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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文化產業(yè)經營者未盡審慎審核授權的法定義務,擅自上傳使用他人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
【案情摘要】2016年4月,張某、呂某某共同創(chuàng)作、主演完成一部具有忻州風情的MTV,并于同年上傳至視頻網站。2020年12月,山西省版權局為其出具《作品登記證書》。2021年1月,張某發(fā)現某量販式歌廳未經其授權即可在曲庫中點播該MTV,主張該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并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案涉侵權MTV由安徽省某文化傳媒公司于2017年9月無償提供給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使用,并由其上傳至該公司的云端曲庫供客戶下載使用。某量販式歌廳經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授權后,使用該云端曲庫進行經營活動。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呂某某對案涉MTV享有著作權。案涉侵權作品由安徽省某文化傳媒公司提供給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使用。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的云端曲庫以互聯網為承載,能夠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點歌,使得設備使用者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地點點播歌曲,具備“交互式”傳播的特點,屬于著作權中信息網絡傳播權規(guī)制的行為。安徽省某文化傳媒公司和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在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采取分工協作、利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通過云端曲庫提供被訴侵權MTV下載服務,共同侵害了著作權人張某、呂某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人民法院判令安徽省某文化傳媒公司和北京某電子技術公司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張某、呂某某侵權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萬元。
【典型意義】案涉MTV是山西省文化工作者創(chuàng)作的一部具有濃厚山西地方民俗特色文化的視聽作品,依法應予保護。市場主體特別是網絡平臺在經營活動中,應當樹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理念,對提供作品、提供技術或者提供服務的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應認真嚴格審查所涉知識產權的授權情況,防止因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發(fā)生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02.未經權利人授權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
【案情摘要】連某系一名古建筑畫家,創(chuàng)作了《山西省大同市華嚴寺》《山西省大同市善化寺全貌》等美術作品。其于2023年發(fā)現山西某酒店經營的酒店墻紙未經其同意擅自使用了上述作品,故訴至人民法院,主張山西某酒店侵犯了其著作權,請求判令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連某創(chuàng)作完成了美術作品《山西省大同市華嚴寺》《山西省大同市善化寺全貌》,系上述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經對案涉酒店墻壁的裝飾圖案與連某作品進行比對,兩者在布局、構造、整體效果上無明顯差異,構成實質性相似,侵害了連某對上述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故判決山西某酒店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萬元。
【典型意義】及時有效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才能激發(fā)創(chuàng)新活力。山西某酒店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用于酒店裝飾,構成侵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的審理向社會傳遞了人民法院保護創(chuàng)新的價值指引,回應了新時代全社會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需求。
03.惡意侵犯他人商標權,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案情摘要】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小龍坎”注冊商標權利人,該商標在火鍋市場享有一定聲譽。
汾陽市某火鍋店的經營場所為汾陽市某大酒店的一樓臨街店鋪。2022年1月和8月,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發(fā)現汾陽市某火鍋店門頭、招牌上寫有“小龍坎”字樣,店內菜單、餐盤等物品上印有“小龍坎”字樣,店內懸掛有汾陽市某大酒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服務員均著“汾陽市某大酒店”工裝。遂訴至人民法院,主張汾陽市某火鍋店、汾陽市某大酒店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另查明,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曾于2019年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汾陽市某大酒店訴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令汾陽市某大酒店停止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小龍坎”注冊商標,并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5萬余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汾陽市某火鍋店、汾陽市某大酒店侵害了四川仁眾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汾陽市某大酒店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已有生效判決判令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但其在后續(xù)的經營活動中仍然使用案涉商標,主觀侵權故意明顯,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故依法判決侵權人雙倍賠償90000元。
【典型意義】懲罰性賠償是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效遏制侵權,加大違法成本的重要手段。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不僅是要讓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得以挽回,更要讓侵權人付出沉重代價,發(fā)揮威懾功能,規(guī)制潛在侵權人的行為選擇,體現人民法院堅持嚴格保護的價值導向。
