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本文通過對表情包的可版權性進行分析,嘗試厘清表情包是否構成作品的基本原則,并探析表情包在著作權上的主要保護路徑?!?/strong>
網絡表情包,一般指的是人們在網絡交往中,通過圖片、文字等素材組合成具有動態(tài)或靜態(tài)效果的交流載體。表情包是創(chuàng)作者思想創(chuàng)意的一種特殊呈現方式,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擅自使用可能構成侵權。筆者通過對表情包的可版權性進行分析,嘗試厘清表情包是否構成作品的基本原則,并探析表情包在著作權上的主要保護路徑。
一、網絡表情包的可版權性
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是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一般而言,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應當符合可復制性和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蓮椭菩允侵缸髌房梢酝ㄟ^其他形式復制,而且不論采用何種復制方法,都不會改變作品的內容,這要求作品屬于可以被客觀感知的表達,而非單純的主觀思想創(chuàng)意。獨創(chuàng)性首先要求作者獨立思考并創(chuàng)作作品,而不能基于現有作品進行復制、抄襲或篡改,也就是“獨”之含義,同時要求該作品和其他的作品存在差異性,能夠體現作者的智力判斷和選擇,這也是“創(chuàng)”之含義。表情包表現的圖案如果在線條、輪廓、排列及整體形象等方面進行藝術化處理,體現出作者的獨創(chuàng)性,且能夠被復制,則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由于表情包類型不同,其體現的獨創(chuàng)性也存在差異,故對于具體的表情包是否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應結合表情包的不同類型,分別加以分析。
表情包一般分為原創(chuàng)型表情包和原圖型表情包。原創(chuàng)型表情包一般以某一具體、獨立的形象為核心,并結合其他元素形成獨立作品。該類表情包直接來源于作者的靈感,是作者根據自己的愛好、想象及表達欲望所創(chuàng)作出的作品,和其他的作品存在較大的差異,如“兔斯基”“長草顏團子”等系列表情包。該類表情包能夠體現出作者自身的審美和表達,具有較強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上的作品。原圖型表情包則是指不進行創(chuàng)意化的處理加工,利用截取的圖像直接或間接組合形成的表情包,該類表情包直接由影視、攝影、美術作品的某個片段形成靜態(tài)或者動態(tài)的圖像,一般不再重新構思解構,也沒有顯著的創(chuàng)造變化,即使存在加工改進,也只是一般的裁剪、拉伸等,僅是基于其他作品的簡單復制轉化,并不包含作者的獨有思想,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因此不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
二、網絡表情包的著作權保護
表情包以網絡傳播為主,商業(yè)性的使用也多在網絡環(huán)境下發(fā)生,尤其多發(fā)于網絡平臺的轉載使用等情形。在網絡平臺中擅自傳播使用表情包,往往會構成對于該表情包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著作權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定義,受該權利控制的行為是交互式網絡傳播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該行為應當是通過信息網絡向不特定公眾提供作品,也就是作品的傳播介質為網絡,且可以被公眾所獲得。其次,該行為應當是“交互式傳播”行為?!敖换ナ絺鞑ァ笔侵覆⒎怯蓚鞑フ咧付ㄏ嚓P受眾獲得作品的時間和地點,而是能夠“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自由獲得作品”的傳播行為。如果傳播行為并未采用“交互式”手段,即使是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也不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guī)制范疇之內。
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通過互聯網向不特定公眾提供作品,平臺提供的內容可以由公眾在其選定的任何時間、地點獲取。因此,通過該類網絡平臺傳播表情包的行為屬于信息網絡傳播權規(guī)制的范疇。如果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抗辯事由,其通過網絡平臺傳播表情包的行為構成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至于網絡平臺本身,如其已經采取了合理的監(jiān)管模式,在收到通知后及時刪除侵權的表情包,則一般不認為構成侵權;如網絡平臺未盡到合理的監(jiān)管義務,在發(fā)現侵權后未及時采取有效的解決措施,則構成間接侵權,亦應對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
三、網絡表情包的合理使用
一般情況下,未經權利人許可在網絡平臺上傳播、使用表情包,即構成著作權侵權,需要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但為了提升社會福祉、促進文化發(fā)展交流、平衡著作權人的個人利益和社會發(fā)展需求,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13種合理使用情形,作為對著作權的限制。根據該條,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較多,對于著作權人和新媒體運營者來說,可以通過“四要素分析法”來判斷是否構成合理使用:首先,判斷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性質,使用目的應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且具備合理性,通常要排除單純商業(yè)目的的使用。其次,審視被使用作品的性質,一般要求被使用的作品應是已公開發(fā)表的作品,不能是作者尚未公開或作者明確不希望公開的作品。第三,判斷引用部分的數量與質量,一般要求使用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處于適量且合理的范圍內,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第四,審視對被使用作品的潛在市場與價值是否存在影響,如產生不利影響的,則不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通過網絡平臺向不特定公眾傳播表情包,出于商業(yè)目的的,則不構成合理使用;出于公益、學習等目的的,比如評論某一表情包或將表情包作為某一社會現象進行介紹等,則應在使用該表情包時,盡量控制在合理范圍內,且避免對該表情包的潛在價值造成影響,只有這樣,才符合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不再構成侵權。
(原標題:網絡表情包的著作權認定及保護)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楊名 毛水龍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網絡表情包的著作權認定及保護(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是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綜合信息服務提供商,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與科技創(chuàng)新人才。匯聚了來自于中國、美國、歐洲、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及成長型科技企業(yè)的管理者及科技研發(fā)或知識產權負責人,還有來自政府、律師及代理事務所、研發(fā)或服務機構的全球近100萬用戶(國內70余萬+海外近30萬),2019年全年全網頁面瀏覽量已經突破過億次傳播。
(英文官網:iprdaily.com 中文官網:iprdaily.cn)
本文來自人民法院報并經IPRdaily.cn中文網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