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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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三中院對一起涉嫌假冒法國波爾多“BORDEAUX”等地理標志集體商標的假冒注冊商標罪上訴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strong>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
被告人王某元、趙某春(另案處理)夫婦投資成立并實際經營被告單位煙臺某葡萄酒有限公司。
自2019年3月起
王某元、趙某春在負責經營被告單位期間,雇傭王某慶(另案處理)擔任銷售經理,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授權的情況下,生產制造假冒法國波爾多地理標志商標的葡萄酒。其間,姜某(另案處理)提供帶有“BORDEAUX”注冊商標的酒標委托加工,王某元、趙某春采購酒汁及配件、組織員工灌裝葡萄酒、粘貼酒標,姜某購買上述假冒波爾多葡萄酒銷售至趙某越(另案處理)的酒莊等地。
2019年3月至2021年4月
經審計,被告單位共為姜某生產假冒波爾多葡萄酒6萬余瓶,貨值金額人民幣88萬余元。此外,王某元、趙某春在經營被告單位期間,還組織員工生產帶有“BORDEAUX”注冊商標的瑪莎內系列葡萄酒合計人民幣25萬余元,王某慶組織員工銷售上述假冒波爾多葡萄酒。
2021年4月27日
民警對被告單位及其倉庫檢查時抓獲王某元,扣押假冒“BORDEAUX”商標的葡萄酒1.6萬余瓶,貨值金額人民幣26萬余元及手機。王某元到案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年9月,被告單位賠償權利人人民幣128萬元取得諒解。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被告單位煙臺某葡萄酒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45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元有期徒刑3年,罰金人民幣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查扣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沒收。一審判決后,王某元不服,向上海三中院提出上訴。王某元及其辯護人均以涉案葡萄酒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危及消費者健康權益為由,對原判量刑提出異議,請求依法對王某元從輕減輕處罰。
上海三中院審理后認為
原審被告單位煙臺某葡萄酒有限公司、上訴人王某元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王某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王某元到案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上訴人王某元積極賠償權利人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王某元的犯罪事實、生產數(shù)額、銷售金額、坦白情節(jié)、認罪認罰、賠償諒解等基礎上,已對其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對上訴人王某元所處的刑罰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內,量刑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王某元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BORDEAUX”注冊商標屬于“原產地監(jiān)控命名”,是商標權人波爾多葡萄酒行業(yè)聯(lián)合委員會向法國特定葡萄酒和農產品授予的法國官方標識,受地理標志的保護,要求產品的特性源自于其所在的地理范圍,并且產品的生產、加工、外觀設計等在特定地理范圍內完成,產品的特性綜合了自然因素(氣候、土壤等)和人文因素(工藝)。根據我國商標注冊證的記載,“波爾多”“BORDEAUX”“Bordeaux Superieur”等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均在有效期內,受我國法律保護。
該案中,原審被告單位煙臺某葡萄酒有限公司及上訴人王某元在明知未經授權,也未進口或者使用波爾多產區(qū)(即AOP、AOC級別)原酒酒汁的情況下,用其他地區(qū)進口酒汁或者國產酒汁按不同配比混合灌裝,生產帶有“BORDEAUX”等注冊商標的瓶裝葡萄酒,并通過篡改報關單酒汁等級造假原產地、反復使用2017年曾進口波爾多產區(qū)AOP級別原瓶酒的一次性手續(xù)、購買其他同行進口波爾多產區(qū)葡萄酒手續(xù)等方式,欺騙消費者和逃避行政監(jiān)管,情節(jié)特別嚴重,侵害了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原標題:上海三中院對假冒法國波爾多“BORDEAUX”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案作出終審裁定)
來源:上海第三中院
作者:王懿敏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假冒法國波爾多“BORDEAUX”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案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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