04.將包含他人知名商標、標識的創(chuàng)作作品進行商業(yè)使用,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摘要】大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27日,為第4277248號和第23042304號商標權利人,其生產的汽車在全國范圍內具有顯著的影響力。早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山西某帥商貿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建于2020年創(chuàng)作美術作品,并授權其作為產品外包裝圖案使用。山西某帥商貿公司在其銷售的柴油發(fā)動機潤滑油外包裝、宣傳視頻圖片中使用了該美術作品。故大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主張山西某帥商貿公司侵害了其第23042304號商標權,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因第23042304號商標和被訴侵權標識使用在不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故應當對案涉商標是否為馳名商標進行認定,以便決定是否對其進行跨類保護。綜合考慮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qū)域,商標的宣傳方式,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等因素,依法認定第23042304號商標為馳名商標,應當進行跨類保護。
山西某帥商貿公司在其銷售的柴油發(fā)動機潤滑油外包裝、宣傳視頻圖片中均使用了與第23042304號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該行為容易誤導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于大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特定關聯,構成商標侵權。故判令山西某帥商貿公司停止侵權并向大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和維權合理支出共計2萬元。
【典型意義】馳名商標是從商標顯著性、公眾知名度、社會影響力、品牌價值等多個維度綜合確定,屬于顯著性強和市場知名度高的商標,依法可以得到跨類保護。市場主體對于享有顯著商譽已經達到馳名商標認定標準的注冊商標,即便商品類別不同也應主動避讓。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惡意攀附知名商標商譽的行為,凈化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
05.對“維權為名、牟利為實”,合并取證、分開公證、分別訴訟的商業(yè)維權行為依法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北京某圖科技公司是“塑料伸縮管及其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的排他許可人,并授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維權。2019年8月,其委托太原市城北公證處對某五金交電經銷部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進行了保全證據公證。后訴至人民法院,主張某五金交電經銷部侵害了其發(fā)明專利權,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fā)現,被訴侵權產品為一種塑料伸縮管,該產品的發(fā)明專利權被許可給北京某圖科技公司,商標權人為某興科技公司,兩家公司一同從某五金交電經銷部購買了侵權產品,進行了一次公證行為,但出具了兩份公證書。某興科技公司于2021年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某五金交電經銷部賠償其2000元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產品落入“塑料伸縮管及其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的保護范圍,銷售該產品的行為屬于侵權行為。但是知識產權審判的目的既應當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也應該堅決規(guī)制權利人以“維權為名、牟利為實”的商業(yè)維權行為。本案與另一已經審結的商標侵權糾紛案,實為一次購買行為。某五金交電經銷部的同一次銷售行為涉及商標侵權和發(fā)明專利權侵權兩個侵權,屬于侵權行為的競合。權利人明知知識產權侵權競合而“合并取證、分開公證、分別訴訟”,牟利目的明顯,背離了國家鼓勵權利人合理維權、凈化市場、教育懲戒侵權人的維權初衷,也不符合加強對侵權源頭—制造環(huán)節(jié)進行制裁的精神。故法院認定某五金交電經銷部銷售案涉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侵害發(fā)明專利權,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權利的行使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合法權益被侵害時,權利人可以依法維權,但其訴訟行為應當秉持善意、誠實信用、合理維權。對于權利人以“誤導性和解”“一事多訴”等方式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規(guī)制。權利人不積極向侵害專利權的源頭制造商主張權利,而是向有合法來源或明顯沒有侵權故意的小微零售商主張侵權,并非維護知識產權的最優(yōu)方式。
06.攀附他人知名企業(yè)名稱、字號,即使核準登記也構成不正當競爭
【案情摘要】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是山西省規(guī)模最大的綜合性建設投資集團、省屬重要骨干企業(yè)。陸續(xù)獨資或入股成立了山西一建公司、山西二建公司、山西三建公司、山西四建公司、山西五建公司、山西六建公司、山西八建公司等子公司。山西九建公司與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旗下子公司、參股公司無任何關聯關系。山西建設投資集團等八家公司訴至人民法院,主張山西九建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企業(yè)名稱,并賠償損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yè)名稱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提供者身份,其作為標識能發(fā)揮識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作用,如果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與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意圖攀附他人在先企業(yè)名稱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即使其企業(yè)名稱通過了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核準,仍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山西九建公司成立時,山西建設投資集團等八家公司已經在山西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響力,當事人雙方注冊地域相近,經營范圍部分重合。且山西九建公司與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旗下的子公司企業(yè)名稱完全相同,排列序號相連,極易導致公眾誤認為其是山西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故可以認定其攀附山西建設投資集團等八家公司商業(yè)品牌商譽,主觀故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令山西九建公司向八原告共計賠償人民幣50萬元并責令其變更企業(yè)名稱,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九建”字樣。
【典型意義】企業(yè)名稱是企業(yè)在生產經營中的重要品牌資源,承載社會對其的價值評價,影響著潛在客戶的商業(yè)選擇,尤其是國有企業(yè)名稱,具有極大的商業(yè)價值和經濟利益。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存在于企業(yè)經營當中,還適用于企業(yè)的發(fā)起設立活動之中,在企業(yè)名稱登記時,不能使用易使公眾認為其與特定國有企業(yè)具有控股、掛靠、特許經營等特殊關系的名稱,不能攀附他人知名度和美譽度。
07.發(fā)揮價值最大化原則,妥善化解技術轉讓糾紛
