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D導讀】
2014年5月14日,日本公布了包括日本特許法(特指發(fā)明專利,下稱專利)在內的有關知識產權法的修訂內容(見表一),修訂后的各項法律將于公布之日(5月14日)起1年內政令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其中,商標法將于3個月內政令規(guī)定之日起施行,意匠法(特指外觀設計專利)法將于日本加入海牙協(xié)定后,在日本生效之日起施行。以下筆者將重點介紹專利異議提交制度。
專利異議提交制度的歷史
在日本,專利異議提交制度是與專利無效審判制度以及公眾意見提交制度并列的,是專利行政機關提供給第三者參與專利有效性判斷的制度之一。專利異議提交制度本來是在專利授權前第三者也能夠提出異議的制度(專利授權前異議提交制度),日本在1994年對該法律進行修訂時,由于快速授權所帶來的問題以及從制度的國際統(tǒng)一性的角度出發(fā),改為專利授權后的異議提交制度。日本在2003年該法律再次修訂時,授權后異議提出制度與無效制度合二為一,成為新的專利無效制度。但是新的制度并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因此在2014年的法律修訂中,再次將專利異議提出制度與無效制度分開為獨立的制度。該制度是在專利授權后的一定期限內,對于專利授權這一審查程序,給與第三人請求修正專利授權決定的機會。該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解決具體權利糾紛,而是為了日本特許廳接到專利異議后,通過再次審理專利授權是否適當,修正所存在的瑕疵。
專利異議提出制度的概要
從專利授權公報發(fā)行之日起6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對日本特許廳提出專利異議。超過6個月以后,只有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才可以向日本特許廳提出專利權無效請求。而且,以前提出專利權無效請求可以使用虛設的請求人,修訂后的法律規(guī)定,請求人被限定為利害關系人之后,就無法繼續(xù)使用虛設的請求人了。因此,通過此次法律修訂,與專利權無效請求制度相比,發(fā)明人更不易察覺專利異議提出人的身份,而使本制度更具有隱蔽性。
對于如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記述不清楚、修改超范圍等有關公共利益的瑕疵,可以提出專利異議。一旦專利權被撤銷,則其自始不存在。因為此制度的目的在于糾正審查中的錯誤,專利異議的提出,不具有一事不再理效力。另外,日本特許廳在審理專利異議期間,以及發(fā)明人不服專利權被無效而進行訴訟期間,不能申請訂正審判(修改權利保護范圍的審判制度)。
專利異議提出制度的手續(xù)
專利異議提出制度全程采用書面審理。專利異議的審理以及決定,由3人至5人的合議庭進行。審理采用“職權主義”,即對于專利權人、專利異議提出人以及參與人沒有提出的理由也可以進行審理,然而,不能對沒有提出異議的權利要求進行審理。除專利權人以外,與該專利權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可以輔助專利權人參加審理。這些參與人可以進行例如提交意見陳述書等手續(xù)。
專利異議審判長(相當于中國復審合議組組長)在作出撤銷專利權決定前,要告知專利權人以及參與人,并給與其陳述意見的機會。針對撤銷專利權的決定,專利權人提出訂正審判請求時,也要給與異議提出人陳述意見的機會。與2003年法律修訂前的專利異議提出制度沒有給與異議提出人陳述意見機會的規(guī)定相比,本次修訂后的異議提出制度更加人性化。
相關費用
專利異議的提出,每個案件需要1.65萬日元(約合人民幣1000元),并且對每一項提出異議的權利要求還要追加2400日元(約合人民幣145元)。這與專利權無效請求每件案件需要4.95萬日元(約合人民幣3000元),每項請求專利權無效的權利要求追加5500日元(約合人民幣333元)相比,減輕了請求人的經濟負擔。
來源:知識產權報 作者: 藤 知洋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m.globalwellnesspartn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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