到各類應用平臺會對應用名有額外的要求,所以要提前了解并應對這些要求,從而與商標注冊的要求保持步調一致。
作者:Matthew Asbell, Cassidy Merriam, 王東芳 整理:iprdaily 胡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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