【案情摘要】2011年1月,太原某藥物研制公司與安徽某藥業(yè)公司簽訂技術合同,協議將正在研發(fā)中的無水乙醇原料藥等四項制藥技術轉讓給安徽某藥業(yè)公司,并進行技術服務和指導,協助其申報生產四種藥品。2013年9月,安徽某藥業(yè)公司取得了合同約定的主要藥品制備方法的發(fā)明專利。其間,因化學藥品注冊分類改革,兩家公司向國家主管部門撤回了生產注冊申請。安徽某藥業(yè)公司獨自完成后續(xù)研發(fā)、申報等事宜,于2022年4月取得了國家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頒發(fā)的藥品注冊證書。
后雙方因剩余合同價款支付問題未能協商一致而訴至人民法院。太原某藥物研制公司要求安徽某藥業(yè)公司支付剩余的1900萬元轉讓價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安徽某藥業(yè)公司提出反訴主張?zhí)乘幬镅兄乒疚窗春贤s定履行技術服務和指導、藥品申報等義務,要求其賠償違約損失1756萬余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同簽訂時主要藥品尚處于臨床試驗階段,合同約定涉及四種不同產品的研發(fā)、發(fā)明專利申請、藥品注冊以及產品生產合作等內容,但因涉及政策調整等因素,當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全部履行合同內容。因此,人民法院本著發(fā)揮技術最大價值的原則,能動履職,積極指導當事人有效溝通,連續(xù)組織進行了五輪調解后,促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安徽某藥業(yè)公司向太原某藥物研制公司支付1150萬元,現已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本案雙方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由于政策調整,導致合同未能全面履行,引發(fā)爭議。人民法院依法能動履職,積極組織調解,既尊重知識投入,合理平衡雙方利益,穩(wěn)妥化解矛盾糾紛,又促進了創(chuàng)新技術的轉化運用,有效發(fā)揮最大效能,推動技術進步,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
08.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保護先用權
【案情摘要】上海某管業(yè)科技公司是“內螺紋直接頭”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其專利申請日為2020年4月20日。山西某裝飾公司銷售的“套銅內絲直通”消防管件具有合法的區(qū)域代理授權,生產單位為山東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且該公司于2018年5月即開始生產,并于2019年4月獲得國家固定滅火系統(tǒng)和耐火構件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合格報告。
上海某管業(yè)科技公司于2022年11月向太原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請求,主張山西某裝飾公司銷售的“套銅內絲直通”消防管件侵犯了其“內螺紋直接頭”外觀設計專利。太原市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定山西某裝飾公司主張先用權抗辯成立,不構成侵權,裁決駁回其請求。上海某管業(yè)科技公司不服該行政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山西某裝飾公司銷售的案涉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且該產品在上海某管業(yè)公司專利申請日前即開始生產銷售,依法享有先用權。故判決駁回上海某管業(yè)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先用權是指在專利申請前,已經有人使用相同的方法和制造相同的產品,或已經做好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準備,法律允許其不受專利權人專利權的限制,仍可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制造或者使用的權利。本案中,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保護先用權人在原有范圍內繼續(xù)享受其權利,這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領域的重要體現。
09.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案情摘要】郝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通過網絡平臺購進各類劇本殺文字作品電子版二百余件,在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租賃場地、組織人員非法復制各類劇本殺文字作品,并通過某平臺銷售各類劇本殺九千余冊,銷售金額達75萬余元,其中,有權利人申報的著作權作品共計三千余冊。其非法制作銷售的《古木吟》等劇本殺與正版作品內容基本相同,構成復制關系。郝某某到案后,主動退繳違法所得,積極賠償作品著作權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了諒解。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著作權法》規(guī)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包括文字作品、美術作品等。而“劇本殺”盒裝劇本是“劇本殺”游戲內容的載體,融合了文字、美術等要素,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且系作者在文學藝術領域中的智力創(chuàng)造,屬于《著作權法》定義的作品,應當受到法律保護。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故判決郝某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退繳人民幣5萬元,沒收電腦等作案工具。
【典型意義】該案系全國首例“劇本殺”侵權盜版刑事案件,為國家版權局等四部門聯合開展的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專項行動十大案件之一。本案明確“劇本殺”劇本屬于具有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作品,是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未經作者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fā)行“劇本殺”劇本的行為具有刑事違法性,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10.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犯罪
【案情摘要】2018年以來,林某某從福建省莆田市某電商城等市場大量購進假冒阿迪達斯、耐克等注冊商標的鞋,通過微信朋友圈向全國多個省市銷售,常某從林某某處進貨后進行銷售。經查明,林某某向常某的銷售金額達54萬余元,獲利約2.7萬元。常某向他人出售假冒品牌鞋銷售金額達70萬余元,獲利約20萬元。此外,公安機關在常某住所地查處假冒品牌鞋共計1696雙,貨值約23.7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常某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故判決林某某、常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分別處罰金6萬元、20萬元,分別沒收違法所得2.7萬元、20萬元,扣押案涉物品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典型意義】實踐中,個別商家認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屬于一般違法行為,只要接受行政處罰即可。實際上,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情節(jié)嚴重的,將承擔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加強馳名商標、傳統(tǒng)品牌和老字號司法保護,保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震懾潛在的犯罪行為,促進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
來源:山西發(fā)布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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